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离岸信托诉讼,“Anti-Bartlett”条款历久弥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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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签发的禁诉令
仲裁庭签发的禁诉令(作者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刘净刘美邦)【内容摘要】随着国际投资贸易的不断发展,跨境商事争议随之暴增。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出现在国际商事仲裁的舞台上。
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国企业的权益,中国涉外律师应当加深对国际商事仲裁新问题的研究,而禁诉令便是其中有意思的问题之一。
禁诉令是法院或者仲裁庭依照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签发的命令,用来禁止另一方当事人在其他司法辖区或开庭地开始或者继续诉讼程序。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法院签发的禁诉令对仲裁的影响,包括支持仲裁或抵制仲裁。
相反,本文着重探讨仲裁庭签发的禁诉令,笔者将依次分析仲裁庭签发禁诉令的权力、签发禁诉令的原则、签发禁诉令的形式及后果、禁诉令的送达或执行,并结合仲裁实践,对当事人特别是中国企业如何应对仲裁庭签发禁诉令提出中肯的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平行诉讼禁诉令仲裁庭Anti-suit Injunction Issued by Arbitral Tribunal[Abstract]:With the increasing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trade, cross-broader commercial disputes surge accordingly. Recent years has seen that more and more Chinese enterprises appear in the arena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For better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Chinese enterprises, PRC Lawyers dealing with foreign-related affairs shall deepen the study on the new issues among them anti-suit injunction is an interesting one under the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Anti-suit injunction is an order issued by a court or arbitral tribunal upon the application of one party to prevent opposing party from commencing or continuing a proceeding in another jurisdiction or forum. As to anti-suit injunction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the past research mainly focuses on anti-suit injunctions issued by the court imposing influence on the arbitration, including favoring or boycotting arbitration.Instead, this essay particularly deals with anti-suit junctions issued by arbitral tribunal. The author will subsequently analyze arbitral tribunal’s power and the main principles to issue anti-suit injunction, the forms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issuance of anti-suit injunction and the service or enforcement of anti-suit injunction and then put forward to pertinent strategies and advises on responding to anti-suit injunction issued by arbitral tribunal for Chinese enterprises based on arbitration practice.[Key words]: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Parallel Proceedings,Anti-suit Injunction, Arbitral Tribunal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仲裁庭签发禁诉令的权力(一)理论视角(二)国际条约、法律及仲裁规则之规定(三)仲裁实践(四)小结三、仲裁庭签发禁诉令的原则(一)英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原则(二)香港法院签发禁诉令的原则(三)其他考虑的因素(四)小结四、禁诉令的作出方式、送达、执行及后果(一)以命令(指令)还是以裁决名义作出禁诉令(二)禁诉令的送达或执行(三)禁诉令的后果五、中国企业在仲裁中应对禁诉令的策略和建议仲裁庭签发的禁诉令------刘净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国际投资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卷入国际商事争议中。
