发改价格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解析
该规定是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物价局于2007年共同发布的,目的是对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收费进行管理。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收费管理,包括监理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设计机构等提供的监理和相关服务。
第二条收费原则
该规定规定了收费原则,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乱涨价;在计费方式上,要以工程量计费为主,统一计费单位和计费项目。
第三条收费标准
该规定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和成本核算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收费审核
该规定规定了收费审核的程序和要求,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监理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的收费进行审核,并及时公布监理机构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监督检查
该规定规定了监督检查的要求,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规收费行为。
第六条违规处理
该规定规定了对违规收费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返还超标部分收费、处以罚款、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等。
第七条法律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
该规定的发布对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收费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简要解析。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房[2007]27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并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产生经济效益总额的10%以内奖励监理人,奖励费用从节省的投资中列支。
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市优质工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创建省级优质工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5%;创建部级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20%。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其收费基价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7年7月15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69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七月五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文档标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文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章收费方式和程序第四章监理服务费用的结算和支付第五章监理合同履行的保证金和担保第六章监理价格的调整第七章管理和监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设计等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应组织和管理好收费工作,保证监理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合同,合理、公正地收取监理服务费,保证监理服务的开展。
第三条监理收费的原则是:收费应该按照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遵循市场规律,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程序,都纳入合同中明确。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监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行业收费标准,遵循市场规律、保证政府监督、造价合理、服务优质、服务至上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监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实体工程的性质、规模、施工周期、地理情况以及施工技术难度等因素。
第六条监理服务费的咨询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可行性研究、概算及控制价编制、施工图设计审核、建设图审、预算审查以及监理服务中的技术问题解决等。
第七条监理服务费的检测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检测费、安全检测费、检验费、鉴定费等。
第三章收费方式和程序第八条监理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包括:一次性收取、分次收取、收入分配等。
第九条监理服务费的收费程序包括:签订监理合同,根据合同和规定确定监理服务的性质和费用标准,或者直接参照行业收费标准确定监理费;在完成服务后,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服务费结算说明书,并在履行监理合同的保证金和担保的前提下结算费用。
第四章监理服务费用的结算和支付第十条监理服务费的结算和支付须符合以下标准:结算检查完毕后,收款方应该及时向付款方开具监理费用结算报告,并且收款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向支付方发生支付请求;付款方应当认真审核结算报告,并且在约定期限内将支付款项到位。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号解析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号解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号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理单位和相关服务提供方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公开透明。
第三条监理单位和相关服务提供方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四条建造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监理单位提供的咨询服务;2. 监理单位提供的技术指导;3.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4.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监控和评估;5. 监理单位对设计文件的审查;6. 其他与监理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工程规模、难度、地区差异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向委托方明确说明。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工作情况收费,工程结束后及时提供收费明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七条监理单位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据以下原则确定:1. 根据监理单位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确定收费标准;2. 根据工程规模、难度、地区差异等因素综合考虑;3. 充分考虑监理单位的成本和合理利润。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收费标准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收费方案,经委托方允许后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监理单位的费用,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开具收费发票,并向委托方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和报告。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收费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委托方对监理单位的收费可以提出异议和质疑,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解答和处理。
第四章违章和处罚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由监督部门赋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房[2007]27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并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产生经济效益总额的10%以内奖励监理人,奖励费用从节省的投资中列支。
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市优质工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创建省级优质工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5%;创建部级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20%。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其收费基价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7年7月15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69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七月五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保护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定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并按照市场化、多样化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 监理费;2. 设计费;3. 咨询费;4. 检测费;5. 项目管理费;6. 鉴定费;7. 技术服务费等。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地域等因素确定,并遵循费用公示、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的计算方法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分项费用结构明确,每项费用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计算方式;2. 按照实际工作量进行计费,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费用;3. 收费应当合理,不得存在虚高和低价倾销的情况;4. 收费应当合并计算,避免重复收费。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监理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业主提供相关收费信息。
