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1.人事调动制度
1.1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按正常程序办理。
1.2院内各科室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1.2.1医师调动,由本人申请,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1.2.2护理人员调动,由本人申请,科主任、护理部签字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1.2.3后勤人员调动,由后勤有关科室提出,经组织人事与有关科室商定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1.2.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医院可以随时调动任何工作人员。上述院内调动,都必须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科室调动介绍信,调动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新岗位报到。
1.3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岗位专业急需人员,调入对象需由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评定后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1.4 外单位调入人员自调入之日起,工资参照正式职工发放,调入半年内奖金参照科室同类人员执行半奖。
1.5对要求调出本单位人员,在科室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同意,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出手续。
2.毕业生入院制度
2.1我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接收相关专业院校的毕业生。
2.2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拟定本年度用人计划、具体条件及招录方案,提交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
2.3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根据院人才需求计划,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按规定条件的招聘。
2.4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将毕业生统一分配至我院,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科室需求计划,对毕业生进行统一安排。
3.出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出勤及请(销)假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3.1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标准工作日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时为40小时。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遵照国家双休日、法定节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法定节日届时按医院通知具体执行
3.3职工在正常时间内,要按时考勤,出勤情况通过考勤具体反映。各科室要明确专人负责考勤,任何职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签到考勤
4.考勤种类设置
4.1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4.2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4.3旷工。无故缺勤。
4.4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
4.5调休或补休。
4.6上午上班前,职工要及时到单位考勤,若因故不能考勤的,应及时填写请假单报本科室负责人签字。补办手续时,职工须出示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无故不上班或故意不考勤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因参加社会活动请假,需经领导批准给予公假,视为正常出勤。
4.7各科室负责每月职工出勤统计,职工的出勤情况与员工的绩效考核相联挂,并作为工资支付的依据。
4.8休假程序。职工请事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副院长因公、因私请假由院长、书记批准;科主任或科室负责人因公、因私离院外出,超过2天的(含2天)必须向医院主要领导请假;未超过2天的须向主管领导请假;科室副主任因公或因私离院外出,请假1-2天由科主任批准;超过2天的,科主任同意后,由主管领导批准;科级以下职工请事假1—3天,由科主任批准,超过4天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4.9职工请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4.10休假程序。请病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内,到科室或致电所在科室领导,且应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内,要补办病假休假手续,除提供病假条外还需要提供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情的检查资料,如检查单、影像资料、主诊医师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休息、治疗时,门诊治疗须持医院病假证明(1—7天),急诊治疗须持乡镇以上医院开具的急诊病假证明(1-3天),到医院更换病假证明;住院治疗须持医院住院证明。病假手续按照医院规定办理,发现弄虚作假者,要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请假者和出具假证明者严肃处理。
4.1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严格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累计休假满六个月(指本人医疗期为六个月及以上的)的职工,由所在科室如实报医院考勤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休假。
4.1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另行安排工作的,按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按《<河北省统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被鉴定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满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1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14签定专项合同停工休养的职工,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支付救济
费。
4.15休假程序。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工伤申报,办理相关手续。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4.16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能恢复工作的,必须恢复工作。
4.17对应恢复工作既不上班,又不申请复议鉴定的或不经单位批准自行休养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18休假条件和时间,按上级规定办理。
4.19休假程序。职工休年假须填写《职工年休假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休假。未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的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自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4.20年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日(指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遇法定节日顺延。
4.21年休假要在本年度内安排,跨年度作废。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职工可同年休假一并使用。
4.22在校脱产学习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寒暑假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4.23年休假期间待遇,执行上级规定。
4.24年休假条件和时间,按上级规定办理。
4.25探亲假休假程序。职工休探亲假须填写《职工探亲假审批表》,经本科室领导审批后休假。未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的按事假处理,未经有关规经批准自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4.26探亲假(非本市职工享有)20天,其未婚职工每年享有探亲假;已婚职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探亲假及路程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指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
4.27休假期间待遇,执行上级规定。
4.28婚假由科主任批准。职工凭结婚证明给假18天。
4.29如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城市)工作,根据路程远近,经单位批准,可按正常情况下的实际发生给予路程假,最少两天。
4.30职工休婚假及批准的路程假期间,按上级规定支付工资。
4.31婚假和路程假期内,如遇有公休日或法定节日不予顺延。
4.32丧假由科主任批准。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和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丧假1-3天。
4.33职工如需赴外办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经科室批准可按正常情况下的实际发生给予路程假。
4.34职工请丧假及批准的路程假期间,按上级规定支付工资。
4.35丧假和路程假期内,如遇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不予顺延。
4.36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享有休正常产假和流产休假的权利,休假时间和休假期间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