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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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租赁综合管理和规范经营,保证各租赁单位的稳定经济效益,共同维护川南大草原的良好声誉,特制定以下条例,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商家有义务遵守。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川南大草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租赁(包括合作经营)川南大草原园区所属范围内经营性项目(以下简称为“合作项目”)的商户(以下简称为“合作商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内容

企业资质

1.合作商家应合法经营,必须取得政府各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许可证明和资质证明。在与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在合作合同签订时未办理相关工商、税务手续的,必须在签署合作合同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2.合作商家必须遵守国家税法及相关税务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税款,服从税务稽查人员的管理和核查,做到守法经营。

3.合作项目的合作期在一年以上的,合作商家应对其营业执照每年进行年审,在有效经营期内合法经营。

4.合作商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用工手续。

5.合作商家应遵循诚信经营的原则,所经营的各类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合作商家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提供优质服务。

各合作商家应自觉遵守以上有关合法诚信经营的要求与规定。如有违反,公司将视其违规程度对合作商家处以200-500元罚款或停业整顿的处罚,违规行为特别恶劣或对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的,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将违规合作商家清除出景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权利。

经营品种和范围

1.合作商家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经营品种和范围,保持自己的经营风格,明码标价。如需更改或增加经营品种,需到公司登记备案。

2.各合作商家之间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合作项目的定价和变价须经公司运营部书面审核签字后方可执行。

合作商家如有违反,公司有权没收超范围经营商品,每个品种罚款人民币200-500元,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知识产权与品牌维护

1.未经公司授权,合作商家不得经营带有川南大草原名称、商标标志、吉祥物标志或公司所属其它知识产权的商品,违者将按侵权处理。

2.合作商家在宣传活动中需要使用川南大草原的名称、商标、吉祥物、公园图片声像资料时,应先获得公司的授权并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审查。

3.合作商家应自觉维护公司和川南大草原的品牌形象,在公司园区内的任何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川南大草原的品牌形象和经营利益。

各合作商家应自觉遵守以上有关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要求与规定。如有违反,公司将视其违规程度对合作商家处以500-5000元罚款或停业整顿的处罚,违规行为特别恶劣或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将违规企业清除出景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权利。

合作场地的装修装饰、维修和验收

1.合作经营场所的设计、装修、日常维修须严格遵照合作合同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的用途和功能经公司确认后不得随意改变。

2. 合作商家在装修、改造、扩建前必须向公司运营部、

综合部进行申报,批准后方可施工。

3.合作商家的装修风格须与园区的整体装饰氛围相协调;内部装修方案及效果图须书面报公司运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4.合作场地装修完毕,经过公司相关专业人员验收后,

合作项目方可开始营业。

5.合作商家必须保证房屋设施安全及正常使用。因故意

或人为过失造成经营场所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合作商家应负责

修理和复原,同时公司有权按毁坏程度进行处罚。

6.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合作商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及附属设施。

各合作商家应自觉遵守以上有关设计、装修的要求与规定。如有违反,公司将视其违规程度对合作商家处以500-1000

元罚款或停业整顿的处罚,违规行为特别恶劣或对公司景区整

体风格布局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将违规

企业清除出景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权利。

消防及安全管理

1.合作商家必须指定一位负责人为合作项目的安全责

任人,全面负责合作项目、场所及员工人身安全。

2.合作商家必须与公司运营部签订《景区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有违规按照《景区安全管理责

任书》进行处理。

3.合作商家及其员工须严格遵守公司在安全方面的各项

规定。合作商家必须制定各项具体的安全及消防措施和工作标准,经公司安委办审批后实施。

4.合作商家的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的安全消防

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合作商家的在岗员工必须参加公

司组织的其他安全培训。

5.合作商家必须制定每周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天的消

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用书面排班的形式,将安全责任表交运

营部存档。一旦发生火警,运营部将追究当日安全责任人和承

租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事故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合作商家必须遵守公司的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规定。合作项目所有用电设备的新装或迁移及动火作业均须向公司运

营部、综合部、物业部。在经营场所内,合作商家不得私自接

拉电源或随意改动已安装好的用电设施;不得随意增加电器及

用电负荷,违者罚款人民币200-500元。

7.合作商家负责经营场所内所有消防安全设施的购买、维护和管理,不得在防火通道上摆放货物,违者罚款人民币

100-500元。

8.合作商家负责经营场所内的秩序维护,一旦发生治

安事件,应立即上报公司安保部。

9.每天营业结束后,合作商家经营场所必须切断电灯、空调、风扇电源和锁好门窗,违者罚款人民币50-100元,私自

撕毁公司安保部封条者加罚一倍。

10.使用煤气的合作商家,必须严格遵守用气操作规程,用气完毕后,必须把风机、火种、气阀门关闭,违者罚款人民

币100-500元,如造成事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11.公司运营部定期和不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合作商家应积极配合公司和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不得阻挠和隐瞒。对于不合格项,合作商家应立即整改。

合作商家及其员工须严格遵守以上有关安全的要求与

规定。如有违反,公司将依照《景区安全管理责任书》予以处罚。

卫生及食品安全管理

1.合作商家负责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及食品卫生

安全管理。合作商家必须与公司运营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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