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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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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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格式文本(试行)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2 —目录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 (1)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21)施工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 (41)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 (45)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纪要 (56)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记录表 (57)限期整改通知书 (58)停工整改通知书 (59)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60)恢复施工通知书 (61)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62)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63)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64)复工报告 (65)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66)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 (67)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68)工程项目施工结束证明 (69)— 1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表1) (70)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表2) (71)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72)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73)附录: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编号使用说明 (75)— 2 —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公章)申报日期:年月日注册编号:晋安监— 1 —填报说明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

2、工程类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各方安全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注册编号由监督机构依据附录“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编号使用说明”填写。

5、《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一式两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特别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正式开工建设之前,及时书面告知我单位。

我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后,开始进入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 2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工程类型拟创建标准化工地等级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层数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3 —工程简况:二、建设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资质证号姓名年龄职务职称专业分工备注— 4 —三、勘察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资质证号姓名年龄职务职称专业分工备注四、设计单位名称— 5 —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资质证号姓名年龄职务职称专业分工备注— 6 —五、施工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资质等级、证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至日期法定代表人安全考核证号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资格等级及证书号安全考核证号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特种人员概况(可附页)姓名年龄工种证书编号有效截止日期专业承包单位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资质等级、证书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至日期法定代表人安全考核证号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资格等级及证书号安全考核证号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劳务分包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资质等级、证书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至日期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考核证号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六、监理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总监姓名联系电话注册证书号总监代表姓名联系电话注册证书号监理工程师姓名姓名注册证书号注册证书号监理工程师姓名姓名注册证书号注册证书号监理工程师姓名姓名注册证书号注册证书号其他监理人 姓名 年龄 职务 职称 专业 分工 证书号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分部分项工程内 容预计实施时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 )或虽未超过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 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 及以上;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 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 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可另附页):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填写说明本项目工程所含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以上栏目所列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前的“□”内打上“√”,没有的应在“□”内打“×”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分部分项工程内容预计实施时间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载荷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载荷20kN/m及以上□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安装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采用爆破拆除工程□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他□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可另附页):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填写说明本项目工程所含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以上栏目所列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前的“□”内打上“√”,没有的应在“□”内打“×”。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2 术 语
2.0.1 施工安全资料(safety documents Of construction)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安全管理的文字记录、表格等。简称安全资料。
2.0.2 生产安全隐患(hidden dangers of safe production)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 陷。
1
2.0.3 一般隐患(common hidden dangers)
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小,检查发现后能够立即进行整改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2.0.4 重大隐患(major hidden dangers)
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够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2.0.5危险源(dangerous source)
是指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施工环境破坏等较大危险因素。
2.0.6 三违(three violations)
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0.7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separated parts Of dangerous projects)
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 项工程。
3 基本规定
3.1 管理与职责
3.1.1 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分别收集整理本单位的安全资料,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l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并明确专人负责该项目安全资料的管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0.12
•【字号】晋建市规字〔2023〕209号
•【施行日期】2023.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晋建市规字〔2023〕20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山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山西)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注: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对于复杂的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技能工人各工种中、高级工基本配备标准(%)
注:1.各类工程项目现场技能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应100%持证上岗,其中中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总数比例应不低于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应不低于5%。

2.技能人员应根据不同的施工内容、施工阶段及相关专业进行配备。

各级别工人比例计算以相应工种的工人总数为基数,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7﹞8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

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

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

附表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2017第()号工程基本信息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程概况工程经济信息批准的设计概算(万元)建筑面积(m2)/长度(km)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万元)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万元)措施项目费合价(万元)单方造价(元)计价依据招标人信息招标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编制单位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编制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招标人(公章)年月日编制单位(资质专用章)年月日备案管理部门意见(备案专章)年月日注:此表一式四份。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及有关电子文档:(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立项文件复印件;(三)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

招标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附表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2017第()号工程基本信息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实际开工时间实际竣工时间工程概况工程经济信息最高投标限价(万元)中标价(万元)合同价(万元)竣工结算价(万元)建筑面积(m2)/长度(km)单方造价(元)发包人信息发包人名称经办人联系电话结算审核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审核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发包人(公章)年月日承包人信息承包人名称经办人联系电话结算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编制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承包人(公章)年月日备案管理部门意见(备案专章)年月日注:此表一式四份。

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及有关电子文档:(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程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三)工程竣工结算成果文件。

发包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晋建市函〔2019〕299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29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13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9〕87号)有关要求,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133号)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以下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重点整治范围(一)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工作情况;(二)招标人、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市场行为等方面情况;(三)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手续办理和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18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四)主要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2.先确定中标单位再进行招标的虚假招标;3.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进行招标;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设定非法程序排斥投标;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投标;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7.违法分包、转包中标项目;8.签订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9.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10.未按规定留存和损毁招标投标资料;11.电子交易平台未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接和运营;12.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未实时在指定媒介公开;13.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干预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14.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代收投标保证金、强制担保;15.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非法设定管理程序或者将审查、备案、监管要求作为前置条件干涉招标投标;16.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违规收取招标投标资料,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17.监督部门监管失察和未畅通投诉渠道,不依法受理投诉;18.未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纳入平台统一交易的;19.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晋建质函[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参建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晋政发〔2014〕3号)要求,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范围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均应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得以指挥部、项目部等临时机构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二、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主要环节(一)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前,各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均要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详见附件1),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1份承诺书进行备案,各参建单位对责任人员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0日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属地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稽查、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除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由开工批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提倡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的管理,使安全资料内容真实、完整,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度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组卷。

