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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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迎下载支持.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产生的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编制的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

第三条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1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迎下载支持.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指定相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整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共享与服务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二)认定承担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三)审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项目2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迎下载支持. 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核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方案;(二)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三)督促本部门项目科学数据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整理和汇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项目数据汇交方案;(二)按照汇交方案组织整理项目数据,并按时完成汇交;(三)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共享与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提供科学数据汇交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二)协助项目组编制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3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迎下载支持.(三)负责接收项目科学数据,组织审核并提出验收意见;(四)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保管和安全;(五)开展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的不断推进,科学数据管理已成为推动科研成果及服务水平提升的重要手段,也是科研组织实现全面运行管理的前提。

为规范、改进科学数据管理,加强其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其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本办法。

一、科学数据的定义科学数据是指专业人员和机构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中收集的或者获取的具有理论价值、实用价值的信息,其中包括实验数据和计算数据等。

二、数据的搜集与提取(1)科学数据采集:科学数据的采集是指从现有科学研究资料中搜集、提取和分类有关数据,可以采用数据库搜索、实地调查等方式。

(2)数据提取:科学数据的提取是指从专业资料中提取有用的科学数据,通常包括对资料的读取和记录,通过分析和评价,从而提取出可以使用的有用数据。

三、数据的组织和整理(1)数据概括:数据概括是指将原始数据进行概括,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重新组织概括数据,以实现数据的统计分析。

(2)数据整理:数据整理是指对科学数据进行统一格式的编排,确保其格式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以便获取更准确的数据分析结果。

四、数据的存储数据存储是指将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格式存储在相应的设备或平台上,进行定期更新和保存。

一般来说,数据存储可以分为硬件存储和软件存储。

硬件存储是指将数据存放在硬件设备上,如磁盘、CD-ROM等,而软件存储则是将数据存放在软件平台上,如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系统等。

五、数据的共享科学数据的共享主要指将已经获得的数据发布到某种公共网络上供他人使用,也可以是将数据交由他人使用。

数据共享可以大大提高科研效率,解决重复劳动,促进科研成果快速推进,为科学发展做出贡献。

六、数据的安全科学数据的安全是指科学数据不受非法侵害,和不受意外损坏等。

科学数据安全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科学数据的采集、提取、组织和整理过程进行安全管理;(2)实行完善的科学数据共享机制;(3)建立、实施安全策略,保证数据安全;(4)建立严格的数据备份机制。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科学数据的管理对于科学研究的进行以及数据的重复利用至关重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数据的规模和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简要介绍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有效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1. 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性科学数据管理是指对科学研究中产生的数据进行系统的记录、存储、共享和重复利用的过程。

科学数据不仅是科研成果的核心部分,也是科学交流和合作的基础。

合理有效地管理科学数据可以提高科研过程的透明度、效率和可重复性,有助于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

首先,科学数据管理可以促进科学研究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对于科学家而言,公开和共享数据是展示研究过程和结果的必要条件。

通过对数据进行管理,可以确保数据的可信度和可访问性,使科学家能够更好地了解研究的方法和结果,并进行验证和评估。

其次,科学数据管理可以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

良好的数据管理可以使科学家更方便地访问和使用已有的数据,避免重复采集和处理数据的工作。

同时,通过规范和标准化的数据管理,可以减少数据处理的错误和偏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高科研成果的可靠性。

最后,科学数据管理有助于促进科学研究的重复利用。

科学研究是一个不断累积和进步的过程,通过对数据的有效管理,可以为其他科学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资源。

共享和重复利用数据有助于验证和复制科学研究的结果,推动科学知识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科学数据的重复利用还可以避免资源和时间的浪费,提高研究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2. 科学数据管理的办法(1)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计划:科学家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应制定数据管理计划,明确数据的采集、记录、存储和共享等方面的要求。

