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案例分析教学文稿
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商标权的保护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因素。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商标侵权纠纷为背景,探讨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事实与理由: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于2005年注册了“XX”商标,用于生产、销售服装、鞋帽等产品。
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享有较强的保护力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2. 商标侵权的判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3. 赔偿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商标权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商标不仅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
本文将通过对某知名饮料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的案例分析,探讨商标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被告:某地方饮料厂(以下简称“饮料厂”)案由:商标侵权2018年,饮料公司发现,某地方饮料厂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此,饮料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2. 如果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2.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商标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违反公序良俗等。
在本案中,原告的注册商标符合上述要件,依法享有商标权。
2. 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3. 商标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引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商标法的适用及其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的商标纠纷案件背景2009年,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
然而,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声称,其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并使用“iPad”商标,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裁决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深圳唯冠科技公司确实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促使苹果公司重新审视其在全球市场的商标注册策略。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即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商标法律环境,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商标之争案件背景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品牌,其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的标志性三条纹非常相似。
阿迪达斯认为这构成了对其商标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阿迪王”的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存在相似之处,但并未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直接复制或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阿迪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要求其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分于阿迪达斯。
分析此案例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视觉上的相似度,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也鼓励市场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论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案件的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件涉及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拥有“美味之家”注册商标。
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食品上使用了与“美味之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但乙公司置之不理。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使用与“美味之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 若构成侵权,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法律分析(一)商标侵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美味之家”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符合上述第一条的侵权情形。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1. 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赔偿损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如销售额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
(2)侵权获利侵权获利是指商标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
在本案中,若乙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未获利,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获利。
注册商标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品牌(以下简称“A品牌”)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A品牌决定将其商标注册为我国商标局,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品牌权益。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A品牌发现其商标与某知名服装品牌(以下简称“B品牌”)的商标相似度极高。
B品牌成立于2002年,同样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其商标已在2003年注册。
由于A品牌与B品牌的市场定位和消费群体相似,A品牌担心自己的商标注册后可能会侵犯B品牌的商标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品牌向我国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要求驳回B品牌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2. A品牌是否侵犯了B品牌的商标权;3. A品牌能否继续使用其商标。
三、案例分析1. 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1)商标的视觉要素: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
在本案中,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在文字和图形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仅颜色略有不同。
(2)商标的读音和含义:两个商标的读音和含义均相同。
(3)商标的使用领域:两个商标均属于服装类产品。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2. 商标权侵权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A品牌未经B品牌许可,在其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对于商标的保护和维护是每个企业都必须重视的问题。
商标法作为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对于商标的注册、使用、侵权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商标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和裁决情况。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商标侵权案。
A公司是一家知名饮料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B公司是一家新兴饮料企业,近年来推出了一款与A公司产品包装和商标非常相似的饮料,导致A公司产品销量下降,因此A公司起诉B公司商标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拥有对其商标的专有权利。
B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有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的判决也充分保护了A公司的商标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案例二,C公司注册商标被驳回案。
C公司是一家新创的电子产品制造企业,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C公司不服驳回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公司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似度较高,容易造成混淆,因此驳回C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标注册局的原决定。
案例分析,商标的注册审查是商标权利的重要保护环节,商标注册局对商标的审查标准是相似度原则。
C公司的商标被驳回是因为其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似度较高,容易造成混淆,这是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审查的要求。
