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总体来说,传闻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原则性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原则是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
这是基于关于传闻证据不可靠和不可靠的普遍认识,以及确保公正和减少偏见的需要。
2.定义和范围:传闻证据规则对传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传闻指的是在法庭上提出的非直接证据,即来自于他人的陈述、传闻或第二手信息。
通常这些证据无法真实的被证实或反驳。
3.例外规定:尽管传闻证据通常不被接受,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根据一些例外规定,传闻证据可以被允许使用。
典型的例外情况包括自陈、事先陈述、对述职或对调查结果的陈述、业务记录、即时陈述、共同行动、前瞻性陈述等。
4.可信性评估:即使传闻证据符合例外规则,仍然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传闻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例如陈述人的可信度、陈述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陈述的时间和地点、陈述的目的等等。
5.证据鉴定:如果有关于传闻证据的争议,法官可以要求证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这可能包括出庭作证、提供书面证据或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
6.对抗性交叉询问:如果对方一方认为传闻证据不可靠或存在虚假陈述,他们有权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这样的质询可以揭示传闻证据的潜在缺陷和不可靠性。
总体而言,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和引用,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义。
这些规则定义了何种证据被认为是传闻,并提供了一些例外情况,其中传闻证据可以被接受。
同时,法官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并允许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司法程序可以更好地评估和利用证据,确保公正与公平。
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的定义和定位传闻证据在我国《刑诉法》规的证据种类中,不⾪属于哪⼀个种类,《刑诉法》规定证据种类有七类,1、物证、书证;2、证⼈证⾔;3、被害⼈陈述;4、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辨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七个种类都有可能含有传闻证据,⽐如当庭出⽰的书证,并⾮由警检⼈员直接从犯罪嫌疑⼈⾝上或是作案现场获取,⽽是由与案件⽆任何关联⼈不经意得到,交给司法机关;⽐如证⼈证⾔,他在庭上陈述是听某某⼈说的某事实,从⽽证明某某事实存在;⽐如被害⼈陈述,他陈述某某告诉他,他是怎么样被加害⼈加害的等等。
这就是说,传闻证据不是⼀个种类,传闻证据在案件的证明活动中,是依附于证据种类来归类的,当证据为书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书证,当证据为证⼈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证⼈证⾔。
从证据效⼒⾓度来讲,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被告⼈是否有罪的证据就叫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
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
传闻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构成证据的核⼼不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另⼀种事实,⽽在于“传闻”,即并⾮陈述⼈直接感受⽽是他⼈的相关信息被陈述⼈借以⽤来证明其陈述事实的真实与否的转述或转达。
“传闻”本⾝就具有惑然性,从⽽决定了当作证据使⽤时有不稳定性。
因此,传闻证据就没有直证明案件事实的作⽤,如果当作证据来使⽤和采信,应属于间接证据。
进⽽⾔之,传闻证据属“道听途说”的渠道得来的⼀种相关联的案情信息,道听途说的渠道传来的信息,作为案件的线索来⽤,引导破案或更深⼊地探索直接证据能起到积极作⽤,但作为庭审证据,在庭上开展证明活动,显然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即使能证明案件事实,也必须有其他证据应证,再⽤相关证据来证明传闻证据的效⼒,所以,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并且是“弱⽰”的间接证据。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不能使用非直接证据来证明事物的真实性。
该规则原则上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只有直接相关的证据才能用于定罪。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传闻证据规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困惑。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过程,旨在防止不可靠、不可核实的非直接证据被用来定罪。
根据该规则,证人只能提供他们直接见证或者听到的证据,而不得以第三方的口述作为证据,除非符合一些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情况包括紧急状态下的陈述、业务记录和过去的判断陈述。
这些例外通常被认为是可靠和可信的。
然而,传闻证据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有时候传闻证据可能是唯一能够获得的证据,特别是在一些与犯罪有关的情况下。
此时,如果传闻证据被完全排除,可能导致无法追究真相和保护公共安全。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儿童和心理上受到伤害的人,传闻证据的使用可能更难以确定。
这些人通常难以出庭作证,因此,若过于严格地遵守传闻证据规则,可能导致对他们无法获得公正的司法待遇。
然而,修改传闻证据规则也面临一些风险和困难。
一方面,如果放松了传闻证据规则,可能导致被告人受到冤假错案的风险增加。
另一方面,在允许一些特定传闻证据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争议和争执,给审判过程带来更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传闻证据规则作为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确保了直接相关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然而,该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对于现代社会中不断拓宽的信息渠道,是否需要适当修改传闻证据规则以适应变化,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仔细权衡的问题。
