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医保管理制度(新)
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保医疗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障对象的确定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障对象包括城乡居民、农民工、失业人员、学生等各类人群。
具体医疗保障对象的范围及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第三条医疗管理机构的设置为了更好地管理医疗服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医疗管理机构,具体机构设置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第四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收取医疗保险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具体收费方式由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条医疗服务的监督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的监督制度,定期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医疗服务标准的制定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服务标准,并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
第七条医疗疾病的诊治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诊疗卫生标准对疾病进行准确诊断,并根据病情情况采取合理的治疗措施。
第八条医疗服务的效率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第九条医疗服务的质量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条医疗服务的改进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需求和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不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的诚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以患者利益为先,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不得为了牟利而损害患者利益。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的奖惩制度为了鼓励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医疗服务的奖惩制度,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的协作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共同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服务的信息化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管理水平,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医疗服务的评估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卫生室医保管理制度
卫生室医保管理制度医疗卫生室是学校医务人员对师生健康进行预防和治疗工作的场所,是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机构。
为了规范医疗卫生室的医保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医疗设备和药品管理1.医疗设备的管理(1)医疗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2)医疗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和确认。
(3)医疗设备有损坏或者故障时,应当及时报修,不得私自擅自维修。
2.药品的管理(1)药品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购买和使用禁止的药品。
(2)药品的存放应当按照药品的特性进行分类存放,避免药品受潮、受热和污染。
(3)药品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不得随意增减或者更换。
二、医疗服务管理1.医疗人员管理(1)医疗卫生室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和医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超出自身专业范围的医疗工作。
(2)医疗卫生室的医务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严禁患者隐私信息泄露。
2.门诊服务管理(1)医疗卫生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门诊服务,方便师生就诊。
(2)门诊服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和咨询。
(3)门诊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者进行不合理的收费。
3.急诊服务管理(1)急诊服务必须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保障师生在突发状况下得到及时救治。
(2)医疗卫生室应当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确保急诊服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3)急诊服务应当根据病情严重程度进行优先治疗,确保病情稳定和救治成功。
三、医保费用管理1.医疗费用核算(1)医疗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费用核算制度,确保医疗费用的透明和合理。
(2)医疗费用核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篡改和虚报。
2.医疗费用结算(1)医疗费用结算应当及时、准确和规范进行,保障师生的权益。
(2)医疗费用结算应当遵循医保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虚假报销医疗费用。
门诊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门诊医疗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门诊医疗保险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门诊医疗保险是指在医生门诊就诊时的医疗费用报销保险,主要包括门诊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费用的报销。
第四条门诊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为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行政机构,具体管理规定由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五条门诊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第六条门诊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门诊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费用,具体报销标准由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门诊医疗保险的费用来源包括政府补助、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用等。
第八条门诊医疗保险的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管理,确保医疗费用的公正合理报销。
第二章报销规定第九条被保险人在门诊就诊时应当持有有效的保险证件,并按规定填写相关报销资料。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当在医疗服务后向医疗机构提出报销申请,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销程序,将报销资料提交给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经审核后将报销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填写报销资料,不得有隐瞒或虚假记录,否则将不予报销,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不得将非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费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医疗费用违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门诊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资料。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自觉遵守门诊医疗保险的规定,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当主动报告。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违规或欺诈行为,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度范本(2篇)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全民有效而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保险范围及对象1.保险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在本国内居住或工作的人民群众,其中包括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
