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作者:王金香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经济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公正而制定的社会法,其目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易公平,市场的宏观效率以及社会的公共福利。
所以这决定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而在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中,它要求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作为个人或是社会组织,都需要本着对社会负责的原则进行经济活动。
经济法则作为必要的法律规范对社会的生产力发展以及社会的经济效益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协调社会集体利益与社会个人利益,从而达到使社会更好的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社会公共权利关于“社会本位”这一理念,与之相对立的是“个人本位”而在二十世纪以前,不同的国家所采用的经济模式不一所以对于这两种理念的矛盾处理并不明显和及时,尤其是在二十世纪之前,更多国家强调的更多的是“个人本位”。
直到二十世纪以后,世界各地迎来大规模的社会变革,“社会本位”这一概念在法学当中开始频繁出现,这也预示着,在经济法中社会和个人地位逐渐发生变化。
随着现代化的社会不断发展,“社会本位”这一理念进一步成为了经济法中的核心理念。
一方面,“社会本位”的理念对较为传统的私法进行了更符合时代需求的改革,另一方面,这一理念也在法学领域指导着新一轮的改革之路,促使经济法等一系列的社会法的诞生,从而使这一理念不仅仅产生于思想层面同时还转变成了社会行动,转化为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
一、社会本位理念的法律化制度的有效建立是以合理适用的理念作为有力的理论基础的,同样的,制度作为理念价值观直接反应的载体,是理念得以发挥其作用的重要途径;任何理念只有通过制度展现出来,才能成为具体的社会活动,成为改造客观世界的力量。
作为经济法中的社会本位理念,与之前的个人本位观念是一种新鲜的理论基础,并通过不断的法律化以及法律手段实现其价值;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细化社会本位中蕴含的社会规范。
经济法中的社会本位是指社会的公共权利作为经济法的首要保障权利,而社会公共权利又指社会公平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发展权,健康和生态平衡的环境权。
试论经济法存在的理论基础——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是 经 济 发 展 的 客 观 要 求 和 必 然 结 果 。从 经 济法 产 生 的背 景来 看 , 以社 会利 益 为 是
本 位 的法律 。
从 经 济 法产 生 的 背景 看 , 济 法 的使 命 就受 天赋 人 权 、 自由平 等 ” 念 观 的影响 , 体利益迅速提升 , 个 以个体 利 益 为本 位 的 民法 、 商法 最 为发达 。垄 断资本 主义 时期 , 个人 主义
极 端发 展 , 场 失 灵 且 受 到 侵 害 , 场 外 的社 会 利 市 市 益也 受 到侵 害 , 以维 护社 会 整体 利 益 的社 会 法 相继 出现 , 济 法 作为 一 个部 门法 就是 适应 社 会 利 益需 经
利益 主体 是社 会 关 系结构 的基础 。社 会关 系包
从 普 通 法的 发展 规 律 看 , 济 法 的产 生是 社 会 经
括 主体 、 体 与 内容 三个 要 素 。法 律 是通 过 对 主体 客 的 调 整来 实 现 对 社 会 关 系 的调 整 , 以 , 主体 角 所 从
度 去分 析社 会 关 系是 根 本 。恩 格 斯说 , 每一 个 社会 的 经 济关 系首 先 是 作 为 利 益 表 现 出来 , 此 , 会 因 社 关 系主体 就是 利益 主体 。 自然 经 济 条 件 下 的法 体 现 的是 对 国家 利 益 的
供 了前 提 。 9世 纪 中期 , 1 为解 决垄 断 和经济 危机 , 出
现 了凯 恩 斯 政府 干 预理 论 , 利 用 看得 见 的手 ” 即“ 对
市场进行干预 , 否定 了“ 场之手” 并 市 的调 节 作 用 ,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在国家治理和企业运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重要性及其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必要性。
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和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和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西方国家开始面临一系列经济危机和社会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各国政府开始介入经济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旨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保障就业。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和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的宗旨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保障就业和社会福利。
3、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4、经济法的作用是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必要性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是相对于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和以国家为本位的刑法而言的。
它是现代社会经济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国家行使职能的重要方式。
首先,经济法与民商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密不可分。
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强调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刑法则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制裁性法律。
而经济法则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失灵和外部性等问题进行干预和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其次,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而经济法就是政府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例如,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政府可以调节经济增长速度、稳定物价、促进就业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
此外,经济法还可以通过规范企业组织和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经济法的重要制度及其背后的理念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理念。
简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本质和研究对象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由之一,它对我国人民经济法律意识的树立以及对经济法的立法和司法适用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作用。
经济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
目前,我国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尚不成熟,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经济法的相关理论,推动我国经济法的深入贯彻实行。
一、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我国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就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主义制度。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重要支撑,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命运,因此,我国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将这一基本原则贯穿到经济法的'实行过程始终。
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还应该注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其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经济法也是如此,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要重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注重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之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计划于市场这两种调节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提高经济效益。
