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118万元
厦门一巨贪侵吞挪用公款800多万元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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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巨贪侵吞挪用公款 800 多万元一审被判死刑 厦门市财政财务服务中心原办公室主任林东平,利用管理国有财产的 职务便利,侵吞公款 804998 万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3 日对林东平特大贪污、 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处林东平死刑。
34 岁的林东平是厦门人,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厦门市财政财务服务中 心办公室主任兼银行结算出纳。
2003 年 8 月 23 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5 日被逮捕。
据调查,林东平 1991 年进入厦门市财政局下属的厦门市财政财务服 务中心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他逐渐发现管理上的一些漏洞。
在当上办公室主任兼银行结算出纳后,林东平就利用管理国有财产的 职务便利,私自转账,大肆贪污公款,而后采用伪造对账单方式让财务把 账做平以掩盖贪污的事实。
1995 年,林东平私自从银行转了 30 万元,以妻子、妹妹和朋友的身 份开了 3 个账户,专门炒股。
由于私自转款的事实并未败露,他的胆子就逐渐大了起来,贪欲也越 来越强烈,从 30 万元、75 万元发展到后来每次一转账就是 100 万元。
法院认为,林东平采取私自购买银行转账支票、偷盖印章、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 804998 万元其中 100 万元未遂,数 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林东平所贪污的公款用于个人炒股和挥霍,案发后仅追回一小部分赃 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另外,被告人林东平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2 万元, 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林东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目前,林东平是否进行上诉尚不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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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揭开了瑞安腐败串案的“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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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至2001年5月,陈逸峰带领瑞安市纪委监察局全体办案人员,共立案查处各类违纪案件441件,其中副科以上65人,经济大案79件,移送司法机关43人,挽回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
罩在瑞安腐败分子头上的盖子渐渐被揭开了。
陈启富和唐增凯很快被温州市纪委两规。
陈、唐二人的问题虽然令人吃惊,但种种迹象表明,瑞安的腐败问题远比想象的严重,他们仅仅是瑞安腐败群体中的一分子。
从他们交代的情况看,瑞安政界的许多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都与阿太有关。
温州市纪委进一步向陈逸峰了解阿太的有关情况,共同商讨如何切除阿太这颗毒瘤,从而进一步扫除笼罩在瑞安的这团阴云。
1999年6月1日,陈逸峰到瑞安任职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上任伊始,他即把大量的时间用在悄悄的走访调查上。
在走访中,他查到了一个名叫阿太的人。
阿太真名陈仕松,曾做过巫师,被称为瑞安市的地下组织部长。
陈逸峰感到吃惊一个地痞流氓似的小人,竟然成为瑞安政界的核心人物,可见瑞安这个地方的腐败现象已蔓延到何其严重的地步然而,留给他思考的时间不多,他时刻牢记着临行前温州市纪委领导对他的叮嘱,他不能愧对118万瑞安百姓。
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要进一步努力,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办案人员很快发现,除了挪用公款外,其他问题始终找不到突破口。
张叶生也紧闭其口,不交代任何问题。
一个看起来很大的案子,似乎又进了死胡同。
怎么办?是就此松手,还是再想点什么法子?
