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强制许可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是属于发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但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可以强制许可的。
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的问题。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我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事由《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事由:一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是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是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医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当前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以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技术进步。
在中国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当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确需使用项专利技术时,国家可以依法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一些专利技术对国家军事安全或国家核心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国家可以强制许可相关方使用该技术。
2.公共卫生危机:在疫情或其他公共卫生危机时,如果能够通过使用项专利技术有效应对危机,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针对新型病毒的疫苗或治疗方法专利技术,当面临大规模传染病流行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药企或研究机构生产和使用相关产品。
3.自然灾害应对:当突发自然灾害发生时,如果项专利技术可以有效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在地震或洪水等自然灾害后,如果项建筑或救援技术对于灾民救援和灾区重建具有关键作用,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企业或组织使用该技术。
4.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当一些领域的技术被广泛认为是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所必需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项专利技术在提高能源效率、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具有重要应用,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企业或组织使用该技术,以促进社会进步。
强制许可制度的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事先通过合理的努力尝试获得许可:在向专利权人申请强制许可前,申请人应当以合理的商业方式尝试获得许可,并提供能够证明这一努力的相关证据。
2.合理的补偿:对于被强制许可的专利权人来说,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合理保护和补偿,强制许可机构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赔偿金。
3.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授权:在紧急情况下,当时无法与专利权人成功达成许可协议时,国家可以临时授权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但应遵循相应程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赔偿金。
4.强制许可的合理期限:国家对于强制许可的期限应当进行合理的设置,不能超过技术发展的必要时间。
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什么意思
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什么意思引言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是保护发明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
拥有专利权意味着权利人可以独占其专利所涵盖的技术,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无法生产、销售或使用该技术。
然而,专利权并非绝对的,权力的滥用也会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其中一种可能的滥用方式就是强制许可。
本文将介绍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含义及其对市场与竞争的影响。
强制许可的定义强制许可是指当权利人滥用其专利权力,通过强制他人无条件许可专利,而非基于自愿协商达成许可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其他人是否同意,权利人都可以强制他们支付许可费或许可专利。
强制许可通常发生在强势专利权利人利用其市场地位,以垄断、限制市场竞争为目的。
强制许可的滥用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例子:1.强迫对手许可专利:权利人通过索取过高许可费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强迫其他企业许可专利。
这样的行为不仅削弱了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还有可能导致市场垄断。
2.排他性强制许可:权利人拒绝与其他企业进行许可协商,而只与一个或有限的几个企业达成排他性许可协议。
这种做法限制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竞争,导致市场缺乏多样性。
3.差别待遇:权利人对不同的许可人给予不同的待遇,例如对某些许可人提供更宽松的许可条件,对其他许可人提供更苛刻的条件。
这种差别待遇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并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
强制许可的影响与应对强制许可的滥用对市场和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对创新和技术进步构成威胁。
以下是其可能造成的几个方面的影响:1.抑制创新:如果权利人过度滥用专利权力,其他企业可能受到阻碍,以开发新技术或改进现有技术。
这将抑制创新,限制市场上新产品和服务的推出。
2.限制市场竞争:强制许可的滥用可能导致市场缺乏竞争,从而削弱消费者的选择和价格竞争。
市场垄断会导致价格上涨和消费者福利的下降。
为遏制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相关的调控和管理措施可以采取。
其中一些可能的应对措施包括:1.政府监管: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有效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专利权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权利人滥用其权力。
专利强制许可种类
专利强制许可种类
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有以下几种类型:
1. 一般强制许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 特殊强制许可:当出现特殊情况时,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使用。
3. 交叉强制许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相互允许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以换取各自技术被对方实施的情况。
在《专利法》第四十八条中明确指出,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具体的信息,请咨询专业律师或者查阅《专利法》原条款。
可以适用实施强制许可的专利是在什么情况下
可以适用实施强制许可的专利是在什么情况下实施强制许可是指国家根据特定情况下的公共利益需要,对专利权人强制实施许可的一种措施。
国际上通常将实施强制许可作为专利保护制度中的一种例外规定,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予以实施。
以下是适用实施强制许可的几种情况:
1.垄断行为:如果专利权人利用其专利权进行垄断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扼杀了其他竞争者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国家可以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这些垄断行为可能包括定价垄断、市场分割、独占供应等。
