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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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制度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一、民主理财制度1、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

由村民代表选举3-5名懂财会、办事公道的村民组成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2-4人。

2、民主理财小组随换届而换届,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3、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定期检查、审核财务票据帐目及相关财务活动事项,对合理、合法的经济活动收支事项原始凭证加盖理财小组专用章并由小组长签字。

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支予以否决,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决定仍有困难的,提交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终审认定。

二、财务公开制度1、公开内容:⑴村干部报酬标准及兑现情况;⑵村“两委”班子的目标责任及完成情况; ⑶村干部民主评议、考核及审计情况;⑷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包括财务计划及进展情况);⑸新农村建设方案、资金来源、使用及进展情况;⑹宅基地申报方案及落实情况;⑺计划生育及奖励政策落实情况;⑻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事项;⑼村民议政日提出的问题及改进情况;⑽集体土地及各业(资产资源)承包情况;⑾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情况;⑿集体资产资源及变动情况;⒀集体债权债务及清理情况;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及落实情况;⒂救灾、救济、扶贫款物发放情况(包括村所得收益分配);⒃财务收支情况;⒄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低保、农合、粮食直补、优种补贴、农机具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及五保户供养);⒅村民会议及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

2、公开时间:每季公开一次,版面公开时间为下季度首月10日前,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3、公开程序:村委会整理汇总公开内容,提出公开档案,交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公开内容,补充完善后签字盖章,村委会按完善后内容进行公开,公开后村委会对群众提出反馈意见进行解答。

三、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1、现金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帐款分离制度,明确会计和出纳具体职责分工,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一、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社依据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三、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

四、合作社要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取得现金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五、合作社要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不得账外设账。

六、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存货出入库时,要认真清点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八、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并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将每个成员的出资量化为公积金份额以及每个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记载在其帐户中。

九、合作社要完善年终盈余分配办法,可分配赢余的____%以上应当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为依据比例返还与成员,其余部分以成员帐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基础,并将本社接受的财政直接补助平均量化给本社成员。

十、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

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孟津县草满坡养殖专业合作社____年____月____日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二)一、概述1.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准确性和透明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2. 遵循的原则和政策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合作社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政策:- 依法合规:合作社必须依法办理财务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1. 引言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运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合作社的账务准确、规范,保障合作社和会员的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2. 财务组织架构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组织架构分为主管单位和财务部门。

主管单位负责制定财务策略和监督财务运作,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财务政策、记录账务和报告财务信息。

3. 财务职责和权限3.1 主管单位的财务职责和权限 - 制定财务制度和政策;- 监督财务运作,并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负责; - 审批资金使用计划; - 审批资金支出和收入的核实。

3.2 财务部门的财务职责和权限 - 记账、核算和报表编制;- 制定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 监督合作社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提供财务信息给主管单位; - 协助进行财务审计。

4. 财务会计制度4.1 会计核算基础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基础采用货币计量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每一笔经济业务都有明确的会计凭证和账务记录。

4.2 会计帐簿合作社的会计帐簿包括: - 总账:记录合作社的所有账务,按照一定的分类原则进行总账科目的设立和登记; - 明细账:记录每个总账科目下的具体交易明细; -凭证册:记录每一笔交易的凭证,包括凭证号码、日期、摘要、借方和贷方金额等信息。

4.3 会计核算程序 - 销售收入的核算:根据销售合同和收款凭证记录销售收入,核对账款是否到账; - 采购支出的核算:根据采购合同和付款凭证记录采购支出,核对支付的金额和收到的货物是否一致; - 工资和福利费用的核算:根据员工工资核算表和缴纳凭证记录工资和福利费用; - 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的核算: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摊销方法,计算折旧和摊销费用。

5. 财务监督和审计为确保财务运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合作社应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

- 财务监督:主管单位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监督合作社的财务运作、账务记录和报表编制的合规性;- 财务审计:每年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账簿记录和报表编制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精选5篇)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精选5篇)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精选5篇)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1合作社为规范其财务行为,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下面准备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提供给大家参考!第一条为本社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本社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社财务主管的职能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本社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本社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本社财务部门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本社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社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承办本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理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本社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附件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___________股份经济合作社。

社址设在杭州市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由_______镇、乡(街道)原________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本社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原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按照杭政办〔1999〕8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股东,并颁发股权证。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股东资格。

(一) 本社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为本社股东;(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吸收为本社股东:1、2、3、第九条股东权利。