金融危机大事记
金融危机大事记时间事件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机构新世纪金融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9月18日美联储决定降息0.5个百分点,从此美联储进入“降息周期”10月30日美林证券首席执行官斯坦·奥尼尔成为华尔街第一位受次贷危机影响丢掉饭碗的CEO 11月4日全球最大金融机构花旗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查尔斯·普林斯宣布辞职2008年2月7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约168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法案3月11日美联储、欧洲央行等5家西方主要央行宣布,将采取联合措施向金融系统注入资金3月14日美联储决定让纽约联储通过摩根大通向贝尔斯登公司提供应急资金7月13日美财政部和美联储宣布救助房利美和房地美,并承诺必要情况下购入两公司股份7月26日美国参议院批准总额3000亿美元的住房援助议案9月7日美国联邦政府宣布接管房利美和房地美9月15日有着158年历史的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申请破产保护9月16日美国政府接管全球保险业巨头美国国际集团9月18日美、加、欧、英、瑞和日本银行同时在各自总部所在地宣布联手救市9月19日日本银行再向短期金融市场注资3万亿日元9月20日美国政府提出7000亿美元的金融救援计划10月8日美、欧、英、加拿大、瑞士和瑞典等国的央行联合大幅降息0.5个百分点10月12日欧元区15国首脑同意各成员国为银行再融资提供担保并入股银行10月30日日本政府公布约2730亿美元的一揽子经济刺激方案11月9日中国政府宣布两年投资约4万亿元人民币经济刺激计划11月15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召开11月25日美联储宣布投入8000亿美元,用于解冻消费信贷市场、住房抵押信贷以及小企业信贷市场11月26日欧盟出台总额达2000亿欧元的大规模经济刺激计划12月4日欧洲央行、英国央行、瑞典央行分别降息0.75个百分点、1个百分点和1.75个百分点12月16日美联储将联邦基金利率从1%降至历史最低点:零至0.25%区间,美国进入“零利率”时代2009年1月19日英国首相布朗再次宣布推出大规模金融救援计划2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为今后接受政府救援的困难金融企业高管设立50万美元的年薪上限2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3月3日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公布了一项总额为2000亿美元的刺激消费信贷计划3月5日英国央行宣布将基准利率从1%降至0.5%的历史最低点3月23日美国财政部宣布设立一个公共—私人投资项目,以处理金融机构的有毒资产问题3月26日美国政府公布了金融体系全面改革方案4月2日二十国集团伦敦金融峰会召开4月6日美、欧、英、日和瑞士央行五大央行宣布总额近3000亿美元的货币互换协议4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了总额为56.8万亿日元的经济刺激新方案4月16日美国第二大购物中心运营商共同发展房地产公司向联邦破产法庭申请破产保护4月30日美国第三大汽车厂商克莱斯勒公司发表声明宣布申请破产保护5月7日欧洲央行宣布将欧元区主导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6月1日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申请破产保护7月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执行董事会通过了发行债券框架方案,这是IMF首次对外发行债券7月2日欧洲央行宣布将于6日启动600亿欧元资产担保债券购买计划8月2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提名本·伯南克连任美联储主席,以保持经济决策的连续性。
英国法下的合约解释和“一旦滞期永远滞期”——伦敦仲裁案例评析(可编辑)
英国法下的合约解释和“一旦滞期永远滞期”——伦敦仲裁案例评析英国法下的合约解释和“一旦滞期永远滞期”伦敦仲裁案例评析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初北平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易肠包括但不限于罢等事件,在卸货港因不可抗力造成【摘要】的时间损失按照一半计算,即使船舶已经进入滞期。
本案是一起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纠纷,租约适用此外,租约要点重述后面附上了一份问题单,船东在英国法。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装卸时间的计问题单中确认船舱中没有立柱或其他障碍物。
算,以及在租约条款本身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对在第一装货港鲅鱼圈开始装货时,租家发现船舱它们进行解释。
该案被提交伦敦仲裁,由两位仲裁员中有立柱。
立柱的存在导致装货难度增加,且原本计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最终两位仲裁员达成一致意划装在舱内的货物不得不装载在舱面上。
船舶在第二见,并签发裁决判定支持了船东的滞期费索赔请求。
个卸货港卡塔赫纳卸完之后,已经使用的装卸时间合本文同时结合英国法院关于合同解释的最新判例,阐计约天 ,因此租家在第三个卸货港马拉加仅有述了英国法如何解释合同条款,以及如何理解“一旦的装卸时间可以利用。
在抵达第三卸货港马拉加滞期永远滞期”的租约解释原则。
后,船舶很快进入滞期,但随后又出现了移泊、船舶【案情设备故障和罢工。
租家认为应在滞期时间中相应扣年月,船东与租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约减,而船东认为不应该作任何扣减。
定由船东提供船舶承运租家提供的钢材和设备。