市场能够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来影响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活动应该遵循市场价值规律。
当然,市场并不是是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它具有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需要政府对国家经济进行干涉,采取行政措施来弥补市场的不足和弱点,计划是国家干预的另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经济法应该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主导地位,有效将市场与计划相结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国家运用各种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具有自发的调节作用,在微观上面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而且容易取得积极效果。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1、社会本位理念的提出社会本位理念是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过去,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约束主要是基于市场中的自由竞争。
然而,这种约束往往会使得经济活动失去社会目标,导致贪婪和独裁。
于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开始关注社会效益,在法律领域提出了社会本位理念,即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让市场机制服务于社会利益。
这种理念的提出标志着经济法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社会本位理念的提出,旨在使经济活动始终服务于社会利益。
社会本位理念的推行,反映出对社会合理秩序的追求和对公共利益的重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使市场经济由“利己”向“利他”转化。
在过去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了保持利润,不顾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采取虚假宣传和违法手段。
而社会本位理念提出后,企业被迫面对社会的监督和制约,从而转移自身利益的重心,使市场经济向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2)使政府管理市场的方式更加科学,从而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
社会本位理念让政府更加在意市场环境对社会效益的影响,调整和适应市场规律,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政策法规,为市场机制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3)使经济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社会本位理念使得经济法律制度在制定时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之外的社会效应,更加注重市场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合理性,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1、完善经济法律制度首先,为了强化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完善经济法律制度。
政府在制定经济法规时应该关注社会效益,通过社会监督和不断检验调整,建立更加适合市场发展的法律制度。
此外,要加强与国内外立法和法律规则的对接,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
2、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其次,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从各个方面打击非法行为,紧盯中小企业、新兴企业和市场中的风险点,从根本上消除市场中的不公和不正当交易,建立高效秩序的市场。
3、加强社会教育最后,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加强社会教育。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其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何在经济法中贯彻社会本位理念,并在实践中加以实现,是当前亟需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社会本位理念与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的是以社会福祉为中心,以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在经济法中贯彻社会本位理念,首先要明确法律的宗旨和价值导向。
经济法的制定应当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要在法律规范中体现社会本位理念,如在货币金融法中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维护货币的稳定性和推动经济增长,同时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在市场竞争法中规定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等。
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等手段来强化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能够真正造福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1.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市场主体因为地域、行业、资源等各种原因,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平等、机会不公等问题,导致市场竞争失真,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社会不公平现象。
经济法应当借助法律手段,来纠正市场中的不公平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反垄断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
2. 保障社会稳定和安全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经济法应当以此为出发点,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市场行为容易导致市场波动,甚至引发社会风险,如金融风险、市场价格波动、社会治安问题等。
经济法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
比如金融监管法规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等。
3. 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民、造福人民。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社会本位是一个重要的理念。
在本文中,我将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进行探讨,以期达到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的目的。
首先,什么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经济学中,社会本位是指所有公民的利益和福利应该是最优先的考虑因素。
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即法律制定和执行应该以保障公民经济权益为出发点。
这种理念的实现,既要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也要积极地维护消费者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为什么要实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首先,以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升,还可以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市场的稳定性。
其次,从公民角度考虑,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防止市场动荡或者产品降低质量给大众带来的损失,保证社会安全和稳定。
那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如何贯彻实施呢?首先,认真执行各种经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惩罚。
其次,在立法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双重因素,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社会监管,支持和鼓励公民和社会参与到经济法的执行中来,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
最后,多措并举加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要通过增加宣传、提高司法效率、加强执法规范化、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等措施,不断推动经济法在社会中受到更好的实施和认可。