这可以帮助科学家更好地管理数据,确保数据的可访问性和可重复性。

(2)使用适当的数据存储和管理工具:为了有效地管理数据,科学家可以使用各种数据存储和管理工具。

例如,可以使用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仓库和云存储等技术手段来存储和管理科学数据,方便科学家的访问和使用。

《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总745期第十一期2021年4月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近日,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牵头研究起草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通用数据元》《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通用代码集》3项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正式发布。

参与标准起草的还有科技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等7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20个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和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研究机构。

3项国家标准研制计划于2014年由国标委下达立项,历经5年完成编制,2019年底经专家审查和投票通过后正式报批国标委,于2021年3月正式发布,由全国科技平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86)归口管理。

科技部高度重视科学数据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推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向科学数据中心汇交,将数据汇交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规范数据汇交管理,促进科学数据共享应用。

《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面对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的标准化需求,规范了科学数据汇交的原则,明确了汇交的管理主体与职责,确定了数据汇交的主要内容,提出了标准化的数据汇交流程,同时规范了通用数据元和通用代码集,对于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为做好科技计划项目数据汇交工作,平台中心积极组织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对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细化数据汇交流程,研发数据汇交在线系统,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开展科学数据汇交。

同时,依托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开设“数据汇交”板块,发布数据汇交政策要求及相关信息,为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支撑与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科学数据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

深刻把握大数据时代科学数据发展趋势,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突出科学数据共享利用,对进一步提升科学数据管理水平,提高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支撑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市科学数据管理制度,根据全市数据中心统一规划布局,统筹推动区域科学数据中心建设。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法人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应的科学数据中心、科学数据库建设任务,强化科学数据管理,切实解决数据孤岛问题,实现科学数据有效利用,发挥科学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为我市发展智能制造和打造智慧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共享机制科学数据汇交和共享机制建设是科学数据管理的关键。

要把区域科学数据中心作为推进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载体,根据全市数据中心统一规划进行布局。

建立科学数据分级管理和汇交共享机制,实行市科学数据中心、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数据分中心、有关单位科学数据库等多级管理,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和管理标准,实现科学数据有序整合汇交。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统筹推进我市各行业科学数据资源共享。

中美科学数据政策比较——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为例

中美科学数据政策比较——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为例

◎2022年第11期◎*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我国《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成效优化研究”(项目编号:19B563)研究成果。

中美科学数据政策比较——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为例*邢文明,杨玲摘要我国《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美国《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是目前仅有的两个国家层面的科学数据政策。

文章运用政策内容分析法,从一般信息、组织管理、业务流程等维度比较两项政策。

二者各有特点:《备忘录》关注科学数据的可用性,《办法》强调开放与安全并重;《备忘录》通过多种机制确保数据的可获取与可利用;《备忘录》重视公私合作,《办法》鼓励市场化增值服务;《备忘录》重视数据管理计划的制定。

文章提出完善我国科学数据政策的建议:引入科学数据开放的FAIR 原则,确保科学数据的可用性;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协同联动,实现科学数据价值最大化;将数据管理计划纳入科学数据管理政策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科学数据管理政策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引用本文格式邢文明,杨玲.中美科学数据政策比较——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为例[J].图书馆论坛,2022,42(11):113-121.Comparative Analysis of National Scientific Data Polici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 :A Case Study of Increasing Access to the Results of Federally Funded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RuleXING Wenming &YANG LingAbstract China ’s The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Rule (Rule )and The US ’s Increasing Access to the Results of Federally Funded Scientific Research (Memo )are the only two national scientific data policies at present.By means of policy content analysis ,this paper mak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two policie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general information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and business process.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two share several defining characteristics.The Memo focuses on the availability of scientific data ,while the Rule emphasizes both openness and security.The Memo ensures the availability and utilization of data through a variety of mechanisms.The Memo attaches importance to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while the Rule encourages market-oriented value-added services.The Memo pays atten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data management plan.On the basis of above analysis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and perfecting our country ’s scientific data policy are put forward :introduce the FAIR principles of open science data to ensure the availability of scientific data ,strengthen the collabor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ociety to maximize the value of scientific data ,incorporate the data management plan into the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policy.Keywords Increasing Access to the Results of Federally Funded Scientific Research ;The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Rule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policy ;scientific data open and sharing113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数据密集型研究范式的深入发展,科学数据作为重要的基础性科技资源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