(一) 本社年满16周岁的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营运、资产处臵、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三)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本社股东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本社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三章股权设臵与量化第十一条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计_______万元,其中待核销坏帐_________万元,待核销不良及不实资产__________万元,“三证”不全的经营性资产_________万元,留作社会保障资金_________万元。

杭州市余杭区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杭州市余杭区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杭州市余杭区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由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动,农村基层集体经济的规模和财富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一些村(社区)集体的资产使用管理存在着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

为了规范农村村(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杭州市余杭区制定了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1.权责划分:明确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建立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健全监督机制,实行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2.资产登记与评估:建立村(社区)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对村(社区)的土地、房屋、农田、林地、厂房等固定资产及自建集体经济单位资产进行登记。

对人口、户口、土地、建筑等村(社区)资产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

3.资金管理:建立村(社区)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包括村(社区)集体资金收入、支出、使用、监督和审核制度等。

对村(社区)集体资金进行分类管理,确保透明、规范地使用集体资金。

4.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建立村(社区)集体项目招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村(社区)集体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招标评审、合同签订和履约等环节,保证招标的公平性和合同的履行。

5.资产出租:建立村(社区)集体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对村(社区)集体资产进行出租时,要进行公开招租、签订合同、定期检查和收取租金等程序,确保资产的正常租赁,并及时收回租金。

6.资产处置:建立村(社区)集体资产处置制度,包括资产报废、闲置、租赁等情况的处置,确保资产的正当处置和充分利用。

7.资产监督:建立村(社区)集体资产监督制度,包括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核定和报告,建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做到公开透明地监督资产管理。

8.资产利益回报:明确村(社区)集体资产投资的原则和方向,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利益回报。

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开发和运营,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前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农村社区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带动经济发展,也能够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为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转,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规范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保证财务的安全、透明和规范。

总则1.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财务处理程序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等事项。

2.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依法、规范、透明、有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有效。

3.合作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准则,编制和审核财务报表。

财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1.合作社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2.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财务预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管理活动。

3.财务管理部门应做好财务原始凭证的收集、登记、核对、保管工作,确保财务处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处理程序1.合作社应按照实际业务情况,建立适应其运营管理需要的财务处理程序,实现资金入库、出库、制单和报销等基本环节的规范化管理。

2.财务处理程序应包括经济业务的受理和缴款、资产的保管和清点、收支的记录和凭证、结账和报表的编制等环节。

3.合作社应按照法定采购程序采购物资,提高采购物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1.合作社应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制定合理的财务报表编制制度,并按月、季、年度进行报表的编制和审核。

2.财务报表应表达合作社的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3.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应按照国家财务管理部门的《财务报告审核基准》和《责任制财务报告审核制度》,严格规范。

资金管理1.合作社应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入库、出库、使用、监督等管理活动。

2.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并制定合理的资金运作计划,做到收支平衡、合理使用。

3.合作社应统一安排资金的投资和借款,严禁违法借贷、违法投资等行为。

杭州市余杭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杭州市余杭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附件1杭州市余杭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村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杭州市组织部《关于印发〈加强“一肩挑”后村干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余杭区行政区域内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的“三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集体资金主要是指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以及资金的往来和收付。

集体资产主要是指村(社区)集体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等,包括房产、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公益性设施、专利权商标权等。

集体资源主要是指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三资”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平调、破坏村(社区)集体“三资二村经济合作社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村经济合作社所有。

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对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村(社区)集体“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村录镇审的委托代理制。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第八条村(社区)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本村经济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四)出借集体资金;(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六)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七)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A)较大数额应收款项的减免;(九)涉及本村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村经济集体合作社财务制度

村经济集体合作社财务制度

村经济集体合作社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村经济集体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确保合作社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便于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1. 合作社资金主要来源:(1)会员入股投资;(2)政府补贴;(3)社会捐赠;(4)其他合法收入。

2. 合作社资金主要用途:(1)购买生产资料;(2)支付会员报酬;(3)还贷还息;(4)日常经营支出;(5)其他符合经济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支出。

三、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1. 财务管理机构:合作社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成员由合作社理事会选聘,具体人员不少于3人。

2. 财务管理人员:合作社设立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合作社日常资金管理、收支核算和报表编制等工作。

3. 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合作社的财务制度,不得违规操作,不得私自挪用资金,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惩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财务核算与监督1. 财务核算: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汇总,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2. 财务监督:合作社成立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五、财务审计1. 财务审计:合作社每年应定期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核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和挪用。