2.保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居民户口人员、农村人口和城市轻工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
三、保险费用及支付1.保险费用的确定与支付为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保险费用由保险参保人、用人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具体的保险费用的确定和支付方式由相关行政机构制定并予以公布。
2.保险费用的调整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要求,保险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保险费用调整需经过合法程序,经相关行政机构批准并公布。
四、医疗保险待遇1.医疗保险基本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待遇范围包括诊疗、药品费用、住院护理等。
具体的医疗保险基本待遇由相关医疗保险机构制定并公布。
2.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了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在医疗保险机构的指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定点审核程序。
3.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由相关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和有效的原则。
五、机构设置及职责1.医疗保险机构的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设立,具体的设置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责医疗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保险参保人信息管理、保险费用的征收与支付、待遇范围的确定与调整、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审核和监管等。
六、监督与处罚1.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和规范发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工作。
2.监督内容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参保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险费用的征收和支付情况、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医保管理其他制度范本(2篇)
医保管理其他制度范本一、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操作规程1、参保人员来我院就医,接诊医务人员应对病人身份进行核实。
对已过期或已挂失证件,门诊窗口应给予及时扣留,并及时交院医保办进行处理。
2、定诊医师对参保人员就医应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1)门诊治疗的应使用医保卡和专用处方,按规定用药、治疗和结算。
2)需要住院的患者应开具入院证明。
有病人或家属持证到住院部办理入院手续,ic卡交予住院处暂时保管。
3)如病因复杂或治疗条件有限,不能做出诊断和用药,需转诊或转院的,应由定诊医师申请,到院医保办填写《转诊审批表》,交医疗保险中心审批。
二、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操作规程1、参保人员来我院住院时,应持ic卡和定诊医师开具的入院证明,经住院处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即可办理入院手续。
入院时病人需先缴付一部分押金,出院时统一结算。
2、定诊医师要严格掌握入院条件,坚持“因病收治”、“合理治疗”的原则,不得“小病大治”、“病愈休养”。
3、住院病人入院前,在门诊或其他医院已作过的检查,住院后除必需检查的项目外,不得再做重复检查。
三、定诊医师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用药。
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开方,并将诊断结果、所用药品及所做的各项检查全部记录在病历上。
四、定诊医师必须根据病情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人情方、转抄方、过期或超前日期处方,不得以分解处方等手段降低处方值。
严禁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及做重复检查。
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对参保人员用药首选甲类药品,如病情需要使用乙类或《目录》范围外的药品时,定诊医师应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生本人承担。
六、参保人员自费比例不得超过____%。
否则,超出部分由定诊医师自己承担。
七、对参保人员的治疗,应坚持先一般检查,后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
如确需做相应的特殊检查,治疗急、危、重患者,可先进行检查治疗,在检查后两日内到院医保办补办批准手续;确需做特殊检查治疗的一般病人,应由定诊医师提出申请填写《参保人员特殊检查(治)审批表》,经医保办审核报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
医保系统管理制度样本(2篇)
医保系统管理制度样本(一)机构管理1.建立院医保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医务管理1.中西药品处方书写要求有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剂型、剂量、用量、用法、医师签名。
2.控制药品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3.急诊处方不开与急诊无关的药品、控制使用的抢救药品要注明病情、履行审批手续。
4.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理药品必须填写自费项目认同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禁止挂牌住院。
6.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指征明确,审批手续完备,实行自负比例的,按比例收取费用。
(三)药房管理1.按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划价正确。
3.医保用药占医院药品目录比例,不得串换药,而无医师签名处方的药品。
(四)财务管理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证》、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各医保窗口和财务部门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信息科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汇报。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工作人员来查帐,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帐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医保中心查询。
3.信息科机房做好医保前置机的数据备份,同时准备好备用服务器,如果医保前置机宕机,马上手工把备用服务器联上网络,确保医保系统的运行医保系统管理制度样本(2)1. 引言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医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模版(2篇)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模版一、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操作规程:1、参保人员来我院就医,就诊医务人员应对病人身份进行核实,对以过期或挂失证件,门诊窗口应给予及时扣留,并及时交与院医保办进行处理。
2、参保人员如医保卡消磁、丢失可到当地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部门办理相关补卡手续。
3、按照医保局相关规定要求。
必须____就医如本人由于疾病身体行动不便,可由家属到当地居委会开具证明,方可代办购药。
二、应诊医师对医保人员就医根据情况处理:1、门诊治疗的病人应使用医保卡和专用处方,按规定用药,治疗和结算。
2、对特殊病病人选择定点我院就诊,如就诊不便如需变更您可到所属医疗保险分中心办理重新定点医院就诊变更手续。
3、应诊医师根据医保局相关规定合理用药、治疗、检查、病人须积极配合正确理解不得有误。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模版(2)一、总则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旨在确保全体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参保范围参保人员的范围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
三、参保条件1. 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政府规定予以参保。
2. 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3. 失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4. 城乡居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四、缴费标准参保人员根据个人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缴费比例为个人和用人单位各50%。