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以下简称科学数据)的管理,有效推进数据研究、应用,促进科学产出最大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定义】科学数据是指月球与深空探测活动中所获得的科学与应用信息,包括地外天体遥感、就位探测与感知、空间观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科学数据的处理、存储、建档、申请、发放、应用研究、成果管理等,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月球与深空探测国际合作计划中产生的,中方获得的各类科学数据,除政府间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模式】科学数据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组织架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是科学数据的归口管理部门,委托探月与航天工程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对科学数据实施管理。

中科院国家天文台是工程中心的业务支撑单位。

第六条【工程中心职责】工程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制科学数据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中国探月与深空探测网()建立和维护科学数据信息平台,按月发布科学数据动态信息。

(三)对科学数据使用申请进行技术评议。

(四)确定公开发布数据的种类。

(五)汇总形成科学成果清单并发布。

(六)开展科学数据有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协调工程研制单位汇交科学数据。

(八)监督检查科学数据发布和使用。

(九)协调解决科学数据研究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和需求等。

第七条【国家天文台职责】国家天文台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科学数据接收、处理、解译、数据格式等技术操作细则。

(二)接收航天器发回的原始科学数据,处理解译后对生成数据产品存储。

(三)形成数据产品清单以及对应的应用规范说明。

(四)根据工程中心技术评议情况,完成相应科学数据的准备和发放。

(五)按月生成数据动态信息等。

第八条【其他单位职责】国家天文台以外的工程研制单位,应将获得的科学数据汇交至工程中心。

第九条【用户职责】科学数据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在应用和交流等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

附件3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产生的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编制的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

第三条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1—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指定相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整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共享与服务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二)认定承担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三)审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2—(一)审核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方案;(二)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三)督促本部门项目科学数据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整理和汇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项目数据汇交方案;(二)按照汇交方案组织整理项目数据,并按时完成汇交;(三)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共享与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提供科学数据汇交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二)协助项目组编制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三)负责接收项目科学数据,组织审核并提出验收意见;(四)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保管和安全;—3—(五)开展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草案)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草案)

第八条汇交的科学数据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性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按照某种需求系统加工的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等。

汇交科学数据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确定。

第九条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有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文本形式汇交。

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应制定汇交科学数据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汇交科学数据时应当附带呈送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科学数据的汇交计划等材料。

对于涉及已经获得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以及正在申请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的科学数据,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第十二条产生科学数据较多或以获得科学数据作为主要研究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提出项目申请书的同时,应当申报相关科学数据汇交计划。

第十三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在申请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中提出,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或论证评估时,对科学数据汇交计划也应当进行审查或论证评估。

第十四条应当制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书中没有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该项目建议书不予审查,可行性报告不予论证评估。

第十五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2、科学数据产生的方式;3、汇交科学数据的种类和范围;4、科学数据汇交的方式和期限;5、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6、科学数据的使用期限;7、科学数据的质量要求;8、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所确立的项目任务的一个正式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没有设立科学数据管理机构的,项目审批机构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指定项目所产生的科学数据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数据在当今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科学数据的正确管理是保证其有效使用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结合现行国内科学数据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办法和标准,以促进科学数据的安全管理,保障科学研究成果的准确可靠。

首先,建立科学数据管理机制。

本办法要求各科研机构从建立科学数据管理中心的角度出发,加强科学数据的探索、利用和管理,加强科学数据的保护,促进科学数据的安全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科学数据管理中心要求建立专业的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数据处理系统,对科学数据进行有效地管理。