眼看山穷水尽的时候,陈逸峰决定再一次换个角度,从张叶生的妻子身上打开缺口。
特别是通过一些典型案件的查处,使瑞安市的违法违纪现象得到了明显遏制,纪检监察机关在瑞安的威信与日俱增。
涉嫌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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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4200余万元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副区长闫永喜等四人受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讯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4200余万元,以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副区长闫永喜为首的四名被告人于1月12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被告人闫永喜今年47岁,门头沟区副区长。
被告人毛旭东今年32岁,汉族,北京定都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定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昕今年37岁,门头沟区永定镇经济工作办公室主任、门头沟区新城南部地区拆建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被告人闫永成今年41岁,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党委副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是闫永喜的弟弟。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永喜伙同李昕、毛旭东、闫永成及北京源恒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张涛(另案处理)等人,由闫永喜利用担任门头沟区副区长、门头沟区新城南部地区重点工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并主管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由李昕利用担任门头沟区新城南部地区拆建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并负责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从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4月间,先后3次虚构拆迁补偿的事实,伪造拆迁补偿协议等合同,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580余万元。
被告人闫永喜于2003年10月至2007年7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共门头沟区委常委、门头沟区永定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先后多次为公司及个人提供业务帮助,并从中收受对方给予的“好处费”556万余元、索要住房3套。
被告人闫永喜还于2006年4月,利用担任中共门头沟区委常委、门头沟区永定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永定镇政府的名义,将公款人民币3000万元供毛旭东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定都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使用。
周丽嘉、刘军挪用公款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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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嘉、刘军挪用公款一案周丽嘉、刘军挪用公款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赣中刑二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丽嘉,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赣南医学院计财处出纳,家住(略)。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昌跃,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军,男,1969年5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赣州地区鸿志达贸易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家住(略)。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尧、陈福江,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丽嘉、刘军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火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丽嘉及其辩护人李建、谢昌跃,被告人刘军及其辩护人张尧、陈福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10月至2008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丽嘉利用在赣南医学院计财处先后担任出纳、会计,负责经管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现金及部分单位账外资金的银行定期存单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743.00365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退还。
被告人刘军明知周丽嘉保管的资金和定期存单是赣南医学院的公款,却多次与周丽嘉共谋,共同挪用赣南医学院定期存单290万元到银行质押贷款归其个人使用,另外二人还共同挪用了赣南医学院账外公款现金人民币35万给刘军个人使用,至今未退还。
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丽嘉、刘军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铤而走险:挪用巨额公款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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铤而走险:挪用巨额公款被判无期作者:潘从武来源:《西部论丛》2008年第03期在全国金融系统,这是一起罕见的挪用公款大案。
一个学业有成,“年轻有为”的银行副行长,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虚假贷款、动用银行内部资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方法,多次将公款“挪”进自己的腰包,从事营利活动,并频频“拆东墙补西墙”——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共计1.96亿元。
前不久,这一备受瞩目的案件尘埃落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阿拉山口支行原副行长刘行东作出的无期徒刑判决。
例行检查曝出“黑洞”刘行东“意外”“出事”。
2005年下半年,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在对全区下属单位进行例行风险评估检查时发现,阿拉山口支行多项业务操作违规。
再一深究不要紧,逮住了一条“大鱼”——支行副行长刘行东有严重的经济问题!同年8月18日,刘行东因涉嫌挪用公款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阿拉山口支行,刘行东是公认的“人才”。