总之,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又是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政府、企业和公民一起努力,共同促进市场稳定,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指在制定、实施和适用经济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方面进行探讨。
1. 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首先体现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在制定经济法规时,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全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这就要求经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之上的,不偏袒某一特定群体或利益集团,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 维护公平竞争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还要求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产生,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才能真正依靠自身的竞争实力和产品质量取得市场份额,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使命。
经济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主体利用垄断地位或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4. 经济法与社会法律体系的协调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要求经济法规与社会法律体系的其他法律体系相互协调。
经济法与劳动法、环境法、安全生产法等其他法律体系要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加强立法保障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必须加强立法保障。
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明确各种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要在立法时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并建立健全的立法标准和程序,确保立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保护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社会本位理念是指经济法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利益为宗旨,强调法律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对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从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实现路径和关键要素等方面入手,探讨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一、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侧重调整社会关系,二是注重促进社会效益。
第一,侧重调整社会关系。
经济活动是人们在社会条件下进行的活动,其中包括各种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以调整和规范这些社会关系为核心任务,通过设立各种法律制度和规则,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等,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第二,注重促进社会效益。
经济法的目标不仅仅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要追求社会整体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但经济法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实现路径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探索多种途径和手段,包括法律制度的构建、法治精神的培育、社会责任的强化等多个方面。
第一,构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只有制定健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才能有效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使之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培育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法实现社会本位理念的重要支撑。
在经济活动中,法治精神要求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遵守合同,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规范相关主体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经济法也需要与社会本位理念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的目标。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进行深入探讨。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经济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其立法和执行应当以社会本位为核心。
所谓社会本位,是指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导向,保障经济活动的规范与公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社会公正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社会公正提供保障。
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还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防止市场失灵和利益过度集中,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公正。
2.保障社会安全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社会安全提供保障。
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合法化,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通过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创新与发展,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提供法律支持,鼓励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的相关内容,通俗来说就是在立法和执行经济法时,要以最大化满足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维护公平、公正、和谐的经济秩序,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接下来就是如何实现这一理念。
如果我们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下面就对实现这一理念的方法进行详细探讨。
1. 完善法律体系首先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只有通过规范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保障经济活动的稳定健康发展。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一)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一)内容摘要:法律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
.经济法的法律本位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具有社会本位性。
本文从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三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以证明经济法的是在经济、思想、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必然以社会为中心;同时通过阐述社会法的产生过程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法法域性质说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员始终立足于社会,在社会公共领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法益目标,并以社会公平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更表明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关键词:社会化社会法社会公共利益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依王伯倚先生之说)。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一.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一)经济法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发展对经济法的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和政策的演变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和体制的变革有的截然不同的历程,但是都为各自经济法理论形成奠定了经济基础。