无论是否修改,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追求正义的目标应永远在权衡之中。
最新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11)宗教组织的记录; (12)婚姻、洗礼和类似证明; (13)家庭记录; (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 (15)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 (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 (17)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 (18)学术论文; (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 (20)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 (21)性格方面的名声; (22)先前定罪的判决; (23)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 (24)其他例外。
(三)为医学诊断或者治疗目的而作出的陈述;
(四)已保存20年以上且其真实性得到确认的 文件中的传闻。
第31条 (传闻排除的其他例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传闻,也可以采纳:
(一)庭审前在对人身、物品进行感知辨认后,当即作 出的陈述;
(二)为反驳对证人可信性的质疑,提供的与证人证言 一致的先前陈述;
第30条 (传闻排除的可靠性例外) 具有下列可靠性保障的传闻,可以采纳:
(一)陈述人在记忆清新时制作的记录,该记录 正确反映了陈述人的知识,而该陈述人在法庭上 不能充分回忆该记录的内容;
(二)就有关行为、事件、状况、意见或者诊断, 根据日常业务活动惯例,在当时或者其后不久制 作并保存的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等:即使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可以 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以采纳。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 (1)陈述者当场表达的感觉印象; (2)在极度兴奋状况下所作的陈述; (3)陈述者关于当时存在的心理状态、感情、知觉或 身体状态的陈述;
(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5)被记录的回忆; (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 (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8)公共记录或者报告; (9)重要统计资料; (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没有记载;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继续改革完善,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也受到重视。
因此,本文旨在探究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实际应用现状。
二、传闻证据规则介绍
传闻证据规则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法律证据规则,它主要是为了约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实施。
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民法典》中的传闻证据规则;另一类是不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如《仲裁法》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1)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
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指的是《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传闻证据规则,其中规定:“当事人出具的证明书,可以作为据以证明一般事实的依据。
”但受到《证据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限制,受到严格的限制。
(2)不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
不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指的是《仲裁法》中规定:“由仲裁机构认定的一般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传闻,作为证明一般事实的证据,进行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
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有所不同,受到《证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限制。
总而言之,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但在仲裁实践中,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得到充分发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
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传闻证据规则是一个英美证据法的重要概念,它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传闻证据规则大致是指在法律上排除传闻证据作为犯罪事实依据的规则。
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
英美传统经验认为,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
有人认为,“为保证能遵守这三个理想条件,才设置了传闻证据规则”。
由于英美法系对传统的宣誓义务有了放宽,证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证言,所以宣誓并不能构成排除传闻的理由。
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存在的首要风险可能是存在陈述虚假的危险,这应当是排除传闻证据的最初理由。
这可以通过上文所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来理解。
在口头传闻中,甲转述乙的陈述,事实X会变成事实X’,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复述不准确的问题,故有“传闻多失”(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的说法。
即使是作成书面形式,同样存在被伪造的可能。
即使不是被伪造,经过深思熟虑写下的文字与迅速地说出的话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理由,是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关的。
英美法系国家庭审采用对抗式,证据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进行反驳,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环。
