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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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民航电信人员执照考试通信导航理论试卷(练习题库)

2023民航电信人员执照考试通信导航理论试卷(练习题库)

民航电信人员执照考试通信导航理论试卷(练习题库)1、具有储存磁场能量这种电磁特性的元件为()。

2、电流参考方向是人为标出。

今电流表指针正向偏转,示数10A。

6、一段导线的电阻与其两端所加的电压之间()。

7、在三相电路中,三相对称负载为星形连接,三相电流均为4A,则中线的电流为()。

8、半导体材料是指()等物质。

9、在二极管伏安特性中,没有()特性。

10、某三极管各电极电位为VE=0V、VB=4V、VC=12V,由此可判断该三极管()。

11、在某放大电路中,测得三极管静态电位VBE=0.2V、VCE=4V,则这只三极管为()。

12、所谓放大器工作在闭环状态,是指()。

13、负反馈的作用之一是()。

14、功率放大器采用乙类放大器的目的是()。

15、集成运算放大器是一种()耦合放大器。

16、在正常情况下,调幅度总是()。

17、已知FM信号的调频指数为3,未调载波振幅为10伏,则此FM信号平均功率为()瓦。

18、在下列器件中,哪些器件需要用紫外线进行信息的擦除()。

19、谐振回路中,当电感中的电流值()电容中流过的电流值是电路发生谐振。

20、如果电线为对称的三相四线制交流电,则流过中线的电流为()。

21、变压器输入功率为10W,输出功率为9W,则变压器的效率为()。

22、变压器输入功率为25W,输出功率为23W,则变压器的效率为()。

23、二进制计数器的进位法则是()。

24、由二进制代码表示为十进制的方法称为()代码。

25、在数字电路中能够存放二进制数码的电路称为()。

26、对8个信号进行编码至少需要()位数据。

27、对10个信号进行编码至少需要()位数据。

28、通过D/A转换器可以将()。

29、 D/A转换器的精度取决于()。

30、要进行数据的A/D转换一般要经过()才能完成。

31、为了提高接收机的灵敏度,尤其是在外来信号很微弱时,增益控制电路应采用()。

32、可以使用()抑制“零点漂移”。

33、一个电阻元件R,当I=-5V,u=2V,则该元件()。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9号)《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28日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依据。

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

第四条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配置和管理相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准确、及时、连续、可靠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五条组织与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保障可靠、服务优质的方针,遵循科学配置、协调运行、集中统一、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通信导航监视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水平。

对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机构第八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提供。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具有满足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需要的,持有有效执照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三)具有开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仪器仪表、备件、器材和工具;(四)具有必备的有关通信导航监视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信的组织与实施第一节地面业务通信第二节场移动通信第三节有线通信第四节地空通信第五节航务管理通信第六节对空广播第七节机要通信第八节正常飞行的通信保障第三章导航和雷达保障的组织与实施第一节机场导航、航路导航、监视雷达第二节导航雷达设备的设置和使用第三节正常飞行的导航雷达保障第四章专机和特殊情况下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第一节专机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第二节特殊情况下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第五章技术管理第六章业务管理制度第七章业务技术培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基本依据。

民用航空各级领导、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的全体人员和使用通信导航雷达设施的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通信导航雷达工作是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迅速、准确、可靠地为民用航空提供通信导航和雷达服务。

第三条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基本任务:(一)规划并组织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建设。

(二)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地面之间、地空之间的通信保障。

(三)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和雷达保障。

(四)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备的管理、运行和维修。

(五)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人员的在职业务训练。

①根据民航局令第5号,1982年12月21日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工作条例》自施行之日起废止。

——编者注第四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划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建设,制定统一的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章制度,规定通信导航和雷达台站人员定额和技术标准,编制全国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技术规和技术资料。

(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组织本地区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建设,制定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补充规定,编制和管理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技术资料。

中国民航通信导航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中国民航通信导航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1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维护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民用航空地面通信导航监视系统和设备(以下简称设备)运行管理的组织与实施,全体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基本任务包括:(一)组织与实施设备的运行,使设备按规定的技术指标正常工作,提供高质量的通信导航监视保障。

