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提升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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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提升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矿井主提升系统是煤矿机电运输关键环节,为加强矿井主提升系统的综合管理,确保主提升系统安全、经济、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矿井担负主要提人、提物任务且滚筒直径在1.2m及以上的提升绞车及其配套装置的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安全责任划分: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管理责任的原则,各单位明确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安全体制建立: 矿井和公司必须明确主管矿井主提升系统的负责人,矿井机电主管部门和主管(区)队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条按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对设备的选型、改造、新装、移装后的调试和验收进行规范管理。设备选型、改造必须公司组织方案论证,所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第六条主提升系统的安装、改造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厂家技术文件要求进行。

第七条新安装、移装、大修和重大技术改造后的主提升系

统,必须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第八条新安装、移装及重大技术改造后设备和系统的各项制度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均要及时完善修订,做到完整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第九条各矿井应根据提升机设计及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能力核定,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能力生产。

第三章基础管理

第十条主提升系统必须做到一台一档,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一)绞车说明书

(二)绞车总装配图

(三)提升系统图

(四)电气系统图

(五)润滑系统图

(六)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七)技术测定与探伤报告

提升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润滑系统图、制动系统图、提升装置的主要技术特征参数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在井口要公布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及每罐乘人数量(箕斗载重量)等,严禁超载重和超载重差运行。

第十一条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主提升系统的相关制度,并悬挂在绞车房:

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图表、干部上岗检查制度、保护装置定期检查试验制度、事故分析追查责任制、要害场所管理制度、防火制度、钢丝绳检查验绳制度、井筒装备检查制度、防坠器检查试验制度等。

第十二条绞车房内必须有以下记录,并按规定认真填写:(一)设备运行记录

(二)司机交接班记录

(三)机电设备检修记录

(四)巡回检查记录

(五)干部上岗检查记录

(六)钢丝绳检查、检验和更换记录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八)井筒装备检查记录

(九)外来人员记录

(十)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操作维修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绞车司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新安装、技术改造后的设备投运前要及时对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合格

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绞车及配套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要求,有“MA”标志。

第四章装备及安全保护、设施

第十五条主提升系统装备及安全保护、设施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升绞车必须具有下列安全保护装置,且动作灵敏可靠:

1. 防止过卷装置

2. 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3. 防止过速装置

4. 限速装置

5. 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

6. 闸间隙保护装置

7. 松绳保护装置(该保护应与受煤仓的给煤机闭锁)

8. 满仓保护装置

9. 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10. 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11. 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12. 绞车后备保护

13. 斜井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

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形式。

主副井提升系统应安装能监视箕斗装卸载和罐笼进出人员情况的工业电视,安装位置便于司机观察,显示清晰。

(二)制动系统

1.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常用闸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保险闸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必须能自动抱闸并同时自动切断提升装置电源。

2、液压制动系统应按厂家技术文件和大型固定设备液压制动系统的相关要求执行。

3、双滚筒提升绞车的2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必须分开。

4.提升绞车除设有可靠的机械制动闸外,还应设有电气制动装置。提升人员和有负力提升时,应装设动力制动装置;主井应装设低频制动,除人工投入运行外还能自动投入闭环运行。

5.保险闸或保险闸第一级由保护回路断电时起到闸瓦接触到闸轮上的空动时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1条规定。

6、常用闸和保险闸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2条规定。

7.立井和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绞车的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3条规定。

8.斜井提升或立井提升绞车的盘式制动装置应能实现二级制动功能,且二级制动的压力和时间符合厂家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9.液压控制系统具有润滑油泵启动与主控制器的闭锁及润滑油的欠压和制动油的过压、超温保护装置。

10.机械、电气制动系统均为故障安全型,即任一环节故障时,系统保持制动状态。

11.定车装置应能在调整滚筒位置或修理制动器时可靠的固定住滚筒。

(三)提升容器

1.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0、381条规定。

2.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有可靠的防坠器。

3. 优先采用上开式箕斗。

(四)钢丝绳

1.钢丝绳必须按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采购,如:钢丝绳型号、厂家等。

2.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规定。

3.每卷钢丝绳必须有“MA”标志。

4.新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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