其次,加强科学数据的安全防护。

本办法要求各科研机构建立合理的安全防护机制,防止数据外泄、恶意利用和篡改。

为保证科学数据的安全,要求采用多层次的安全措施,包括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采取安全反应措施、实施安全检测和风险防控等。

再次,提高数据处理水平。

本办法要求各科研机构严格遵守科学数据处理规范,改进数据处理技术,提高科学数据处理能力。

要采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对数据进行有效地分类和处理,以满足专业人士对科学数据的需求。

最后,强化科学数据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本办法要求各科研机构加强对科学数据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增强他们的数据安全意识,以便他们能够正确处理科学数据,保障数据处理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本办法的出台,将对提高科学数据管理质量、促进科学研究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科学数据管理应作为重要职责,各科研机构应及时建立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合理建立及完善科学数据管理机制,确保科学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真实性,满足科学研究的需求。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科学数据变得越来越重要,它们涉及到我们社会各领域的管理,科学数据管理也变得非常重要。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旨在通过系统地管理数据,确保数据的有效利用和保护,以提高社会的效率和提升数据的质量。

一、数据收集科学数据的收集是科学数据管理的基础,可以分为自动收集和手动收集两种。

在自动收集方面,可以采用计算机系统、传感器等设备实行远程采集,因此,可以更有效地收集大量数据。

而手动收集通常指采用人工方式实施的试验和调查,人工收集的数据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现实情况,但比自动收集所需的时间更长。

二、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是科学数据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主要目标是将原始数据转换成有价值的信息,以支持科学研究和业务分析。

科学数据分析的基本方法包括描述性统计分析、回归分析和结构方程模型等,它们可以用来了解特定数据集的特征状况,从而为科学研究提供有价值的洞察。

三、数据安全保护鉴于数据存储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侵害,数据安全也是科学数据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

具体而言,常用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包括访问控制、安全备份、系统监控、数据加密等,旨在确保数据的安全存储和有效利用。

四、数据共享数据共享是科学数据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为科学家和其他研究者提供合理、方便和安全的数据访问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

数据共享主要分为开放数据共享和闭放数据共享两类,两者分别是用户自由访问数据和授权受限访问数据,都可以有效地利用数据资源,帮助促进社会发展。

五、总结科学数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任务,它旨在有效地收集、分析和管理数据,以提升数据的质量,提高社会的效率。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共享四大部分,是一种系统性、有效控制和保护数据的有力工具。

相信作为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一环,它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保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17•【文号】国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3月17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四)负责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全文内容《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是20xx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

下面橙子为大家分享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四)负责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

第八条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二)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四)统筹规划和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国科发计字[200320032003]]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切实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进展,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三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情况,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系指科技部归口管理并由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中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属于重大成果。

二、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表(附件1),并按计划管理渠道向科技部的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机构”)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前景情况。

计划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为重大成果的向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成果管理机构”)报告。

对确定为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及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成果的管理。

对于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及未取得预期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地发挥科学数据的战略资源作用,支撑自治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开放、谁受益”和分级分类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自治区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牵头负责全区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依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规范制定自治区的相关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协调推动自治区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三)统筹推进自治区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四)负责全区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五)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区科学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六)指导全区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第九条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盟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二)督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四)根据自治区信息化、大数据发展统一部署,鼓励利用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和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或科学数据网络管理系统,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并按要求将数据汇交至自治区科学数据中心;(五)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科学数据管理对于科研的质量至关重要,是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性工作。

如何科学有效地管理科学数据,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发挥最大效益,已成为当前科研机构及企业应用信息技术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定义科学数据管理,是指根据科学研究的特点,建立有效的信息技术平台,在系统规范的管理流程中实施数据收集、数据质量管控、数据存储和数据分析,从而实现企业科研信息的可控使用,最终达到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的一种管理方式。