(二)组织与实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实行以预防为主,定期维护和计划检修并重的原则,确保设备的性能指标、环境条件符合规定。

(三)组织与实施设备、器材、仪表和工具的保管及零备件和器材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各级通信导航监视主管部门,必须负责设备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建立岗位责任制或承包责任制,征集使用部门的意见,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五条各类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应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所管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操作程序和维修方法,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和考核,取得相关执照,才能参加值班或维修设备。

凡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独立工作。

第六条已经投入使用而需要停工维护和修理的设备,必须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经过修理,但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工作。

第七条全体通信导航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定,定期检查安全和防护用品,密切注视设备的危险征侯,认真查找原因,迅速排除,确保人身、设备、工具和仪表的安全。

第八条本规程的附件是实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细则,本规程的附件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程附件尚未包含的设备,另作补充规定。

第二章设备的运行第一节设备运行的组织第九条通信导航监视系统和设备的运行属于系统运行。

设备运行不能低于最低运行标准。

第十条台站是组织和实施通信导航设备运行的基层单位。

各台站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订岗位责任制和值班制度; 按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统计设备运行质量指标; 分析可能引起设备运行不正常的因素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差错,杜绝事故的发生,保证设备按规定安全运行。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章与技术标准介绍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章与技术标准介绍

所有为航空器使用的各类型无线电导航设施设备,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飞行校验或者验证(检验 规则)
监 视
•监视的任务是对航空器及其他目标进行可靠的探测, 提供准确的航空器及其他探测目标的位置、状态和 告警信息 •监视设备包括信息探测系统信息探测系统包括一次监视雷 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多点定位系统、信息处理 与显示系统。
制定目的和依据
目的:为了规范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保障民用航 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是指导通信 导航监视工作的基本法
适用范围和规范对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 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供通信导航 监视服务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活动 规范对象:是组织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依据。 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与通信导 航监视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CCAR-115TM的修订背景
•民航管理体制变革 (政事分开 运行一体化) • 技术的进步 • 设备的更新换代 •建设民航强国的需要 2009年开始启动修订,目前已完成征求意 见,即将颁布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章节结构
• • • • • • • • •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 机构与人员 设施与设备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运行管理 飞行校验与验证 资料管理 新技术应用 法律责任 附则
服务保障组织体系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组织体系由全国通信导 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地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保障单位和本地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等 三级服务保障单位组成 •地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可以同时承担 所在机场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引言: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是负责监控民航航班、导航飞行器的重要设备,确保航空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为了保障雷达设备正常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制定和严格执行工作规则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着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的工作规则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提高其运行效率和安全。

一、工作时限与休息制度1. 工作时限:雷达操作人员为了保持高度的注意力和工作质量,不应连续工作超过6小时;2. 休息制度:每工作2小时连续工作1小时,累计4小时后休息30分钟,确保身心得到充分的休息。

二、设备维护与巡检1. 设备维护:维护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维护计划进行例行维护,及时更换老化或损坏的部件;2. 巡检:每日雷达工作前,应进行仔细巡检,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确保无故障情况。

三、操作规范1. 操作流程:雷达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手册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动操作流程;2. 数据记录:雷达操作人员应及时记录重要的航班数据,如航班号、位置和高度等;3. 级别识别:雷达操作人员应准确识别不同航班的级别,如民航、军航和私人航班等,以确保优先级处理;4. 紧急事态响应:雷达操作人员应掌握应对紧急事态的处理方法,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人员。

四、灾害应急预案1. 危机响应:针对可能出现的空难或其他重大事故,雷达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事先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2. 联动协同:与其他相关机构建立灾害应急预案的联动机制,做好信息的共享与协调;3. 心理辅导:灾害发生后,雷达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及时接受心理辅导,以减轻心理压力。

五、技术培训与考核1. 技术培训:雷达操作人员应经常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课程,提高自身技能水平;2. 考核制度:定期对雷达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能力考核,确保其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在一定范围内。

