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角度简析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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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新形势下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统计与管理二○一五·六热点透视新形势下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李效兰 刘兴旺摘 要: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国际法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

十八大以来,中国高度重视反腐工作,作为追缉外逃腐败分子的引渡制度便成为中国反腐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重视并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势在必行。

鉴于此,本文试图就现代引渡制度的基本内容、现状以及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的考察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一些完善的法律建议,以期解决我国引渡制度中的难题。

关键词:引渡制度 司法协助 完善DOI:10.3969/j.issn.1674-537X.2015.06.041一、引渡制度概述(一)引渡制度的涵义现代意义上的引渡制度发生于18世纪的欧洲,在此之前,欧洲国家之间常将反对统治者的宗教犯、政治犯等相互引渡,以进行政治交易,维护封建统治的利益。

18世纪末,在近代资产阶级法制改革的推动下,引渡逐渐形成一项法律制度。

1794年,英美两国签订了具有现代引渡内容的《杰伊条约》。

为了进一步摆脱古代引渡的政治色彩,同时也使引渡事物规范化并便于操作,许多国家还先后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对引渡罪行的种类和引渡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

例如,1883年比利时的《引渡法大纲》,是各国引渡立法的鼻祖。

1870年英国的《引渡法》对引渡罪行的种类、适用的法律程序以及有关引渡的限制做了较明确的规定。

由于该法严谨完备,公布后便成为各国引渡立法的蓝本。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者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

因而在国际引渡中,作为引渡的最直接受益方为引渡请求国,它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请求国依据的国际条约及其国内法。

(二)引渡制度的法律基础1、条约引渡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一国对于他国引渡的请求,是否准许,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分别是法律义务说和道德义务说。

浅议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浅议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一、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由于政治、经济及“闭关锁国”等历史遗留原因,致使我国的引渡制度的建立比西方发达国家,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是较晚的。

在改革开放之前,只有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一些没有上升为法律的规章能找到有关引渡的规定,而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亦没有关于引渡的相关规定。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国际综合实力的日益上升,与各国之间的国际交往日渐增多,国家司法合作的机会也逐渐增多,而我国也开始重视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双边引渡条约。

1987年6月5日,我国同外国签订了第一个司法协助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在1993年8月26日,我国同外国签定了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

这是我国引渡制度发展的两大重要里程碑。

之后,我国又分别同11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和近40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或约定。

直到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我过终于颁布了自己的引渡法。

截止目前,已经有56个国家同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条款,有25个国家同我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

这样,《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

①(401)二、我国引渡所面临的问题(一)国际条约的缺陷。

1.参加或签署双边引渡条约在实践中存在局限性。

我国所签署的国际公约都是经过与各国的国际协商而来,引渡条款并不是强制条款。

引渡的进行和完成离不开相关国家的首肯与执行,但目前国际公约与内国法的效力优先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在实践中对公约的采用和执行方式也是各有不同。

被申请国在决定是否引渡时具有相对的自主性,这样便造成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困难。

此外,由于我国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覆盖的罪行范围狭窄,很多与我国具有政治经济密切联系的国家和地区都没有签署条约。

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

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

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因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社会各界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广泛关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引渡制度还存在诸多缺乏引渡条约依据、死刑障碍以及对司法协助的认识错误等障碍,本文就引渡中涉及到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应对之策。

标签:引渡;障碍;对策一、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我国引渡制度是在最近十几年中创建的。

从1993年8月26日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开始,中国以平均每年缔结两个条约的速度,已经与2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2000年l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引渡问题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该法对中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所涉及的合作原则、联系途径、准予引渡的条件、应当或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引渡请求的提出和审查、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引渡的执行、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引渡的过境以及向外国请求引渡等问题做了系统的规定。

为我国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应该说,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引渡制度体系已较为完善,但也存在着与国际引渡立法和实践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难以对接之处。

这给我国在引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正如赖昌星潜逃一案。

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以赖昌星为首的走私团伙在3年间,疯狂走私了价值达530亿元人民币的货物,偷逃关税300亿元,逃私多达800亿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然而历时9年,赖昌星仍未被引渡回国。

赖昌星之所以能够在加拿大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就是由于我国尚未与加拿大签定双边引渡条约,缺少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

赖昌星一时无法被引渡回国,这严重危害着我国的经济利益。

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阻力造成引渡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缺乏同某些国家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前面已谈到,引渡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为依据。