1.0.3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的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施工安全资料(safety documents Of construction)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安全管理的文字记录、表格等。

简称安全资料。

2.0.2 生产安全隐患(hidden dangers of safe production)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0.3 一般隐患(common hidden dangers)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小,检查发现后能够立即进行整改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2.0.4 重大隐患(major hidden dangers)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够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2.0.5危险源(dangerous source)是指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施工环境破坏等较大危险因素。

2.0.6 三违(three violations)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0.7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separated parts Of dangerous projects)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3 基本规定3.1 管理与职责3.1.1 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分别收集整理本单位的安全资料,并应履行下列职责:l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并明确专人负责该项目安全资料的管理。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2021最新)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2021最新)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2021最新)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监理市场秩序,保证监理服务质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控制,管理合同和信息,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工程监理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第六条投标人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减少人员数量、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价格不得低于理论监造成本。

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价格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参照监理行业的收费规则确定。

第七条工程监理服务费由监理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组成,详见附件2。

第八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要求,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注册专业(专业)、人数和服务时间。

格式见附件3。

第九条招标人对监理人员的配置要求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以及工程监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因素确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招标人对监理工作深度、目标控制要求,并不应当低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山西省发布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发布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地基与基础建 筑 技 术 开 发·164·Foundation and Basement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7卷第8期2020年4月的软土地层段,淤泥质面积较大,存在于10~18 m 的范围内,情况较为复杂,淤泥为高有机质,塑性较高,强度中等。

3.2 工程特点分析因本工程存在范围较大范围的软土地基,须对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工程施工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应对软土地基情况。

对工程特点进行分析如下。

(1)公路工程设计标高比原始状态高出6.000~8.000 m ,因此工程土方施工较多,对地基的负荷较大。

(2)本工程换填土要求较多,需要采取大量碎石、砂进行置换填充,以保证软土地基处置效果。

(3)本工程所在地存在着高塑性、面积较大的淤泥质区域,属于软土地基,土体的承载能力较差,具有较高的压缩性,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使软土地基满足沉降量的 要求。

(4)本工程要求工期较为紧张,而软土地基的处理方式直接决定了工程工期的长短,这就需要找出一种能够快速施工的软土地基处理方式。

3.3 软基处理方法的选择经过对本工程特点的分析,发现该工程属于典型的软土地基类型,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组建技术攻关小组,通过方案的比对进行分析,结果如下。

(1)通过以上的分析,本工程有较多的置换土方填筑,因此决定使用塑料排水板、垫层、土工材料、堆载的构造形式进行施工,可以取得较好的地基处理效果,同时施工简便,易于掌控,也可有效地控制工期和施工成本。

(2)本工程的另一个重要施工控制是,软土地基区域集中在深度15 m 之内,工期紧张,这就需要有良好的地基处理方式。

通过分析,使用水泥搅拌桩施工工艺,采取水泥搅拌桩、碎石以及土工材料的构造方式能够较好较快的达到设计基底承载力。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该方法能够较好的控制地基变形,施工速度较快,工艺较为简便。

4 技术指标(1)将塑料排水板设置在公路中间的位置,纵向需深入淤泥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文本格式(试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目录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 (1)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21)施工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 (50)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 (54)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纪要 (65)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记录表 (66)限期整改通知书 (67)停工整改通知书 (68)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69)恢复施工通知书 (70)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71)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72)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73)复工报告 (74)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75)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 (76)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77)工程项目施工结束证明 (78)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表1) (79)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表2) (80)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81)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82)附录: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编号使用说明 (84)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公章)申报日期:年月日注册编号:晋安监填报说明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

2、工程类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各方安全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注册编号由监督机构依据附录“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编号使用说明”填写。

5、《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一式两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特别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正式开工建设之前,及时书面告知我单位。

我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后,开始进入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单位三、勘察单位四、设计单位五、施工单位六、监理单位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情况表十、其他需要审验的资料1、施工中标通知书2、施工合同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4、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6、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7、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8、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工程项目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监督机构)为切实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建五方做出以下郑重承诺:保证目标:1、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2、杜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3、杜绝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建建字〔2001〕3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种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具体监督工作,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其职责:(一)受理工程项目报建。

(二)审查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委托协议。

(三)审查招标文件.(四)监督工程开、评、定标。

(五)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六)工程合同备案.(七)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将省管工程的部分委托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晋建质字〔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晋建质字〔2022〕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晋建办字〔2019〕155号),完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压实勘察设计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经2022年1月7日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交最终完整的勘察设计成果(勘察设计文件按规定已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并生成二维识别码)作为质量安全监督所需资料,并提交《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活动做出承诺。