法院的判决也充分体现了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审查的严格要求,维护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和裁决情况。
商标法对于商标的注册、使用、侵权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商标法法律关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注册申请量逐年增加,商标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商标法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0年注册了“XX”商标,主要用于生产销售服装。
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2015年开始生产销售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服装,并在商品包装、宣传资料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
原告发现后,向被告发送了停止侵权通知书,但被告未予理睬。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商标法法律关系分析1. 主体法律关系本案中的主体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原告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作为原告,享有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提供证据、请求法院判决等。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3)被告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作为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提供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2. 权利义务法律关系(1)原告的权利: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包括商标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等。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原告的义务:原告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义务,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诉讼的义务。
(3)被告的权利:被告享有抗辩权,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驳。
(4)被告的义务:被告负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义务。
3. 法律责任法律关系(1)原告的法律责任:原告在诉讼中未依法履行举证责任,可能导致诉讼失败。
(2)被告的法律责任:被告在诉讼中未依法履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评析1. 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在其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标识性、区分性、广告性和法律性等特点。
然而,在商标的使用、注册和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商标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0年注册了“X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5年成立,在其生产的服装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涉嫌侵权。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四、案例分析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生产的服装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涉嫌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注册的“XX”商标的商标证书。
商标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注册了“智慧星”商标,用于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产品。
经过多年的市场推广,原告的“智慧星”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成立于2010年,同样从事电子产品生产和销售。
2018年,被告开始在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智慧星”商标相似的商标“智星”。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使用的“智星”商标是否与原告的“智慧星”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2. 被告的使用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 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三、案例分析1.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商标的视觉对比效果:原告的“智慧星”商标由汉字“智慧星”组成,而被告的“智星”商标由汉字“智星”组成。
从视觉上看,两商标的汉字部分存在明显差异,但“智慧”与“智星”在发音上较为接近,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2)商标的呼叫对比效果:原告的“智慧星”商标发音为“zhì huì xīng”,而被告的“智星”商标发音为“zhì xīng”。
两商标的发音存在一定差异,但“智慧”与“智星”的发音较为接近。
(3)商标的识别性对比:原告的“智慧星”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对其具有较高的识别度。
而被告的“智星”商标在市场上知名度较低,消费者对其识别度相对较低。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被告的“智星”商标与原告的“智慧星”商标在视觉和呼叫上存在一定相似性,但不足以构成相同或近似。
2. 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商标的相似程度:如前所述,被告的“智星”商标与原告的“智慧星”商标在视觉和呼叫上存在一定相似性。
商标法律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知名饮料品牌“X+”的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注册了“X+”商标,并广泛应用于各类饮料产品上。
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注册的“X+”商标原告在我国商标局注册了“X+”商标,商标注册号为XXXXXXX,注册类别为第32类饮料。
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口碑。
2. 被告使用的商标被告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在视觉、听觉和发音上均存在相似之处。
3. 侵权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三、法院判决1. 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元。
四、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商标“XX+”与原告注册的“X+”商标在视觉、听觉和发音上存在相似之处,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标法案例》PPT课件教学文稿
【案例3】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使用相同字号
侵犯企业名称权和使用非商标文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 「案情」 ❖ 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住所地杭州
❖ 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辩称,“南京张小泉刀具厂”系 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不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 的侵权。至于在产品上打印“南京张小泉”字样,是为 了产品进入市场,便于消费者识别。
【案例3续】
❖ Question1: ❖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
业名称权的侵犯?
❖ Question2: ❖ 被告构成对“张小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商标法案例》PPT课件
【案例1】
❖ 甲厂的主要产品为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 3年前,该厂在上述产品的包装上使用“香 脆”二字作为商标,由于其注重产品质量, “香脆”牌土豆片、锅巴受到消费者的认 可和喜爱,产品销售地区不断扩大。现甲 厂决定提出“香脆”注册申请,使用商品 仍为土豆片、锅巴。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2 续】
❖ 1997年12月2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商标局来函请示铁皮枫斗中药名称是否构成商 标侵权。该函认为深圳安旺保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使用 铁皮枫斗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理由如下:
❖ 1. 根据《中药大辞典》上的说明,浙江天皇野生植物实 业公司的铁皮枫斗商标使用的“铁皮枫斗”文字是一种 中药名称,而且,浙江天皇野生植物有限公司在其立赞 牌铁皮枫斗说明书中也介绍本品采用中国名贵中药—— 铁皮枫斗,配以……是一种全天然滋阴保健珍品,因此 铁皮枫斗晶是商品名称,对其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促进商品销售等功能。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商标侵权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原告:A公司,一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被告:B公司,一家新成立的食品企业案件事实: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
A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存在有效的商标权。
本案中,A公司的注册商标为有效商标,享有专用权。
2.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 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B公司明知A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却故意侵权,具有过错。