论我国引渡制度

论我国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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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 现代国家往往把引渡当作本国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对于是否接 受外国引渡请求,主要根据政治需要来判断。所以,两国关系的好坏 往往成为引渡的一个非法律标准。两国关系友好或者正向友好方向发 展,则引渡容易实现;反之,被请求国就算为此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 财力,最终效果也不一定理想。 3、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上,政治因素曾一度阻碍了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并造成中 国引渡立法进程的迟缓。建国初期,由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涉外刑 事案件不多,因而对有关引渡方面的立法和公约签署不够重视。直至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频繁,我国才开始注重 与国际接轨。中国错失了一次在引渡问题上与国际交往学习以至接轨 的机遇,也使中国的引渡立法滞后了多年。 4、西方各国对中国的政治偏见和歧视 基于政治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西方社 会有些国家一直对中国持有怀疑和排斥的心态。不相信中国的公正审 判制度,进而在引渡协助问题上的合作不是很积极,常常会利用一些 借口拒绝引渡。 5、“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适用的界限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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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要求引渡的对象是政治犯时,被请求国 可以拒绝引渡。这是 18 世纪末期以后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此项原 则虽然为国际法所确认,但其中许多问题,甚至是关键问题仍然没有 得到解决。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导致评判的立 场和标准也不相同。在引渡实践中,对于政治犯是否给予引渡,各国 总是基于本国的立场和利益作决定,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实践中, 一些西方国家拒绝引渡中国的外逃罪犯,常常就是以“政治犯”的借口 来搪塞中国,而实际上,其中的不少犯罪人都是刑事犯罪人或经济犯 罪人。
6、相关当事国在引渡过程或结果中追求经济收益 一份来自国家商务部的调查报告则更加令人震惊。该项调查显示, 中国外逃官员达数千人,携走资金达数百亿美元,而我们能够引渡的 人数却屈指可数,损失的国家资产难以估量。这些外逃人员所携走的 赃款,事实上与被请求引渡国的经济利益发生了联系,从而使引渡的 实现变得更加艰难。 7、对“死刑犯不引渡”问题的处理 我国死刑的广泛适用与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排斥形成了鲜明的反 差,使得死刑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引渡制度的障碍。在实践中,我国提 出的一些引渡请求也因此被拒绝。同时,不少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尤

论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

论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

论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一、腐败犯罪的现状与特点我国当前正处于较大变革运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腐败犯罪现象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权钱交易,行使职务与谋取私利相结合、权力行为与经济行为相结合,权力的物化、商品化已经达到相当程度权钱交易、职务犯罪是腐败犯罪的最典型特征,也是政治和经济以某种扭曲的方式进行结合的产物。

其实质是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

掌握权力的一方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行使权力来谋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即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代价,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的私欲。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法制的不健全、社会伦理道德的偏差与失范,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消极腐败现象再度猖獗,权钱交易这一形式被赋予许多新的内涵。

权力物化、商品化,权力资本与金钱资本在目的、手段、影响等方面都有所进化、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日益严重。

以贿赂罪为例,在经济运行中,在某些地方,贿赂与经济行为相结合,甚至成为生产、流通领域得以完成的必要的润滑剂,并从一种单向的行为变为双向的行为。

出卖权力、接受贿赂的掌权者也步入商业化的浪潮,甚至把行使权力作为一种经营活动,以权力为资本,以获取利润为目的。

他们已经不满足于明面上或暗下里被动地接受贿赂,而是通过种种奇妙的暗示或洒酣耳热后的“失言”、“自白”,做“姜太公钓鱼”,寻求合作者,进行合伙经营;而行贿者的眼光也变得“长远”起来,不再追求眼下一时一地的利益,他们通过不断的贿赂与投入,以扩大和形成一条牢固的金钱纽带,换取长远的利益。

(二)腐败犯罪从自然人发展到法人,从经济部门蔓延到执法等部门,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在许多地方已经公开化、广泛化现阶段,一方面人们对腐败现象恨之入骨,深恶痛绝;另一方面,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日益严重。

甚至社会上已形成普遍的贿赂心理,并且凝固成一种心理定势,外化为行动习惯。

首先、金融、商业、建筑、供销、物资、外贸、房地产、证券、期货等经济部门是腐败犯罪的集中多发区。

当前经济犯罪现状、发展趋势及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现状、发展趋势及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现状、发展趋势及对策当前经济犯罪现状、发展趋势及对策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成为当前社会的突出问题,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制,经济犯罪的现状也有大的变化。

其表现,一是党政、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犯罪多,他们掌握着人民给的权力,处于决定决策的地位,贪污、受贿,步入犯罪的道路。

二是经管财经的人员犯罪多。

三是窝案、串案越来越多,抓住一个捉住一窝,查处一案牵出一串。

四是顶风作案势有抬头,犯罪率有所上升。

第二,经济犯罪发展趋势有增无减,乘上升趋势。

党的十五大以来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没有得到遏制,相反有上升趋势,其表现,发案区域进一步扩大,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不仅是有权、有钱、有物等等,而现在发展到教育、民政系统,甚至一些停产、待破产等行业中。

作案金额进一步增大,犯罪金额由过去几千元、几万元发展到了百万元、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犯罪的主体在提高,过去查办的****分子多数在基层,职务不高,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进入90年代,党内高层干部****现象日趋严重,并作案手段多样,给查办案增加了一定难度。

第三,有效遏制****现象发展蔓延和采取积极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犯罪打击力度。

二是建立公开、公正、科学的干部培养选拔制度。

三是实行民主决策,对重大开支和大事情要进行民主决策,集体领导。

四是在党委领导下,各部门参与,集法律监督、纪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有效遏制****现象发生。

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高速发展。

经济犯罪已成为当前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对于更有效的采取措施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的现状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犯罪现象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发生了重大变化,分析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㈠“一把手”犯罪多由于现行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无论党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处于决定决策的特殊位置上,尤其是那些头脑膨胀、私欲严重、心术不正的“一把手”更是大权独揽,为所欲为,专横跋扈,无视党纪国法,例如:“原新乡市市委书记祝友文”在任新乡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阻挠压制群众批评检举,控告利用职权为其儿子经商谋利益,收受贿赂,接受礼金礼品,因祝友文是河南省改革开放以来在反****斗争落马级别最高领导干部之一,似萧萧落叶,祝友文结束了自己的政治生命,如雷惊耳反****的重炮又一次炸响,独断的作风,贪婪的私欲,使这些“一把手”跃入经济犯罪的深渊。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日益全球化的同时,也为跨国犯罪和境外逃窜等行为提供了方便有利的条件。