五、参保权益参保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医疗服务;2. 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医药费用结算;3. 在特定疾病范围内享受大病保险待遇;4. 在医疗期满或达到相应条件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具备相应医疗服务水平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七、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需提交相关费用自付清单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据慈溪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
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
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
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
三、严格执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
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
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
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
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
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控制抗菌药物和自费药使用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
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
住院部实行每日清单制,每日清单应交给患者签名确认,要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
医保财务专项管理制度
医保财务专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财务管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平性原则: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公平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
(三)效益性原则: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合理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四)透明性原则: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管理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财政补贴;(三)基金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收入应当按时足额收取,不得擅自减免或者拖欠。
(二)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基金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滞留或者拖延。
表中。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包括:(一)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二)支付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运营费用;(三)支付医疗保险基金的增值收益;(四)支付其他经批准的费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的使用范围。
(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使用应当经过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审批,并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表中。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报表和审计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定期接受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应当全面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并提出审计报告。
医保中心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中心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中心的业务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保中心是负责医疗保险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的收支核算、征缴、资金管理、医院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中心的业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医保中心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勉尽职。
第五条医保中心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是本机构的基本准则,所有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并服从。
第六条医保中心应当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
具体管理办法由医保中心领导班子确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医保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参保人员的登记、征缴和资金管理;(二)医疗机构的定点管理、费用核销和清算;(三)参保人员的医疗报销和结算;(四)医疗保险基金的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五)其他与医疗保险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医保中心应当依法开展医疗保险管理相关业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九条医保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与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信息通讯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性。
第十条医保中心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各项业务的办理程序和时限。
第十一条医保中心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建立健全的协作机制,促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医保中心应当加强管理创新,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第十三条医保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保障业务管理的规范和顺畅。
第十四条医保中心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十五条医保中心应当定期对业务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六条医保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激励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七条医保中心应当加强对各项费用的审查和监督,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医保门诊使用管理制度
医保门诊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保门诊使用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医保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医保资格的开展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三、门诊使用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完善的门诊使用管理制度,明确门诊服务的规范和流程。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挂号、诊疗、结算等制度,实行预约挂号、智能排队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服务效率。
3、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医保结算窗口,确保医保患者的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用药管理制度,合理规范门诊用药行为,防止滥用药物、药物过度使用等风险。
五、医保患者权益保障1、医疗机构应当为医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门诊服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保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引导患者科学合理就医,提高治疗效果。
3、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纪律,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禁止泄露患者信息。