4. 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本案中,B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1. 商标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B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A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 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本案中,B公司生产的是食品,与A公司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构成侵权。
3. 使用商标的行为具有商业性。
本案中,B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具有商业性,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商标权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法律地位。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权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商标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电的企业,于2008年注册了“家电甲”商标,用于其生产的空调、冰箱等产品。
乙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电的企业,于2012年注册了“家电乙”商标,用于其生产的洗衣机、热水器等产品。
2015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销售的家电产品上使用了与“家电甲”商标相似的标识,遂向乙公司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书。
乙公司未予理睬,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家电甲”商标是否构成侵权?2. 乙公司使用与“家电甲”商标相似的标识是否构成侵权?二、法律解析(一)“家电甲”商标是否构成侵权?1. 商标注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已经对其“家电甲”商标进行了注册,并取得了专用权。
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家电产品上使用了与“家电甲”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二)乙公司使用与“家电甲”商标相似的标识是否构成侵权?1. 商标相似性判断商标相似性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文字、图形、颜色等构成要素的相似程度;(2)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3)商标的使用领域;(4)商标的知名度。
2. 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在其销售的家电产品上使用了与“家电甲”商标相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具体理由如下:(1)文字、图形相似:乙公司使用的标识与甲公司注册的“家电甲”商标在文字、图形上存在相似之处,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整体视觉效果相似:乙公司使用的标识与甲公司注册的“家电甲”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相似之处,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3)使用领域相似:乙公司销售的家电产品与甲公司注册的“家电甲”商标使用领域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商标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标识性、广告性和独占性等特点。
商标权的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商标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
本文将针对一起商标权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系一家生产饮料的企业,拥有“X水”注册商标。
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2.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相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基本相同,构成商标近似。
3.商标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作为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乙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4.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乙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
商标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旨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例为例,分析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在我国某市注册了“金太阳”商标,用于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了与甲公司“金太阳”商标相同的标识。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送了侵权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乙公司未予理睬,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商标权的认定本案中,甲公司对其“金太阳”商标拥有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甲公司依法注册了“金太阳”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2.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了与甲公司“金太阳”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所得利益、侵权人赔偿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案例启示1.企业应重视商标注册和保护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通过注册商标,企业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有效防止他人侵犯其商标权益。
2.加强商标维权意识企业应加强商标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本案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侵权后,及时向乙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并诉诸法院,最终维护了自身权益。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品牌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以某知名品牌商标侵权案为例,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服装、鞋帽、箱包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原告在我国注册了多个商标,其中“XX”商标已成为其核心商标。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一家网店上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X”商标相似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行为被告在网店上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X”商标相似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元素。
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相似度较低,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分析(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应满足以下要件:1. 存在商标权。
原告对其注册的“XX”商标享有商标权。
2. 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被告在其网店上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X”商标相似的标识。
3. 被告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相似度的判断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判断商标相似度是关键。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相似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视觉相似度。
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视觉上是否容易混淆。
2. 听觉相似度。
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听觉上是否容易混淆。
3. 意义相似度。
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意义上是否容易混淆。
在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XX”商标在视觉、听觉和意义上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被告的抗辩理由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相似度较低,不构成侵权。
然而,根据上述分析,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多个方面存在相似,已达到容易混淆的程度,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法案例分析范文
商标法案例分析范文摘要:商标法案例分析是商标法学习和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案例分析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介绍和分析商标法中的各种问题和规定,有助于加深对商标法的理解。
本文以商标侵权案为例,对商标法中的侵权行为、商标权的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商标法、商标侵权、商标权保护、法律责任一、案情介绍公司生产并销售一种名为“阳光牌”的饮料。
该公司的商标注册于2024年,商标识别图案是一个太阳。
近期,另一公司开始生产并销售一款饮料,其商标识别图案也是一个太阳。
公司认为该公司的商标构成侵权,于是将其告上了法庭。
二、商标侵权问题分析对于本案中的商标侵权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商标相似性:商标侵权的首要判断标准是商标的相似性。
在本案中,公司的商标是一个太阳,而被告公司的商标也是一个太阳。
两个商标虽然没有完全相同,但在整体造型上具有相似性。
因此,可以认为被告公司的商标与原告公司的商标存在相似性。