为了打击诸如此类犯罪,一国需要同他国合作打击,此时,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最受关注的形式之一,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意义重大。

然而,在政治庇护和国际人权保护兴起的大背景下,由于各国的法律和司法系统的不尽相同,我国自身的制度不尽完善等原因,使得我国与他国的引渡合作难以达到最大功效。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引渡制度面臨的困境,从而提出自己对解决措施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期有利于今后的学习。

标签:引渡制度;困境;解决措施一、问题的提出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刑法协助行为。

自从格劳秀斯提出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之后,现代引渡制度被世界各国争相规定在本国的法律中,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大作用。

虽然我国的引渡制度的雏形可以最早追溯到战国时期,但直到2001年12月28日,我国引渡法才正式颁布。

然而,由于国际社会中的各国的法律理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我国制度本身不完善易导致对我国法律误解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致使其难以发挥最大效用。

二、我国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一)被请求国以“政治犯不引渡”等为不引渡借口,使我国引渡工作难以开展若我国作为引渡被请求国时,一般是采取双重审查制,即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

而在实践中,往往会更多地是依据两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友好程度来决定的,而不是法律程序。

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再加之发展大好的态势,易遭到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某种程度的敌视,此类政治因素很容易影响到我国向这些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

国际社会中普遍认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也就成为一些国家的固有说辞。

发达国家利用所谓的“人权保护”等主观借口拒绝引渡,易使我国陷入被动,难以开展引渡工作。

(二)在实践中,我国更多地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在我国成功引渡的犯罪嫌疑人中,通过规范引渡程序的较少,“变相引渡”等引渡的替代措施仍是主要方式。

从国际引渡制度谈我国反腐败工作机制的新发展

从国际引渡制度谈我国反腐败工作机制的新发展
想 的 影 响 下 , 代 引 渡 制 度 的 一 些 基 本 原 则 , “ 治 犯 不 引 卫我国的司法主权 , 现 如 政 进一 步适 应我国对外开放 的形势 , 更好地执 渡” 则 , 是在这一时期形成 的。13 原 就 8 3年 , 比利 时制 定 了 世 界 行我国刑法。 有鉴 于此 , 国于 19 我 9 3年 8月 2 6日与泰 国签订第 上 第 一 部 引 渡 法 , 后 的 一 百 多 年 间 , 美 一 些 国 家 以及 部 分 此 欧
在我 国 , 关引渡 的实践 开展 较晚。 国初 , 国也 曾与邻 有 建 我 但 引渡 , 是指 “ 国应 他国 的请求 , 本 国境 内的而 被他 国指 国基 于互惠或礼让原 则进行过 引渡罪犯事 宜 , 基本上是把 它 一 将 视为 国际合作或 国际 斗争 的事 务并通过 外交途 径来进行 的. 极 控为犯 罪或已被他 国判 刑的人 , 移交该 请求 国追诉 和处罚 的制 9 4年我国成 为国际刑警组织成 度 ” 【 引渡是一项古老 的司法制度 , 。 最早 的引渡活 动, 以追 少把它从 司法角度加 以考虑 。18 可 这种做法有所改变 , 但是 尚未真正建立起 国际上普遍 溯到公 元前 1 8 , 及 国王 拉麦赛 二世 和赫梯 族 国王哈杜 员 国之后 , 2 0年 埃 近年来, 随着我国改革 开放事业 的发展 以及 国 西里 三世在叙 利亚战争结 束后所 签订 的《 和平条 约》该 条约规 通行 的引渡制度 。 , 际交流的 日益频繁 , 涉外刑事案件 的发生愈来愈多。为此 , 国 我 定 有 相 互 遣 返 逃 到 对 方 境 内 的罪 犯 的 内 容 。 不 过 , 时 所 遣 返 当 蒙古 、 罗马尼亚 、 古巴 、 土耳其 、 俄罗斯 、 白俄罗斯和 哈萨 的对 象基 本上 是政治逃 犯 、 教徒 、 异 阴谋叛 乱 者 、 兵 等, 逃 引渡 与波兰 、 普 通 罪 犯 的 情 形 几 乎 没 有 发 生 过 , 且 这 种 状 况 一 直 持 续 到 十 克斯坦签订 了含有刑事 司法协助条款 的司法协助条约 。但是这 并 八 世 纪 以 前 。 圈 八 世 纪 以后 , 渡 制 度 得 到 了 突 飞 猛 进 的 发 些 条 约 一 方 面 缺 少 引渡 条 款 的规 定 ,另 一 方 面 与 国 际上 普 遍 建 十 引 展, 现代 意义 的引渡制度逐渐形 成。引 渡的对象 不再仅仅 限于 立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有一定差距 ,因而不利 于有效打击 国际 政 治 犯 罪 和 军 事 犯 罪 , 是 扩 展 到 了普 通 刑 事 犯 罪 。在 启 蒙 思 刑事犯罪活动和开展与别 国在引渡方 面的国际协作关系 以及保 而