六、数据保密与安全1. 数据保密:雷达操作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将操作数据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2. 安全措施:为了保障雷达设备的操作安全,工作人员应遵循所有安全规定,如穿戴安全装备、遵守操作规程等。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2006-1-5- 1 -为了确保民用航空终端区、航路导航系统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中国民航总局、中国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

经过多年的运行实践,这些法规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已具备了一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有效地保证了导航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是从事民航导航系统技术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必备的基础知识。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是机场属地化后,民航导航系统体制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为了确保飞行安全,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业务管理知识的学习和普及,持续保障导航系统工作程序的规范化以及设备的可靠运行,导航业务工作指南应运而生。

本指南在对导航业务管理工作中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同时,也对现有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进行了汇编。

本指南适用于仪表着陆系统(ILS)、全向信标/测距设备(VOR/DME)、无方向性信标(NDB)、指点信标(MB)等导航系统、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本指南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编制,通信导航监视处负责解释。

- 2 -前言 (2)1. 导航台站建设 (7)1.1 预可行性研究 (9)1. 2 可行性研究 (9)1.3 选址 (10)1.4 初步设计 (17)1.5 选购设备 (18)1.6 建设 (20)1.7 频率、呼号申请 (21)1.8 飞行校验 (22)1.9 项目验收 (23)1.10 投产开放 (23)2. 导航台的飞行校验 (25)2.1 定期飞行校验 (25)2.2 不定期飞行校验 (27)3. 设备运行工作条件 (29)3.1人员 (29)3.2 设备 (29)3. 3 备件、仪表及工具 (30)3. 4 制度 (31)4. 设备停工报告 (31)4.1 设备故障报告流程 (32)4.2 进度报告 (34)4.3 停工检修 (34)5. 设备的开放与关闭 (34)5.1 设备关闭 (35)5.2 设备开放 (36)6. 运行管理 (38)6.1 导航设备资料的管理 (38)- 3 -6.2 运行报告 (38)6.3 导航台设备的鉴定 (39)6.4 导航台站的撤消 (41)附录1:中国民用航空法附录2: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附录3: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5号附录4: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7号附录5: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民航总局令57号附录6: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8号附录7: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11号附录8: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3号附录9:民航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号附录10: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 4003-1996附录11:飞行校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2003-2000附录12: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1部分:- 4 -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MH/T 4006.1-1998附录13: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2部分: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MH/T 4006.2-1998附录14: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3部分:测距仪(DME)技术要求——MH/T 4006.3-1998附录15: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4部分:无方向性信标(NDB)技术要求——MH/T 4006.4-1998附录16:NM3710型仪表着陆系统外场测试仪-JJG(民航)0085-2005附录17: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维护规程附录1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物资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MD-TM-2004-2附录19:关于下发《民航空管系统设备运行状况信息通报规定(试行)和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抢修及应急预案协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总局空发[2000]10号附录20:关于归口办理频率规划和指配的通知(1995年8月2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1886号传真电报)附录21:关于调整雷达导航设备定期飞行校验周期的通知(民航空发〔1999〕115号)附录22:关于做好仪表着陆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67号附录23:关于仪表着陆系统外场测试接收机定期校验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总局空管局传真电报)附录24:关于认真做好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民航总局空管局2000年2494号电报)附录25:关于严格执行导航设备开放标准的通知—民航空函[2002]960号- 5 -附录26: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72号附录27:关于加强雷雨季节通信雷达导航设备运行保障的通知—2004-5-25民航机号1269附录28:关于加强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5〕21号)附录29:关于加强导航设备投产飞行校验实施方案审核的通知(民航办空发〔2006〕20号)附录30:关于严格机场导航设备建设和运行工作程序的的通知(民航发〔2006〕148号)- 6 -1. 导航台站建设导航台站的设立,根据飞行活动的需要而确定。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五十二条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设置和运行,应该遵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使用协调世界时,并使用统一的授时系统;独立设置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中的设备可以使用独立的授时系统,并定期校准。

