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5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5篇篇1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合同关系。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一种合同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内容、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标准、价格等相关约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如交货不符合协议、缺货、商品质量问题等。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往往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证据与举证将成为关键。
一、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时,首先需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即证明对方违反合同协议。
在举证过程中,举证责任分为举证责任转移和举证责任倒置两种情形。
1. 举证责任转移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作为主张权利方,需要承担证据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卖方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
这是一种正常的证据责任转移情形。
2. 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即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被告承担证明事实的责任,即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约。
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由商家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情况下,商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否则将被认定为存在违约。
二、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的种类证据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法院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最基本的证据形式,主要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通知书等书面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内容,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例如,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票可以证明交易产品及价格,付款凭证可以证明交易款项是否到账。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口头陈述的证人。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1.引言本合同是由买方(以下简称“甲方”)与卖方(以下简称“乙方”)就商品交易而订立的协议,双方约定以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行。
2.商品描述乙方将向甲方销售以下描述的商品:(在此处详细描述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3.质量条款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4.价格和付款条款甲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购买商品。
乙方应提供正式的发票,并确保价格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5.发货和验收条款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发货并保证商品的完好性。
甲方有权对所收到的商品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进行处理。
6.质量举证责任划分在质量问题引发合同纠纷时,质量举证责任将根据以下条款划分:(1)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发货之日起算,乙方承担商品质量的责任。
(2)在甲方收到商品之日起,自收货之日起算,甲方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对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及时通知乙方。
(3)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检验报告、照片、视频等有效证据。
(4)乙方有权要求对被甲方指控的商品进行复检,双方共同确定复检机构,并按照复检结果确定相应责任。
(5)如果乙方承认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乙方应承担退货、退款、修理或更换等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6)如果复检结果无法确定商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或者双方无法就责任划分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协商解决、选择第三方仲裁或诉讼解决。
7.其他条款(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情况,双方将充分沟通并互相协商,依法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随意修改、解除或终止。
8.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摘要:一、买卖合同纠纷背景二、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三、我国法律规定下的质量举证责任划分四、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实际应用案例分析五、总结正文:一、买卖合同纠纷背景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易的基本形式。
然而,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时常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明确质量举证责任划分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当事人对质量有约定,按照约定履行。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履行。
3.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举证责任。
三、我国法律规定下的质量举证责任划分1.对于有质量约定的合同,如果买受人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卖人未履行约定。
如果出卖人认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2.对于没有质量约定的合同,如果买受人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卖人未履行国家标准。
如果出卖人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3.如果出卖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货物质量符合约定或国家标准,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举证责任。
四、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实际应用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购买100 台电视机。
乙公司按约定交付了电视机,但甲公司发现其中有20 台存在质量问题。
此时,甲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提供的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则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电视机质量符合约定。
如果乙公司无法提供证据,则应承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举证责任。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但没有约定电视机的质量要求。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电视机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此时,甲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提供的电视机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乙公司则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电视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摘要:一、买卖合同纠纷概述二、质量举证责任划分1.卖方举证责任2.买方举证责任3.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三、应对策略和建议正文:买卖合同纠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是一种常见的争议类型。