特别是反询问,通过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露证言的虚假性,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
如果在法庭上,证人转述另一个知情者或者目击者的话语作为证词,就是传闻证据,可见证人自己在事情发生时并不在场或者不是目击者,那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为你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
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
”这纯粹是一种曲解。
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
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
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传闻证据规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传闻证据规则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传闻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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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学习愉快!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之所以排除传闻证据,主要理由是:一是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
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二是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三是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
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真伪。
但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应,因而很难判断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法律教育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表明从原则上确认了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而只提交书面陈述的,应视为不具有证据能力。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辞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辞原则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是指证⼈所陈述的⾮亲⾝经历的事实,以及证⼈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证⾔和书⾯证词,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
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种证明⼿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现在世界是的法律分两⼤法系。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提法。
⼤陆法系(罗马法系)没有传闻证据规则。
直接⾔词原则:直接⾔辞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词原则。
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检察官、被告⼈及其辩护⼈、被害⼈、证⼈、鉴定⼈等诉讼参与⼈应当在场;法官必须亲⾃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
⾔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词陈述的⽅式进⾏,被告⼈、被害⼈进⾏⼝头陈述,证⼈、鉴定⼈进⾏⼝头作证,检察官、辩护⼈进⾏⼝头问证和辩论。
直接⾔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共同点是:证⼈必须出庭接受质询。
侦查机关取得的证⼈证⾔和证⼈的书⾯证⾔法庭不予采信。
相关知识:传闻证据:指证⼈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来证明其本⾝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分三⼤类。
(1)⾮⽬击者的当庭陈述;(2)⽬击者的书⾯证⾔;(3)警察或检查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证⾔笔录。
传闻证据规则的意义:1、传闻证据的不可靠性。
承认传闻证据,就等于助长侦查机关按⾃⼰的思路逼迫或者诱导证⼈做虚假证⾔。
2、传闻证据剥夺了相对⽅的质证权,损害了程序公正。
⽆论是⼤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都赋予了控辩双⽅的质证权,对证⼈的询问主要通过交叉询问的⽅式进⾏。
通过询问,提出证据的⼀⽅可以是法官确信该证据是真实的,反询问⼀⽅可以寻找证据的疑点,推翻证据的可信度。
⽽传闻证据,由于原陈述者本⼈不出庭,⽆法通过交叉询问的⽅式,检验庭外陈述者或⾏为者的感知能⼒、记忆能⼒、是否诚实以及语⾔表达能⼒。
使⽤传闻证据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
3、传闻证据规则是保证证⼈出庭制度的有效措施。
允许使⽤传闻证据的最⼤隐患是证⼈出庭制度将受到威胁。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古老、重要的基本规则,起源于英国,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认为是英国证据法最重要的特征。
它产生的前提是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由原来的陪审团成员既控告犯罪又证明犯罪事实,发展为证人和陪审团成员严格区分),确立的基础是诉讼职能的划分(调查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分离)。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从先是禁止使用口头的传闻证据,继之以禁止使用书面证言,到大约1675年,反对传闻证据的规则逐渐定型。
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
[1]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
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
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首先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担忧,[2]并非因为它不相关而是因为它不可靠和不可信。
