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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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标通知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中标人有和拘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拘束力。依照〈合同法〉是对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相互约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了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废标,改为由其他人中标的,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给投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定金补偿部分还应该给予赔偿。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如:声明或以行为表明不承担招标项目的,则无权索回履约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定金补偿部分还应该给予赔偿。

8、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对中标项目是否可以转让?

广义的转让合同,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又分全部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和部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转让中标项目(也称“转包”),则仅指全部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当事人一方(中标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转让合同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合同:(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由于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时,除价格因素外,主要考虑的是中标人的个人履约能力;同时为了防止中标人通过层层转让合同坐收渔利,确保工程质量,因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作出了不得转让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将中标项目肢解成小部分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只是转包的一种“零售”形式,本质上仍属转包,因而也在禁止之列。

9、关于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的慎用及建筑项目分包的法律规定?

①、是否分包由投标人决定,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②、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招投标法对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未做具体界定,还需要投标人根据投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③、如果招标人对分包不放心,完全可以不选择有分包内容的投标人中标。这方面需要投标人尤为谨慎。

关于建筑工程的分包,《建筑法》中有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分包的,如果确需分包,第一:需经建设单位认可;第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完成;第三:必须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四:建筑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第五:分包单位对总承包负责;第六: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什么叫项目的主体部分和关键性工作?

依照有关规定,项目的主体部分和关键性工作,是指一个整体项目中,影响其主要功能的或者独立发挥其功能的装置、设备、构建物基本结构的部分及相关的工作。

11、建筑项目分包的慎用及连带法律责任

招标合同是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标人应当履行和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即使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招标人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中标人也得对分包工作向投标人负责。这就要求中标人应当慎重选择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管理,特别是对质量与安全的管理。

一般来讲,分包合同是中标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人与招标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因分包工程出现问题,中标人在向招标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分包合同向分包人追偿。但为了维护招标人的权利,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所以招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中标人与接受分包的人作为债务人时,均负有向作为债权人的招标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针对分包项目),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

12、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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