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对策论文摘要摘要:目前我国的腐败犯罪现象呈现上升趋势,腐败犯罪直接造成单位和国家的经济损失、造成国家综合国力的下降和国际竞争力的减退;腐败致使政府机构能力下降;腐败大大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腐败是千万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腐败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

本文从腐败犯罪定义和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入手,分析腐败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以及必要性。

在用社会学方法具体分析腐败犯罪的过程中,我们从经济学、社会学以及腐败和改革的路径依赖等几个视角出发试图分析中国当代腐败犯罪的社会根源和客观功能,并尽可能的寻求相关的控制腐败犯罪的对策。

腐败犯罪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法律现象,对腐败犯罪的把握认识和打击政策不能脱离它植根的社会现实状况和本质要求。

否则,我们打击腐败就潜伏着异化为社会前进阻力和压迫力量的危险。

一、腐败犯罪定义及我国腐败犯罪现状(一)国际上対腐败的通行定义是: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牟取私人的利益。

一个更为广泛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意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地个体牟取利益。

腐败犯罪,我们认为,其内涵大体相当于刑法学上的贪污贿赂犯罪(不包括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务、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二)腐败犯罪的主要特征为:1、侵犯的客体是国际公务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以及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信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担任公务职责的人员,违背职务的宗旨,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职权的影响,实施贪污受贿等非法取得财物或者其它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利用经营、管理的便利。

其二是利用担任职务产生的交易。

3、腐败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浅谈引渡制度

浅谈引渡制度

浅谈引渡制度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浅谈我国引渡制度摘要:引渡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国家间开展司法协作,打击跨国犯罪有重要意义,因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

本文就引渡的概念、引渡存在的问题及我国的引渡现状和发展等作综合阐述。

关键词: 引渡存在问题完善一、何为引渡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强制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有关条约承担了这样的义务。

在没有引渡条约约束的情况下,国家可自行决定是否向请求国引渡罪犯,这是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的事情。

但是,如果一国与他国签订了引渡条约,缔约双方就应根据条约规定承担引渡的义务。

在引渡的程序上,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其作法是:先由被请求国应请求国的要求对罪犯临时逮捕,请求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和提交有关犯罪人犯罪的证明材料,被请求国司法部门对请求文件中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并由行政机关批准,被请求国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罪犯送交请求国代表。

在当代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引渡问题更加突出,许多国家纷纷缔结引渡条约,现代的引渡条约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间的双边引渡条约,如1994年的中泰引渡条约;二是区域性的引渡公约,如1933年的泛美引渡公约;1957年的欧洲引渡公约。

目前,全球性的普遍引渡公约迄今尚未出现。

二、引渡存在的问题尽管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引渡对惩治罪犯的必要性,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实力不同,由引渡引起的纠纷不胜枚举。

由引渡引起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一是由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这一原则的本意是保护流亡的外国革命者,有其进步意义,但它适用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首先,由于各国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对政治犯概念的理解上存在极大的出入;其次,由于属地管辖权,被请求引渡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引渡,因而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国。

刍议我国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刍议我国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刍议我国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内容摘要: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外逃的增多,构成当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新动向。

如何将携巨款外逃的贪官引渡回国,是目前我国司法部门面临的一项艰巨工作。

本文分析了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引渡制度的新发展,进而分析了我国对外签订引渡条约的障碍因素,最后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贪官外逃引渡资产追回近几年,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卷巨款潜逃海外。

海外追逃,也因此成为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行动。

各国对逃到外国的嫌犯通常采用引渡的方式。

引渡是指一国把一个正在其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依该国的请求, 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制度。

引渡是根据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或有关国际公约进行的。

自1993 年8 月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以来,我国已经与25 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而外逃贪官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外逃地点往往为英美发达国家。

如何有效地惩治外逃贪官,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已成为当前社会全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

所谓“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在引渡后被引渡人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以引渡,该原则是随着对死刑问题的日益关注和人权国际保护运动的影响而逐渐兴起和发展的。

从国际上看,目前有112个国家已从法律上和实践中废除了死刑,这些国家显然是不允许引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外国人,即使某些仍然保留着死刑的国家,也会考虑到人道主义原则以及本国刑事法律对死刑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定,在引渡合作中遵循死刑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在某些情况下, 它的地位有可能优先于其他国际法义务(黄风,1997)。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是指请求国要求被引渡对象犯有政治性质的罪行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

虽然此原则是引渡中最早形成的原则之一,但它却是引渡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复杂、敏感和捉摸不定的一项原则。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摘要】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引渡制度也在不断丰富和更新,其理论和立法日益成熟和完善。

随着现代引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

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一些规定甚至与我国加入的双边引渡条约及国际公约的规定相矛盾,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为我国的引渡工作平添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

本文欲通过国内引渡现状以及国外引渡制度的一些新的发展的研究,深入揭示我国引渡制度所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

【关键词】引渡制度存在不足完善建议一、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中国在引渡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而关于引渡具体制度的法规主要有1992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0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引渡法》[1],《引渡法》被认为是20世纪最后一年我国颁布的与国际法有关的一部重要法律.《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2](P401)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历史虽短,但发展较快,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开始重视引渡的国际合作,开始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引渡合作,根据外交部网站相关资料显示,自1993 年开始,截至2015年3月,我国已与67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122 项,104项已生效。