第五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确保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持续提供。

因故无法提供服务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并按照航空情报服务相关规定,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在指定时段内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施设备,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服务时间,需要变更服务时间的,应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五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因维护、维修、检测、调试、飞行校验需要暂时停止提供相应服务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一)提前协调相关单位,确定暂停服务的时间周期;(二)涉及空中交通服务运行模式和飞行方式调整的,事先通知有关单位;(三)按照规定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四)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五)暂停服务时间周期发生变更的,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五十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的正常率和完好率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未经授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本地或者远程操作。

第五十八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应当使用规定的缩略语和代码。

在服务中提供的含有非标准缩略语和代码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缩略语和代码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解码。

第二节通信第五十九条通信的任务是利用通信网络或者通信终端传输、交换和处理民用航空生产信息,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语音或者数据通信,使其能够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十条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

第六十一条地空通信主要包括空中交通服务通信、航务管理通信、站坪管理通信和对空气象广播等。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28•【文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2013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台(站)址的管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航路、航线设备台(站)址的管理。

其他为运输、通用航空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备台(站)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设备台(站)址实施统一管理,负责设备台(站)址的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设备台(站)址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设备台(站)址申请的受理与初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设备台(站)址管理包括设置、迁移和撤销台(站)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台(站)址是指设备天线中心在地面的投影点,也是台(站)的公布位置。

台(站)的公布位置由台(站)所在的地理位置与其坐标组成。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设备是指为民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的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监视地面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设备、高频地空通信设备、卫星通信地面设备;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多点定位系统。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运输、通用航空机场管理机构。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_细则_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_细则_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下面是规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依据。

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

第四条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配置和管理相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准确、及时、连续、可靠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五条组织与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保障可靠、服务优质的方针,遵循科学配置、协调运行、集中统一、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通信导航监视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水平。

对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机构第八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提供。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具有满足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需要的,持有有效执照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三)具有开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仪器仪表、备件、器材和工具;(四)具有必备的有关通信导航监视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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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导航业务工作指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6-1-5目录前言…………………………………………………………………………………1. 导航台站的建设…………………………………………………………………1.1 预可行性研究…………………………………………………………………1.2 可行性研究……………………………………………………………………1.3 选址……………………………………………………………………………1.4 初步设计………………………………………………………………………1.5 选购设备………………………………………………………………………1.6 建设……………………………………………………………………………1.7 频率申请………………………………………………………………………1.8 校飞……………………………………………………………………………1.9 项目验收………………………………………………………………………1.10 开放……………………………………………………………………………2. 导航台的飞行校验………………………………………………………………2.1定期飞行校验…………………………………………………………………2.2不定期飞行校验………………………………………………………………3. 设备运行工作条件………………………………………………………………3.1 人员……………………………………………………………………………3.2 设备……………………………………………………………………………3.3 备件、外表及工具……………………………………………………………3.4 制度……………………………………………………………………………4. 设备停工报告…………………………………………………………………4.1设备故障报告流程……………………………………………………………4.2 进度报告………………………………………………………………………4.3停工检修………………………………………………………………………5. 设备的定期开放与关闭………………………………………………………5.1 定期关闭………………………………………………………………………5.2 定期开放………………………………………………………………………5.3 长期关闭………………………………………………………………………6. 运行治理…………………………………………………………………………6.1 导航设备资料的治理…………………………………………………………6.2 运行报告………………………………………………………………………6.3 导航台设备的报废与更新……………………………………………………6.4 导航台站的撤消………………………………………………………………附录1:中国民用航空法…………………………………………………………附录2: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附录3: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5号…………附录4: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治理规定——民航总局令7号…………………附录4:中国民用航空外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民航总局令57号……附录5: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8号…………………………………………………附录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治理方法》——民航总局令第111号………………………………………………附录5:中国民用航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治理方法……………………………附录6:平行跑道同时外表运行治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3号…………附录7: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 4003-1996……………………………………………………附录8:飞行校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2003-2000 附录9: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1部分:外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MH/T 4006.1-1998………………附录10: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2部分: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MH/T 4006.2-1998……………附录11: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3部分:测距仪(DME)技术要求——MH/T 4006.3-1998……………………附录12: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4部分:无方向性信标(NDB)技术要求——MH/T 4006.4-1998……………附录13: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爱护规程……………………附录1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治理物资设备招投标治理方法(试行)MD-TM-2001-45…………………………………………………………附录15:关于统一组织进口通信、导航、雷达设备选型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航行司548号电报)…………………………附录16:通信雷达导航设备故障及停工报告制度(暂行)——总局空发[2000]10号……………………………………………附录17:关于归口办理频率规划和指配的通知(1995年8月2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治理局1886号电报)……附录18:关于调整雷达导航设备定期飞行校验周期的通知(民航空发〔1999〕115号)……………………………………………附录19: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卫星通信人员上岗执照制度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66号……………………………………附录20:关于做好外表着陆系统建设和运行保证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67号……………………………………………附录21:关于印发《西部航路自动相关监视系统治理规定》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84号……………………………………………附录22:关于外表着陆系统外场测试接收机定期校验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总局空管局电报)……………………………附录23:关于认真做好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民航总局空管局2000年2494号电报)………………………………附录24:关于严格执行导航设备开放标准的通知——民航空函[2002]960号……………………………………………附录25:关于导航设备更新报废鉴定小组成立的通知——2002-8-27民航机号1954……………………………………………附录26:关于加强雷雨季节通信雷达导航设备运行保证的通知——2004-5-25民航机号1269……………………………………………附录27:关于加强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5〕21号)………中国民用航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治理方法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治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通信业务治理规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治理设备开放、关闭、报废治理方法国际民航组织8071文件无线电导航设备测试手册前言为了保证终端区、航路导航系统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民航总局、总局空管局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治理制度。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法规总结综述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法规总结综述