其中,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质量举证责任的划分至关重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在质量纠纷中均需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将分析质量举证责任的划分,并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买卖合同纠纷概述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标的物、价款、履行期限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是其中一种类型,常常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受损。
在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划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质量举证责任划分1.卖方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卖方需证明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是明确的、合理的,以便为买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
(2)质量保证:卖方需证明已采取措施确保标的物的质量,如提供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
(3)标的物的实际质量:当买方提出质量问题时,卖方需提供证据证明标的物的实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买方举证责任买方在质量纠纷中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1)发现质量问题的时间:买方需证明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发现了质量问题。
(2)质量问题的具体描述:买方应详细描述质量问题的表现,以便卖方了解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损失的证明:买方需证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实际损失,如退货、换货、维修等费用。
3.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当买卖双方发生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以下方式处理:(1)协商解决:双方积极沟通,寻求共识,达成解决方案。
(2)调解: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如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等,协助双方解决纠纷。
(3)仲裁或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果时,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应对策略和建议1.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详细规定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售后服务等事项,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所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原创版】
目录
一、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二、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
三、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实际操作
四、结论
正文
一、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卖方承担。
二、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
1.当事人约定优先。
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产品质量问题约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只要这种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3.如果当事人就有关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那么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将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三、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实际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当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如果产品质量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那么卖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产品的质量符合约定或者法定标准。
如果卖方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那么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结论
总的来说,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同时也要结合合同的约定和交易习惯。
买卖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划分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划分规定《买卖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划分规定》甲方:(以下简称“买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卖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买方与卖方就下列贸易事项存在争议,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进行纠纷解决和举证责任划分:一、贸易事项买方购买卖方的以下商品或服务:地址/规格/数量/交货期限/单价/总价/运输方式/支付方式二、权利和义务 1. 买方权利和义务(1)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和税费;(2)确保达成合同约定的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期限;(3)及时通知卖方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助卖方解决问题;(4)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送达货款;(5)履行任何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职责和义务。
2. 卖方权利和义务(1)提供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并按时交货;(2)确保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和期限符合合同约定;(3)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货款;(4)及时处理买方提出的问题并妥善解决;(5)履行任何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职责和义务。
三、期限和违约责任 1. 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完成交易事项。
2. 违约责任(1)若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款,则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2)若卖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发货,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四、举证责任划分本合同纠纷争议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1. 本合同一切争议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 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六、其他 1. 本合同中未尽事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性文件处理。
2. 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卖方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注:本合同用于参考,实际情况需要根据情况调整。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3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3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解决争议,特订立本证据与举证协议。