第九条业主对收费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提出申诉,并有权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条监理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收费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将不应列入收费项目的费用列入收费清单;2. 虚报收费项目或标准;3. 擅自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4. 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5. 拒绝提供相关收费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文档模板范本】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本办法是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的。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管理活动。
三、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设计、施工、勘察、验收、鉴定等单位及个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监理服务价格测定四、建设单位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场价格测定监理服务价格。
五、监理机构应按照技术、实力、地域等因素确定监理服务价格,公开具体价格。
六、监理服务价格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工程类型、技术难度、服务内容等因素;(二)建筑工程进度计划、资金到位情况、招标成本等因素;(三)行业标准、地区价格水平等因素。
第三章监理服务价格管理七、监理机构应自行制定价格方案,并按照国家制度组织备案。
八、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设计、施工、验收等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抬或压低监理服务价格,不得违反价格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垄断定价或价格协调。
九、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不合法的收费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惩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十、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设计、施工、验收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十一、对于违反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理机构、建设单位等单位和个人,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撤销资质等严厉惩罚。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质量、工期、投资等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2. 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筹备工作,建设实施、验收及后期管理工作的主体。
3. 监理机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符合合同,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市场价格:市场上消费者所接受的价格,由供需关系、竞争等因素决定。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22670号)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22670号)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全社会公平有序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业价格指导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2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合用范围本标准合用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设及其礼聘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工程建设监理服务的收费。
三、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1.按照工程概算或者投资审查批准的工程总投资金额的百分比计费,比例放宽的不得使用此法计费。
2.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工程概算或者投资审查批准的工程总投资额。
标准暂行办法及其调整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价格听证及反垄断审查制度的规定》(国发〔2022〕21号)进行听证或者反垄断审查。
3.控制收费总额不得高于行业价格指导目录中同类监理服务规定的费用标准或者所在地同类监理服务低于本指导目录规定标准的前一年平均价格。
4.收费标准按标准制定者核定,并在批准录入的监察平台实现公开。
五、收费项目及实行方式1.监理服务收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现场服务、文件审查、考核评价、资料备案、培训等。
2.现场服务的收费项目包括:在每一个施工阶段的现场监理服务、组织开展监理交底、竣工验收及交工、商务谈判等。
3.文件审查的收费项目包括:工程概算的审查、发批前的审查、招标文件的审查、工程合同的审查、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的审查、质量检验计划的审查等。
4.考核评价的收费项目包括:竣工检查评定、总结报告编制的评价等。
5.资料备案的收费项目包括:工程文件归档、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报告归档、验收、抽检等。
6.培训的收费项目包括:监理工程师初级、中级、高级培训、三项制度及人员管理规范培训、检查及诈骗防范培训等。
七、最终解释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参照《国务院价格听证及反垄断审查制度的规定》进行听证或者反垄断审查,对本行业存在价格垄断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发改价格[2007]670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通知文件是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
务收费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和管理方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内容
本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制定:
1.依据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工程难度等因素分类确定标准;
2.采用综合成本、市场调研、合理利润等方式确定标准;
3.明确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收费管理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收费前要让消费者知情,签订合同并明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捆绑销
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2.不得恶意哄抬收费价格,不得开展价格歧视、垄断等违法行为;
3.收费单位应当保证监理质量,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不合理收费。
三、监督管理措施
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本通知还规定了
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1.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予以公示;
2.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对收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
理;
3.消费者可进行投诉、举报等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实施时间
通知文件规定规定,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
各地区、各部门均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严格遵守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通畅、公开、透明、规范。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一、引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收费管理,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解析旨在对《规定》的各项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从业者和相关部门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规定》。
二、重要条款解析1. 收费项目及标准(详细解析该条款规定的各项收费项目,包括监理收费、咨询服务费等,以及相应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2. 收费方式(解释该条款规定的收费方式,包括一次性收费、阶段性收费等,以及各种收费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3. 收费核算和监督(详细解读该条款规定的收费核算和监督要求,包括审计机构的参与、监督机构的职责等。
)4. 收费违规行为处罚(解析该条款对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资格等,以及相关程序和责任分工。
)三、附件列表1. 监理收费报价表样本2. 咨询服务费计算表样本3. 监理收费计算示例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监理: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的职能部门或个人。
2. 咨询服务费: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 监督机构:指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进行监管和监督的行政部门或专业机构。
五、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解析条款过于复杂,理解困难。
解决办法:可以结合具体案例和实践经验进行解释,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讨论,加强学习和理解。
2. 实际执行中遇到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明确统一的收费标准,并制定明确的操作指南。
3. 部分从业者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督和核算,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保护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发改价格(2022) 670 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房[2022]27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6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并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产生经济效益总额的10%以内奖励监理人,奖励费用从节省的投资中列支。