2.反垄断:实施强制许可可以作为反垄断政策中的一种手段,当专利权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反竞争的时候,国家可以通过强制许可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4.应急情况:在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退步等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无法满足相应事态的需求,国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民众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5.国家政策需要:当其中一技术领域对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而专利权人拒绝授权给其他公司或机构开展相关研发和生产时,国家可以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促进相关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实施强制许可是一项涉及国家利益和私人权益之间平衡的重要措施,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权衡各方利益,确保给予专利权人以合理的保护同时又能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在使用实施强制许可作为一种专利保护措施时,应该严格掌握时机,确保公正、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
第8章案例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权
第8章案例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权案例背景:公司C拥有一项核心专利技术,并在市场上销售相关产品。
然而,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遭遇到一家竞争对手A,该竞争对手A也开发出了与公司C相似的产品,并声称其产品不侵犯公司C的专利权。
公司C为了保护其技术独特性和市场利益,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追求其专利权,并寻求强制许可权。
案例分析: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权是指当一家公司拥有项技术专利,并且该技术对市场具有重要性和关键性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许可其他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
在该案例中,公司C拥有核心专利技术,这给了他们追求强制许可权的基础。
首先,公司C应该证明其专利技术的独特性和创新性。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他们需要提出详细的技术说明和专利权要求,以证明其专利技术与竞争对手A的产品存在异同之处。
如果公司C能够证明其技术与竞争对手A的产品存在对比差异和显著的创新点,他们的专利申请就有更大的可能性被批准。
其次,公司C需要证明其专利技术对市场具有重要性和关键性。
他们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市场份额和相关行业的专家意见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如果公司C能够证明其专利技术在市场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市场份额,并且如果其他公司不使用该技术将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那么强制许可权的请求就更有可能被认可。
最后,公司C需要从法律角度明确其请求强制许可权的合法性。
他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与竞争对手A进行过协商,并尽力协商许可使用专利技术。
如果协商不成,公司C才可以寻求法律手段,并提出强制许可权的请求。
此外,他们还需要证明竞争对手A对其专利权进行了侵犯,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立场。
如果公司C能够充分证明其专利技术的独特性、市场重要性和侵权行为,法庭可能会判决给公司C强制许可权。
根据强制许可权的判决,公司C可以要求竞争对手A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并收取相应的许可费。
这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司C的专利技术独特性和市场利益。
结论:在案例中,公司C作为专利技术的拥有者,可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寻求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权。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引言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的商业利益的法律工具,它给予发明人或者创造者一项垄断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独家使用和经营其发明或创造。
然而,专利的垄断权利也可能导致滥用,限制了市场竞争,并阻碍了创新和发展。
为了平衡专利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一些国家引入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本文将就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进行论述。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概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某些特定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专利持有人许可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其专利。
这种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滥用专利权力,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通常在以下情况下适用:1.当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限制市场竞争或导致消费者利益损害时;2.当面对紧急公共卫生问题或国家安全需求时;3.当发明或创作对于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时。
强制许可制度的目标与意义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有以下几个主要目标和意义:促进市场竞争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防止专利持有人滥用其垄断权力,限制市场竞争。
许多创新是建立在现有的技术和专利基础上的,如果专利持有人不愿意授予许可,其他公司可能无法进入该市场,导致创新受阻。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打破专利的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可能导致市场失衡,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并可能导致价格上涨。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确保消费者有多个供应商选择,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市场价格合理竞争。
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某些发明或创作对于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紧急公共卫生问题,如传染病爆发,可能需要大规模生产某种疫苗或药物来控制疫情。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强制专利许可,确保生产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满足公众需求。
强制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具体的程序和条件可能因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评估:政府将对专利权利的滥用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3.06.13•【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专利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1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景川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交叉强制许可规定
