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造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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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改造概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比较

在讨论股份制改造之前,让我们先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进行一番大致的了解:两者概念有何不同,分别有何特点,彼此的优缺点如何。这不但有助于我们认识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也有助于我们实际操作股份制改造。

(一)有限责任公司之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如下:

1、股东人数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名(详见《公司法》第24条);

2、注册资本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详见《公司法》第26条);

3、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限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质,公司的存续在很大程度上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详见《公司法》第72条)。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如下:

1、股东人数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须在2人以上;但是在成立时的发起人须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详见《公司法》第79条);

2、注册资本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且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详见《公司法》第81、126条);

3、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限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信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公司资本的雄厚与否,而与股东个人的声望、信用关

系不大。职是之故,《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几乎没有设置任何限制(当然,发起人和董事、监事、经理等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详见《公司法》第142条),股东可以自由对外转让公司股权,而无需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详见《公司法》136条)。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异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之间的共同点主要表现为: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一方面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仅以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之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成立条件和募集资本的方式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50人)和最低(1人)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2人),没有最高要求(也就是说在理论上没有上限限制)。

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存在较大差别。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难易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受到较多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比较自由。

4、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且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且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5、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较少,召开股东会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6、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也无需公告,只要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各股东即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所以会计报表不但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份制改造之必要性

从上面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很多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这些优势将成为实际的竞争力。下面将通过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来阐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存在必要性亦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意义之所在):

(一)普遍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原因有二: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要求,可以公开对外募集资本,从而可以广泛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资本;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较为自由地对外转让股份,也就是说可以随时退出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股东投资公司的顾虑,同样有利于广泛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对于企业而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规模往往就意味着竞争优势,在有效聚集社会资金、扩大资本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更具优势。

(二)在一定程度上,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的程度较高,股东人数较多,为防止道德风险,法律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更严,规定有较多的公开义务,这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一家公司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有限责任公司上市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对于一家公司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而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8条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能公开发行上市。换言之,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志于上市,就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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