其中签署引渡条约39项,30项生效.[3]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一)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具有引渡内容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在国际引渡实践中,以条约为前置的国家引渡一般都是以国际间的条约或国家间的协定为基础进行的。

这种多边条约和规定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互相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尽管迄今,中国已经加入并签署了17个包含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但仅仅靠这些公约的规制范围和规制效力,尚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引渡问题。

论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一)

论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一)

论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一)一、腐败犯罪的现状与特点我国当前正处于较大变革运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腐败犯罪现象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权钱交易,行使职务与谋取私利相结合、权力行为与经济行为相结合,权力的物化、商品化已经达到相当程度权钱交易、职务犯罪是腐败犯罪的最典型特征,也是政治和经济以某种扭曲的方式进行结合的产物。

其实质是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

掌握权力的一方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行使权力来谋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即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代价,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的私欲。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法制的不健全、社会伦理道德的偏差与失范,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消极腐败现象再度猖獗,权钱交易这一形式被赋予许多新的内涵。

权力物化、商品化,权力资本与金钱资本在目的、手段、影响等方面都有所进化、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日益严重。

以贿赂罪为例,在经济运行中,在某些地方,贿赂与经济行为相结合,甚至成为生产、流通领域得以完成的必要的润滑剂,并从一种单向的行为变为双向的行为。

出卖权力、接受贿赂的掌权者也步入商业化的浪潮,甚至把行使权力作为一种经营活动,以权力为资本,以获取利润为目的。

他们已经不满足于明面上或暗下里被动地接受贿赂,而是通过种种奇妙的暗示或洒酣耳热后的“失言”、“自白”,做“姜太公钓鱼”,寻求合作者,进行合伙经营;而行贿者的眼光也变得“长远”起来,不再追求眼下一时一地的利益,他们通过不断的贿赂与投入,以扩大和形成一条牢固的金钱纽带,换取长远的利益。

(二)腐败犯罪从自然人发展到法人,从经济部门蔓延到执法等部门,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在许多地方已经公开化、广泛化现阶段,一方面人们对腐败现象恨之入骨,深恶痛绝;另一方面,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日益严重。

甚至社会上已形成普遍的贿赂心理,并且凝固成一种心理定势,外化为行动习惯。

首先、金融、商业、建筑、供销、物资、外贸、房地产、证券、期货等经济部门是腐败犯罪的集中多发区。

从打击外逃经济腐败犯罪分子的角度谈引渡制度的完善

从打击外逃经济腐败犯罪分子的角度谈引渡制度的完善
2 1 0 0年 l 1
பைடு நூலகம்
从打击外逃经济腐败犯罪分子的角度谈引渡制度的完善
口张娜 娜
( 东政 法大学研究生教 育学院 上海 2 0 0 ) 华 0 0 0
摘 要: 近些年来, 国际社会 因经济腐 败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 , 躲避法律 制裁的现 象 日 益增多, 拿外逃的犯罪嫌疑人 因此也成为各 国惩治 缉 腐 败犯 罪的疑难 问题 , 而随着国际引渡制度 的发展 , 国之间依靠国际合作 缉拿逃犯成为 了解决这一 问题的有 效手段 。 各 关键词 : 引渡制度 经济腐败犯罪 反腐 败 经 济腐 败犯 罪 问题 的现 状 根 据 一项统 计 显示 ,经济 腐败每 年给 各 国造成 直接经 济损 失 达 1 . 5万亿 美元 , 占世 界 G 的 5 2 0 年联 合 国发表 了一份 关 DP %, 0 1 于全球 腐败 问题 的报 告 ,其中指 出各 国政 府 的腐败 每年要 使全 世 界损 失大约 60 亿 美元 的资金 ,平均 每天 达 1 亿 美元 。鉴于 经 00 7 济 腐败 的严 重危 害 , 国政府 都加 强 了对 腐败 问题 的预 防和打 击 。 各 随着经 济全 球化 的发展 , 国之 间政治经 济交 往 日益密切 , 员流 各 人 动 也 日益频 繁和 自由, 腐败 问题 也 出现 了新 的特征 , 即腐败 问题 也 呈 现 了全球 化 的趋势 。这 主要 表现 在两个 方面 : 是腐败 犯罪 分 一 子携款 外逃 现象 严重 。 以中 国为例 , 2 0 到 0 6年 , 国外逃 的经 济 中 犯 罪嫌 疑人 已经 达到 五百 多人 。二 是腐 败涉 案 资金 的跨 国流动 。 据 世界 银行 初步 统计 ,全世 界每 年有 2 亿美 元腐败 资金 在进 行 万 跨 国流 动 。 济腐 败犯 罪 的全球 化就 使各 国单 一的 反腐败 行动 难 经 以进 行 ,而只 有加 强各 国之 间 的国 际合作 才能 使这一 问题 得到 有 效地 解 决 。本文所 将要 论及 的引渡 制度无 疑 为各 国带来福 音 ,各 国之间 依靠 国际 合作缉 拿逃 犯 成为 了解 决这一 问题 的有 效手段 。 二、 利用 国 际引渡 制度 打击 经济腐 败犯 罪 的有 效措施 引 渡制度 自产生 以来 ,随着 国 际政治 经济 关系 的发展 变化 其 理 论和 立法 日益 成熟和 完 善 , 国 际社会 联合 打击腐 败犯 罪 的过 在 程 中 , 作用 更加 不可 替代 。腐败 犯 罪 的犯罪嫌 疑人 携款 外逃 的 其 现 象十 分普遍 , 拿外 逃 的犯罪嫌 疑 人 因此也成 为各 国惩 治腐败 缉