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内容,就买卖合同纠纷的证据收集、举证责任分配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
二、纠纷概述双方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事项存在争议: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
三、证据收集1. 甲方应提供的证据:(1)买卖合同文本及其相关附件;(2)货款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3)货物验收单据;(4)与买卖合同履行有关的所有通讯记录(邮件、短信、电话录音等);(5)其他相关证据。
2. 乙方应提供的证据:(1)货物的生产、质检报告;(2)发货记录及物流凭证;(3)货物交付时的状况说明;(4)乙方履约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材料;(5)其他相关证据。
四、举证责任分配1. 甲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2. 乙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
3. 若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应当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五、争议解决方式1. 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纠纷,并尽量达成和解协议。
2. 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按照本协议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
3. 双方亦可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提交至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证据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若因一方提供的证据虚假导致纠纷恶化或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6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6篇篇1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一、买卖合同纠纷的产生买卖合同是一种最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双方约定以货币交换物品的一种法律行为。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买卖合同纠纷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当事人履行不及时或不完全:买卖合同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付款等,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达成协议,从而产生纠纷。
2.合同内容模糊或不明确:有些买卖合同在合同内容上可能存在模糊、不明确的地方,导致各方对于合同的履行义务产生不同理解,也容易引发纠纷。
3.物品质量问题:在买卖合同中,物品的质量一直是重要的问题。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就可能产生纠纷。
4.履行方式问题: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履行方式的差异,导致双方对于如何履行合同发生纠纷。
二、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为了证明买卖合同的订立,当事人需要提供书面合同、通讯记录等证据。
2.合同履行:当事人需要提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包括货物交付凭证、支付凭证等。
3.合同解释: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明确或争议性的地方,双方需要提供解释合同的相关证据。
4.合同变更或解除:如果买卖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需要提供书面变更协议或解除协议等证据。
5.物品质量问题:在买卖合同中,如果物品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证据,以证实自己的主张。
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可能会导致判决不利于自己。
因此,对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保留证据的同时,也需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方法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等问题都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
审理买卖合同案件的几点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合同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合同纠纷频发。
在审理买卖合同案件时,法官需要充分考虑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理买卖合同案件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合同订立问题1. 合同主体资格在审理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
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是合同有效的前提。
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合同标的物是否明确。
标的物应当具备特定的种类、品质、数量、规格等特征,以便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明确的依据。
(2)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合同条款应包括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3)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审查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
三、合同履行问题1. 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应当与合同约定的主体一致。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履行主体与约定主体不符,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法官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2. 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履行时间、地点或方式存在争议,法官应依法作出判断。
3. 履行质量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法官应依法判定合同履行是否合格。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问题1.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需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协商一致;(2)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3)变更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6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6篇篇1买卖合同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争议之一,当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或者合同内容不清晰时,往往会引发纠纷。
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帮助法院判断合同的内容、双方的履行情况以及最终责任的归属。
因此,搜集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是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之一。
一、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各自主张自己的权益。
在法律程序中,双方都有举证的责任,即每一方都应当提供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一般来说,原告在诉讼中举证的责任较重,因为原告通常要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或者损害行为,而被告在举证上则相对较轻。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应当准备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是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它包含了双方约定的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履行方式。
法院会根据合同文本来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合同文本需要保留完整。