三、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可以用来唯一标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并建立企业品牌形象。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商标法规定了以下几种保护措施:1.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商标权益保护的基础。
只有完成商标注册程序,并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商标才能享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原告公司已完成商标注册程序,因此具有合法的商标权益。
2.商标使用权: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上使用,也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当他人未经许可,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商标权人可以主张其商标权益,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四、法律责任分析商标侵权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商标侵权行为被确认后,商标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使用侵权商标。
2.赔偿损失:商标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商标权人的经济损失。
商标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知名品牌服装企业,拥有“XX”商标。
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业务领域相似的企业,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XX”商标相近似的商标“XX+”和“XX+”字样。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乙公司使用的商标“XX+”和“XX+”字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XX”商标的侵权?2. 如果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甲公司“XX”商标相近似的商标“XX+”和“XX+”字样。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商标的相似性:甲公司的“XX”商标与乙公司的“XX+”和“XX+”商标在文字、图形、颜色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商品的相似性: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业务领域相似,且产品均为服装,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3)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商标存在相似性,且产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容易将两家公司的产品混淆,认为乙公司的产品为甲公司的产品。
综上所述,乙公司使用的商标“XX+”和“XX+”字样构成对甲公司“XX”商标的侵权。
2. 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甲公司“XX”商标相近似的商标“XX+”和“XX+”字样。
(2)消除影响:乙公司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其侵权行为对甲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商标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指示商品或服务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商标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市场上存在多家企业生产的饮料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似,且这些产品在包装、宣传等方面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原告认为,这些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法律分析1.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被告生产的饮料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包装、宣传等方面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2.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4)罚款;(5)吊销营业执照;(6)其他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维权途径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商标权人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请求行政保护:商标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其依法查处侵权行为;(3)提起诉讼:商标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
商标权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一种重要标志,它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还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和品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商标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商标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通过对商标权案例的法律解析,探讨商标权的保护与侵权问题。
二、商标权的法律特征1. 标志性: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
2. 专有性:商标权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3. 地域性:商标权的效力仅限于注册国或地区,超出注册范围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4. 永久性:商标权人享有商标权的期限为10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可无限次续展。
三、商标权案例法律解析1. 案例一:阿里巴巴集团诉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案情简介:阿里巴巴集团注册了“阿里巴巴”商标,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阿里巴巴”字样,涉嫌侵权。
法律解析:(1)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2)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 案例二:京东集团诉某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案情简介:京东集团注册了“京东”商标,某电商平台未经许可在其平台上使用“京东”字样,涉嫌侵权。
法律解析:(1)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2)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案例三:海尔集团诉某家电品牌商标侵权案案情简介:海尔集团注册了“海尔”商标,某家电品牌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海尔”字样,涉嫌侵权。
法律解析:(1)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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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案例分析gbxjb10级分类:知识产权被浏览372次2013.06.1710、2003年3月帅美西服厂以“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47742号,用于本厂生产的西服产品。
2004年5月腾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以“大哥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86610号,用于本公司生产的25类服装商品。
帅美西服厂发觉后,即致函腾达公司,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
而腾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也已注册,且与对方的商标并不相同,没有侵害帅美西服厂的商标权,因此置之不理。
请回答:(1)帅美西服厂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如果可以,应该向谁提出?(2)帅美西服厂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腾达服装厂的注册商标,法院应不应受理?(3)帅美西服厂可否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hzfsm采纳率:46% 10级 2013.06.18帅美西服厂可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
理由如下:这两个商标只有一字之差,且文字组合形式及发音有近似的特征,构成了近似商标,又使用了同一类商品,为充分保障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依据《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帅美西服厂可在腾达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以近似商标为由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商标。
撤销之前,因两个商标均为注册商标, 帅美西服厂不能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后,腾达公司仍继续使用该商标时,帅美西服厂则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腾达公司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列分析题案例1.商标是先使用的受法律保护,还是注册的受法律保护?[案情]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
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
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
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
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
而乙厂则认为该产标自己已经注册,事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本案中谁是侵权人?[答案与分析]甲厂是侵权人,侵犯了乙厂的商标专用权。