论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和出路

论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和出路

论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和出路[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工作成为我国关注的焦点。

引渡制度作为追缉外逃贪污腐败分子的重要法律武器,目前在中国的反腐行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是我国的引渡制度也随着引渡合作的不断扩展以及时间的推移开始面临考验,其在实践过程中显现出诸多问题比如缺乏从某些国家获得引渡的法律依据、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存在问题、人权保障制度存在不足以及引渡审查程序适用存在问题等等,并逐渐成为我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障碍。

因此本文结合国际引渡规则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对策诸如积极增强国际引渡合作、完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等,以期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使其能够在引渡合作中真正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引渡制度;条约前置主义;人权保护序言引渡制度作为国际司法协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在国际法学中的历史地位不言而喻。

19至20世纪在引渡实践中逐渐确立了一些关于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于解决引渡制度容易被滥用的问题发挥了不小的作用,成为了引渡活动中普遍适用的准则并一直沿用至今。

但是,近年来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恐怖主义产生的威胁给国际安全领域带来了诸多挑战,人权保障逐渐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这就造成了引渡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被弱化或者被限制。

因此,把握和适应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发展趋势,也对我国引渡方面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起着积极的作用。

我国直到20世纪末才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相对于西方欧美国家,我国的引渡立法工作在起步方面相对较晚。

但是《引渡法》作为在我国国际法领域地位举足轻重的一部法律,它的制定与实施对我国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和深化国际法理论研究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进行初步考察、梳理和分析,结合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针对我国引渡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适当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引渡制度概述(一)引渡的概念“据《奥本海国际法》对引渡概念的表述‘引渡是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犯了罪或判了罪的国家’。

我国应对跨国腐败犯罪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应对跨国腐败犯罪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应对跨国腐败犯罪的问题与对策背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腐败问题不断增大,跨国腐败犯罪更是居高不下。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也不幸成为了腐败犯罪的重灾区之一。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与60多个国家签署了近100个司法协助协定,为应对跨国腐败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但是,由于诸多的制度和实践上的问题,整个反腐败的工作还存在很大的瓶颈。

因此,我们需要释放积极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不断完善与优化这一领域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机制,以更好地应对跨国腐败犯罪问题。

问题制度层面中国对反腐败立法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但在跨国腐败犯罪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1.司法协助程序繁琐。

办案人员需要快速收集证据和信息,却需要透过复杂的司法协助程序来完成。

2.处理跨国案件难度大。

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国家之间合作存在极大的差异,这导致跨国合作难度很大。

3.维权成本高。

中国构建了全球反腐败外交网络,但是由于其他国家与我国在经济发展、文化认知等方面的差异,维权成本很高。

实践层面在实践层面,我国反腐败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1.刑责不够重。

虽然针对腐败犯罪的法律制度已经很完善,但犯罪的刑责标准不够严格,导致司法打击面不足。

2.执法失灵。

有些地方或部门督察监督不力,或者不存在有效的信息分享机制,使得腐败行为可以得以藏匿。

3.缺乏公众监督。

公众的监督力量不强,一些腐败行为隐藏起来,难以被发现和追查。

对策制度层面为应对跨国腐败犯罪,在制度层面我们需要:1.精简司法协助程序。

进一步简化、规范司法协助程序,降低办案人员在跨国犯罪案件中的成本和风险。

2.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制度和标准的协调一致,消除不同法治文化带来的合作阻碍。

3.加强维权机制建设。

建立多元化的维权机制,提供多种对外资企业进行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实践层面在实践层面,为更好地应对跨国腐败犯罪,我们需要:1.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与公正性。

试论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策略

试论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策略

试论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策略作者:张昕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1期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1摘要:引渡作为一项在不同时期从实体和程序上不断被赋予新内涵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这是制度本身在应对新的国际形势时所作出的本能的应变,从根本上看则是打击国际犯罪与人权保护之间的抗衡。

本文从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入手,通过比较分析中国引渡实践与国际社会引渡的新形势,据此完善中国引渡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关键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死刑制度;腐败犯罪中图分类号:D99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41-01国际引渡合作中蕴含着国际关系、国家司法主权、国际人权等领域的博弈。

对罪犯的刑事管辖权系属罪犯所在地国的主权控制内,这就引起了国际司法合作的必要性。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并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制互认、利益考量等因素,因此协商起来并非易事。

一、中国引渡制度发展现状时至今日,已有41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

这个数字与中国自身的引渡发展历程是呈正相关的,但与欧美国家相比较而言,还是存在不小的差距。

从与中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来看,大多数为保留死刑的国家,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法国与西班牙就在与中国建立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范围内。