六、医保基金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保基金监管制度,确保医保基金使用的合规性,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2、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的运作管理工作,遵守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挪用、冒领医保基金。
七、违规处理1、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将按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三、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订,须经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本管理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监督检查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3、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医保门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能严格遵守,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提高医保服务的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完整word版)医保综合目标管理评分细则和考核办法
医保综合目标管理评分细则和考核办法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扣1分1、接收参保患者不验证、卡的;2、自费和部分自费药品未经患者同意使用的;3、未使用医保专用处方的;4、处方未中文书写的;5、处方无医务人员、患者签字的;6、“一日清”不清、不全,附件不完整的;7、大处方(超出规定天数及住院天数的),或重复开药的;8、转诊率规定不超过5%,每超一个百分点的;9、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医保政策(如三大目录)的掌握情况考试,80分以下的。
10、有意分解住院人次,降低住院标准的;11、出院带药超规定天数、金额的;(超出金额另扣)12、住院治疗、用药、检查病历无详细记载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扣2分。
1、不按规定病种接收参保患者入院的;2、控制病种(病种目录上没有,按病情需要必须住院的)填报不实或未办理审批手续的;3、将非疾病(如工伤、生育、车祸、自残),按医保接收入院的;4、将自费或部分付费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改换成医保直接报销项目和药品的;5、医疗各项收费与物价收费标准不符的;6、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服务与病历或病情不符的;特检、特治、特殊用药未经审批或先施治疗后补批的(抢救外);7、无故推诿参保患者的;8、刁难参保患者,有意拖延结算日期的;9、对参保患者耐心解释、宣传政策不够,发现与患者争吵而到医保中心上访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扣5分.1、发现一例以药换药、以药换物、搭车开药的,除给予双倍罚款外,每例扣5分;2、发现一例冒名顶替住院的,除追回损失并给予医疗费总额的双倍罚款外,每例扣5分;3、发现一例挂牌(实地抽查,连续三天未在医院接受治疗)住院的,除医疗费医保不予支付外,每例扣5分;4、医患串通办理假住院、开假证明、假发票,套取医保统筹基金的,除给予发票额3——5倍罚款外,每例扣5分。
5、如发现医患串通将非医保报销病种更换为医保报销病种,除给予所发生费用的1—3倍罚款外,每例扣5分。
(完整word版)医保医保工作计划
医保医保工作计划篇一:医保XX年工作计划医院医保办公室XX年工作计划医保工作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延伸,是医院中解决诸多社会矛盾的集中的地方,是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的核心。
我院作为医保定点医院,不仅是医疗服务场所,而且是医保运行的载体,是医、保、患三者的核心,是国家政府保障医保工作的桥梁,是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纽带,医保工作意义重大。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保管理质量,创新医保管理体制,确保医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订XX年度工作计划,具体事项如下:一、定期进行政策宣传对医护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宣传,及时传达新政策。
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医保工作反馈,让医护人员知晓医保局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医疗质量的内容。
二、强化业务培训组织对相关医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求医护人员全面掌握医保医疗政策、制度。
三、提供优质化服务建立积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结算工作程序.制订相关医保流程图,并上墙张贴,让医患者对流程一目了然。
强化医保政策的宣传。
四、加强监管力度成立由院长牵头的医保管理委员会,由医保管理委员会制定医保管理处罚制度。
每季度召开医院医保管理委员会,总结分析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定期考评医疗保险服务(服务态度、医疗质量、费用控制等)。
加强对医保工作的日常检查:加强病房管理,经常巡视病房,进行病床边政策宣传,征求病员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查有无挂床现象,有无冒名顶替现象.加强医保普通门诊病人费用控制,适度增加均次门诊费用,及时降低大处方率.进一步加强医保处方管理,杜绝出现医保不合理处方.特别加强对于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切实降低住院病人的均次费用.加强对科室的病历书写质量要求,减少在收费和记账工作中存在错误的可能。
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过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人情方等不规范行为发生,并将不合格的病历及时交给责任医生进行修改。
五、当好领导参谋围绕医院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当好领导参谋和助手,使医保中心、医院和患者三方达到共赢。
定点医保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定点医保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医保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提高医保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定点医保是指经医保机构批准、具有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按规定向医保机构结算费用的服务形式。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提供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参保人员享有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但应当携带有效的医保证件,遵守医院规定,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第五条医保机构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和审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接受医保机构的评估和考核,确保医疗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保障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参保人员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有权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服务和医保结算。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拒绝非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有权了解自己的医疗费用情况,包括医保报销比例、个人支付金额等。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投诉和意见反馈。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院的规定和医嘱,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在医疗过程中保持合作态度。
第四章医保机构监管第十六条医保机构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质和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医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十七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医保结算制度,按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和核实。
第十八条医保机构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暂停资格、处罚款项等。
医保质量管理制度范文
医保质量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医保质量管理,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合理,维护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节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保人员及医疗机构。