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影响了整整几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们相信经济的自我调节机能,相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自觉地指明前进的方向,而国家只需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越少越好。
一时之间,经济的自由放任、政府的不加干预成为了管理经济最成功的经验。
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打破了亚当·斯密为人们所设想的最为理想的经济模式。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①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 公法私法化" (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②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社会本位名词解释经济法
社会本位名词解释经济法
经济法是指以经济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调整和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它是社会本位的一种法律领域,强调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和引导经济行为,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从多角度来看,经济法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主体关系,经济法规范了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等。
它通过制定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了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 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经济法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市场垄断、价格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3. 财税金融体系,经济法还涉及到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财政法规定了财政收支、税收征管等方面的规则,税法规范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金融法则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4. 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法还涉及到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方面的规范。
国际经济法规范了国际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规则,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总而言之,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学科,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和规范经济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就是经济法的使命,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与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与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就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与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就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与生产力布局关系等。
这些社会关系就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由道德、社会风俗、习惯、商业惯例、合同等等来约束调整,但这些社会关系变得尖锐后,矛盾冲突加剧,衍生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属性发生了质变,需要国家的调节,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就如自由竞争的无限度发展产生了垄断,垄断反过来又抑制了竞争,这种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了社会危机。
这些关系涉及或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的宏观或中观,涉及或影响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需要由国家规制、调控的多方利益冲突、妥协与合作的复杂经济关系。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是真正意义上 的经 济法。 因为在 奴隶 社会 ,生产力水平较低 , 社会关系相对 简单 ,与 自然经济条件相适应 ,法律 的作用主要 是定分止争 ,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保护其财产权 ,而 且不 同种类 的法律规范往往被规定在一部综 合法典 中,没有部
济法产生 的条件。 经济法产生 的社会 基础 在 自由竞争 的资本 主义时期 ,占据统治地位 、成 为国家制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 的法律部 门或者说是一门新兴 的法律学 斯 科 。经济法的问世 ,虽然是2 世纪 的事 ,但 “ O 经济法 ”一词却 定经济政策的经济理论是亚当・ 密的古典经济学理论 。由于亚 当・ 斯密认为 自由市场与 自由竞争机制这只 “ 无形之手 ”可以使 可追溯到 1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出版 的 《 75 自然法典》
经济法是国家组织协调经济 的职能被强化 、代表 国家的政 门划分 ,实行诸法合一体制。尽管国家也在一定程度对经济实 府直接参与和强力 干预经济生活 的产 物 ,也是法律 观念 变革 的 行管理和干预 ,但这时的国家职能尚不完备 ,因此还谈不 上作 产物。法律作为上层建筑 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产生 、发展 、变 为 独立 力 量 存 在 的经 济 法 。 迁都应以社会经济基础为依托 。 目前 ,我 国正进入整体推进社 在 资本 主义原始积 累时期 ,各资本主义国家为巩 固其 阶级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和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关键时期 ,党和政府 统治。动用国家权力 对社 会经济生 活进行了长时期的、全 面的 管理 国家和社会事务正逐步迈 向依法治 国和以德治 国的法制化 干 预 甚 至是 全 面 的统 治 。 如英 国在 10 .16 年 问 ,先 后 颁 布 7 1. 7 0 轨道 。法制建设 ,特别是经济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 了2 0 0 多个圈地法令 ,对圈地行为进行鼓励和保护 ,将农业耕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具体实践中,经济法应当遵循社会本位理念,即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首先,经济法应当强化民生保障。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权保障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因此,制定经济法的首要责任就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福祉。
在实现社会本位理念的过程中,合理设置财产保护、债权与债务的认定和保障以及消费者保护等政策,旨在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经济法还应该涵盖购房、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规范,保障民众的正当权益。
例如,种种契约以及小额诉讼法的制定都是中国经济法常见的民生保障手段。
其次,经济法应当注重生态保护。
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生态保护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大热门话题。
在经济发展中,经济法应当追求生态经济,尊重地球环境。
在实践中,制定环境税法等环境类法律,规范企业的生产排放,确保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帮助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工具。
最后,经济法应当加强反腐倡廉。
腐败和行政权力走私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反腐倡廉既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又是社会本位理念实现的关键环节。