另外,死刑问题只是法制及人权因素中的一部分,引渡实践更像是国与国之间在政治地位、经济利益以及法制差异上进行的一场博弈。

二、中国引渡实践中的障碍(一)政治因素在引渡实践中,行政审查相比司法审查的作用更加突出,从国际关系这个角度来看,国与国的亲疏程度以及意识形态的分歧都会影响行政审查的程度。

自从欧盟统一逮捕令的实行,在成员国之间移交罪犯变得相当简便,[1]这必然导致欧盟成员国对其他国家在引渡合作中采取双重标准。

并且对于“政治犯”的界定,主要取决于被请求国的意见,处于被动中的请求国根据强弱程度还有所区别,实力相当的国家可能是依据利益交换来实现引渡目的,实力较弱的一方可能需要妥协退让才能引渡成功。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论文摘要引渡制度渊源已久,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合作方式,其理论也随着时代发展而日臻成熟。

我国引渡制度比及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但随着近年来国际司法合作的不断展开,引渡制度也在与时俱进、逐步成熟。

但是,现存的引渡制度在实践中、立法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大大限制了我国对外逃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阻碍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对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引渡制度死刑不引渡原则财产追回机制一、引渡制度的产生及其法律依据引渡制度历史渊源已久,在公元前1268年已经出现了最早的引渡条约,而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

18世纪末以前,引渡的对象主要是叛乱者、逃兵和异教徒,这种决定权由君主掌握的引渡并非作为打击罪犯的合作手段,而实质上成为统治者与他国实现政治交易、借以维护统治地位的工具。

18世纪末,欧洲爆发了近代资产阶级法制革命,早期的基本刑法原则初步确立,引渡对象开始趋于多样化、引渡程序日臻完备、引渡逐渐淡褪了政治色彩,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引渡示范条约》,引渡制度在国际上初具规模。

引渡的概念可藉由国际法学者奥本海的描述加以概括,“引渡是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犯了罪的国家。

”而我国有学者将引渡制度概括为“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并不是一种法律义务,即被请求国可以自行决定对该罪犯予以政治庇护还是实行引渡,除非该被请求国承担了相应的条约或者公约义务。

具体来看,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了各国的国内立法、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或包含了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如国际反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活动的《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等,都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为可引渡罪行,缔约国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引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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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角度简析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及发展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密切,腐败犯罪也呈现复杂化、组织化和国际化趋势。

国内腐败犯罪嫌疑人远逃海外躲避惩罚,腐败资金流失严重。

便捷的交通网、通畅的信息网和全球金融体系为腐败分子寻找逃离法律制裁的乐土以及洗钱和抽逃资金提供了十分方便的渠道。

[1]因此,反腐败国际合作已成为我国反腐工作的重点。

在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引渡的作用不可替代。

关键词经济腐败;国际合作;引渡制度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的《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贪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

这严重损害了国家、人民的利益,阻碍了我国刑事执法进程顺利地进行,同时还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

自21世纪以来,逃往海外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腐败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的首选。

这给我国的社会治安和稳定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隐患,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所以,如何成功引渡及有效打击外逃贪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亦是我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一、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积极投身于国际反腐败条约的协商、签订等工作,为国际合作创造共同基础。

据统计,我国政府已签署和参加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的近100个多边国际公约,与37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47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2]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简称《公约》),被誉为迄今为止第一项全球性、综合性、创新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形成了全球打击跨国腐败共同接受的准则,首次在国际一级建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并加强国际合作的机制。

[3] 《公约》第44条共计18款规定非常详尽和具体地规定了对腐败犯罪嫌疑人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2003年12月10日我国签署了《公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公约》的决定。

这成为我国通过国际合作方式打击腐败犯罪的新起点。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这是我国关于引渡的第一部法典,使我国开展对外引渡方面的国际合作有法可依,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我国关于引渡的实践情况近年来,我国把追捕外逃腐败犯罪分子作为反腐工作的一项重点,加大了与欧美发达国家——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国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力度,成功引渡或通过其他方式遣返了一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

比如,1999年5月,我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由厄瓜多尔警方将涉嫌挪用公司资产4000多万元的国有控股西安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周长青抓获,后由厄警方将周引渡给中国警方。

2000年8月22日,被指控犯有贪污罪并携200万元巨款外逃的北京方山区河北信用分社会计杨彦军,从蒙古引渡回国,这是中国与蒙古自1997年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后我国第一例从蒙古主动引渡的成功案例。

2004年4月16日,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挪用案主犯之一、开平支行前任行长余振东,在携款潜逃2年6个月之后,被美国执法机关从内华达州遣送北京。

[4]而备受瞩目的赖昌星案在经过中国与加拿大政府的长期艰巨谈判之后也取得重大突破,在中国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前提下,赖昌星被遣返回国只是时间问题。

但是,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中能被遣返或者引渡回国的几乎少之又少,大多数都因为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引渡合作开展不力而长期逍遥法外。

我国应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一契机,加大反腐败领域中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力度、加快引渡腐败犯罪相关案犯的进程。

二、我国引渡腐败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障碍(一)障碍一:缺少与某些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长期以来,对于贪污腐败犯罪的引渡最主要的国际法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双边引渡条约,国家之间对犯罪嫌疑人的印度程序主要是经外交途径,通过引渡请求而提起的。

[5]虽然目前我国已与34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大多数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或邻国,如泰国、蒙古、俄罗斯等。