一、专利权的交叉强制许可规定交叉强制许可(Cross-Licence)又称为相互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依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后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给予后专利权人实施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前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强制许可是对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限制,而不是剥夺他人的专利权,受到允许的实施的受益人也不是专利权人,若受益人也有专利权人的完整的权利,就违背了专利法保护专利的宗旨,也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
二、申请获得交叉强制许可的条件申请获得交叉强制许可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对象要求。
交叉强制许可只适用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能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2、后一专利必须在前一专利的基础上并且要与前专利相比构成显著的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3、申请人必须是前后两个专利权人,并且前专利权人申请对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满足自己的专利已被强制许可给后专利权人。
还有就是非专利权人取得专利的强制许可受到时间、范围的限制的,如果强制许可的事由不存在了,那么专利权人是可以终止强制许可的。
三、一般强制许可与特殊强制许可(一)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适用一般强制许可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申请者获得强制许可的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这里的单位应理解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行政管理单位不能申请。
2、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非外观设计专利。
3、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或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专利许可的类型有哪些
专利许可的类型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交叉许可、强制许可,下面来详细看看。
1.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或领域内对被许可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性使用权,许可方不再将该项专利技术同样实施内容许可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域范围或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许可方式。
被独占许可的技术通常有独特的优点,在某一工业领域具有领先性且独有的、他人在短期内不能独立开发出来,但许可方也需要为此支付更高的使用费。
2.排他许可又称独家许可、全权许可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其专利权,同时保证在上述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不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的许可方式。
3.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期限、地域范围内取得许可方某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在同一区域保留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并保留自己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将该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的许可方式。
通常,普通许可的技术是产品性能突出、市场需求量大、投入资金少、技术难度较低的成熟技术。
4.分许可又称从属许可、再许可分许可是指原专利许可合同的被可方经许可方的事先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将同样的许可内容再转授予第三方实施的许可合同。
当事人必须在许可合同中明确许可方是否有权实施分许可。
5.交叉许可交叉许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互相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许可对方使用的许可方式。
例如,被许可方将其取得的改进专利授予许可方非独占许可,以解除基础专利对改进专利的限制:被许可方在基础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内,将其现在持有的专利或将来可能获得的专利授予许可方非独占性许可。
6.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行政程序而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直接允许第三人实施技术(通常包括生产、制造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产品或技术发明),并向其颁布实施该项专利强制许可证的法律制度。
专利的实施与强制许可
专利的实施与强制许可专利的实施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所涵盖的技术或发明付诸实际应用的过程。
专利从获得到有效期结束之前,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实施,否则可能导致专利权被剥夺或无效。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专利权人无意或无能力实施专利,可能会采取强制许可的措施,以确保技术的公共利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一、专利的实施义务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后应当尽快实施其专利权。
这是为了保证技术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并防止专利滥用。
专利的实施义务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它对专利权人的行为做出了限制和要求。
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就可能面临失去专利权或被他人侵犯等风险。
二、强制许可的定义与条件当专利权人无意或无能力实施专利权时,有些国家采取了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是指国家授权第三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强制使用专利技术,并给予专利权人一定的补偿。
强制许可的条件通常包括:专利权人未能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专利;专利技术对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性;强制许可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等。
强制许可制度的引入旨在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与公共利益,避免专利滥用。
三、强制许可的实施与影响在实施强制许可之前,专利权人通常会面临被要求合理许可的可能,以避免强制许可的实施。
然而,如果专利权人仍然无法履行实施义务,国家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施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实施不仅可以解决专利滥用的问题,还有助于推动技术的公共利益实现和创新的推广。
但是,过度或滥用强制许可也可能造成创新壁垒,阻碍了创新的产生和发展。
四、强制许可的案例分析世界各国在强制许可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中国为例,中国对强制许可的实施相对较为谨慎,需要对专利权人的故意不实施以及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进行充分调查和证明。
此外,中国还鼓励专利权人与使用者进行自愿许可协商,避免强制许可的实施。
而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和德国,对强制许可的实施相对宽松,更加注重技术的公共利益。
结论专利的实施与强制许可是专利制度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们在保护专利权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公共利益和创新的推动。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word版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根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作如下整理:一、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二章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第五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注意:除了需要满足期限的要求外,申请人还需满足相应条件,例如比如资金、技术、设备、厂房、技术人员等。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第六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