2. 审计机构:合作社应聘请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六、资金管理1. 资金管理: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收支流程,做好资金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2. 资金投资:合作社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将闲置资金进行投资运营,但应注意风险控制,避免资金损失。

七、资金分配1. 资金分配:合作社应根据经营业绩和会员贡献程度,合理确定资金分配比例,确保会员利益最大化。

2. 资金分配方式:资金分配方式可采用按比例分配、按份额分配等方式,具体分配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

八、财务风险管理1. 财务风险管理: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财务风险,确保合作社的财务稳健发展。

村股份经济合作财务制度

村股份经济合作财务制度

村股份经济合作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的财务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运用,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组织。

二、经济合作资金来源1.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经济合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村民合作社缴纳的会员资金、政府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

2. 资金筹集的过程要遵守村民委员会的批准程序,并在合同或相关文件上盖章确认。

三、资金管理机制1. 资金管理机构:村民合作社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安全运作和监督。

2. 资金划拨: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要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资金使用计划,向合作社划拨资金。

3. 资金支付:资金支付应当符合审批程序,支付时必须有相关凭证,且划拨给不同单位或个人的金额应控制在一定限额以内。

4. 资金监督: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5. 转移风险:资金管理机构有义务及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避免资金损失。

四、财务报告1. 资金监督报告:资金管理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村民委员会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报告。

2. 财务报表:村民合作社应每年编制财务报表,定期向村民委员会报送。

3. 资金分配方案:村民合作社应定期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关方案,报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五、财务风险防范1. 资金管理机构要设定及时止损点,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风险的扩大。

2. 资金监督小组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力度,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3. 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操作,杜绝擅自挪用资金的行为。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人员,应当依据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惩不贷。

以上为村股份经济合作财务制度的内容,希望所有参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的成员严格遵守,保证合作的顺利运行和良好发展。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制度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制度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合作社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合理安排和有效利用资金,保障村民利益。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准则,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信息准确、完整、及时、真实。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第五条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应当设立监事会和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应设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监事会负责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报告财务情况给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编制合作社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确保统一国家财务监管部门要求的报表格式和内容。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向理事会提交检查报告。

第三章财务核算制度第九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清算工作。

第十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处置等进行登记和核对。

第十二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发放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设定员工工资标准,确保员工工资按时发放。

第四章财务监督制度第十三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应当定期对合作社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国家财政监管部门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财务风险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风险。

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影响财务稳定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防范。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危机管理预案,对财务危机进行有效应对和处理。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设立和终止4第三章社员5第四章组织机构6第五章财务管理7第六章法律责任8第七章附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12篇在当下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1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会费、社员股金、经营收益、专项拨款、社会捐助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元以上,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建设及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

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帐。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优先计提积累,并按以下顺序分配:(1)提取公积公益金;(2)提取风险金;(3)向投资者分红;(4)向社员分配。

八、合作社设会计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帐和明细分类帐,作好资金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及负责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合作社财务收支、帐款划转和支取。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

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浙农经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的意见(浙农经发〔2009〕15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为切实提高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9﹞75号)精神,现就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含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职能。

近年来,各地十分重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在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推进财务公开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肃、监督不到位、公开不规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保障社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有利于转变农村基层干部作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以开展“十有”建设为抓手,切实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村经济合作社是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的主体。

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是规范村经济合作社运行机制、提升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农村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许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 年或者超过1 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第八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 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

第九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预合作社赢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

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房屋、建造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 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读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读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2017年区农办、区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杭州市萧山区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萧农办〔2017〕29号、萧财农〔2017〕169号)。

针对2020年全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已全部完成,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区农村经营管理总站修订了《杭州市萧山区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

2017年印发的《杭州市萧山区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制定依据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萧委办〔2017〕2号);《关于加强城市化推进过程中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萧政办发〔2018〕35号);《杭州市萧山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20〕16号);《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推行村级“无现金收付”的若干意见》(萧政办发〔2020〕15号);《关于印发萧山区村级报账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萧农〔2019〕463号);以及有关法规和政策。

三、主要内容修订后的《杭州市萧山区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共分总则、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财务预算与收支管理、收益分配和积累管理、民主监督及财务公开、集体经济审计、财会人员管理、财务报表及财务档案管理、附则10个章节49条。

修订内容如下:(一)结合省、市、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的有关规范性要求,对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相关机构及职务名称进行了规范调整。

如原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董事会、监事会修订为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管理委员会(简称社管会)、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监督委员会(简称社监会),职务由原先的董事长修订为社长,股东代表大会修订为社员代表大会等。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3篇)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3篇)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为增强财务收支的计划性,做好财务日常收支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1、预算编制内容(1)年度内各项收入。