二、数据收集科学数据收集是科学数据管理的基础步骤,实现了科研信息的有效收集,避免了因缺少数据而导致的决策失误。

在科研数据收集中,可采用自动采集和手动采集两种方式,比如采用传感器、软件和机器人等设备自动收集相关信息,也可运用人工收集的方式,如采访、实地调查等。

三、数据质量管控数据质量管控是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环节,可有效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避免因收集到失真数据而导致的结论失真或不科学。

具体实施中,可以采用各种统计工具和方法进行检查,比如统计数据可靠性和可重复性、判断数据的内容有效性等,及时发现和改正数据质量问题,以提高数据分析的准确性。

四、数据存储科学数据存储是将收集到的数据安全、可查询、可利用的存储原则,是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部分。

主要包括信息记录、存储形式、存储格式等。

通常情况下,采用分层次的可重复性安全性等来进行存储,让有效保障数据安全,满足使用者在数据分析中的需求。

五、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是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部分,是将科学数据运用在实际应用中,分析数据特征,发现数据间的关系和规律,从而获得有效的结论的过程,有助于企业或科研单位有效采取测试和决策措施,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成功几率。

常见的数据分析方法包括统计分析、多元分析、回归分析等。

六、总结科学数据管理是科学研究进程中实施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包括数据收集、数据质量管控、数据存储和数据分析四个重要部分,通过强化现有的信息技术,高效地收集、管控和分析科学数据,有助于科学研究取得更大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国内外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研究进展

国内外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研究进展

第1卷第3期2019年9月Vol.1,No.3Sept.2019农业大数据学报Journal of Agricultural Big Data国内外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研究进展柏永青1,2,3杨雅萍1,3*孙九林1,3(1.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100101;2.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100049;3.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国家地球系统科学数据中心,北京100101)摘要:科学数据是信息化时代重要的战略资源,高效管理和广泛流通是提升科学数据资源价值的关键途径。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科技计划的大量投入促使科学数据资源数量日益激增,对信息时代的科学数据管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随着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转变,国内外对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各类数据管理机构和政府支撑部门通过建设数据集群、完善保障措施、优化发展理念、加大资助力度等方式,不断推动科学数据管理和共享走向成熟。