主要是与周边国家订立的,与主要欧美国家尚未建立双边引渡条约关系,并且一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在引渡合作问题上奉行“条约前置主义”,即把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向请求国提供印度合作的前提条件,而这些国家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和躲藏地,这使我国缺乏与这些国家进行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为我国引渡腐败犯罪相关案犯带来困难。

(二)障碍二:死刑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的人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被请求国可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

该原则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已成为现代引渡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从国际法的视角出发,死刑不引渡原则已经与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人权问题密切联系起来,所以一个国家对待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态度已经与该国在保护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形象联系在一起了[6]。

在我国,死刑在《刑法》中广泛存在,而且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往往特别巨大,按照既有法律规定,几乎无一例外地都会被判处死刑。

在这一点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存在严重的制度分歧,使得死刑成为我国引渡工作中的严重法律障碍。

以赖昌星案为例,赖昌星利用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中对死刑不引渡的规定,要求加拿大法院不予裁决引渡,我国外交部在照会中承诺“对赖昌星在遣返前所犯的所有罪行,中国有关刑事法庭不会判处死刑”,才使得加拿大同意我国的引渡请求。

三、我国引渡制度发展的对策建议(一)积极推动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以及区域性或者多边条约一方面,对于那些允许将含有引渡条款的多边条约作为开展引渡合作法律依据的国家,可以尝试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或其他多边条约提出引渡请求。

《公约》就腐败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对传统印度理论作出一定突破,改变了一些基于狭隘的主权观念和利益驱动而对国际引渡制度作出的过于严格的限制,使对腐败犯罪嫌疑人的引渡的条件更加宽松,同时也愈加强调在打击腐败犯罪中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性。

因此,对于双边引渡条约量少质弱的我国而言,尤其应该重视和加强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应用。

[7] 另一方面,我国应争取与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及欧盟成员国的双边引渡条约的签订。

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爱是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们的首选,因为他们到达移民国家后,可以通过金钱和一些政治上的避难要求等手段,获得合法身份。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地与发达国家签署引渡条约。

(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克服死刑问题对我国开展国际引渡合作造成的障碍1、灵活运用引渡制度中的量刑承诺所谓量刑承诺,是指由请求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司法机关向被请求引渡或遣返的国家做出引渡或遣返该犯罪嫌疑人回国受审后减轻刑罚处罚,包括本该判处死刑而不被判处死刑或判处死刑不予执行的许诺或保证。

量刑承诺是为了避免因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而最终导致引渡不能实现的一项国际法律变通制度,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

量刑承诺的国际法依据是《联合国引渡示范条例》,其第4条第4项规定:“按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应判处死刑,除非该国做出被请求国认为是充分的保证,表示不会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予以执行。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变通做法,但在实践中已经默认这一规则。

[8]例如,前文提到的赖昌星案中,我国政府即以外交照会“对赖昌星在遣返前所犯的所有罪行,中国有关刑事法庭不会判处死刑”来争取对赖昌星的引渡。

2006年4月,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该条约首次引入了死刑条款,其第三条第8款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这标志着我国完成了立法上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最终确认和协调,从而为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和发展正常的引渡合作关系扫除了主要的法律障碍。

之后,我国循此先例分别与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明确对被引渡人做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

2、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量刑承诺”的做法存在其弊端,即会造成这样一种不公平现象:没有外逃的罪犯在国内将判处死刑,而外逃的罪犯反而不会被判处死刑。

针对这一现象,有学者专家呼吁,应该减少死刑数量,创造条件取消贪污腐败犯罪死刑适用。

2010年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准备取消13个非暴力的经济犯罪死刑罪名,开启了我国立法削减死刑的先河。

不过,即使这次13个死刑罪名最后得以取消,我国刑法中仍然有55个死刑罪名,其中包括贪腐犯罪等大量的非暴力犯罪,因此,继续创造条件削减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仍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刑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随着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的情况会大大减少,量刑承诺导致的不公平也会逐渐消除。

四、结论引渡制度是一把双刃剑。

它的每一步发展,都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主权利益和人权保障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

[9]我国引渡制度的历史并不长,还需要不断吸收国外有关引渡制度的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引渡制度。

通过国内立法争取取消腐败犯罪嫌疑人死刑,避免逃到国外就可免死的负面效应,同时克服死刑不引渡原则带来的法律障碍。

积极与多个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和多边条约,丰富我国在引渡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的法律依据,通过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腐败犯罪。

参考文献[1] 韦洪乾.劝返:外逃贪官回国新模式[j].中国检察官,2010(2):61.[2] 新华网.公安机关已累计抓获网上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2.4万余名[eb/ol].http:///legal/2010-11/24/c_12812781.htm,2010-11-30.[3] 王秀梅,鲁少军.反腐败引渡国际合作机制研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框架[j].理论导刊,2009(11):79.[4] 李晓明,陈栋.从国际引渡制度谈我国反腐败工作机制的新发展[j].社会科学家,2010(4):76.[5] 吴志华.浅论贪官引渡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9):5.[6] 王小晖.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j].学理论,2009(14):104.[7] 李晓明,陈栋.从国际引渡制度谈我国反腐败工作机制的新发展[j].社会科学家,2010(4):77.[8] 林俏.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引渡制度[j].黑龙江史志,2008(13):62.[9] 王小晖.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j].学理论,2009(1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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