在中国经济法中,反腐法已经成为了常见的法律规范,旨在防范政府机关的腐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加强对经济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填补法律制度上的漏洞,更好地打造一个廉洁、诚实和公正的事件。
总之,经济法作为法律制度体系每日越来越完善,它的实现深度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实践中,应当注重维护民生、保护环境和加强反腐倡廉。
把人民放在经济法的具体实践中,使经济法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与人民的福祉紧密相连并互敬为珍,体现公平、公正、安全和法制的意义,是一个新时代的任务。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的使命,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关系等。
这些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由道德、社会风俗、习惯、商业惯例、合同等等来约束调整,但这些社会关系变得尖锐后,矛盾冲突加剧,衍生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属性发生了质变,需要国家的调节,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就如自由竞争的无限度发展产生了垄断,垄断反过来又抑制了竞争,这种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了社会危机。
这些关系涉及或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的宏观或中观,涉及或影响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需要由国家规制、调控的多方利益冲突、妥协与合作的复杂经济关系。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将社会责任作为行为准则和目标导向,以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法律作为约束和规范的依据,实施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在追求经济利益和经济增长的同时,注重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经济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可持续发展。
在这种理解下,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依法纳税。
纳税是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也是经济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
通过纳税,经济主体为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公共财政支出,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为实现社会公平与发展贡献力量。
其次,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和自由选择,而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充分竞争的原则,不得有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
再次,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履行劳动法律义务。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经济主体应确保劳动者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如合理的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安全保护等。
经济主体要兑现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推动社会公正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此外,经济法还要求经济主体履行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越来越突出,经济主体应当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减少污染排放、资源有效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最后,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经济主体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可以通过捐款捐物、扶贫济困、参与公益活动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推动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以法律为基础,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推动社会发展、保障社会稳定。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一、经济法相关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
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二、法律社会本位相关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三、具体表现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1、平衡协调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的使命,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
下面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来分析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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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一一文献综述与评说摘要: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
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标志。
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
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
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
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
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
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
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
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
1843年,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奥多尔•德萨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经济法”为标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思想。
尽管空想社会主义是在“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下,产生的一种不成熟的理论”,但是,“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里,甚至包涵了极为丰富的经济法律观点”。
我们认为,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理想里己经闪现出“社会本位”的火花。
例如,摩莱里的“分配法或经济法”第十条:“每个城市、每个省份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
”德萨米在“分配法和经济法”中指出:“每个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将其全部收获、工艺产品等的报表送交中央产业管理局。
”前者显示了物资调剂和物资储备的思想,后者则透露出产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思想。
总之,《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隐约地表现出对社会经济进行平衡协调和对社会利益给予统筹兼顾的“社会本位”理念。
摩莱里和德萨米对经济法实是冥会暗通,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经济法的本质。
1865年,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P.J. Proudhon)在其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耍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
在此蒲鲁东精辟地论证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是和解社会矛盾的产物,是改组社会组织的基准,是为克服公法(政治法)和私法(民法)的缺陷应运而生的。