大学本科毕业的他在金融系统工作多年,经验丰富,能力突出。
2002年4月,刘行东由支行营业部主任升任支行副行长,当时他刚刚过完28岁生日。
就在前途一片大好之时,每天面对大量花花绿绿的钞票,这位年轻副行长的心态渐渐失去了平衡——守着“金饭碗”,干嘛还拿死工资?头脑灵活的他很快想出了法子——拿公家的钞票,赚自己的钱。
副行长兴之所至“融资”成主要业务“机会”恰好在这个时候敲门了——新疆博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钢)因资金紧张急需贷款,但又不符合贷款条件。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星光在银行碰了钉子,却遇到了“救星”刘行东。
李星光一开始找刘行东时,刘行东也是一副公事公办的样子,对李星光答复,按照贷款原则规定,厂子没建成不能贷款。
当李星光厚着脸皮再次找刘行东帮忙时,“好心”的刘行东给他指了条“明路”,告诉李星光自己认识一家融资公司,资金挺多的,并且自己是这家公司的代理人,但是利息高达15‰,如能接受可以帮忙联系。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56eb1bcb0508763231121264.png)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1、张松坚案:“贪坚强”现象值得警惕2011年7月6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明光市委原书记张松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在这份仅有7页纸的刑事裁定书中,有一句话特别醒目:“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松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应依法惩处。
”而在一审判决书中,也有对张松坚认罪态度类似的表述,称其“在被审判期间,拒不认罪”。
检察机关指控,自1996年2月至2008年12月,张松坚在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和明光市委书记、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干部任用、分配安臵、土地转让及开发等领域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23次收受贿赂共计400余万元。
一位检察官说,在近年来安徽被查处的贪官的判决书中,明确表述被告人“始终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的,张松坚受贿案恐怕是第一例。
所以,像张松坚这样收了400多万元还大呼冤枉的“贪坚强”现象,具有解剖的标本意义,值得人们高度警惕。
2 、张敬礼案:演绎官员出书腐败据2011年11月20日的《北京晚报》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礼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他被控涉嫌受贿罪、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指控,张敬礼受贿110余万元,非法经营额高达2300万余元,曾指使他人向中纪委及相关领导寄出1300余封诬告陷害他人的信件。
起诉书显示,张敬礼涉嫌受贿4起,共计118万余元。
据指控,张敬礼于2005年至2010年4月,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广州某公司建设国际医药港项目过程中多次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4月向该公司总经理卢某索要38万元。
另外3起贿赂均是以销售书籍形式受贿。
指控称,张敬礼利用职务之便,在先后为北京朗天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提供帮助后,向3家公司索要1400套名为《寿世补元》的书籍。
2018年易长征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介绍贿赂一案-推荐word版 (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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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易长征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介绍贿赂一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易长征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介绍贿赂一案易长征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介绍贿赂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赣中刑二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长征,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任江西省瑞金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瑞金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住(略)。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X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1X)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长征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介绍贿赂罪,于201X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长征及其辩护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长征在担任瑞金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8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将公款150万元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234.1179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
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及同案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长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贪污、挪用公款 海口一公司原副总被判18年
![贪污、挪用公款 海口一公司原副总被判18年](https://img.taocdn.com/s3/m/b69bf7295727a5e9856a61eb.png)
近日,海口市中院对海口市新埠岛开发建设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兼海口市玉沙搬迁办主任李庆咸重审改判。
海口市中院以李庆咸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并继续追缴赃款赃物。
不服上诉2002年12月30日,海口市中院以李庆咸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万元;以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庆咸不服,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提出抗诉。