3、规章 ①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规定了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配备的地空通信设施、 航空固定通信设施、监视设施及其技术规范的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基 本依据,性质、目的、任务、管理原则等。
③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②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信、导航、雷达等飞行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保障通用航空飞行的顺利实施;对于紧急救护、抢险救灾、 人工影响天气等突发性任务的飞行,应当优先安排。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 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管 理事项和管理方式
•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设置
由使用公司或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制订 拟定设置计划,报地区管理局批准后分别 组织实施,并应当接受检查。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管 理事项和管理方式
•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制度
依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 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管 理事项和管理方式
•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开放采用行政许可手段。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 备开放、运行的管理,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负责具体承办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特 殊开放,实施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 制关闭。
规程明确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设备运行管 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措施。
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航空电信》附件十
民用航空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标准化以及通信程序的标准 化,并分为三卷。
③国际民航组织DOC8071文件
介绍一种具体的无线电导航设备并对地面和飞行试验 提出建议,同时也会为一些要求执行一定重要试验的特殊 设备尽可能地提供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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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信的组织与实施第一节地面业务通信第二节场移动通信第三节有线通信第四节地空通信第五节航务管理通信第六节对空广播第七节机要通信第八节正常飞行的通信保障第三章导航和雷达保障的组织与实施第一节机场导航、航路导航、监视雷达第二节导航雷达设备的设置和使用第三节正常飞行的导航雷达保障第四章专机和特殊情况下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第一节专机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第二节特殊情况下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第五章技术管理第六章业务管理制度第七章业务技术培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基本依据。

民用航空各级领导、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的全体人员和使用通信导航雷达设施的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通信导航雷达工作是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迅速、准确、可靠地为民用航空提供通信导航和雷达服务。

第三条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基本任务:(一)规划并组织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建设。

(二)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地面之间、地空之间的通信保障。

(三)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和雷达保障。

(四)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备的管理、运行和维修。

(五)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人员的在职业务训练。

①根据民航局令第5号,1982年12月21日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工作条例》自施行之日起废止。

——编者注第四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划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建设,制定统一的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章制度,规定通信导航和雷达台站人员定额和技术标准,编制全国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技术规和技术资料。

