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清算解散业务操作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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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第三节重新程序第四节和解程序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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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王光英律师起草时间 2007年3月23日发布时间: 2007-3-26 10:19:09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草稿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王光英律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节破产申请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 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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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第三节重新程序第四节和解程序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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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节破产申请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围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围: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条其他事项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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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他们的职责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登记、保管、清算和分配,同时负责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工作。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操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一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以指导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工作。
该指引以规范律师破产管理人工作为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审慎接受任职。
律师在接受破产管理人任职前,应详细了解破产债务人的情况,包括其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并评估自身能否胜任该项工作。
此外,律师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能够正确履行。
二、认真研究案件材料。
律师在接受破产管理人任职后,应认真研究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清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等。
对于可能涉及到的争议问题,律师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主动与相关方沟通。
四、合理处置和清偿债务。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合理处置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确保对破产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够公平、公正进行。
对于可能存在的可疑交易或虚假债权等情况,律师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五、适时报告程序进展情况。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债务清偿情况等。
同时,律师还应定期向债权人提供相关的资产清单、账务报表等信息,确保破产程序的透明度。
六、遵守法律道德规范。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破产债务人的商业秘密,慎重处理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信息。
同时,律师还应遵守破产程序的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工作,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
律师应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处置和清偿债务,同时遵守法律道德规范,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破产程序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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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责任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责任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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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经管人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第三节重新程序第四节和解程序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条宗旨和效力第1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经管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经管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经管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经管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经管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经管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经管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经管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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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二、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独立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以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破产事务。
2. 专业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相关法律、经济、财会等专业知识,熟悉破产法律规定,并依照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执业。
3. 盈利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报酬,但不得从破产债务人收取费用。
4. 诚信原则:破产管理人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破产程序中的法律法规,确保公正、诚实和透明的执业。
三、业务流程1. 接受委任:律师应当向破产法院提出申请,接受委任为破产管理人,并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和承诺书。
2. 了解破产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应充分了解破产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信息,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3. 编制破产清算方案:破产管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破产清算方案,并提交给破产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审议。
清算方案应包括资产处置、债务清理、债权认定、优先受偿、费用支出等内容。
4. 资产处置和债权认定:破产管理人应依据清算方案,对破产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债权进行认定和排优先次序。
5. 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报告破产进展情况,并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6. 破产清算分配:破产管理人应依据清算方案,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确保债权人按照其优先次序获得应得的清偿。
7. 交付案件: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完成后,应向破产法院提交结案报告,并交付破产案件相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1. 保密:破产管理人应妥善保管破产案件涉及的各类文件和信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隐私。
2. 合作:破产管理人应与债权人、债务人、破产法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
3. 信托:破产管理人应以诚信为基础,与债权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及时将破产进展情况向债权人报告。
4. 报酬: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破产法律规定,依法收取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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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公司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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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责任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责任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 1 条宗旨和效力1.1 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 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 2条适用范围2.1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 3 条相关制度制订3.1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3.3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授权律师代理申请破产清算
![授权律师代理申请破产清算](https://img.taocdn.com/s3/m/ac752f5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d1.png)
授权律师代理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当企业或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法院会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程序,通过清盘债务和变卖资产以偿还债务。
在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时,有时候会需要律师代理申请破产清算。
本文将介绍授权律师代理申请破产清算的相关事项。
一、申请破产清算的基本流程1. 咨询律师在决定申请破产清算前,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破产清算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 选择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背景和经验,选择一位合适的律师代理您的破产清算申请。