李庆咸及其辩护人辩称:李庆咸未将57.5万元公款占为己有,此款经集体讨论,全部用于行贿、支付拆迁、清理垃圾费用,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李庆咸借用公款78万元用于注册公司,而非进行营利活动,其借用仅18天,且归还利息7800元,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来源不明的143万元财产中,20万元是玉沙搬迁办的钱,40万元是李庆根的钱,12万元是蔡琼蓉的钱,71万元是李庆根借给玉沙搬迁办的钱,其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今年4月15日,海南省高院将该案发回海口市中院重审。
查明事实海口市中院现审理认定,1999年7月,在海口市玉沙村17号地的拆迁工程已全面结束之后,李庆咸以玉沙搬迁办的名义与其私人公司签订一份虚假的《拆除房屋合同》,然后,指使会计将39.5万元转到他的私人公司账户,李庆咸将此款领取,据为己有。
1999年11月,玉沙村17号地填土方工程结束,李庆咸仍以填土方名义到地税所开回一张金额为8万元的发票,然后,凭此发票从玉沙搬迁办领出现金8万元,据为己有。
法院还认定,李庆咸曾挪用搬迁办的78万元公款,用于注册其私人公司。
海口市中院认定公诉机关以下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李庆咸以支付玉沙村17号地业主搬迁费的名义,将10万元公款据为己有;李庆咸有143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挪用公款840万中海物业原老总判刑5年
![挪用公款840万中海物业原老总判刑5年](https://img.taocdn.com/s3/m/ecedbe541eb91a37f1115ce2.png)
挪用公款840万中海物业原老总判刑5年深圳市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海物业)原总经理李立新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挪用公款人民币8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李立新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深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海物业是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中国海外兴业有限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
从2000年开始,任职中海物业总经理的李立新以公司股份制改造为由,挪用公款,越权批准将中海物业公司维修基金840万元给臧××、李××、李×等人集资验资扩股,注册成立中海外承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承)。
因达不到以中海外承收购中海物业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李于2001年底率众出走,另立门户,抢夺中海物业的市场。
因中海物业是国内最大的物业公司,而李立新是中海物业的开拓者之一,李立新事件一度引起业界的震荡。
2002年3月,李立新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内部控制案例
![内部控制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110a8fc8a1c7aa00b52acb78.png)
江西鄱阳县“2.11”案件新华网南昌2月17日电2月16日,一条名为“鄱阳县财政亿万巨款转澳门豪赌财政局长风光依旧”的网帖在网络上引发网民极大关注:从2006年开始,国家级贫困县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基金股工作人员李华波转出境外赌博资金高达9850万元,现已逃到境外。
而财政局局长风光依旧,儿子开名车、经营酒店。
这一消息引起网民的极度愤慨,纷纷要求查明真相、严处责任人、挽回损失。
第一部分:9400万元专项资金被一股长鲸吞据专案组有关人士向“中国网事”记者介绍,这一案件发端于2006年,经初步查实,李华波、徐德堂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逃避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用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陆续将县财政局存储在信用联社城区分社基建专户中的资金9400万元,转至李华波、徐德堂预先注册的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账上。
针对网民关于“(这些违法行为)为何在长达四五年的时间里没被察觉?”的问题,鄱阳县财政局局长欧阳长青说,李华波与徐德堂两人串通,每月由农信社提供给财政局的虚假对账单都显示专户的资金是安全的。
而鄱阳县农村合作联社理事长吴智敏回应说,“家贼难防”,徐德堂与李华波两人关系要好,串通在一起作案,隐蔽得太深,农信社稽查了多次都没有发现。
鄱阳县原名波阳县,1986年被国务院定为国家级贫困县,2010年地方财政收入仅为4.1亿元。
鄱阳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徐晓明说,经济建设股分管的资金主要是上级拨付用于病险水库、农田改造等。
另据人民日报18日报道:一个假公章,越过7个资金管理环节财政局和农信社都有严格的制度,为何持续数年的资金套取却没有被发现呢?鄱阳县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徐晓明介绍了财政资金划拨的几个环节——按照财政账户管理流程,凡是动用资金,必须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出具意见、预算科室核定指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局长签字批准,然后由业务股室开具支票、加盖公章和经手责任人私章,支票最终送达银行才能进行资金划拨。
李显东法律案件(3篇)
![李显东法律案件(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437d57a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62.png)
一、案件背景李显东,男,汉族,1970年出生于我国某省。
曾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一年多的侦查,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显东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此案的关注点聚焦在案件本身以及背后的权力寻租和法治建设等方面。
二、案件焦点1. 贪污罪:李显东在担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公款,数额巨大。
2. 挪用公款罪:李显东在担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将公司公款挪用,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数额巨大。
3. 权力寻租:李显东在担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案件进展1.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李显东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审查起诉,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一审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显东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辩解,提出了无罪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3. 二审阶段: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被告人李显东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并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四、案件启示1. 公平正义:李显东案件的审理,体现了我国法治的公正性。
