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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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南方汇通安〔2006〕37号
关于下发《工伤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公司(工厂)所属各单位:
公司(工厂)《工伤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公司一届十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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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公司(工厂)参加国家工伤保险后的工伤(包括职业病,下同)管理工作,落实好公司工伤员工的医疗及相关待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事故报告
1、职工(指公司进入贵阳市工伤社会保险的人员,下同)因工受伤(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情形,下同)休假达八小时以上,以及发生医疗费用的,单位(指职工所在的二级单位,下同)必须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2、职工因工受伤后,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在下班前及时报告安技处,并在48小时内将《工伤事故情况登记表》报送安技处。
3、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必须事实求是,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订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予以公示。
4、甲单位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被单位借调去参加乙单位生产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由乙单位负责调查、分析、登记和上报,并通知甲单位。
5、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对事故的调查、讨论、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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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及时上报。如发现谎报、虚报、拒绝接受调查或作伪证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伤就医及费用
(一)就医
职工因工受伤可在如下的贵阳市工伤医疗协议医院进行就医:
贵阳车辆厂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
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中医学院一附院;
贵州省骨科医院(原总后八院);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贵阳白志祥骨科医院;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贵阳钢厂职工医院(仅限烫、烧伤专科);
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仅限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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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业病防治所。
2、工伤职工在贵阳车辆厂医院治疗后,因伤情需转其它协议医院就医时,医院根据伤者伤情转诊权威协议医院,将转诊情况及时通知安技处和单位,单位补报《工伤职工转诊申请表》。
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伤情严重的,可直接送贵阳的工伤医疗协议医院就医,并及时通知安技处,单位补报《工伤职工转诊申请表》。
3、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转到省外就医的,职工应填写《贵阳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经省外转诊权限的医院签明意见、建议;贵阳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审准,报安技处备案后,方可到省外就医。
省外转诊权限医疗机构:
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
贵阳中医学院一附院;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需康复治疗的,职工应填写《贵阳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贵阳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经工伤协议医院签明诊断意见、建议和医疗期限等,经贵阳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审核一部)核准,报安技处备案后,按工伤待遇在协议医院就医。对旧伤复发结论有争议时,由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5、工伤职工在工伤协议医院门诊就诊的,医生需填写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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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开具用药双处方,并出具受伤当日的伤情诊断证明;
在工伤协议医院住院就诊的,就诊医院需填写医疗病历;开具受伤当日的伤情诊断证明,提出建议医治期限;出院小结(包括:出入院时间、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住院事项。需加盖就诊医院公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等),有效票据(需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等。
6、工伤协议医院治疗工伤,应严格按工伤伤害情况进行医治,用药应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除抢救外,用药超出工伤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或与治疗伤者伤情不符的各类药品均不能作为治疗工伤的用药。需用时应及时告知伤者。
(二)工伤医疗费用
1、门诊费用由各单位垫支;
2、住院费用在10000元以内时,由单位垫支;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申请,安技处确认工伤,总会计师(或主管安全领导)批准后,单位到财务部(处)借支。
(三)医疗费用报销
1、工伤认定结论书下达后,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和分阶段两种方式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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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微伤事故:医疗终结后一次性报销;
②轻伤及以上事故:医治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医疗终结后一次性报销;医治期限超过3个月的,分阶段每三个月报销一次。
2、医疗费用报销时,填写《工伤职工费用报销申请表》,附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等报安技处,安技处统一报贵阳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审核报销。
(四)费用和待遇办理规定
1、费用报销和相关待遇等办理的时间为:每月1~20号
2、费用和待遇等发放的时间为:每月27~30号
第一个月20号前报交的费用或办理的待遇,第二个月的27~30号之间到安技处领取《费用核准拨付单》等后,到财务部领取费用。
三、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认定
1、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以内,单位或职工必须向安技处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并提供全相关的认定资料。
公司向贵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每月的5日和20日(遇节假日顺延)。
2、单位或个人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未按要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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