三、质量管理机构1.医保质量管理机构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设立,负责医保质量管理工作。
2.医保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医保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和处理;- 对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信息进行审核,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 组织开展医保质量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水平;- 其他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
四、医保质量管理制度1.医保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医保质量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医保质量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完善。
2.医保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参保人员及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标准和程序;- 医疗服务项目的报销标准和范围;- 医保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医保质量管理考核机制;- 不合格医疗机构的整改和处罚措施;- 其他相关内容。
五、质量管理考核1.医保质量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参保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2.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参保人员就医的合理性和便利性;- 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安全性;- 参保人员的满意度调查。
3.考核结果将作为医保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的参保人员及医疗机构进行整改和处理。
六、医保基金使用管理1.医保基金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医保质量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七、不合格医疗机构的处理1.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医保质量管理机构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符合要求。
2.对于严重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医保质量管理机构有权暂停其承保资格,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解释权归医保质量管理机构所有。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范本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范本下面是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工作,确保医保资金的使用合规,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和评审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条件:1. 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和医疗许可证;2.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和规模;3. 具备相关医疗设备和专业技术力量;4. 已完成与社会医保机构的初步协商工作。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审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2. 医保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 公示;4. 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评审;5. 审批并颁发定点资格。
第三章医疗费用的审批和结算第四条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1. 医疗费用以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政策为准;2.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医保支付比例进行费用结算。
第五条医疗费用的审批和结算流程:1. 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2. 医保机构对医疗费用进行核定;3. 医保机构进行费用审批;4. 结算费用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机构:1.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包括医保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1. 医保机构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2. 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医保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违规处理:1.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暂停定点资格、停止结算等。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制度解释权归医保机构所有。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医疗保障 规章制度范本
医疗保障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全民健康权,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家医疗保障事业的管理和实践。
第三条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援助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医疗保障的目的是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障,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第五条医疗保障应当遵循充分、公平、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医疗保障的管理部门为国家医疗保障局。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配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做好医疗保障工作。
第八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医疗保障工作,支持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医疗保障政策、规定和制度,监督和指导全国各地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条医疗保障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基本医疗保障和特殊医疗保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障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障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的公民,是基本人民权利的体现。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障的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援助等。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障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个人缴费等。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障的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建设包括医保卡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信息化系统,确保信息共享、安全可靠。
第三章特殊医疗保障第十七条特殊医疗保障适用于特殊群体,包括贫困人口、残疾人、重病人等。
第十八条特殊医疗保障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慈善救助资金等。
第十九条特殊医疗保障的内容包括慢性病管理、孕产妇保健等。
第二十条特殊医疗保障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特殊医疗保障的实施应当注重个案分析,因人施策。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医疗保障慈善救助基金,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帮助。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章的,依法追究责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结算清单质量管理制度及流程
医保结算清单质量管理制度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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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经办规章制度范本