(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组织本地区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建设,制定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补充规定,编制和管理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技术资料。

(三)各级航务管理中心(站)负责具体实施本中心(站)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建设、运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五条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通信航雷达部门是管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技术业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各级航务管理中心(站)和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是日常运行部门,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根据民航局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对他们实行技术业务管理。

第六条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各级领导应当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技术业务指导,以身作则并教育所属人员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工作作风,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爱护仪器设备,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尽心尽力地为保障飞行安全服务。

第二章通信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民用航空通信分为地面通信和地空通信。

地面、地空通信网络,应当根据航线、机场的分布,空通管制、生产和行政工作的需要,结合现有的通信手段,采用先进的通信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民用航空国际通信电路和全国性的地面通信网络、地空通信网络,由民航局统一规划,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务管理中心(站)分别组织实施。

地区性的,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负责拟定,报民航局批准后,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务管理中心(站)分别组织实施。

通用航空专业地面、地空通信电路的设置,由通用航空公司提出申请,有关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拟定保障计划,报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民航局备案。

地方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地空通信电路,由各该单位拟定设置计划,报地区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通信电路的设置航路导航台站的地面通信电路,根据需要设置。

一般航线机场设置塔台、高频航线地空台和地面业务通信电路,并根据需要设置起飞线塔台。

主要机场设置塔台、起飞线塔台、高频航线地空台、甚高频紧急通信地空台、地面业务通信电路和管制移交通信电路。

担负中低空空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

担负高空空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和高频高空地空台。

担负国际航线空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和高频国际地空台,并视情况设国际地面业务通信电路。

飞行繁忙的机场,可根据空通管制的需要,设置进近管制台和(或)地面管制台。

按气象和空通管制部门的要求和规划,设置高频或甚高频对空广播台。

为满足航空公司航务管理要求,可根据航空公司的申请,分别设置高频或甚高频航务管理通信地空台。

第十条民用航空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根据民用航空通信网络的安排,督促检查所辖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台站和使用民航通信设备、电路的单位,认真执行各种通信规定。

设置和使用民用航空通信设备、电路的单位,应当接受检查。

第一节地面业务通信第十一条地面业务通信是各民用航空地面台之间传递飞行动态、航行情报、气象、运输生产以及其他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电报、和数据信息的通信。

地面业务通信网络由连接民航局、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机场、航务管理中心(站)、航空公司、通信导航台站之间和国际间的通信电路组成。

地面业务通信网络包含:(一)国际通信电路中国民航局与外国民航局通信中心之间建立传递国际间规定种类的航空电报的航空固定业务通信电路。

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电报经由《国际航空电信协会》通信电路传递。

(二)国通信电路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站)、航空公司、机场、通信导航台站之间,建立传递民用航空各类电报和数据信息的电路。

国通信电路,以有线电工作方式为主,无线电工作方式为辅。

(三)管制移交通信电路相邻空通管制部门之间(包括中国与相邻的外国管制部门之间)、本地区各管制部门之间建立管制移交和飞行协调的通话电路。

管制移交通信电路使用有线电或无线电工作方式,并配备录音设备。

(四)通用航空通信电路执行通用航空飞行机场的电台与作业基地流动电台以及小型流动电台之间,建立传递通用航空各类电报的通信电路,必要时可兼作通用航空地空通信,使用无线电报或无线方式工作。

(五)飞行院校通信电路飞行院校与所属分校之间,飞行院校与有关地区管理局之间,建立传递训练飞行电报的通信电路,使用有线电或无线电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地面业务通信网中的国无线电波道,由规划网络的部门指定一个电台作为控制台,负责该波道的业务指挥,调整换频时间,监督执行各项通信规定和维护通信秩序。

第二节场移动通信第十三条机场围的单位、人员和民用航空专用流动车辆之间,建立传递保障飞行以及其他信息的无线通信。

场移动通信网络,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按照《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和设置,并制定使用细则。