二、规范执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一)论证范围1.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教育建筑、8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万平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参照《消防法》附则规定执行);4.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所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5.重要工程附设的车库;独立建造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或埋深10米及以上的车库;6.采用无梁屋盖结构的地下建筑;7.跨度为1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跨度为36米以上的钢梁、钢桁架、索膜结构;跨度为60米以上空间网格结构;含有出挑6米以上的悬挑构件的建筑;8.建设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勘察项目;9.特别不规则结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以及其他超出国家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10.单跨40米以上或多孔跨径总长100米以上的市政桥梁、城市地下管廊、大型污水处理厂、大型水厂、全地下式的泵站、垃圾处理厂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1.长度大于500米的城市地下道路和隧道;12.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其他项目。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7﹞8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

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

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冬季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冬季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冬季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晋建质函[2013]979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冬季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13〕97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我省各市已陆续进入冬季施工时期,冬季气温低,风、雪天气增多,施工作业环境、条件较复杂,是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高发期。

为确保今冬明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冬季施工的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前考虑,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冬季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要结合冬季施工特点,认真分析本地区冬季施工易发事故类型、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冬季施工措施,督促参建各方抓好落实。

二是要加强检查、巡查,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提前编制冬季施工方案,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做好保温材料、外加剂和火炉热源等设备的进场、入库管理工作。

三是要指导各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拟进行冬季施工工程项目的冬季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当地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四是要加强对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和冬季施工有关规范、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冬季施工质量(一)根据《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程》(JGJ/104-2011)规定,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必须按冬季施工有关要求进行,没有防冻措施的不得施工。

(二)各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部,要认真编制冬季施工方案,监理单位要编制冬季施工专项监理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1]452号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1]452号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第452号)晋建市字[2011]45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企业: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一、应招标而未进行监理招标和招标备案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三、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记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依法应当进行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办法。

应当实行监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原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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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xx市字﹝2017﹞8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

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

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七条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

包括: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投标报价方面数据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第八条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初步评审因素和要求,结合清标成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单价或合价遗漏修正、错项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并判定不合格情形等。

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九条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结合清标成果,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

包括报价合理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评审、投标人资信评审等。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的疑问,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一条算术性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

第十二条遗漏是指投标报价某一子目的单价或者合价遗漏,遗漏修正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

(一)单价遗漏且合价正确,以合价为准,修正遗漏单价。

(二)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不改变总报价的,以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修正合价;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将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不予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三条错项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产生的错项。

因招标人原因产生的错项不得作为评审或者判定投标文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因投标人原因产生错项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和质量标准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偏差。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细微偏差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但不得作为废标理由。

第十六条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管理能力、施工技术以及以往施工经验等,对报价的一种差异调整。

不平衡报价评审只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分析结果写入评审报告,但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措施项目费合价。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同意。

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疑义的,应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正的,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二十条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计取。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二)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勘察或设计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三)投标人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四)投标人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的;(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尚在处罚期限内的;(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限制期限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法律、法规、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外,不得随意废标。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包括清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判定不合格和废标情形、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确定中标人后将书面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连续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只有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标人和监管机构的代表共同签字确认,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共同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

银行保函可以是银行直接出据的保函或者经金融服务平台出据的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招标工程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评标结果应当全面真实反映到中标通知书中,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和质量承诺、中标项目经理、副经理等。

招标人改变评标结果内容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未按评标结果签订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人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依法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有关招标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监督系统,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备案程序可以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1]4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附件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1: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将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资信具体量化,赋予相应权重分值,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打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择优选择最佳投标人的方法。

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一、评审因素和分值构成(一)投标报价55分(二)施工组织设计25分(三)投标人资信20分二、投标报价评审(55分)(一)理论成本评审投标报价出现低于下列指标之一的,启动理论成本评审,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理论成本,低于理论成本的投标将被否绝。

1、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85%的;2、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85%的;3、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合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措施项目费合价70%的。

4、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

判定方法: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人、材、机合价和措施项目费中人、材、机合价之和减去最高投标限价相对应的人、材、机合价之和的差值记为M,M为负值且│M│大于投标报价利润的,判定为低于其理论成本。

(二)评标基准价合成范围确定(合理性评审)当投标人≥5家时,去掉投标报价总价最高的20%家数(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总价进行算术平均。

算术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参加评标基准价合成和评标的合理最低价。

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率,也可以在开标时随机抽取(下浮率取整)。

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合成,低于理论成本指标的进行理论成本评审。

(三)评标基准价合成1、评标基准价=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第一的投标报价×15%+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第二的投标报价×10%+资信评分第一的投标报价×15%+资信评分第二的投标报价×5%+其他合成范围内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5%(先评审技术标和资信标,并列的报价低的排序在前)。

2、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权重+合成范围内随机抽取9家投标报价(不足的全部抽取)中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权重。

权重为最高投标限价占70%、60%、50%,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占3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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