律师应该具备破产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代理服务。
3. 准备相关材料根据律师的要求,准备破产清算申请所需的所有文件和材料。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清算申请书、破产清算申请人的联系明、债务和资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债权债务证明文件等。
4. 律师代理申请将准备好的文件和材料提交给授权的律师,律师将代理您申请破产清算。
律师会根据您的情况,起草相应的申请文件,并代表您向相关法院递交申请。
5. 法院审理一旦律师代理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法院受理,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理。
法院可能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或举行听证会,以对申请进行审查和审理。
6. 破产清算程序如申请获得法院批准,破产清算程序将正式开始。
律师将代理您与债权人、法院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以确保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7. 清算债务和变卖资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将被清算,资产可能会被变卖以偿还债务。
律师将代表您与债权人进行债务清算和资产变卖的协商和沟通。
8. 程序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法院将作出终结判决。
这意味着您的破产清算程序已经正式结束。
二、为何需要授权律师代理申请破产清算1. 法律专业知识授权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您了解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2. 代理申请能力律师可以代表您起草破产清算申请书,并代表您向相关法院递交申请。
律师将代理您与法院进行沟通和协调,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委托律师代理公司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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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代理公司解散清算尊敬的律师先生/律师女士:我特此委托贵所律师事务所,代理我公司的解散清算事宜。
鉴于贵所在公司法律事务上的丰富经验和良好声誉,我相信您将以高效专业的态度来处理此事。
1. 委托事项本次委托涵盖以下事项:1.1 准备解散清算文件:请向法院递交合适的文件,包括解散清算申请书、公司章程修订文件、董事会决议等。
1.2 协助处理债权债务:协助公司与债权人进行谈判,确保债务得到妥善清偿,并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1.3 公告程序:协助完成公司解散清算公告程序,包括媒体公告、官方公告等。
1.4 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公司财务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全力配合审计工作。
1.5 协助经营场所清理:根据法律要求,协助处理公司经营场所的清理工作。
2. 委托权限在代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中,本委托授予贵所一切必要的权限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2.1 签署相关文件:包括解散清算申请书、法院文件、债权债务调解协议等。
2.2 谈判与协商:代表我公司与债权人以及相关方进行谈判,争取公司的最佳利益。
2.3 指派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贵所可根据需要指派律师以及其他职员参与解散清算事务。
3. 费用与付款方式3.1 费用协商:解散清算事务所需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以及相关文件的公证等费用。
3.2 付款方式:费用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解散清算事宜完成后,我公司将在15日内一次性支付所需费用。
4. 保密义务贵所在处理本次解散清算事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5.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委托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其他事项6.1 合同效力: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解释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由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律师代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委托律师代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https://img.taocdn.com/s3/m/56d5a12f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79.png)
委托律师代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尊敬的先生/女士,感谢您选择我们公司作为您的法律代理机构。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委托律师代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的专业服务。
以下是关于解散清算流程的详细介绍。
一、解散清算前的准备工作在正式解散公司之前,您需要确保以下几项事宜已经妥善处理:1. 召开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您需要召集全体股东开展一次正式的股东大会,确认公司解散的决议,并委托我们作为您的法律代表代理解散清算事宜。
2. 委托律师函:您需要向我们提供一份正式的委托律师函,详细说明您需要我们代理的解散清算事项,并确认我们作为您的合法代理人。
二、解散清算程序的开展一旦您完成了解散前的准备工作,我们将按照以下步骤为您进行解散清算程序:1. 提交申请:我们将代表您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解散清算的申请文件,包括解散申请书、股东大会决议书、公司章程、公司执照等必要文件。
2. 公告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司解散的公告,并告知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
3. 债权清算:我们将负责核实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与债权人进行对接,并制定清算方案。
4. 资产变现:根据清算方案,我们将协助您处理公司的各类资产,包括出售、转让或清偿债务。
5. 清算报告:在清算过程结束后,我们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清算报告,向股东和债权人说明解散清算的结果,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解散清算费用与所需时间解散清算的费用和时间因具体情况而异,主要取决于公司规模、债权债务情况和资产变现情况等因素。
我们会在开始代理工作前,与您就具体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并协商确定费用和时间预期。
四、解散清算后的补充事宜在完成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后,还有一些后续事宜需要您注意:1. 注销税务登记:您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公司的税务注销手续,确保公司在税务部门正式注销。
2. 终止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您还需及时办理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终止手续,避免相关问题的发生。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清算解散业务操作指南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清算解散业务操作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bd6195b984868762caaed54f.png)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清算解散业务操作指南(此操作指南被广东省律师协会采用为《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条其他事项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55d70cf9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47.png)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规程⽬录第⼀章总则第⼆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节破产申请第⼆节担任管理⼈或受管理⼈委托第三节受债权⼈委托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1条规程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本规程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企业治理。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1、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独⽴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破产主协调⼈责任;2、根据债务⼈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协调债务⼈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合法权益;3、根据债权⼈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协调债权⼈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合法权益;4、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债权⼈、债务⼈及其他破产当事⼈召开的各项⼯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5、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案》,企业进⾏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案》。
6、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案》、《破产财产分配⽅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7、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企业治理;第3条其他事项(⼀)本规程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的借鉴和经验,⽽⾮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323fe905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5f.png)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责任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责任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指引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95d0f11a6bd97f192279e9de.png)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节破产申请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条其他事项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草稿)
![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草稿)](https://img.taocdn.com/s3/m/450e53360740be1e650e9a46.png)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草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节破产申请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条其他事项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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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清算解散业务操作指南(此操作指南被广东省律师协会采用为《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条其他事项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3.2 律师从事企业破产业务,应当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依法执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权限内,依照指定人或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勤勉尽职地独立进行法律服务。
