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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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协会行业指引(二)】
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参考文本)
总则
第一条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相互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合伙期限为*年(注:约定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一章合伙人
第五条订立协议的各方合伙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律师(或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号:************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执业经历:************
……
第二章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一次性缴足,其中:***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或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享有本所为合伙人办理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
(八)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合伙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五)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六)不得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从事有偿或无偿法律服务工作,不得从事与本所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七)依法纳税;
(八)对可能给本所或其它合伙人带来损失的重大事项,负有向合伙人会议及时报告的义务;
(九)不得挪用本所资产,或擅自将本所名下的资产借贷他人或为其他个人、单位债务提供担保;
(十)保守本所秘密,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泄漏在执业期间所获得的本所秘密信息。但当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公众利益有要求或该合伙人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披露有关信息;
(十一)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条本所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所规章制度的拟定;
(四)提出副主任及部门负责人人选;
(五)制作本所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
(七)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八)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负责主持本所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活动;
(十)依法承担对本所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本所负责人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和变更,任期*年。(约定可否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本所根据需要设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合伙人会议批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自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日起成立。
第十五条本所的一切重大事项须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合伙人会议每年定期召开**次,会议时间定在每年的**月;主任认为必要时或经**名以上的合伙人的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召开合伙人会议,除遇紧急情况外,应提前**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和所议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采用书面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代理人享有与其委托合伙人同样的权利,并根据其委托人的授权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席合伙人会议又不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合伙人,视为放弃表决权,不影响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和会议决议的形成。
第十八条本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主任不在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召集主持的,主任可指定一名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
第十九条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以书面形式记载,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并存档。
第二十条**名以上合伙人出席,方可召开合伙人会议。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