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市优质工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创建省级优质工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5%;创建部级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20%。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其收费基价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22年7月15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22]房字69号)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七月五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 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发改价格【2022】67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22】67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费定价,不得低于成本和合理利润。
第二章监理服务收费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监理服务费。
第五条监理服务费包括项目前、中、后期监理服务。
第六条监理服务费的计算以及支付方式、时间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监理工程变更、追加以及发生收费争议的,应当重新进行监理服务费的计算,并通过书面形式重新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第三章其他服务收费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其他相关服务,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收取费用。
第九条其他相关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平,并应当在相关人员一致允许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收取费用,对于不当收费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简要注释:1.本规定是针对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而制定的,旨在加强监督管理,推进监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2.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违规收费。
法律名词注释:1.成本:指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者提供一定量的服务所必要的经济成本。
2.合理利润:指在企业正常经营和开展公共服务的前提下,合理地获得的利润。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 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 价费字479 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b5E2RGbCAP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p1EanqFDPw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DXDiTa9E3d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RTCrpUDGiT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优化服务市场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监理服务收费的原则和内容1.监理服务收费原则(1)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价;(2)监理收费以服务质量和效益为导向,实行市场化定价;(3)监理收费应当公开公正,按照合同约定和市场价格标准计算。
2.监理服务收费内容(1)费用构成:监理服务费、授权代理手续费和税金;(2)计价依据:工程造价、项目特点、风险因素、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等因素;(3)计价方式:收费标准可以采取定额、百分比、固定金额等方式。
三、相关服务收费管理制度1.设计、勘察和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管理设计、勘察和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收费,可以采用市场价格标准和综合考虑的方式计算。
具体费用构成包括服务费、税金和其他收费等。
服务费可以采用定额、百分比和固定金额等方式计算。
2.资金监管服务收费管理资金监管服务要求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赋予专业意见等。
资金监管服务按照服务内容、资金总额、服务期限等因素计价,并作出相关费用预算。
3.工程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工程咨询服务的收费可以按照服务机构和工程的类型、规模、性质等因素,采用市场价格和协议定价等方式来确定。
费用构成包括基本服务费、技术咨询费和相关支出等。
四、监管措施1.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违规收取费用;2.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费用收取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监理服务: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全过程中进行全面监理、协调、检验、提供咨询服务、协调设计和施工方以及遵守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的服务。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1374【范本模板】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办建管函[2007]267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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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2007年3月30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目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
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总则1.0.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容》(附表一)。
1.0.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
1.0.5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0.6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
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8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
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
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投资额。
1.0.9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1;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总额的70%。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的4%~6%向发包人加收取总体协调费。
2矿山采选工程2.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2.2.1采矿工程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表2.2-12.2.2选矿工程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表2.2-23加工冶炼工程3.1加工冶炼工程范围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2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表3.2-14石油化工工程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表4.2-15水利电力工程5.1水利电力工程范围适用于水利、水电、电力、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5.2.1水库、水电、电力、核能工程水库、水电、电力、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表5.2-15.2.2其他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表5.2-26交通运输工程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
6.2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6.2.1铁路工程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1注:1.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0.85,Ⅱ级为1,Ⅲ为0.95;2.复杂等级Ⅱ级的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6.2.2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2注: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Ⅱ、Ⅲ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为1.1和1.26。
6.2.3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36.2.4水运工程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46.2.5民用机场工程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5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7建筑市政工程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电、电信工程。
7.2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7.2.1建筑、人防工程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17.2.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27.2.3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38农业林业工程8.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
附表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工程类型专业调整系数1.矿山采选工程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0.9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1.0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1.12.加工冶炼工程冶炼工程0.9船舶水工工程1.0各类加工1.0核加工工程1.23.石油化工工程石油工程0.9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1.0核化工工程1.24.水利电力工程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0.9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1.0核能、水电、水库工程1.25.交通运输工程机场场道、助航灯光工程0.9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1.0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1.16.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0.8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1.0邮政、电信、广电电视工程1.07.农业林业工程农业工程0.9林业工程0.9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