2.交易记录: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是证明交易事实的重要证据,包括付款凭证、交易流水、发票等。
这些记录能够证明双方的交易关系和履行情况。
3.证人证言:如果有目击者或者参与者可以证明交易过程和内容,他们的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
证人证言通常会对法院产生一定的说服力。
4.专家鉴定:有些买卖合同纠纷需要专业的鉴定结论,比如商品质量、技术标准等,这时候专家的意见是必要的证据之一。
5.其他相关文件:根据具体情况,买卖双方还可以准备其他与纠纷相关的文件作为证据,比如通讯记录、检测报告等。
二、如何搜集有效证据为了确保买卖合同纠纷的胜诉,双方需要充分搜集有效证据。
以下是一些搜集有效证据的方法:1.保存好合同文本:合同文本是买卖合同纠纷中最为重要的证据,双方应当妥善保存好合同文本,并保证其完整与准确。
2.保留交易记录:双方交易记录通常包括了付款凭证、发票、交易流水等,这些都是证明交易关系的重要证据,需要及时保存。
3.寻找证人:如果有目击者或参与者可以证明相关事实,双方可以寻找证人并记录他们的证言。
买卖合同举证指引
买卖合同举证指引一、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在诉讼中的权利主张,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其他合同有所区别。
出卖人在买卖合同诉讼中承担以下证明责任:1.出卖人就订立买卖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诉讼中,出卖人应当就买卖合同的订立承担证明责任。
比如,在一般情形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需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即可。
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还须具备法定的特别要件。
例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公证或鉴证的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或鉴证才能成立和生效;又如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批准、登记才能成立的买卖合同,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才能成立和生效。
对这些依法成立并生效的买卖合同,法院一般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对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但未加盖公章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事实作出判断。
2.出卖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在履行买卖合同时,由于买受人享有交付价款的请求权,因此,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标的物交付的证明责任。
在诉讼中,如果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交付义务,则买受人对标的物交付的事实要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这并不是说买受人对标的物交付的事实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在诉讼中,买受人应当就其已经收到标的物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二、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固定非常重要。
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及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有效地证明自己的权利及反驳对方的主张。
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
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1、合同标的
甲方将以下物品出售给乙方:
2、交货方式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交货方式及时间交付货物。
3、价款及付款方式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及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4、质量承诺
甲方保证所出售的物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5、违约责任
5.1 甲方如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5.2 乙方如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货款,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6、法律效力及可执行性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若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举证责任分配
7.1 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由未履行的一方承担。
7.2 若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义务,则双方各自承担50%的举证责任。
8、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买卖合同举证责任分配
买卖合同举证责任分配买卖合同举证责任分配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拟向乙方出售以下物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一、基本信息1.1 甲方基本信息:(1)名称:(2)地址:(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 乙方基本信息:(1)姓名/名称:(2)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3)地址: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甲方身份:物品的合法所有人。
2.2 乙方身份:购买甲方所出售物品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3 甲方权利:(1)所有权:甲方为该物品的合法所有人,对该物品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出售:甲方有权将该物品出售给乙方;(3)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2.4 乙方权利:(1)购买:乙方有权购买甲方所出售物品;(2)验货:乙方有权对物品进行验货并确认质量;(3)解除合同:在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5 甲方义务:(1)出售: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物品出售给乙方;(2)保证物品质量和数量:甲方应当保证所出售物品的数量、质量、规格等符合约定;(3)提供发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税务发票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6 乙方义务:(1)按照合同支付价款: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期限向甲方支付价款;(2)收货: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接收物品;(3)保管物品:乙方应当按照物品的特性和性能妥善保管物品;(4)验货:乙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物品进行验货并确认质量;(5)如实提供信息:乙方应当如实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7 履行方式(1)甲方将物品进行包装,并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产品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交付乙方;(2)乙方对物品进行验货,确认无误后,向甲方支付货款;2.8 期限根据本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在____________之前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买卖范本中的违约责任的证明与举证责任
买卖范本中的违约责任的证明与举证责任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违约责任就会产生。
本文将就买卖范本中的违约责任以及证明和举证责任进行探讨。
一、违约责任的定义和种类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根据违约程度不同,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主要违约责任和次要违约责任。
主要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对合同所根据的目的负有根本履行义务,如未按时交付商品或未支付货款等。
次要违约责任则是指一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但不影响合同目的的部分,例如交付商品时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等。