3.3 律师从事其他与企业破产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指引。
第一节破产申请第4条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企业代管人的委托,提供破产申请法律服务。
第5条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证明债权、债务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材料。
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5.1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5.2 申请目的和请求;5.3 债权发生的相关事实和证据;5.4 债权的性质、数额及相关证据;5.5 债权有无担保及相关证据;5.6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
第6条律师代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求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6.1 财产状况明细;6.2 亏损情况的说明;6.3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6.4 财务会计报告;6.5 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或其他有劳(动)务关系人员名册及其自然状况;6.6 劳动人员安置预案以及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6.7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7条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后,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材料的,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及时更正、补充待补材料。
第8条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应就是否上诉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
申请人决定上诉的,律师可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提起上诉。
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9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9.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9.2 清理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9.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9.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9.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9.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9.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9.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10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可以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签订破产企业移交接管书,列明财产交接清单。
之后,起草并向法院提供破产企业移交接管情况说明书或报告书。
10.1 律师应接收破产企业如下财产:10.1.1 破产企业全部权属证书、证照、合同、档案、纸版电子版文件、文档、印章等;10.1.2 破产企业的财务账册、银行账户资料、银行存款的凭证、库存现金,股权、投资,有价证券等。
10.1.3 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及存货;10.1.4 破产企业无形资产;10.1.5 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
10.2 律师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接管时,应当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财务、物业管理等)共同进行清点,财产交接时应由其签字确认。
第11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或其委托律师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管理人或其律师应当明确记载该事实,申请法院不免除责任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12条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可以由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第13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破产财务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将审计、评估结果一并报告法院。
13.1 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应着重审查破产企业以下财务内容:13.1.1 破产企业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股东组成情况、股权比例情况、企业注册资本合成及到位与否。
13.1.2 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13.1.3 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13.1.4 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13.1.5 帐目记录真伪情况;13.1.6 财务审批合法合规或合章情况。
13. 2 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对企业破产所负的责任情况;第14条律师应当对接管的破产财产进行严格清理。
14.1 本指引所称清理破产财产,专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律师依据掌握的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清理、研究、分析和判断的法律行为。
14.2 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4.2.1 独立性原则。
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14.2.2 审慎原则。
律师应当以审慎原则贯穿清理破产财产全过程。
对于通过被清理对象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以及相关人员所作出的口头陈述而发现的任何问题,律师均应持审慎的怀疑态度,作更深入地了解和探究。
这是律师在清理破产财产工作中控制自身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14.2.3 专业性原则。
律师应当在整体清理工作中充分体现从法律角度的核查和判断。
律师在清理中关注的重点始终是法律状况,判断的是法律风险,律师应当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第15条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5.1 律师应当注意保持与委托人以及清理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清理过程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客户。
对于需要制作清理笔录的,应当亲自当面询问有关人员,以保证清理破产财产工作的真实性。
15.2 律师应当注意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
企业破产清算通常是由几个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完成的,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同其他中介机构相互配合,将各自了解到的情况和资料相互通报,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使项目能保质保量的顺利完成。
15.3 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
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相一致,应当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机构协助清理,或由律师再次清理,以保证清理破产财产的准确性。
15.4 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清理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与破产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
15.5 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依据破产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被清理对象出具清理破产财产清单,要求被清理对象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内依据清单,以律师所知晓的形式提供真实、完整、齐备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
15.6 律师对“企业基本状况”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15.6.1 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15.6.2 破产企业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目前有效的章程;15.6.3 与破产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15.6.4 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15.6.5企业取得的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15.6.6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准文件;15.6.7企业成立时及成立之后历次验资报告及审计、评估报告;15.6.8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15.6.9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15.6.10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及批文;15.6.11外汇登记证;15.6.12海关登记证明;15.6.13企业已经取得的优惠待遇的相关证明文件;15.6.1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5.8 律师对“企业治理结构”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5.8.1 企业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15.8.2 有关企业目前的管理结构、薪酬体系的文件;15.8.3 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的文件。
15.9 律师对“股权情况”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文件:15.9.1 有关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证明文件;15.9.2 股权有无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文件;15.9.3 有关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证明文件;15.9.4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15.10 律师对“有形资产”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5.10.1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的清单;15.10.2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15.10.3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海关免税的机械设备(车辆)的证明文件(如有);15.10.4 企业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