在英美法中,证人作证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证人宣誓、亲自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
而传闻证据未经宣誓和正式确认,且未给予对方反询问的机会,而反询问是对抗制诉讼的真谛。
因此,如果采用传闻证据,一方面对抗制诉讼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证言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可信程度得不到检验。
其次,传闻证据本身存在固有缺陷,具有伪造的可能性或误传的危险性。
再次,为了防止陪审员听信传闻证据而作出错误的裁判[3]传闻证据与陪审团审理的方式密切相关。
由于陪审员并非法律专家,不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不可能象训练有素的法官那样正确判断如何衡量未经交叉询问检验其可靠性的证人的陈述,因此将其排除对于确保定罪的准确性以及防止对无辜者定罪来说是必要的。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查证某个传闻或传统观念的真实性时,需要排除一切可能导致假定的证据,只留下不能否定假设的证据,以证实传闻或观念的真实性。
此规则的基本原理是,如果一个假设的证据可以是多种情况的产物,那么就不能凭它来证实假设的真实性。
要排除所有的可能性,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在实际运用中,排除可能导致假定的证据需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排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几个重要事项:
1. 仔细了解传闻或传统观念的内容,明确证据的来源。
2. 考虑各种可能的证据来源,包括书籍、报纸、互联网、口头传说等。
3. 仔细阅读和分析所有相关的证据,排除所有可能导致假定的证据。
4. 认真思考所有可能的解释和假设,以确保所有可能的解释都被考虑到。
5. 如果存在不确定因素,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获得更可靠和准确的证据。
通过遵循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更好地确定传统观念或传说的真实性,避免因缺乏证据而陷入虚假的结论。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传闻证据规则是指在法律上,关于传闻(即从第三方或其他渠道获取的间接消息)证据的使用和适用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旨在保护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以确保法庭能够获得真实、可信的证据来支持审判过程。
1.不可靠性原则:传闻通常被认为是不可靠的,因为它们可能包含误导性或不准确的信息。
因此,在法庭上,传闻通常被视为不可靠的证据,需要更多的证明来支持。
2.被动证明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是由证人主动提供的,而不是在法庭上以被动方式出现。
被动证明是指证据以法院可接受的方式呈现,例如,通过证人作证或以书面形式呈现。
因此,传闻证据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转化为被动证明才能在审判中使用。
3.直接证据原则:法庭倾向于接受直接证据而不是传闻,因为直接证据更容易评估和核实。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观察到的事实或事件,可以直接与案件相关联。
相比之下,传闻是通过第三方或其他渠道传递的间接消息,可能存在误解或失真的风险。
4.公正听证原则:法庭应该确保听证程序公正、公正和透明。
传闻证据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明来支持审判过程,并可能引起争议和误导。
因此,法庭通常限制或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以确保公正的听证。
适用于传闻证据规则的具体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权抗辩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无法提供对方进行抗辩的机会。
因此,法庭通常不接受传闻证据作为证明人有罪或者做出其他司法判断的依据。
2.间接证明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是间接的证据,因为它是通过第三方或其他渠道传递的消息。
法院通常要求通过其他证据来支持或证实传闻的真实性。
3.可靠性要求原则:传闻证据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可靠性才能被接受。
法庭可能要求证据的提供者出庭作证,或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4.判断权原则:传闻证据的使用与法官的判断密切相关。
法官有权决定传闻证据的可接受性和适用性,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要求。
总之,传闻证据规则是为了保护证据可靠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2010-10-27 20:45:11 作者:姚雪莲代写论文论文关键词: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大陆法系论文摘要: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始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既相类似又有所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一古老的证据规则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促使各英美法系国家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
我国实行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对抗制诉讼的制度基础并不相符,所以在我国不宜建立这一规则,只能借鉴其有益部分,在此基础上更宜建立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一种古老的、特有的证据规则,也是最复杂、最难懂的一种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的法学家威格摩尔形容:“它是英美证据法上最具特色的规则,其受重视的程度仅次于陪审团,是杰出的司法体制对人类诉讼的一大贡献。
”一、传闻证据及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一)传闻证据的概念传闻一词来源于英文中的“h earsay",英语词典中是道听途说的意思,而将传闻与证据联系起来,就成为了证据法中的专业术语。
传闻证据的概念在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中均有体现。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做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出来旨在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英国证据立法中规定,传闻证据是指其他人而非诉讼中提供证据的人所作的陈述,且该陈述是用作证明所述事项的证据而提出的。