二、违约责任的证明当涉及到违约责任时,证明违约的责任主要由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的证明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条款的证明: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文件来证明对方的违约行为。
合同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可以被视为违约。
2.书面通知的证明: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通常需要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这样的书面通知作为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违约方的存在和通知事实。
3.证据的收集:除了合同文件和书面通知,当事人还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违约责任。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电子邮件、通信记录、支付凭证、物证等。
这些证据需要确凿可靠,能够证明对方的违约行为。
三、举证责任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举证责任通常由双方共同承担。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违约事实有相反的主张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1.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当违约责任发生时,非违约方通常需要举证证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如交付货物的时间、付款的证据等。
而违约方则需要举证证明一些正当的理由,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2.合同履行情况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有不同的主张时,举证责任同样适用。
例如,卖方主张已交付货物,而买方主张货物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此时双方都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其他相关事项除了违约责任的证明和举证责任,还有一些其他值得注意的事项:1.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一旦违约责任确认,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中证明责任分配
买卖合同中证明责任分配篇一:浅论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浅论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黄华通律师一、案情简介原告建亚公司诉称,被告龙奇公司于20XX年下半年向建亚公司购买模具配件,货款为3674元。
建亚公司分别于20XX年11月7日、20XX 年11月21日、20XX年7月12日委托律师向龙奇公司出具律师函,敦促龙奇公司偿还货款,龙奇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拒绝付款。
据此请求判令:1、龙奇公司付还建亚公司货款3674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龙奇公司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龙奇公司承担。
龙奇公司辩称,龙奇公司没有结欠建亚公司货款3674元,请求法院驳回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龙奇公司反诉称,建亚公司称龙奇公司尚欠建亚公司货款3674元没有事实依据。
龙奇公司在20XX年6月19日已预付建亚公司78800元,20XX年7月31日已预付5799.6元,20XX年8月25日已预付3888.84元,合共88488.44元。
据此反诉请求建亚公司返还龙奇公司预付款88488.44元;一审经审理查明,原、龙奇公司曾经有业务往来,龙奇公司于20XX年下半年分六次向建亚公司购买模具配件,建亚公司并出具《收据》六份,货款金额3674元,龙奇公司对其中20XX年9月10日、10月27日、11月10日的三份《收据》的货物及金额3232.2元予以确认,对另外三份《收据》的金额441.8元的货物,承认暂时有收到建亚公司的货物。
建亚公司诉称后多次向龙奇公司催讨上述货款3674元,但龙奇公司均没有付还。
龙奇公司庭审中辩称没有结欠建亚公司货款,并在反诉中主张其分别于20XX年6月20日、20XX年8月8日、20XX年8月29日向建亚公司预付货款88488.44元,但建亚公司没有供货也没有退款。
案在审理期间,建亚公司向本院申请其属下员工黄潮生出庭作证,黄潮生证实建亚公司有向龙奇公司供应价值88488.44元的货物的事实,但建亚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供货的书面依据。
买卖合同举证责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买卖合同举证责任篇一: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诉讼主体的审查(一)一般性审查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
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征求原、被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纠纷。
对于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究竟应当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这是经常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
包括很多司法人员都无法清楚地进行说明。
先从一个例子讲开来。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套设备,并将其用于生产线上。
但是该套设备不能发挥正常的作用,导致整条生产线都无法运行。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在该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原告就应当承担证明该设备不能顺利使用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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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划分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买卖合同纠纷成为商业领域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当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举证责任的划分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就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在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承担着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卖方作为商品的提供方拥有更多的相关信息,可以更容易地证明货物的存在、数量和质量等。
卖方对于合同基本事实的证明应该是其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划分的原则。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买卖合同的形式逐渐多样化。
无论是线上购物还是线下购物,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都留下了许多电子证据。
因此,在纠纷处理中,双方之间共同承担举证责任的趋势日益增强。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划分,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买卖双方应共同保留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证据。
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的价值日益凸显。
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交易截图、支付凭证等都可以作为纠纷解决的主要依据。
因此,买卖双方均应有意识地保留这些证据,并在纠纷爆发时提供给调解机构或法院。
其次,对于恶意举证和不配合举证行为,应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在一些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可能故意销毁证据、谎称无证据或故意隐瞒证据等行为,妨碍了纠纷的解决。
对于这些不良行为,司法机关应加大惩罚力度,以维护买卖合同纠纷中公正的原则。
第三,应根据合同形式和特殊情况来划分举证责任。
在一些合同形式上,买方和卖方的责任和义务已经明确规定,因此,在纠纷处理中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划分举证责任。
例如,如果合同约定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证明,则卖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而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特定的证明,买方则应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