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土地、山林果园等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2)年度内各项支出。

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农业发展支出、资产购建支出、其他支出。

(3)年度可分配收益。

包括:年度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

(4)年度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顺序:上缴国家的各项税费;计提公积金、公益金;股东所得。

2、预算编制程序(1)每年年初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坚持“统筹兼顾、量入而出、增收节支、留有余地”的原则,董事会负责编制预算草案。

(2)草案编制完毕后,召集村三委会,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3)完善后的草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签章后,向全体股东公开,报镇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备案。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在每年____月底前完成。

3、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1)执行日期为每年的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2)村集体每季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预算内的各项开支原则上不得突破,遇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按规定程序追加预算。

4、财务决算(1)年终根据当年财务收支预算具体执行情况,编制当年的财务决算报告。

决算报告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签章后,向全体股东公开,报镇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备案。

(2)财务决算与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以指导下一年预算的编制。

5、财务预算、决算的监督(1)财务收支预决算列入财务公开内容。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1、本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理财。

各项支出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度和半年度财务定期公开。

3、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经验,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区的财会人员。

4、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5、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6、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审议,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7、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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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2002年6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设置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社区性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

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一)财务收支计划;(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四)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或其他投资计划;(五)收益分配计划。

第六条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主要生产资料和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入股等方案和数额较大的资金筹集、支出,应当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应当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帐、款分管,支票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禁止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

禁止公款私存、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

禁止多头设立帐户或者出租转借帐户。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使用保管制度。

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

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催收。

对无法收回并符合坏帐、呆帐核销条件的款项,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所属单位资产的拍卖、入股、转让、租赁或无形资产的使用许可,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其结果应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物资登记、保管、领用制度,产品物资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对各种有价证券应当建立专门的登记清册。

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第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应使用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及时全额入账。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非财务人员不得经手票据。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的统一经营收入、企业上交的承包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无形资产)租赁费或使用费、投资收益等可分配收入,在弥补亏损、扣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损失和其他支出后,应当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土地征用补偿费、村属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国家和上级单位各种拨款、捐赠等专项资金收入,不得列入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对承包集体的耕地、山林、水面、滩涂和茶、桑、果园以及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承包金。

第十七条对租用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收取集体资产(土地)租赁费。

第十八条对村经济合作社投资入股组建的企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章程等约定,及时收取应得的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需由村统一安置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取。

第二十条村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所得,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

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

第五章财务支出管理第二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村经济合作社规模、岗位责任制及集体当年收益状况,并结合工作实绩和当地村民的收入水平,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提出建议后由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未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

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不得截留、侵占和移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未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村经济合作社的资金需要出借的,应当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委托依法设立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方出借,并签订贷款协议和由借款方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

计划内的支出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计划外的支出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或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应当拒付,会计不得入帐。

第二十六条计划外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出,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公开招投标。

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和基建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评估,并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

收益分配方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并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财务人员管理第二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出纳人员。

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村级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该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的权利:(一)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二)检查和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保管等;(三)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四)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的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财经纪律;(二)参加由乡镇组织的村会计集中办公和财务互查互审活动;(三)参加后续教育培训;(四)按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时上报;(五)对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保管年限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不得擅自离职。

主管会计或总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区、县(市)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交接;在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务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财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民主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季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经济发达的村应当按月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状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和财务收支预决算等。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具体、详细。

承包金、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资产租赁费、管理人员报酬等社员关注的重大财务收支以及计划外财务支出,必须逐笔逐项逐人公开。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符合规定的财务公开栏,公开栏应当设置在方便社员阅览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成立以社员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由具备一定会计业务知识或熟悉了解村经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担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与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同步换届。

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定期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账目进行审查,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研究社员对财务管理的反映,并及时向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应予采纳。

如不采纳,应当说明理由。

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与民主理财小组的意见分歧较大的,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离任,必须经区、县(市)或乡、镇的农村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

必要时由区、县(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依法免去其职务:(一)未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二)未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三)未按规定审批开支的;(四)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的;(五)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或者非财务人员经手票据的;(六)财务人员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七)未按规定公布财务账目或者未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八)不接受审计的;(九)票据遗失或损毁的;(十)未按规定借入资金的;(十一)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入帐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依法免去其职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二)擅自出借资金或者提供经济担保的;(三)违反规定开支费用的;(四)未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的;(五)擅自决定应收款项减免的;(六)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七)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财政、审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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