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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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前期准备

各位领导由于今天法院判决书不能及时到位,只好粗劣的研究分析了我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的问题,详细列举了执行的措施请领导们审阅:

一、被执行人应该报告当前及一年前的财产情况,若拒绝或虚假报告,法院可以罚款或拘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

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民诉法》第218条。

三、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从其工资收入或其他投资经营收入中提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

四、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其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动产及不动产。依据《民诉法》第220条。

五、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法院有权搜查,发现财产有权查封、扣押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

六、法院有权将被执行人强制迁出房屋,并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6、227条。

七、若被执行人逾期付款的,应当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利息。依据《民诉法》第229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4条。

八、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有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民诉法》第102条,根据《刑法》第313条。

以下是二审程序个人看法

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迳行裁判为例外;但在审判实践中却走了样,变成以迳行裁判为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其中尤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并未就二审庭审程序作出特别规定,这也就意味着二审法院一旦选择了开庭审理的方式,就必须适用一审的庭审程序。而对于案多人少矛盾本已十分突出、法庭及书记员配备不足的中级人民法院来说,如果多数二审案件均照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显然是不现实的,不得已只能以迳行裁判为主。

现在,二审民事案件全面公开开庭审理工作正在逐步推进,简化二审庭审程序已是势在必行。问题是如何简化,怎样在简化庭审程序的同时保障程序的完整性。对此,我认为加强庭前准备工作至关重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可见,无论是迳行裁判还是开庭审理,“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

等庭前准备工作都是必经程序。它既是二审法院确定案件审理方式的依据,同时也是二审法院迳行裁判或开庭审理案件的基础。能否充分发掘庭前准备程序的潜在功能,能否在庭审活动中充分利用庭前准备程序已取得的成果,将直接关系到能否在简化庭审程序与保障程序完整性之间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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