理由如下: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记,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才依法事有商标专用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的商标不注册亦可使用,但是注册商标才事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商标法》的保护。
本案中,甲厂虽然使用“菊花”牌商标在先,但未注册,所以不享有专用权,其他厂家亦可使用,而乙厂将其注册后,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因此,在乙厂将“菊花”,牌商标注册后,甲厂虽使用自己首创的品牌,也构成对乙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小结]注意区分商标与商标权的不同,商标作为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他的所有人不事有专用权,无排他性,而商标权即指向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之后,他的所有人事有自己专用并禁止使用人使用的权利。
案例2.并非有意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是否也构成侵权。
[案情]某市美乐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乐公司)自1990年起开始生产“美乐”牌系列化妆品,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有部分产品出口口1992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发给了商标注册证,取得了“美乐”牌系列化妆品的商标专用权。
之后,产品质量日渐提高,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深受消费者欢迎。
1994年3月,该市另一生产化妆品的公司——康佳公司,在一次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接受了香港这家贸易公司定牌生产“美乐”牌化妆品26万瓶的定货,由香港贸易公司提供生产原料和“美乐”牌商标标识。
康佳公司在未了解“美乐”,为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便组织生产,并于1994年9月开始发货,致使仿冒的“美乐”牌化妆品涌入市场。
由于该公司生产的化妆品用后会产生副作用,使人脸上留下黑斑,不少用户给美乐公司来信反映,有的客户要求退货、赔偿,致使该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信誉也受到很大损害。
美乐公司弄清原委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佳公司和香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而康佳公司辩称:其生产的“美乐”牌化妆品系按港商定牌生产,不是故意仿胃原告的“美乐”商标,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康佳公司并非故意仿冒他人商标,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答案与分析]康佳公司虽非故意,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和香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和香港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民事责任。
理由如下:1.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事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美乐公司生产的“美乐”牌系列化妆品的商标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发给了注册证,因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康佳公司和香港公司,擅自使用“美乐”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38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康佳公司以自己主观上并非故意为由推脱法律责任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商标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主观过错。
即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二种,故意和过失。
本案中美乐公司的产品自1992年起已使用注册商标,产品行销全国各地,并有部分产品出口,作为生产同类产品的康佳公司应该知道这一事实,所以,其仿冒行为,即使不是故意,也存在过失的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分割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另一被告的香港公司在此事上同样存在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两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3)损害事实。
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两被告的行为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所以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3.本案中,侵权人为香港公司和康佳公司两家,两被告主观上均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两被告应对他们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小结]注意掌握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观过错问题,不仅故意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责任,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亦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应注意共同侵权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
案例3.该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还是商标侵权?[案情]蓬莱酿酒厂于1994年1月20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圈图形“喜凰”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
此酒的瓶贴装璜上,除印有圆圈图形喜凰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喜凰酒”,这一特定名称。
步步高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圆圈图形“福山”牌。
步步高酒厂为与蓬莱酒厂争夺市场,拿着带有蓬莱酒厂商标标识“喜凰”酒的瓶贴装璜到某彩印厂,让其除把“喜凰”注册商标更换为“福山”牌注册商标,喜凰酒的“凰”宇更换为“凤”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
步步高洒厂将印好的“福山”牌“喜凤酒”瓶贴装璜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技放市场进行销售。
步步高酒厂的瓶贴装璜由于在设计构图、字型、颜色等方面与蓬莱酒厂的近似,因此,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
步步高洒厂还在同一市场中,采用压价的手段与蓬莱酒厂竞争,致使蓬莱酒厂的“喜凰”酒滞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蓬莱酒厂以步步高酒厂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步步高酒厂辩称,自己产品的注册商标是“福山”牌,而蓬莱酒厂的注册商标是“喜凰”牌,双方白酒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问题]被告步步高酒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蓬莱酒厂的商标专用权?[答案与分析]被告的行为不是商标侵权行为,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理由如下:原告的注册商标为“喜凰”牌,被告的注册商标为“福山”,牌,两者均为合法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均受法律保护,所以,被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但被告使用在设计构图、字型、颜色等方面与原告相似的瓶贴装璜,却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其中第2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被告在同一市场采用压价的手段与原告竞争的行为,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限价排挤行为。
因此,被告应承担不正当部分行为的法律责任。
[小结]注意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的不同,我国《商标法》保护商标权,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重合之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规定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这是《商标法》力所不及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提供了更广泛、更有力的保护。
案例4.都是依法注册的商标,哪个应受法律保护?[案情]1992年3月帅美西服厂以“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47742号,用于本厂生产的西服产品。
1993年5月腾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以“大哥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86610号,用于本公司生产的25类服装商品。
帅美西服厂发觉后,即致函腾达公司,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
而腾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也已注册,且与对方的商标并不相同,没有侵害帅美西服厂的商标权,因此置之不理。
[问题]帅美西服厂应该怎么办?[答案与分析]帅美西服厂可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
理由如下:这两个商标只有一字之差,且文字组合形式及发音有近似的特征,构成了近似商标,又使用了同一类商品,为充分保障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依据《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帅美西服厂可在腾达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以近似商标为由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