本文通过综合调研国内外科学数据管理的理念、政策、实践及成果,分析总结了国际上科学数据管理的先进经验,对标我国同类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提出了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科学数据管理发展的方向和建议:(1)建议持续规范各类科学数据资源管理,完善保障机制,提升标准化程度;(2)建议加强对数据资源的深层次挖掘,实现从数据到信息、知识、智慧和决策的升华;(3)建议加强数据科学技术人才培养,从政府层面落实数据科学家计划,为科学数据管理提供人才支撑;(4)建议拓宽国际合作渠道,加强合作的力度和广度,提升现有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的国际影响力,为我国数据科学发展建设提供战略指导,为信息化时代的综合国力提升凝聚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科学数据;数据管理办法;数据共享;数据平台;数据管理;科学数据管理;开放获取;数据评价中图分类号:G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6369(2019)03-0005-16引用格式:柏永青,杨雅萍,孙九林.国内外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研究进展[J].农业大数据学报,2019,01(03):5-20.Bai Y Q,Yang Y P,Sun J L.Advances in the Study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Meth‐ods[J].Journal of Agricultural Big Data,2019,01(03):5-20.DOI:10.19788/j.issn.2096-6369.190301收稿日期:2019⁃07⁃15基金项目: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A类)——地球大数据科学工程(XDA19020304),中国工程院战略咨询研究项目——智慧农业发展战略研究(2019-ZD-5),国家地球系统科学数据中心()(2005DKA32300),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地理资源与生态知识服务系统()(CKCEST-2019-1-4)第一作者简介:柏永青,男,博士,研究方向:地球系统科学数据共享;Email:baiyq@通讯作者:杨雅萍,女,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地球系统科学数据共享;Email:yangyp@6农业大数据学报:专刊——科学数据管理第1卷第3期Advances in the Study of Domestic andForeign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MethodsBai Yongqing1,2,3Yang Yaping1,3*Sun Jiulin1,3(1.State Key Laboratory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System,Institute of GeographicScienc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Research,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Beijing100101;2.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Beijing100049;3.National Earth System Science Data Center,Institute of Geographic Scienc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Re‐search,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Beijing100101)Abstract:Scientific data are important strategic resources in the information age.Efficient management and wide circulation can critically enhance the value of scientific data resources.Rapi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evelopments and large investment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s haveled to an explosion in the number of scientific data resources,which poses a greater challengeto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The transformation from industrial society to information soci‐ety increases the importance of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domestically and internationally.Many data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promote robust scientific datamanagement and sharing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data clusters,improvement of securitymeasures,optimization of development concepts,and increased funding.This paper analyzesand summarizes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based ona comprehensive survey of the concepts,policies,practices and achievements of scientific datamanagement at domestic and foreign institutions.It proposes future directions and suggestionsfor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in China.Recommendations for the futureinclude the following:(1)Continuously standardize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variousscientific data resources to ensure a mechanism to improve the standardization level.(2)Strengthen deep mining of data resources to realize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data to informa‐tion,knowledge,wisdom and decision-making.(3)Strengthen dat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l‐ents training,implement data scientist programs from the government level,and provide talentsupport for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4)Broade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channels,strengthen cooperation,promote the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of existing national science datacenters,provide strategic guid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data science in Chi‐na,and build core competitiveness to enhance the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 in the infor‐mation age.Keywords:scientific data;data management methods;data sharing;data infrastructure;data management;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open access;data evaluation第3期柏永青等:国内外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研究进展1科学数据与科学数据管理科学数据是指人类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科学领域通过实验、观测、探测、调查、挖掘等途径获取积累的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基础数据及衍生数据[1],能够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变化规律[2-3]。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科学数据的收集、存储、管理和分享,提高科学研究的可重复性和可信度,制定本《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科学数据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研究的进展,保障科研活动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科学研究中的所有数据收集、存储、管理和分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学实验数据、统计数据、观测数据等。

第二章数据收集和存储第三条数据收集原则科学数据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数据采集过程应当合法、规范、可信。

2. 数据采集应当尽可能全面、准确、可重复。

3. 采集数据应当尊重被采集对象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四条数据存储原则科学数据的存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数据存储的设施应当具备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存储应当有备份机制,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3. 数据存储应当有良好的分类、命名和索引机制,方便检索和使用。

第五条数据存储格式科学数据的存储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数据存储格式应当是开放和标准化的。

2. 数据应当以可读性和可解释性的格式进行存储。

第三章数据管理和分享第六条数据管理原则科学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数据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组织和管理。

2. 数据管理应当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3. 数据应当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数据的时效性。

第七条数据分享原则科学数据的分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数据分享应当尊重数据的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

2. 数据分享应当遵循适当的许可协议和规定,明确数据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3. 数据分享应当注重隐私保护,保护个人和机构的隐私和敏感信息。

第八条数据分享平台为了方便科学数据的分享和交流,应当建立科学数据分享平台,提供方便快捷的数据、和交流的功能。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第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科学数据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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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印发(附全文)2018年04月03日17:04
来源:
中商产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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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显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以下为《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

第八条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
(二)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四)统筹规划和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部门(地方)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五)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十条科学数据中心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由主管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立,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工作;
(二)负责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三)保障科学数据安全,依法依规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四)加强国内外科学数据方面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一条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

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在国家统一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基础上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三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应出具汇交凭证。

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机制;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国内外学术论文数据汇交的管理制度。

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

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汇交。

第十六条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加强统筹布局,在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基础上,优化整合形成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第四章共享与利用
第十九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法人单位应根据需求,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出版和传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员整理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三条科学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四条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法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学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数据下载的认证、授权等防护管理,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

对于需对外公布的科学数据开放目录或需对外提供的科学数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法人单位和科学数据中心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

第二十九条科学数据中心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对重要的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涉及国防领域的科学数据管理制度,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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