医院医保经办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的医保经办工作,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医保经办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医院医保经办是指医院接受医保基金支付患者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结算工作。
第三条医院医保经办工作要坚持依法、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强调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保基金的安全。
第四条医院医保经办由医院负责医保工作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科室要积极配合。
第二章医保结算规定第五条医院要严格按照医保政策执行医保结算,确保患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患者住院治疗时,患者必须如实填写住院费用清单,并提供相关有效医疗证明和保险凭证。
第七条医院财务部门要做好医保结算凭证的保管和核对工作,确保结算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医院要与当地医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了解医保政策的动态变化,确保医保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医院医保经办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内部医保结算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医院医保经办部门要定期对医保结算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三章医保支付管理第十一条医保支付管理是指医院将医保结算后的费用通过医保机构支付给医院的工作。
第十二条医院对医保支付管理的费用必须严格保密,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和报销。
第十三条医院财务部门要及时核对医保支付经办部门提供的支付证明,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医院医保支付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决策由医院负责医保工作的部门负责,其他科室要全力配合。
第四章医保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医院医保经办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背医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医院要立即停止相关违规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医院要及时向医保机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启动内部违规调查程序。
第十七条医院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应该公正、公平、透明,确保违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医院医保人员的管理制度 14
医院医保人员的管理制度14
1、外配处方,(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必须由定点医
疗机构的医师开具,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的程序进行配药,处方最终要有定点零售药店执业医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字,并保留两年以备核查。
外配处方和非处方购药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严禁使用IC卡,或个人账户购买《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
2、定点零售药店对使用Ie卡或个人账户购药者,必须认真填写购票据,票据填写要完整清晰,规范。
回执存根联保存两年以上。
3、对持基本医疗保险卡(或证)与持现金购买同一品规的‘医保药品应执行同一药品零售价,不得对参保人实行价格歧视。
4、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供应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药品的价格信息,对新上柜的基本医疗保险药物要做到及时反馈,共同维护医保药品数据库。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审核结算费用,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有权拒付。
6、对违反服务协议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当地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7、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8、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申请书,资格证书,标牌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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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制度一、核验参保患者身份制度(一)门诊医师接诊时,收住患者时,必须认真核实就诊者医保本,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身份信息的资料,发现持非本人医保本就诊者,应拒绝提供门诊或住院医疗医保服务。
(二)参保人住院,办理入院手续时,住院登记处应登记病人的医保类别(市、县、区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建档立卡户,工伤),并到医保窗口登记信息,提供确认身份的医保本(卡)、身份证复印件,医保人员查实是否属于参保报销范畴(打架、酗酒、自杀、有第三方责任人的车祸等,不予报销,不享受扶贫政策),医保患者只需交纳30%左右住院押金。
病人入院后所住科室接诊医师再次核实参保患者信息,有不符报销条件的,及时向医保结算中心反馈,经医保办调查核实后,不予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人员、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等医保城乡贫困人口,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医疗协议后,一律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医院不得收取押金,患者出院时仅负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
(三)病人出院后,在出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持身份证(医保卡)、出院证、发票在医保窗口再次验证合适,及时结算,办理医保报销,民政救助,保险公司大病,工伤报销等手续,即时付现(超过银行制定标准的,打卡)。
二、参保等人员出入院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保证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得到及时的治疗,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当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二)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入院时按“核验参保患者身份制度”中规定相关流程执行。
(三)参保人出院时,出院结算窗口凭患者出院通知书、押金单,办理出院结帐手续,在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四)急、危、重症的病人住院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先住院,后付费。
特殊危急情况下,做好为病人入病房服务,办理入出院等手续,解决病人实际问题。
三、参保人员转诊制度及转诊病人报销制度(一)参保人员转诊,需先在我院就医治疗。
(二)本院目前暂无设备或技术条件诊治抢救的病人,可以转院治疗。
(三)本院或外院专家会诊未确诊的疑难病人,确需到市外高一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主治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在医务科领取转诊转院表→由主治医师填写→所属科室主任签字→医务科签字盖章→主管院长签字→医保办审核签字盖章,向市区医保中心上传转诊信息(永昌医保患者需在永昌医保中心登记)后,方可转院治疗,急诊病人在住院5天之内补办好转诊审批手续。
不办理转院审批手续者,不予报销。
(四)由我院转出的职工和城镇居民,回来后持发票,清单,出院证,病历,医保本、卡,转院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资料在医保窗口办理审核报销(农村居民到所属乡镇卫生院报销),出院后期限超过2个月不办理报销手续者,逾期不予报销。
(五)控制住院病人转诊转院率在10%以内。
(六)已在我院住院治疗起效,符合下转条件的参保病人,我院应为病人积极提供方便,及时办理下转手续。
四、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医院药剂科必须配备医保中心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保障患者的药品正常供应。
严格执行市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用药范围列表中药品,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药品价格的政策规定。
相关职能科室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药品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杜绝假药、劣药售出。
(二)为参保人进行门诊、住院治疗(含出院带药)时,临床医师应掌握和控制药品种类及药量,严格按照协议和《处方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执行。