第七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制造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一)最不发达国家或者地区;(二)依照有关国际条约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希望作为进口方的该组织的发达成员或者发展中成员。
第八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九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三)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四)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期限;(五)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六)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七)附加文件清单;(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权人被要求将其专利权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即使专利权人不愿意或不同意。
这个制度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与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
下面将从强制许可制度的背景、实施条件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为什么需要设立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创新,让创新者能够享受专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然而,专利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创新的限制和市场的垄断。
尤其是在一些行业,如药品和医疗设备等领域,专利保护的过度可能会导致价格高昂,限制了公众的利益。
因此,强制许可制度的设立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让公众可以通过合理的价格获得创新技术的使用权,保护公众的利益。
其次,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条件必须满足一定的限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定规定,实施强制许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合理时期内,专利权人的努力下仍未达成合理使用条件;二是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专利权滥用或反竞争行为的情况;三是强制许可应当有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但不应损害合理的商业利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
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是通过降低许可门槛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这样一来,公众可以从更加合理的价格中受益,创新者也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机会。
对于国家而言,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技术的引进和创新环境的改善,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然而,强制许可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判断条件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专利权人可能会对强制许可的恐惧而减少其在创新方面的投入。
其次,强制许可可能会削弱专利制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专利权人的创新热情造成打击。
因此,需要在制定强制许可政策时,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
通过设立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保护公众的利益。
然而,制定强制许可政策时也需考虑到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和确保专利制度的有效性。
第8章案例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权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权【案例介绍】张某利用业余时刻,研制出一种带有转轴的千斤顶。
这种千斤顶具有可转动方向的特点,使历时可将千斤顶所举起的重物任意旋转方向,便于检修人员对所举重物进行检修。
1988年2月7日,张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
专利局于1989年4月6日予以公告,并于1990年2月16日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
某工程安装公司在张某的实用新型基础上又研制出一种千斤顶,一样带有转轴,可是转轴上带有定位锁并装有万向球,这种设计使千斤顶的主轴杆既能够灵活转动,又能够按任意方向偏斜角度。
若是把两个对称偏斜角度的千斤顶合在一路利用,并用锁将它们锁定,就相当于一辆起重吊车,可顺利地从地面直接吊起重物。
某工程公司于1990年5月6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公告后,于1991年4月2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由于某工程公司的专利是在张某专利的基础上发明创造的,因此实施进程中涉及到张某的专利权问题。
某工程公司与张某协商要求实施其专利,并支付必然数额的利用费。
张某不同意,以为某工程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向专利局提出撤销某工程公司专利权的请求。
而某工程公司向专利局提出请求,要求对张某的专利实行强制许可。
【几种观点】一、张某享有专利权,即独占权。
某工程公司不能在未取得张某同意的情形下实施张某的专利。
二、张某和某工程公司都享有各自的专利权,两边应该协商解决实施问题,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实施专利。
专利局不能行政干与此事。
3、张某和某工程公司都享有各自的专利权,两边应该协商解决实施问题。
可是由于某工程公司的专利比张某的专利加倍先进,所以若是张某不允许某工程公司实施其专利,专利局可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评析意见】第一,国家制定专利法的目的除保护发明创造权,鼓励发明创造外,科学技术的进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由此可见,专利法所给予专利权人的专利独占权并非是为了让专利权人垄断权利,阻止他人进行更先进的开发和利用。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针对专利权的一种强制性许可制度,旨在确保专利权的合理使用,平衡专利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
该制度允许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强制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即使专利权人不同意也可以强制许可。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专利是创新的重要保障。
然而,专利权的滥用可能对创新产生负面影响,限制了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通过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避免专利权被滥用,促进技术的自由流动和交流,加速创新的进程。
另外,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还可以避免垄断和市场失灵。
专利权的滥用可能导致垄断形成,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而通过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限制垄断行为的发生,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还可以促进技术转移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发达国家拥有大量的专利资源,而发展中国家往往缺乏创新资源。
