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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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案例一
一、案例名称:装修方案调整背后的税收筹划谋略
二、案例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内容:
天晟公司为了改善工作环境和提升企业形象,于2004年11月~12月斥资560万元,对原值为2000万元的办公楼(折旧年限20年,已使用6年)进行了装修,相关费用已经全额计入了当期损益。从税收角度分析,公司支付的装修费用占到了房屋原值的28%(560÷2000×100%),按税法规定,不能直接进入本期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应该作为资本性支出,每年以计提折旧的形式分期(从2005年1月份开始)摊入成本。因此,公司在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调增56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避免上述不利局面的出现,天晟公司该如何调整装修方案、有效地获得节税利益?
案例二
一、案例名称:购买技术成果还是委托开发
二、案例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内容:
2005年,甲公司急需一项生产技术,其自身不具备相应的研发力量,现了解到某高校正准备进行相关的技术开发。现有两种方案可供甲公司进行选择:一是待该技术研发成功后以200万元购入;另一方案是委托其开发技术,双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在技术开发成功后支付开发费200万元给该高校,甲公司即如约获得该技术所有权。这两种方案孰优孰劣呢?。
案例三
一、案例名称:股权投资筹划要慎重
二、案例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内容:
下面是《中国税务报》2005年发表的两篇筹划文章:
第一篇文章是2005年8月22日第六版《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影响税负》。原案例:A公司2004年1月1日购入M公司股份30000股,占M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5%。2004年1月1日M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0000元,2004年度净收益为400000元(未予分配)。2005年1月5日,A公司计划再对外投资350000
元,其方案如下:
方案一,A公司从M公司的另一股东B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M公司10%有表决权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
已知A、M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3%和15%。
假设1,2005年M公司预测的净收益为450000元,预计在2006年4月份宣告发放现金股利300000元。
假设2,A公司预计在2006年5月转让在2005年购买的M公司10%的股份,转让价为400000元。
假设3,2004年1月1日取得长期投资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在2005年中未宣告发放股利,所以A公司当年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原文认为:2005年增加投资收益1125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23823.53元〔112500÷(1-15%)×(33%-15%)〕,在2006年4月分得现金股利为75000元时不纳税。在2006年转让时的成本为368000元(353000+450000×10%-300000×10%),转让收益为320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为6776.47元〔32000÷(1-15%)×(33%-15%)〕。
第二篇文章是2005年3月7日第六版《股权转让节税有方》一文。文中原例:A企业分别拥有B企业和C企业82%和70%的股份,C企业同时持有B企业14%的股份,B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C企业均以面值认缴)。截至2004年12月31日B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400万元,其中累计盈余公积为230万元,未分配利润170万元,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为100万元(已作纳税调整),三企业均适用33%的税率。A企业为降低投资比例,决定将其持有的B企业的全部股权以1230万元转让给D企业,同时C企业亦将其持有B企业的股权以21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E企业。
原文中“如果A企业能换一种思路,即自己先将C企业持有的B企业14%的股权以210万元的价款受让过来,然后再分别按原比例和价款转让给D企业和E 企业。由于此时A企业持有B企业的96%的股权,又是一次性转让,因此按国税函[2004]390号的规定,A企业取得的转让B企业的股权所得中,不仅其应分享的B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可以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而且B 企业已计提并已作纳税调整的100万元资产减值准备也可按其应分享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试对上述两篇文章进行点评。
案例四
一、案例名称:销售变租赁可增加效益
二、案例适用:“经营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内容:
某设备制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设备,其他企业购买该设备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可移动并且不需要安装。虽然该设备市场需求很大,但价格较高,许多购货企业拖欠货款,致使该公司应收账款居高下不。因为回收货款比较被动,经营风险非常大。有没有既能扩大市场份额,降低经营风险,又可以节税的办法呢?
A设备有关资料如下:每台售价100万元,缴纳增值税17万元;每台设备消耗材料60万元,取得进项税10.2万元,工资及其他费用20万元。
该公司财务经理李某经过认真思考,提出如下三种方案:
方案一:正常生产,正常销售。此方案即是维持企业目前采用的经营方式。
方案二:该企业生产A设备作为购建自己的固定资产,生产时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完成后先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然后对外经营租赁(租赁期间的设备修理费由承租方负担)。
方案三:生产A型设备作为购建自己的固定资产,生产时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完成后对外经营租赁(租赁期间的设备修理费由承租方负担),再寻找机会出售。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如何对上述方案进行选择呢?(为了简化分析过程,可不考虑其他经营业务、资金时间价值和印花税对税负的影响。)
案例五
一、案例名称:灵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可实现节税
二、案例适用:“所得来源地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内容:
M国一家跨国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欲在我国投资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该公司于1999年11月4日派遣了一名经济顾问来我国进行投资政策考察。该顾问在选择中外合作还是中外合资形式投资时,向我国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资与涉外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根据市场调查分析预测,M国总公司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美元,按M国公司所得税的规定应缴纳34%的公司所得税;2000年其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额为200万美元;M公司在H国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2000年该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美元,H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
经过调查研究,该经济顾问向公司提交了四种可能的投资方案:
方案一:由M公司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方案二:由H公司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