除了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外,调解和仲裁也是常用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这些机构在纠纷处理中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可以更好地划分举证责任,公正地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总的来说,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划分是建立在公正和公平原则之上的。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举证责任与约束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举证责任与约束一、引言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之间以货币交换方式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协议。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举证责任和约束是其中重要的法律要素。
本文将探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举证责任与约束,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权益。
二、举证责任的分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各方对于自身权利义务的存在与履行,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为主要的买方举证责任和卖方举证责任。
1. 买方举证责任买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主要承担以下举证责任:(1)证明其支付购房款项的来源:买方需要提供合法、合规的资金证明,确保购房款项来源合法。
(2)证明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买方需提供相关证据,如验收记录、瑕疵清单、监理报告等,以证明房屋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3)证明房屋权属转移合法:买方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如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以证明房屋权属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买方应积极履行举证责任,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以维护自身权益。
2. 卖方举证责任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承担着重要的举证责任:(1)证明房屋权属: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完整的、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确保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合法且无争议。
(2)证明房屋的完好性:卖方需提供房屋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房屋不存在基本质量问题或明显缺陷,符合买方的合理预期。
(3)证明已清偿房屋相关债务:卖方需提供相关还款凭证或证明,确保房屋价款、税费等相关债务已经清偿。
卖方有责任履行举证义务,保证所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权利,避免误导买方或引起合同纠纷。
三、约束的实施与保障为确保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执行,相关法律对举证责任和约束进行了具体规定。
1. 法律约束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履行等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争议引起时,相对人可以请求对方提供证据。
”这意味着当房屋买卖合同出现争议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举证,以明确其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
2. 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甲方(买方):[买方姓名或名称]乙方(卖方):[卖方姓名或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解决纠纷,特订立本证据与举证协议。
一、协议目的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买卖合同纠纷的证据与举证事宜,共同确认如下条款,以资遵循。
二、纠纷概述1.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商品名称及规格、数量、价格等交易细节]。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具体纠纷事项],引发争议。
三、证据提供1. 甲方应提供的证据:(1)买卖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副本;(2)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3)商品验收单据或与商品质量相关的证据;(4)与纠纷相关的通讯记录(邮件、短信、电话录音等);(5)其他可以证明甲方主张的证据。
2. 乙方应提供的证据:(1)买卖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副本;(2)商品交付凭证;(3)商品质量合格证明;(4)与甲方的往来账目记录;(5)其他可以证明乙方主张的证据。
四、举证责任分配1. 双方均有义务提供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2. 对于因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乙方应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
3. 若某一方未能按期提供证据,或不提供证据的,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证据评估与认定1. 双方提供的证据应真实、合法、有效。
2. 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法庭将依据法定程序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评估和认定。
六、协议履行与终止1. 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积极解决纠纷。
2. 在法院未作出最终判决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其他条款。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相关纠纷解决完毕止。
七、法律适用与管辖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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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黄华通律师一、案情简介原告建亚公司诉称,被告龙奇公司于2006年下半年向建亚公司购买模具配件,货款为3674元。
建亚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7日、2007年11月21日、2008年7月12日委托律师向龙奇公司出具律师函,敦促龙奇公司偿还货款,龙奇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拒绝付款。
据此请求判令:1、龙奇公司付还建亚公司货款3674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龙奇公司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龙奇公司承担。
龙奇公司辩称,龙奇公司没有结欠建亚公司货款3674元,请求法院驳回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龙奇公司反诉称,建亚公司称龙奇公司尚欠建亚公司货款3674元没有事实依据。
龙奇公司在2006年6月19日已预付建亚公司78800元,2006年7月31日已预付5799.6元,2006年8月25日已预付3888.84元,合共88488.44元。
据此反诉请求建亚公司返还龙奇公司预付款88488.44元;一审经审理查明,原、龙奇公司曾经有业务往来,龙奇公司于2006年下半年分六次向建亚公司购买模具配件,建亚公司并出具《收据》六份,货款金额3674元,龙奇公司对其中2006年9月10日、10月27日、11月10日的三份《收据》的货物及金额3232.2元予以确认,对另外三份《收据》的金额441.8元的货物,承认暂时有收到建亚公司的货物。
建亚公司诉称后多次向龙奇公司催讨上述货款3674元,但龙奇公司均没有付还。
龙奇公司庭审中辩称没有结欠建亚公司货款,并在反诉中主张其分别于2006年6月20日、2006年8月8日、2006年8月29日向建亚公司预付货款88488.44元,但建亚公司没有供货也没有退款。
案在审理期间,建亚公司向本院申请其属下员工黄潮生出庭作证,黄潮生证实建亚公司有向龙奇公司供应价值88488.44元的货物的事实,但建亚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供货的书面依据。
以上事实有原、龙奇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龙奇公司于2006年下半年分六次向建亚公司购买模具配件,货款合计3674元。
庭审中龙奇公司对上述收到建亚公司货物予以承认,但未提供已付还建亚公司货款3674元的依据。
因此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可予支持。