目录外项目使用患者有知情权、同意权。
(三)参保用药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应当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不宜叠加使用。
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
根据金昌市的规定,对部分患慢性病、老年病的参保人员或遇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15日用量,应在处方上注明理由。
在参保人员出院时,可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一般不超过7天量,长期慢性病不得超过 15 天量,品种数不得超过 5 个。
(四)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药物适应症”,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
无串换药品的现象。
各科室自行控制调节本科室医保病人费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控制在8%以内,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占住院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控制在总费用的30%以内。
五、医保病人住院费用控制管理(一)、严格按协议规定出院带药不得超半个月。
具体指标:1.平均住院天数≤10天;2.住院费统筹报销比例,居民≥65%,职工≥71%; 3.药品占总费用比例≤30%;4.次均人均住院总费用≤3800元(心神科5700元)。
5.严格掌握各项化验、检查的适应症,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
检查检验费用占总医疗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5%。
在住院期间,不得让患者在门诊进行检查和治疗。
各科室自行控制调节本科室医保病人费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控制在8%以内,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占住院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不合规医疗费用比例不超过5%。
建档立卡户不设起付线,不合规费用为零,"一站式"服务报销自负合规费用部分不超过3000元。
(二)参保人员就医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人员、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等医保城乡贫困人口,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医疗协议后,一律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医院不得收取押金,患者出院时仅负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
(三)、建立大额医疗预警制度:医保办发现患者住院费用达到预警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由医保办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患者所在科室负责人发出,初审患者病历,用药情况,治疗方案等,如为合理治疗继续,如发现有不合理因素医保办就指派医院医疗质量小组专家再次审核患者病历,用药情况和治疗方案等,如存在问题,就立即纠正,确保对患者合理检查,以达到控制费用。
六、住院病历审核制度住院病历是诊疗过程中的直接记录,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是医疗质量全过程的反映,一份好的病历不仅体现出医院诊疗技术水平,也反映出医院经营管理水平。
医保部门每月都要抽取各临床科室部分病历由医务科、质控科协同进行评审,作为医保病人费用控制重要依据,因此医院要加强住院病历管理工作。
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
应要求医务人员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书写住院病历,对于计算机打印病历,应实时打印,病历中医护人员署名地应有亲笔签字,而且应当用“蓝色墨水”,碳素墨水签名,不得隐匿,伪造或销毁,确保其完整性、逻辑性、合理性、规范性以及费用清单一致性,查找存在的问题,发现存在问题苗头,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督促医院规范管理,规范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医保患三方和谐发展。
七、医疗报险费用结算管理制度1.严格按《金昌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次均和单病种分别结算,按时上报,核对无误,内容项目齐全,数据正确,保存完整。
2.参保病人就医和出院结帐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数据,应及时与医保中心结算科或信息科联系,查明原因,保证结算数据正确性。
3.住院人次计算标准:同一病种在十五天内,以相同病种再次住院,算一个人次。
4.及时为符合临床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办理出院手续,出院操作要确定所有项目全部录入完毕,并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出院手续,以保证上传数据完整正确。
5.外地医保病人出院时由参保人结清医疗费用,医院医保办提供医疗费用清单,住院发票,病案室提供病历复印。
6.医院结算窗口须在病人出院当天结清费用,当场支付现金,不得无故延误。
7.异地安置和急诊病人,资料审核仔细,及时,报销严格,付款快速方便。
有问题及时医保中心沟通。
八、使用自费药品、项目知情告知制度为确保参保人的权益,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的规定要求,医生在为参保参保人员诊治时,应尽可能使用“医保目录”的药品或项目,如果因诊治需要使用自费的药品或诊疗项目时,必须按知情同意原则,使用前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一)用药要以甲类、乙类目录药品为主,尽量减少统筹外药品的使用。
(二)为参保患者使用统筹外药品、诊疗项目、自费材料及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和服务设施时应事先取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单随病历存档。
九、使用高值医用耗材和检查或贵重药品审批和告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和治疗,控制住院总费用,减轻患者负担,特制定本制度。
(一)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高值医用消耗材料和进口或贵重药品使用要合理,要严格掌握适应症。
(二)凡单价超过一定限额的医学检查、贵重药品、高值医用消耗材料使用实行审批和告知制度。
使用前必须先告知患者或被授权人,征得患者或被授权人的同意并签字,填写本院使用高值医用耗材和进口或贵重药品审批单,由科室主任签字后报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由专门的医保科核查人员对医学检查、治疗、收费、高值医用耗材使用进行定期核查。
(四)发现不合理的医学检查、治疗、收费、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及未按规定审批使用的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处罚。
十、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制度1、设立由信息科负责医保信息的医保信息管理制度。
2、重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医保信息随政策及医院信息及时变更,医保新政策出台时,按统一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使其符合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3、按金昌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时、有效对接,配备相关医疗保险联网设施设备,保证乙方的网络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与其它外部网络联网采用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要妥善维护医保中心提供的终端软件,保障信息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确保不出现非客观原因导致数据篡改、丢失,医保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向医保中心信息处报告,并限期排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严禁修改数据库中的索引和触发器。
4、定期维护医保信息系统,保证正常运转,保障信息传输通畅、完整、准确,按要求做好数据备份。
传输的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它相关信息均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按要求规范填写并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人为篡改作假。
十一、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及预警措施为了有效控制门诊和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及时发现并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使国家和患者的利益得到保障,我院制定如下措施:(一)医疗保险应遵循“四基”医疗原则:即“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基本收费”,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出、入院标准,禁止过度服务,严禁挂床住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