通过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强制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许可,促进技术的转移,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发展经济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然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确定强制许可的条件和标准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确定强制许可的条件,需要考虑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合理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公众的利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
其次,如何平衡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权益也是一个挑战。
强制许可制度可能侵犯专利权人的权益,因此需要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到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如何保证强制许可制度的公正和透明也是一个问题。
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确保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公正,避免滥用的发生。
综上所述,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制度。
通过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防止专利权的滥用,避免垄断和市场失灵,促进技术转移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对于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制定健全的制度和政策,确保其公正透明的实施。
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1.前向强制许可:前向强制许可是专利法中的一种机制,允许国家在
特定的紧急情况下,要求专利权人向国家公共利益进行许可。
这种情况下
的紧急情况包括公共卫生危机、国防需要等,其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防
止专利权形成垄断。
2.后向强制许可:后向强制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对专利进行滥用、滞后
技术进步或拒绝许可给力于技术进步的利他企业时,国家可以采取强制许
可的方式,迫使其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权。
这种情况下的许可能够促进技
术进步、推动技术创新,保护公共利益。
3.反竞争强制许可:反竞争强制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滥用扰
乱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公正竞争的原则,国家可以采取强制许可的方式,解决专利权的滥用问题。
这种情况下的许可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
进经济发展。
4.平衡强制许可:平衡强制许可是指在一些领域,尤其是与社会公共
利益相关的领域,国家可以通过强制许可的方式,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与
公共利益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的许可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
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专利强制许可可以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和技术进步,但其实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例如,在实施强制许可前,国家应对
专利权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并确保合理的许可条件。
此外,国际上对于强
制许可的使用也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国家在实施强制许可时应尊重相关
国际公约和协定,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什么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和专利权
什么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和专利权专利⼀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颁发的⼀种⽂件,这种⽂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定时期内产⽣这样⼀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般情况下他⼈只有经专利权⼈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什么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和专利权?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和专利权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许可,授权他⼈实施药品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显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和药品专利权是相互⽭盾的。
药品专利保护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新的制备⼯艺或其改进。
专利权具有独占性,也就是说专利保护的创新药品是唯⼀的,其独占性可体现在对市场利益的垄断,包括对创新药品的⽣产、销售、使⽤和进⼝的垄断,专利制度有利于⿎励新药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应⽤,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但在紧急情况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不仅不会被视为侵权,相反还应被政府组织予以⽀持,理由在于:⾸先从国家和社会利益来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专利⼈滥⽤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从⼈权保护的确定来看,获得药品在性质上是⼈权,是健康权、⽣命权的⼀部分。
在联合国⼈权框架内,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国家履⾏⼈权义务的⼀项措施,国家确保患者获得药品的不仅义务优先于相关国际贸易协定下的义务,也优先于TRIPS协定下的专利保护义务;第三,从⼈权的实现来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措施作为国家确保患者实现获得药品治疗权利的⼀项措施,其他国家及医药企业负有合作或尊重的义务。
所以,法律承认的药品专利权是对个⼈权利的保护,但这不是绝对的,应受到公众分享医学进步利益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是解决公众健康与药品专利保护冲突问题的⼀种平衡机制,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措施是实现这种平衡机制的⼀种措施。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种类包括哪些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种类包括哪些
1.公益性强制许可:这种许可是为了满足国家的公共利益需求。
当专
利权人在滥用专利权或不合理地拒绝授权他人使用其专利的情况下,国家
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公益性强制许可,以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满足。
例如,当
一种药物的专利持有者不合理地提高药价,造成大量患者无法承担药费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公司生产相同药物,以降低药价并保障患者的权益。
2.竞争性强制许可:这种许可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当专利
权人滥用专利权或利用专利权垄断市场,限制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时,主
管机关或法院可以根据相关反垄断法规定,对该专利权进行竞争性强制许可。
这样可以使其他企业有机会进入市场,增加竞争,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3.技术进口或技术输出强制许可:这种许可是为了促进自主创新和技
术交流。
当国内企业在特定领域缺乏关键技术,导致技术进步受限时,主
管机关可以依法要求专利权人向国内企业进行技术进口许可。
相反,当国
内企业拥有一些关键技术,有能力对外输出时,主管机关可以强制专利权
人进行技术输出许可。
这样可以促进国内技术水平的提高,并加强国际合作。
以上仅是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主要种类,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会
