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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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受理单位:番禺区卫生局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登记——受理——审核——批复。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原件1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原件1份);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

7.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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