无论身份地位如何,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权力监督:李显东案件反映出权力寻租现象的严重性。
加强权力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
3. 依法治国:李显东案件的审理,充分展示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必须始终坚持法治原则。
李显东法律案件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次重要实践。
通过此案,我们看到了公平正义的力量,也认识到了权力监督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法治建设,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我们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小出纳110次挪用公款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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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出纳 110 次挪用公款 120 万 近日,110 多次挪用公款 120 多万的郭连才,被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 反贪局被刑事拘留。
这是龙海市检察院反贪部门近年来查获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经济 案件。
郭连才系龙海市某机关的一名出纳, 1998 年以来他利用担任单位出纳, 管理现金的职务便利,频繁挪用公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借给他人谋利。
郭连才与农民黄海岸合伙栽种技豆结果亏本近 7 万元,郭连才垫付黄 的亏本部份,为讨回黄的欠款,郭连才拿公款给黄海岸以求返本。
短短五年多时间,郭连才挪用公款 80 多万元给黄海岸使用,甚至根 本没有向黄索要借据。
黄海岸将借来的公款一部分用于做生意,几乎次次都血本无归损失惨 重,一部分用于赌博和挥霍,根本无力偿还欠款。
目前,该案正深入侦查中。
。
贪污挪用千万 北京一副局级老总昨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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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二中院已受理了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的原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总经理(副局级)、北京海奇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小文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
涉案金额高达1350万余元。
42岁的李小文是北京人。
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行有三起:1999年11月至2001年2月间,李小文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人民币119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支付为自己购买的丽斯花园H24、F12两栋别墅的首期房款;他还将公款人民币386万余元折合成美元存入自己在香港恒生银行的个人账户;又将公款228万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以北京华鑫汇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北京普润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此外,李小文于1999年11月至2001年2月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相同手段,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617.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1.2 亿,滨州市财政局巨贪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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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2 亿,滨州市财政局巨贪被判无期
作者:暂无
来源:《廉政瞭望》 2019年第1期
一个市级财政局副局长,贪污挪用公款,金额竟然高达一个多亿。
近日,山东滨州市财政局原副局长景学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一案被公开宣判。
经查,景学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1.25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有5840万元未退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应予数罪并罚。
判决称,景学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金良、李忠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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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良、李忠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时间:2002-12-24 当事人: 李金良、李忠如法官: 文号:(2002)东刑二初字第30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东刑二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良,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油气集输公司输油公司经理(正科级),住胜中社区东利小区1号楼,2002年7月24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被逮捕,现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读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江波,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忠和,男,1963年9月7日出生于甘肃省酒泉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油气集输公司输油公司副经理(副科级),住胜中社区东利小区5号楼。
2002年7月22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31日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当日,被告人李忠和被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垦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峰,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秦德镇,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良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忠和犯贪污、受贿罪,于200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汉刚、单宝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良及其辩护人王读文、刘江波,被告人李忠和及其辩护人李峰、秦德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2002年2、3月份,被告人李金良、李忠和分别利用担任胜利石油管理局油气集输公司输油公司经理、副经理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公款60万元私分,其中被告人李金良贪污40万元,被告人李忠和贪污20万元。