色急的看来对于传闻证据的概念界定,都是指行为人提供的用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真实性的庭外陈述。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普通法上的传闻规则的含义为,除非属于任何的例外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口头证据以外的人所做的供述,其提出该陈述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应当予以排除。
⑧简单地说,传闻证据规则就是指传闻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具有可采性,不能在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
传闻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闻证据,又称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复制、复制件等中间环节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传闻证据的运用非常广泛,但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常常受到质疑。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各国法律都对传闻证据的运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本文将围绕传闻证据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传闻证据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传闻证据,是指通过他人转述、复制、复制件等中间环节获取的证据。
它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一定程度的加工、处理。
在诉讼过程中,传闻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特征(1)间接性:传闻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中间环节获取。
(2)依赖性:传闻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依赖于证人、物证等原始证据。
(3)易受影响性:传闻证据容易受到时间、空间、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降低。
三、传闻证据的法律规定1. 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伪造、变造、篡改的证据;(2)非法收集的证据;(3)与案件无关的证据;(4)无法查证属实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运用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伪造、变造的证据;(2)非法收集的证据;(3)与案件无关的证据;(4)无法查证属实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闻证据规则名词解释
传闻证据规则名词解释
传闻:传闻是指流传于民间的、未经证实的、传播较广的事情或消息。
传闻的特点是不确凿、无法证实,有时候往往是被夸大或变形的消息。
传闻可以通过口口相传或通过网络等媒介传播。
证据: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某一事实或主张而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物证、书证、人证或其他能够提供可信信息的材料。
证据在司法、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中十分重要,它能够帮助人们进行推理、判断和决策,为争议的事实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规则:规则是指状态、行动或事物的一种预设行为方式或具体要求。
规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了维持秩序、协调关系、规范行为所制定的一种约束性规范。
规则可以是法律、道德、礼仪或其他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它们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和领域有不同的具体内容。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是对一个名词进行解释、定义和说明的过程。
名词解释的目的是让人们对一个概念、事物或现象有更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名词解释可以通过提供定义、阐释特点、介绍相关背景等方式来进行。
综上所述,传闻是指流传于民间的、未经证实的、传播较广的事情或消息;证据是为了证明某一事实或主张而提供的证明材料;规则是指状态、行动或事物的一种预设行为方式或具体要求;名词解释是对一个名词进行解释、定义和说明的过程。
对
于传闻、证据、规则和名词解释的理解和应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各种信息,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四)已保存20年以上且其真实性得到确认的文 件中的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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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传闻排除的其他例外)
第十章 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二、传闻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四、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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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一)传闻证据的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传闻证据,是指不是 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将它作为 证据提供用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传闻证据: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 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真实 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 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乔恩·华尔兹)
1.传闻证据至少包含两个陈述主体:一个是原陈述人, 另一个是转述人。
2.传闻证据至少涉及两个陈述环节:一个是原陈述人 在转述人面前的陈述环节,另一个是转述人在法庭上的 陈述环节。
3.传闻证据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并且
当事人提交该传闻证据是为了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是真