第三节有线通信第十四条机场部、机关企事业部以及与外部有关部门之间建立的通信。

机场、机关企事业和外部的通信,应当采用邮电公用线路。

机场、机关企事业部的通信网络由民用航空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统一规划,分别建设。

航行、通信、气象、运输服务等单位之间的通信和遥控线路采用自建或租用专用线路,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总机话务员应切实掌握转接的主次,保障主要优先接通,并建立挂发和直拨长途的审核、登记制度,控制长途的使用,尤其要控制国际、国长途直拨的使用围。

不属于航行调度、空通管制和飞行签派的事宜,不得使用调度等级的长途。

第四节地空通信第十六条民用航空地空台与航空器电台或航空器与航空器电台之间,建立用于空通管制、通报飞行动态、传递飞行情报等的无线电通信。

按照不同的职责,地空台分为:(一)塔台,用于机场区域的起落航线、仪表进近航线以第一等待高度层及其以下空间的空通管制通信。

在没有进近管制台的机场,还用于进近管制区域的空通管制通信。

具体通信围在机场使用细则规定。

(二)起飞线塔台,用于辅助塔台空通管制通信,其通信围在《空通管制工作规则》中规定。

(三)进近管制台,用于机场区域除塔台管制围外的空间,包括空中走廊的空通管制通信。

(四)地面管制台,用于对机场围地面滑行的航空器及引导车实施指挥的地面管制通信。

(五)甚高频航线地空台,用于管制区的空通管制通信。

(六)甚高频紧急通信地空台,用于航空器和所载人员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空通管制员和机长之间进行紧急通信。

(七)高频中低空地空台,用于中低空管制区域的空通管制通信。

(八)高频高空地空台,用于国高空管制区域的空通管制通信。

(九)高频国际地空台,用于对外国航空器和中国民航国际航班在中国境飞行实施空通管制通信。

(十)高频通用航空地空台,用于对通用航空飞行保证的通信,必要时兼做作业基地与负责管制的空通管制部门之间的地面业务通信。

第十七条各地空台应配置录音设备,并由值班管制员(或话务员)直接与机组通话。

第五节航务管理通信第十八条航务管理通信是航空公司与所属航空器之间传递飞行情况和实施飞行签派、航务运营业务的通信。

航务管理通信分高频和甚高频通信。

高频航务管理通信主要用于航空公司与在国外或国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通信。

甚高频航务管理通信主要用于航空公司与在机场区域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通信。

航务管理通信由航空公司提出使用要求,地区管理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有偿服务。

如地区管理局建设有困难,可由航空公司在地区管理局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下,自行建设。

第六节对空广播第十九条高频对空广播,用于气象部门向飞行中的航空器广播气象情报。

甚高频对空广播,用于气象部门和空通管制部门的飞行中的航空器广播有关的飞行情报。

第二十条对空广播,由气象和空通管制部门提出使用要求,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统一规划、建设。

第七节机要通信第二十一条民航局机要通信,用于保障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之间,传递行政电报的通信。

在设有有线电路的地点,机要通信使用地面业务通信电路。

在没有有线电路的地点,可设立无线电机要通信电路。

特殊提况下,在没有机要通信电路的地点,经民航局批准,可临时建立机要通信电路。

第八节正常飞行的通信保障第二十二条机场区域飞行的通信保障(一)在机场区域有飞行活动的全过程,应当保证塔台通信设备不间断地工作。

(二)起飞线塔台通信设备,按照值班管制员所要求的时间提供使用,并保证不间断的工作。

(三)应当保证管制室同本机场有关通信导航雷达台站之间以及管制部门之间的通信电路顺畅。

第二十三条航路飞行的通信保障(一)地面业务台相互之间应根据飞行计划和空通管制室的需要,保持通信联络。

(二)航路地空台应当保持设备经常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按管制员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提供使用。

(三)航空器电台应当与负责空通管制的地空台保持可靠的不间断地空通信联络。

第二十四条通用航空飞行的通信保障(一)根据通用航空公司与有关的通信导航部门的协议和批准的通信保障计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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