广西国企贪贿案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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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企贪贿案件案例分析
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梁卫有期徒刑19年。
检察机关指控,梁卫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贿赂118万元、贪污32万多元、挪用公款126万元。
在受贿方面,他在发包半宙制药职工宿舍楼等工程及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了承建方的贿赂人民币18万元。
在发包钦
州市制药厂住宅工程、半宙制药住宅楼和钦州大力神酒店土建工程及支付工程款过程中,收受承建方贿赂人民币60万元。
在发包安装大
力神酒店空调设备工程和支付款项的过程中,收受安装方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
在发包半宙制药道路绿化、排污处理工程及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收受承建方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
在贪污方面,2000年至2002年间,广西半宙制药为了能够完成责任状下达的指标,采用剥离不良资产、虚增公司利润的办法,从而使半宙制药连年超额完成目标责任状的指标,钦州市经贸委连续3年下发文件,同意半宙制药按政策发放经营目标责任奖共165万元。
梁卫个人分得32万多元。
同时,梁卫分别于2004年2月11日、3月3日先后两次挪用公款共126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灵山县陆屋镇陆东村委会凤凰岭的土地近50亩。
法院认为,梁卫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六建集团原高管贪污挪用公款获刑
![北京六建集团原高管贪污挪用公款获刑](https://img.taocdn.com/s3/m/cfdda4d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65.png)
北京六建集团原高管贪污挪用公款获刑
佚名
【期刊名称】《法人》
【年(卷),期】2017(000)002
【摘要】近日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一中院对北京六建集团国际建筑工程部原常务
副经理郑海东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做出一审宣判,认定郑海东贪污580万余元,
挪用公款165万余元,最终一审判决郑海东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总页数】1页(P87-8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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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18万元挪用公款118万元,律师辩护判刑五年半——王XX挪用公款成功辩护案例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2013年3月8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妻子张XX的委托,并指定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王XX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提供刑事辩护。
这是一起只有1名被告人的挪用公款案件。
现该案还在侦查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委托人张XX所说的基本一致。
后在案件到达检察机关时,办案律师及时的向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王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王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元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王XX在XXX机务段工作期间,利用管理公款之便,二十七次挪用公款进行个人炒股活动,共计挪用公款人民币118.8943元。
至案发之前,其挪用款项已全部退还受害单位。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被告人王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从轻判处刑罚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如下:一、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挪用犯罪活动中的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二、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挪用犯罪活动中的实际社会危害性极其轻微。
三、本案被告人王XX作为犯罪主体与一般挪用罪的主体不同。
四、本案被告人王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庭审中,自愿接受国家的刑罚惩罚。
六、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七、本案被告人王XX在单位一贯表现较好,此次犯罪纯属一时糊涂而发生的偶然犯罪。
八、被告人王XX单位在本案中,也具有不可推卸的失职和过错责任,也是导致被告人王XX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之一。
1、被告人王XX单位领导强迫他进行洗钱的违法行为。
2、本案被告人王XX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管理极其混乱,在资金的收取、入帐、支出、使用等方面存在重大漏洞和资金安全隐患,这在客观上为被告人王XX挪用公款行为提供了便利,诱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3、同时,单位也长期对有关资金费收取方面不进行严格的核收、对帐,致使大量的单位资金长时间滞留在被告人王XX的炒股账户上。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挪用活动中的挪用犯罪活动中的主观恶意明显较轻;其实际社会危害性极其轻微;其作为犯罪主体与一般挪用罪的主体不同。
其本人又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能够自愿接受国家的刑罚惩罚,认罪态度较好;又系是初犯;其本人在单位一贯表现较好,此次犯罪纯属一时糊涂而发生的偶然犯罪;被告人王XX单位在本案中,也具有不可推卸的失职和过错责任;其单位强迫被告人王XX从事洗钱的违法行为,加之其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制度极端的混乱,也是导致被告人王XX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之一;同时,基于本案的犯罪情节与一般的积极主动寻找、制造作案机会的犯罪有很大的区别。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王XX的以上诸多情节。
对被告人王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数日后,一审法庭对该案进了宣判。