可见,一百多年前蒲鲁东就对经济法的性质作出了精准的定位,这种极富前瞻性的预见确实难能可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边沁(Jeremy Bentham)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这是一种抽象的、宽泛的“社会本位”思想,模糊地把政府职责与社会幸福联系在了一起。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来,社会法学兴起,他们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
社会法学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
其中,利益法学提出,必须把法律规范看成是价值判断,亦即“这样一种看法:相互冲突的社会群体中的一方利益应当优先丁•另一方利益,或者该冲突双方的利益都应当服从第三方的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
”这是从利益冲突的角度反映出“社会本位”的法律价值理念。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已经触及到了“社会本位”的精髄-社会整体利益优先。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莱翁•狄骥(Lecm Duguit) 认为,国家没有主权,而只有实现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个人也没有权利,而只有服从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
这是从国家、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来认识“社会本位”的,其重要意义在于把社会置于国家和个人之上,提出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社会最高准则-“客观法”,高于由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实在法”的作用在于表示或实施“客观法”,而且必须服从“客观法”。
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者说社会控制论作为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把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公共利益(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角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和社会利益(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他强调,在三类利益中社会利益是最重耍的利益,并指出对利益进行分类是为了有效的利用法律保护社会利益,首先利用法律确认社会利益的范围,可称之为立法保护;然后再寻找保护的方法,可视为司法保护。
同时,他为了说明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把法律的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法阶段、严格法阶段、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并指出从19世纪末以来,法律从抽象的平等过渡到根据个人负担能力而调整负担,法律的重点从个人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法律的目的是以最少的阻碍和浪费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
另外,他还在1959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中补充了第六个阶段-世界法阶段,即“一个世界范围的法律秩序”(一种新的万民法,旨在发展人类的合作本性,控制侵略本性)。
也许,这种“世界法”的性质就是“社会本位”的必然趋势-“人类本位”吧。
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是“社会本位”法律理念发展的里程碑,这既符合了“法社会化的时代潮流”,又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法的理论和实践。
他创立的社会学法学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为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时至今日,仍然是在美国占支配地位的法学流派之一。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指出,法律试图通过把秩序与规则性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机构运作之中的方式,在两种社会生活的极端形式(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之间维持一种折衷或平衡。
似乎也没有一个社会能够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为它植根于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
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
我们应当坚持认为,社会取向如果要在裁判法律问题方面起到一种适当尺度的作用,就应当是一种强有力的和占支配地位的趋势。
博登海默从秩序和正义的高度,把社会正义视为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把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一种追求平等与自由的均衡,并且预见到“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
现代经济法不正是法律基于社会正义的改进和变化而进行改革的产物吗?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耶林也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
而美国20世纪初期现实主义法学家卡多佐则认为,法律的最终起因是社会福利。
总而言之,他们的法律思想都极大地丰富了社会本位的理念,既影响了西方法律思想的走势,也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二、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如果说国外“以社会法学派为代表的法哲学群体以…社会化‟为基调对法律进行了新的观察和理解,突破了近代社会传统的法观念的局限,扩展了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范围,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必须的新的法观念。
”那么如今国内法学界则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初步达成共识。
法理学家认为:“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不仅造成了公法与私法的复合领域,而且开拓了既非公法又非私法的新领域。
例如,经济法即是民法与行政法相结合的产物。
按照传统的法律观点,现代经济法既不归属于公法,也不归属于私法。
事实上,经济法既不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也不以个人或者个体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即社会福利本位。
法的这种变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
因为无论是传统的公法或是传统的私法都已经无法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私法的作用已经无法满足控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要求,而公法的过多运用则会影响市场竞争主体的自由和平等,只有将两者的特殊作用结合在一起产生一种新的法律部门,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
现代法律是…交往‟的,权利义务的配置来源于参加者的…交往‟。
随着社会公共关系的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式也就日益突出,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
”这段话精辟地阐释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
沈宗灵教授认为,“在我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法律主要是通称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
张文显教授认为,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 of law)成为时代的潮流。
毫无疑问,法律是社会的调整器,法律要有效地调整社会必须适应时代精神和社会要求。
当公私法建构的社会基础业已发生巨大变革,而我们依然抱残守阙,固守公私法的二分法标准,不能正视公私法融合的发展态势,显然是无法对现实作出合理解释的。
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本位的认识有所不同。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而产生。
它是关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以社会为本位。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所强调的,应当是国家对全局经济生活的干预,因此,它体现的是社会本位。
”潘静成和刘文华二位教授认为,“经济法迫于社会化耍求,为调和个别主体或私人间的利害冲突,使社会不至毁于一旦而产生,由此决定了其社会本位特性。
”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即政府以全社会的名义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