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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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传闻的判断(罗纳德·艾伦) 1.确定证据要证明的观点是什么,只有在要证明的观 点和陈述的观点相同或非常相似时才是传闻。 例:两个人在打电话,一个人说:“外面在下雨。” 比较:两个人在打电话,一个人说:“我醒着呢。” 2.判断下列哪些是传闻 ●你叫什么名字? ●你住在哪儿? ●地址是什么? ●我们这是在哪里? ●你的父母是谁? ●这是什么课? ●这是什么大学? ●中国的首都是哪里? ●你的电话号码是多少?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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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
第28条 (定义) 传闻,是指陈述人在庭审外作出的用以证明所主张事项 之真实性的陈述。 传闻不得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法律或者本规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29条 (传闻排除的必要性例外) 存在下列证人不能到庭情形的,可以提供其书面陈述: (一)证人已经死亡的; (二)证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作证的; (三)证人下落不明的; (四)证人不在中国境内,不便出庭作证的; (五)证人路途遥远,交精通品课件十分不便的。
传闻证据规则
3、传闻证据规则是保证证人出庭制度的有
效措施。允许使用传闻证据的最大隐患是 证人出庭制度将受到威胁。如果间接了解 案件的人可以代替直接了解案件的人出庭 作证,那么有些证人就能以此来逃避作证 的责任。对庭审来讲,则增加了法官认定 事实的难度。证人常常会因为害怕受到打 击报复或承担伪证罪而不愿意出庭作证。 而传闻证据的陈述人所要面临的这类危险 要小的多。因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迫 使真正了解案情的人出庭作证,给予种辩 双方充分质证的机会。
4、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 断。传闻证据规则产生之初的目的之一是 为了有效保护缺乏法律知识的陪审团,避 免他们对有缺陷的传闻证据关注太多。因 此,在诉讼中原则上禁止将传闻证据作为 正常的证据来加以使用,只有在例外的情 况下,即当不致于对陪审团产生误导作用 的传闻证据,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被作 为证据加以使用。而且传闻证据规则可以 防止当事人提出大量的非直接证据,以干 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不能亲自陈述的例外 (1)陈述者被法庭己存在免除证明关于该陈述者所作陈述内容 的特权为由裁定免除作证; (2)陈述者坚持拒绝对自己所作陈述的内容作证,尽管法庭命 令这样做; (3)陈述者声称对自己所作陈述的内容记不清了; (4)陈述者由于死亡,或正患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或身体虚 弱不能出庭或不能作证; (5)陈述者未出席听证,提供有关陈述的人不能通过传票或其 他合理手段使陈述者出庭(或者根据本条规定的传闻证据规 则的例外中的临终陈述、对己不利的陈述或关于个人或家史 的陈述等项规定在陈述者出庭或作证时适用传闻证据例外的 情况)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第一,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据是以证据的 来源作为划分标准的,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 件事实的证据就属于传来证据;而传闻证据 是以是否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经过宣誓具结 和交叉询问等为划分标准,二者是从不同角 度对证据所做的划分。 第二,二者的外延和内涵不同。知道案件情 况的证人在法庭外所做的证人证言笔录,书 面证言甚至非语言的行为等,都属于传闻证 据,但不一定属于我国的证据法中的传来证 据。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传闻证据规则是国外的一项规则,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确立这一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借鉴作用,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部分精神。
但是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在一些情况下有利于司法公正。
这时有人可能存在疑惑,那么▲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下面,网的小编将在这里为大家做出比较详细的介绍。
▲一、概念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但如果严格地排除所有传闻证据,显然对查明案情不利。
所以,必须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
改进的可能方案大概有三种:1、废除传闻证据规则,像大陆法系一样采纳一切传闻。
2、具体案件具体处理,但是在程序方面进行保障。
3、排除传闻证据,加一些例外的规定。
事实证明,英美证据法历史的发展采取了第三种方案。
英国证据法学家穆非(Murphy)所作的解释是:“例外情形的产生原因有两个:一是如果不对某些传闻证据设定例外规定,有些事实就难以证明或不可能证明,审判就不能进行下去。
新刑事诉讼法:传闻证据规则.doc
新刑事诉讼法: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
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2、言词传闻证据
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排除的理由
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
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
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
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映,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并没行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第四节---传闻证据
第二,二者的外延和内涵不同.知道案件情 况的证人在法庭外所做的证人证言笔录, 书面证言甚至非语言的行为等,都属于传 闻证据,但不一定属于我国的证据法中的 传来证据。 第三,传闻证据受传闻证据规则调整,除 非具备法定的例外情形,不得作为证据使 用;而我国关于传来证据的分类,目的重 在揭示此类证据特点,并不是重在排除证 据的证据能力。
转述的中间环节越多,传来证据的可靠性 越差,证明价值也就越低。在英美国家有 证人宣誓制度,未经宣誓的陈述,一方面, 它的可靠性当然会降低,另一方面,陈述 人的责任也会降低,因此“在庭外或他人 背后作轻率的,不假思索的陈述比在庭上 或当他人之面更为容易。”因此将传闻证 据作为定案依据是不科学的。