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四、评析:评析: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人王XX 挪用公款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
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中的主观恶意明显较轻;其实际社会危害性极其轻微;其作为犯罪主体与一般挪用罪的主体不同。
其本人又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能够自愿接受国家的刑罚惩罚,认罪态度较好;又系是初犯;其本人在单位一贯表现较好,此次犯罪纯属一时糊涂而发生的偶然犯罪;被告人王XX单位在本案中,也具有不可推卸的失职和过错责任;其单位强迫被告人王XX从事洗钱的违法行为,加之其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制度极端的混乱,也是导致被告人王XX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之一;同时,基于本案的犯罪情节与一般的积极主动寻找、制造作案机会的犯罪有很大的区别的角度出发,发表辩护意见。
使本案被告人王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人王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2014年4月12日附本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王XX 亲属的委托,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王XX进行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挪用犯罪活动中的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根据本案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挪用犯罪活动中的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具体表现是:被告人王XX在自己的挪用犯罪活动中,虽然为炒股亏损十余万元。
但是,其本人为了不使单位的资金受到损失,不影响单位的经营,不论是用自有的资金进行填补,还是在单位向亲戚、朋友、熟人等进行借款,均能保证单位的资金不受到损失,也没有影响单位的经营。
总之,被告人王XX虽然挪用单位资金炒股,但是其本人宁可在亏损的情况下,采用自有的资金进行填补,还向亲戚、朋友、熟人等进行借款等方法,保证了单位的资金不受到损失,也没有影响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
因此,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挪用活动中的主观恶意上面明显较轻。
二、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挪用犯罪活动中的实际社会危害性极其轻微。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显示,虽然本案被告人王XX多次挪用了单位的上百万元的资金,但是自己单位的资金没有受到实际损失,也没有影响单位的生产经营。
单位在实际上几乎没有受到任何的经济损失。
因此,本案相对与其他造成挪用款项严重损失的挪用案件相比,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挪用犯罪活动中的实际社会危害性及其轻微。
三、本案被告人王XX作为犯罪主体与一般挪用罪的主体不同。
一般挪用罪的主体均为单位的财务人员或领导干部。
而被告人王XX既不是单位的财务人员,也不是领导干部。
而是一个学校铁路运输专业的技术干部,他既不懂财务知识,也不知道什么是挪用犯罪。
案发后,经反贪局的工作人员反复讲解,他才知道自己的挪用行为属于犯罪,才知道自己犯得是挪用罪。
因此,他作为犯罪主体与一般挪用罪的犯罪主体明显不同,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够注意这一点,并建议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四、本案被告人王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破案的后,一直都能够全部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
刚才又再次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庭审中,自愿接受国家的刑罚惩罚。
这充分证明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建议法庭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王XX在参与本案的挪用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七、本案被告人王XX在单位一贯表现较好,此次犯罪纯属一时糊涂而发生的偶然犯罪。
本案被告人王XX在单位一贯表现较好,这从他个人成长的经历就可以明显的显示出来。
被告人王XX一贯品行良好,无任何违法和犯罪纪录。
被告人王XX出生在贫苦农村家庭,家境贫寒,其从小就刻苦努力、乐于助人,读书期间一直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在中专学习期间也曾多次获得过奖学金、三好学生等奖励。
他到单位工作后,工作一贯勤勤恳恳,认真负责,经常加班加点,多次被评为先进。
由于工作出色,在从事了不长时间的工人岗位工作以后,就迅速被提拔为管理干部,并负责单位内部重要的经营工作岗位。
如果不是痴迷于炒股,不是自己因一时糊涂而发生的这次的偶然犯罪,他也不会走到今天的犯罪道路上去。
八、被告人王XX单位在本案中,也具有不可推卸的失职和过错责任,也是导致被告人王XX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之一。
1、被告人王XX单位领导强迫他进行洗钱的违法行为。
涉及本案的洗钱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为什么单位的其他专业财物人员不干这项工作,因为他们本身就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所以千方百计的不干这项工作。
单位领导命令不懂得任何财务知识,也不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王XX从事这项洗钱工作,就必然为此次被告人王XX的挪用犯罪行为埋下祸根。
2、本案被告人王XX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管理极其混乱,单位的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不但没有履行应有的财务资金管理和监督之责。
反而公开指使被告人王XX为单位洗钱。
在资金的收取、入帐、支出、使用等方面存在重大漏洞和资金安全隐患,这在客观上为被告人王XX挪用公款行为提供了便利,诱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3、同时,单位也长期对有关资金费收取方面不进行严格的核收、对帐,致使大量的单位资金长时间滞留在被告人王XX的炒股账户上。
这种制度的缺陷直接诱发了被告人王XX的犯罪动机,并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致使挪用数额的增加。
被告人王XX过去本来是单位的表现较为出色骨干人才,但到现在却因挪用公款面临刑事审判,这种悲剧的发生,与单位这种制度缺失、管理混乱、和公开、直接的洗钱行为的客观情况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这种结果的发生,单位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过错,也是造成被告人王XX犯罪的诱因之一。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挪用活动中的挪用犯罪活动中的主观恶意明显较轻;其实际社会危害性极其轻微;其作为犯罪主体与一般挪用罪的主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