有所不同,还可能存在其他特定情况下的强制许可类型。
专利权的强制许
可主要是为了平衡专利持有者的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保障创新的
推动和社会的福祉。
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及其对被许可人的限制
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及其对被许可人的限制摘要: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实施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原则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实施他人的专利,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对专利实施专有权的例外。
关键词:专利;专利权;强制许可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实施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原则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实施他人的专利,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但是,为防止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不适当的过分垄断,促使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决定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所谓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分为三类:一、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依当事人申请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获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单位,个人不能申请获得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同时,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所申请的专利的条件,包括具备实施该项专利的技术条件、经济条件等。
(2)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客体,只能是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对外观设计专利不能申请强制许可。
(3)申请获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理由。
包括:一是申请人已经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提出了实施该专利的请求,要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
二是申请人是以合理的条件向专利权人提出了请求。
所谓合理的条件,是指申请人提出实施专利的条件,与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许可他人实施时所能满足的条件相同或者相类似。
对是否构成“合理的条件”,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不同专利的具体情况加以判定。
三是申请人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获得专利权人的实施专利的许可,即专利权人在这一时间内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人的许可实施的请求,或者对申请人的请求未予答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利权强制许可
一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公约第5条A款第2项的规定:“本联盟各国都有权利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
”
二是《TRIPS协定》。
《TRIPS协定》第7、8条作为原则性规定,第31条作为具体规定,以及第27条第二款,共同构成《TRIPS协定》下的强制许可制度的基本框架。
TRIPS
第31条“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其他使用”,除规定了合理条件强制许可外,还包含了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依存专利强制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制许可等内容,并作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
三是《多哈宣言》。
2001年底,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成为一大棘手问题。
与会代表就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问题进行了三天的谈判,最终达成了《多哈宣言》,明确了WTO成员政府采取措施维护公共健康的主权权利。
《多哈宣言》第6条规定:“认识到在制药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缺乏生产能力的WTO成员方在有效实施TRIPS协定下的强制许可方面可能面临的困难,我们指示TRIPS协定理事会在2002年年底前找出这一问题的迅捷解决办法,并向WTO总理事会报告”。
四是《总理事会决议》。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直至2003年8月30日,WTO成员才就这一问题达成协议,即《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条款的理事会决议》(《总理事会决议》)。
文件规定,对于缺乏药品生产能力或药品生产能力有限的贫穷国家,可以进口其他成员方通过强制许可而生产的廉价仿制药品。
这一规定实际上豁免了出口方实施强制许可只能主要满足国内市场需要的义务,从而有利于贫穷国家在必要时更容易进口用于治疗艾滋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廉价仿制药品。
这是对TRIPS 协定和《多哈宣言》的一个重大发展,其实质意义在于突破了TRIPS协定第31条(f)1的限制,至少从理论上解决了缺乏或没有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的公共健康危机。
该文件称:“特定条件下出口方成员为生产必要药品并将其出口至‘合格进口方成员’而颁发强制许可的,其在TRIPS协定第31(f)条项下的义务被免除”。
《总理事会决议》从法律操作层面上界定了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口仿制药品的权利。
五是《修改TRIPS协定的议定书》。
为落实《多哈宣言》与《总理事会决议》中药品强制许可的指示,2005年12月6日,WTO各成员一致通过了修改TRIPS协定有关强制许可条款的决定。
该决定附属的《修改TRIPS协定的议定书》(《议定书》)与2003年《总理事会决议》在实质内容上完全一致。
按照《议定书》的规定,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WTO 成员可以授予其国内企业生产并出口特定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不再局限于供应国内市场。
简言之,《议定书》允许WTO成员可以为向“有资格进口的成员”出口药品的目的,授予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突破了TRIPS协定关于强制许可的药品只能供应本国市场的限制。
2012年3月,印度国家专利局根据印度制药业巨头Natco制药公司的申请,针对德国拜耳公司专利药品索拉非尼(商品名为“多吉美”)作出了同意进行强制许可的决定。
这是印度历史上颁发的首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拜耳公司对药物化合物索拉非尼拥有专利权。
索拉非尼被用来治疗晚期肾癌和肝癌,虽不能彻底治愈病人,但它的使用能延长晚期肝癌和肾癌病人的生命。
拜耳公司在2005年获得对索拉非尼的销售许可,2006年以商品名“多吉美”(Nexavar)在全世界推出其产品。
其在2007年8月1日收到了在印度进口和销售该药的许可证,2008年在印度推出该产品。
2008年3月3日,拜耳公司的索拉非尼在印度获得专利(No.215758)。
拜耳公司2008年没有在印度进口该药,2009年和2010年才开始小批量进口。
多吉美在印度的销售量保持在每月大约200人的剂量。
印度病人服用多吉美1个月的药费大约需5600美元,相当于印度薪水最低工人3年半的工资。
Natco公司是印度的一家仿制药制造商。
依照Natco公司的统计,印度至少有100,000名不同类型的肾癌和肝癌患者,此外,每年还有30,000位新病人被诊断患有这两种疾病,并有将近24,000位病人死亡。
拜耳公司提供的该药物数量仅满足了印度2%的肾癌和肝癌病人的需要。
Natco公司为此开发了制造索拉非尼所需的工艺,要求并获得了药监部门生产仿制药的许可,拟在2011年4月向市场推出。
Natco公司向拜耳公司请求给予自愿许可,拜耳公司拒绝给予许可。
鉴于拜耳公司未能使其药物被更多的人获得,Natco公司提出了强制许可申请。
经过权衡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基于拜耳公司确实未能以可获得和可负担的标准为该药物定价,而且也不能保证该药物在印度有足够的和可持续的供应,印度专利局局长于2012年3月9日作出授予Natco公司强制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