龙奇公司反诉主张向建亚公司预付货款88488.44元,但建亚公司没有供货,现要求建亚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经审查,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建亚公司未能举证有向龙奇公司提供价值88488.44元的货物的相关有效证据,且庭审中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系其公司员工,与建亚公司有利害关系,帮其证言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据此龙奇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龙奇公司应付还建亚公司的货款3674元。
二、建亚公司应付还龙奇公司的预付货款88488.44元。
建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第二项认定“建亚公司应付还龙奇公司的预付货款88488.44元”严重背离事实。
建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已经交货,88488.44元是龙奇公司应该支付的货款。
二、从本案诉讼起因、经过也可合理地推断出本案的事实真相。
龙奇公司拖欠建亚公司货款3674元,建亚公司多次追讨,龙奇公司从来没有提起预付款事宜。
从一般常理讲,龙奇公司不可能在建亚公司收取了所谓预付款没有交货的情况下,还在此后的交易中继续支付预付款。
三、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对证据的认定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客观、公正、中立的司法原则。
本案中,从龙奇公司提供和证据现金支票本身来看,该支票“用途”一栏明确注明为货款,且所谓预付款还精确到几角几分,这完全不符合常理,况且龙奇公司主张按约定预付款,未能提交证据。
龙奇公司答辩称:1、建亚公司虽然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但其所有的证据无法相互印证,无法证明建亚公司向龙奇公司交付88488.44元的货物。
2、建亚公司对事实的陈述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
二审法院另查明,龙奇公司于2008年12月5日给建亚公司发了一份电报,电文如下:护堤路(47)号汕头市建亚公司负责人收,据我司财务核实,我司(06)年已付贵司约10万元左右的货款,但(06)年贵司送我司货物只有几千元,贵司欠我司约10万元的货物未交,请贵司收到电报三日内将货物交还我司。
若贵司认为货物已交还我司,请贵司出示相关资料,或派人到我司核对,否则,我司保留对贵司的诉讼权。
又查明,龙奇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2006年7月31日、2006年8月25日分别付给建亚公司78800元、5799.6元及3888.84元,共88488.44元,该三份付款凭据支票存根中“用途”一栏均载明为“货款”。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龙琦公司分别于2006年6月19日、2006年7月31日、2006年8月29日付给建亚公司共88488.44元是预付款还是应付的货款。
而对该款项到底是预付款还是应付的货款的认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判断,而不能仅凭龙琦公司提供的单方面证据机械认定。
从龙琦公司提供的证据看,虽然龙琦公司持有三份付款凭据,但该三份付款凭据可以证明的是龙琦公司与建亚公司之间存在货款往来的事实。
龙琦公司主张该款项是其向建亚公司购买1台CW6180B的车床和1台X5030A立式铣床及配件的预付款,但龙琦公司对该主张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合同依据等加以证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应由龙琦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而龙琦公司于2008年12月5日给建亚公司所发的电报,发报时间距离龙琦公司向建亚公司汇款88488.44元的时间两年多,而且是在建亚公司向其发律师函催讨3674元货款后发的电报,如果88488.44元是预付款,龙琦公司的做法有违常理。
此外,从三份付款凭据内容显示,三笔付款其中两笔的数额精确到几角几分,而预付款精确到几角几分,亦与常理不符。
结合该三份付款凭据支票存根的“用途”一栏清楚载明为“货款”的事实,应认定龙琦公司付给建亚公司的88488.44元是其应付的货款。
原审判决认定龙琦公司付给建亚公司该款项后建亚公司没有交付货物,判令建亚公司返还该货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建亚公司的上诉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09)金岐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诉讼费负担的判决。
二、主要问题主要问题有二个,一是龙琦公司分别于2006年6月19日、2006年7月31日、2006年8月29日付给建亚公司共88488.44元是预付款还是应付的货款;二是建亚公司是否交货问题,这两个问题均涉及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所以,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对于本案的处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法理分析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下文所称证明责任等同于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问题贯穿民事诉讼法的全过程。
法官适用法律进行裁判,首先必须就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选择相应的抽象法律规范予以具体化,即找出大前提,再以具体事实为小前提来判断当事人主张之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法官对争议事实进行认定,必须依靠证据。
在实践中,经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争议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是很常见的。
在此情形下,法官仍需予判决,而不得拒绝裁判。
法官对于真伪不明的事实如何判决,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该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需要哪些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应该分别由谁提交并承担证明责任,负有对真伪不明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时有何后果。
所有这些就是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要解决的问题。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及能力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决定着诉讼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规定设定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其中设定了若干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的条文。
《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就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
可见,举证责任并不单纯是提供证据的责任(行为责任),还包括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结果责任)。
前者回答的是哪一方应当对具体的事实要件举证的问题,后者回答的则是当某项事实主张最终不能被证明时由哪一方负担不利后果的问题。
二者都是举证责任概念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法院而言,审理案件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是正常的现象,问题是当最终出现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只得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对案件进行判决。
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德国民事诉讼法学者罗森伯格创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德、日两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已享有几十年的盛誉,是大陆法系国家分配举证责任的通说。
该说认为,民事实体法的全部法律规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发生一定权利的“权利法律规范”,此即基本规范,又称为请求权规范。
另一类为对立规范,此类法律规范可再分为三种,即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
凡于权利发生时,妨害权利发生效果的规范为权利妨害规范;消灭既存权利的规范为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发生后,权利人欲行使权利之际,遏制或排除权利使之不能实现者,为权利受制规范。
在此分类基础上,该说认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
体现在审判实务中,当遇有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不明,且双方均不能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待证事实进行分类,从而确定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