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处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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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

处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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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处理实务

——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熊玮

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不管基于何种原因被裁定宣告破产,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就意味着资不抵债。如此一来,不但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受损,而且员工面临失业。对于一些大中型国有或者民营企业破产造成大量的员工失业的状况,如果管理人不能审时度势,及时妥善处理职工问题,不但会阻碍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时妥善处理破产企业的职工劳动债权问题,对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清算工作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根据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破产清算的实践经验,针对以消灭企业主体资格为目的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处理职工劳动债权问题进行探讨,期望对从事相关业务的同仁有所裨益。

一、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定义及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四十八条规定,破产企业劳动债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之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宜对该条作扩大解释,即破产企业劳动债权应包含除上述法律规定列明的项目之外,劳动法律及其有关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的和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

二、破产企业劳动债权处理流程

(一)调查核实职工身份

(二)调查核实劳动债权

(三)公示劳动债权,处理异议

(四)劳动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五)清偿劳动债权

三、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处理

(一)调查核实职工身份

企业被裁定宣告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接管破产企业。在接管企业之后,对企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将有关职工的资料,比如企业建立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档案、职工异动单、社会保险档案、工资福利发放资料等全部进行清理,作为调查核实职工身份的第一手资料。职工身份调查主要从真实性和连续性两方面进行,调查的原则是在证据缺失或者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

1.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调查

对于职工身份真实性的调查,国企和民企没有差别。国企是原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有着严格的用人用工制度和相对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所以,对于国企职工身份真实性的调查难度相对较小,可以从企业职工基本档案、职工调动档案、社保档案、招工文件以及政府文件等资料着手,综合材料对企业职工身份进行调查核实。当代民企虽然绝大多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但“有法不依”、空有其表的现象普遍存在。大部分民企没有实际意义上的职工档案,大多数没有按照劳动法律制度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的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订,更不要说是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那些管理制度相对健全和规范的民企,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调查可以参照国企的调查模式。而对于那些制度缺乏,管理不规范的民企,建议采取分步调查的方式对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首先调查公司的自有档案及资料,比如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名单、企业职工花名册及考勤表、车间线组的名册及考勤表、职工异动单、工资审批单及发放单、企业统一开立的工资账户、按件计酬的计件统计单等;其次向对企业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进行调查。调查该机构保存的有关企业和职工的信息,比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备案信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名单和缴详细费情况、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用工信息和个人求职信息等。

2.职工身份的连续性调查

在对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调查的同时,还应对职工身份的连续性进行调查。连续性调查一是印证职工身份的真实性,二是核实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为计算工龄和经济补偿金等提供依据。职工身份的连续性可以根据

劳动合同的连续性、职工花名册的连续性、车间线组考勤的连续性、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的连续性、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在对职工身份进行调查时,建议采取分步调查的方式,以企业自有材料和档案为立足点,借助企业非自有材料,对职工身份进行认定,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参加工作时间及工作年限等。

(二)调查核实劳动债权

调查核实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是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核心工作,是一项非常繁杂而细腻的工作,对正确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包括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界定、劳动债权的初步调查、职工工作年限的调查、工资水平的调查、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的调查、代扣代缴费用的调查、经济补偿和劳动赔偿的调查等。

1、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界定

要对破产企业劳动债权进行调查,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破产劳动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破产劳动债权的范围。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集资款,如经管理人调查核实的可以参照劳动债权处理,利息约定过高的部分不予保护。同时,《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那么,根据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破产劳动债权应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在企业破产受理之前所欠;二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包括参照劳动债权处理的债权);三是未超过诉讼时效。

2、劳动债权的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职工劳动债权的目的是掌握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大致数据,为核查职工劳动债权做准备。在调查职工劳动债权之前,管理人可以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时针对劳动债权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管理人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调查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初步依据,结合企业财务会计材料,从员工工资及福利等发放情况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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