4、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 断。传闻证据规则产生之初的目的之一是 为了有效保护缺乏法律知识的陪审团,避 免他们对有缺陷的传闻证据关注太多。因 此,在诉讼中原则上禁止将传闻证据作为 正常的证据来加以使用,只有在例外的情 况下,即当不致于对陪审团产生误导作用 的传闻证据,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被作 为证据加以使用。而且传闻证据规则可以 防止当事人提出大量的非直接证据,以干 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辞原则有着密切的 联系。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概念, 而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的概念。
因此:直接言辞证据要求证据在在法官面 前以言辞的方式提出,才具有证据能力; 传闻证据规则要求证据需经过对方当事人 的反询问或同意方具有可采性。
我国类似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刑诉法第 187条 188条(课本185页)
思考:什么是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与传 闻证据有什么区别呢???? 传来证据:是指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 实,经过复制,转述的原始证据经过派生 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二手或二手以 上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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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
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一个英美证据法的重要概念,它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传闻证据规则大致是指在法律上排除传闻证据作为犯罪事实依据的规则。
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
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
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
英美传统经验认为,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
有人认为,“为保证能遵守这三个理想条件,才设置了传闻证据规则”。
由于英美法系对传统的宣誓义务有了放宽,证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证言,所以宣誓并不能构成排除传闻的理由。
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存在的首要风险可能是存在陈述虚假的危险,这应当是排除传闻证据的最初理由。
这可以通过上文所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来理解。
在口头传闻中,甲转述乙的陈述,事实X会变成事实X’,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复述不准确的问题,故有“传闻多失”(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的说法。
即使是作成书面形式,同样存在被伪造的可能。
即使不是被伪造,经过深思熟虑写下的文字与迅速地说出的话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理由,是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关的。
英美法系国家庭审采用对抗式,证据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进行反驳,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环。
特别是反询问,通过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露证言的虚假性,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
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原陈述
人就不用出庭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通过律师)对他进行反询问,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是否诚实都得不到审查,而这些都是构成证言可靠性的基本元素。
当然,传闻证据规则的这条理由并非强调证言真实性的保障,而是强调当事人反询问的程序性权利的保障。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就规定,在所有的刑事指控中,被告人都应当有权与证人对质,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也规定,与证人对质是被告人的权利。
在崇尚个人权利的英美法系,传闻证据规则的设立是符合正当程序的精神的。
该条理由是传闻证据规则存在的最主要理由。
排除传闻证据的第三个理由,与作为事实审理者的法官和陪审团有关。
在证人出庭的时候,法官和陪审团可以观察证人面容、证人态度、证人表情,可以听见证人声音及说话情绪,这些都是审查判断证言必不可少的态度证据。
如果采纳传闻,证人证言所蕴涵的这些丰富信息都将无从知晓。
但是,在下文将在谈到的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情形的时候,可以发现,几乎所有例外都缺乏所谓的态度证据,因此,这一点是否为排除传闻证据的真正理由,笔者尚存疑问。
可以肯定一点的是,传闻证据规则蕴涵的程序意义,是单纯的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无法具有的。
传闻证据规则与其说是为了避免庭外陈述的不可靠性,不如说是为了排斥庭外陈述的资格性。
在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中,如果意见规则旨在限制证人陈述的内容,那传闻证据规则就是意在限制证人陈述的形式。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传闻证据规则才被
看作是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而非有关证明力的规则。
有的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的主要价值在于排除有可能不真实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值得商榷。
在看来,传闻证据规则并非排除事实的规则,而主要是一种排除证明手段的规则,它的最大价值在于其程序功能,即通过排除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对那些虽然具有关联性的但会对程序的正当运行产生不利影响的证据进行过滤,限制其可采性。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的相关资料,从以上内容可见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它原则上主要是一种排除证明手段的规则,而并非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它最大的作用就在于能有效排除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
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吉林律师。
可能成为实物证据的有哪些?
间接证据有哪些表现形式
实物证据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