租约由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船东由租约要点重述和经修订的租家租约格式组成,租约依据租约的仲裁条款提交伦敦仲裁,双方各自指定要点重述列明了租约的主要条款以及双方对租家租约了自己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船东向租家索赔滞格式的修改,租家租约格式是金康租约格式和附加期费,租家否认了船东的索赔,并提出反索赔。
租条款。
依据租约的规定,船舶将按顺序前往中国的鲅家主张船东在船舱有立柱的问题上存在误述鱼圈港和天津新港装货,然后前往阿尔及利亚的奥兰,因此要求船东赔偿因误述所造港、西班牙的卡塔赫纳港和马拉加港卸货。
传承家族信托经典案例及分析汇总
传承家族信托经典事例及剖析汇总财产灵巧传承家族信托能够依据实质需求灵巧商定各项条款,包含信托限期、利润分派条件和财产处理方式等,如可商定得益人获取利润的条件如“学业规划” 、“成婚” “年纪阶段规定”等等,以此来保障继承人的理性选择,防止继承人好逸恶劳。
事例 1:戴安娜王妃的遗言信托在 1993 年,戴安娜王妃立下遗言,自己一旦逝世,要求将她 1/4 的动产均分给自己的17 名教子,而此外3/4 财产则留给威廉和哈里王子,但一定要等到他们25 周岁时才能予以继承。
1997 年 12 月,戴安娜遗言履行人向高等法院申请了遗言改正令,为了保护两位王子,改正了部分条款的细节,将他们支取各自 650 万英镑信托基金的年纪提升到 30 岁,到年满 25 岁时能支配所有投资利润,而在 25 岁以前只好支取一小部分,并且要获取遗产受托人的允许。
戴妃 1997 年顿然离世后,留下了 2100 多万英镑的巨额遗产,在扣除掉 850 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净额。
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的成功运作,信托基金利润预计已达1000万英镑。
评论:戴妃香消玉殒后,交托信托机构的遗产经过专业的运作,实现了财产的大幅增值,并保证得益人每年都有丰厚回报。
国际经济局势的诡谲多变没有给她的遗产造成多少负面影响,这首当其冲归功于她的远见高见和家族信托的魅力,才能使母爱不单隐蔽两个儿子,还惠及儿媳和后代。
家族信托的安排能够防止财产创造者们逝世后,家庭惨剧、亲情失散、公司土崩瓦解等不幸的屡次演出,保障儿女的生活和教育等,防止儿女败家。
财产安全隔绝家族信托还能够充任财产的“防火墙”,即是经过信托框架将传承财产从个人财产剥离,以防止将来在个人或公司碰到风险或破产时,个人财产被无穷卷入,同时防止离婚等家族事件对公司经营和财产造成影响。
事例 2:默多克的家族信托世界传媒富翁默多克经过GCM 信托公司建立并运作家族信托,默多克家族拥有新闻公司近40% 的拥有投票权的股票,此中超出38.4% 的股票由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拥有,受益权人是默多克的六个儿女。
BCCI倒闭案
1988年,国商银行在73个国家控制了417 个支 行,申报资产达200 亿美元。 1991年,国商银行在15个国家设有47家分行; 海外国商银行则在28个国家中有63家分行。此外, 卢森堡持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还在约30个国家里开 办了225家银行机构。然而,国商银行98%以上的 业务在卢森堡以外进行。
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 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 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 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 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 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 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另一优点 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 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 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 开立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 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 的贸易关系。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 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
原因和教训:
1 .高级经理经营战略冒进和缺乏基本职业道德是 该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该行成立之初,就 热衷于机构扩张,制定了不符合实际的宏伟目标。 其后果是分支机构良莠不齐,管理失控,非法交 易盛行。 2 .部分国家监管当局监管无力,给国商银行以 可乘之机。国商银行在成立之初,选择监管不严、 注册容易的卢森堡和开曼群岛作为总公司的注册 地。这两个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都没有对在此注 册的金融机构进行认真监督。
投资条约保护伞条款的解释及其启示_结合晚近投资仲裁实践的分析_赵红梅
种解释趋势: 即宽泛的解释已成为主流, 限制性解释退居其次, 仲裁庭更愿意从保护伞条款的文本含义来 广义地解释保护伞条款的基本效力 。 ( 四) 评析 笔者认为, 对保护伞条款进行宽泛的解释更加接近该条款产生和存在的真实意图 。 其理由如下: ( 1 ) 在 20 世纪 50 年代民族解放运动的背景下, 不少国家取得了经济和政治的独立 , 投资者无法继续谋求传统 殖民大国惯用的炮舰政策和以经济 、 政治甚至军事实力为后盾的外交保护, 为此投资者开始寻求特殊保 护。( 2 ) 在性质上, 东道国与投资者签订的具体的投资合同通常会被视为国内合同 , 东道国对这种合同的 , , 违反 投资者不能轻易寻求国际法上的救济手段 唯一可合法求助的通常只能是东道国国内法 。而对于这 些新兴国家的国内法制, 投资者及其母国充满偏见和不信任 。投资者期待创造一种途径, 以便他们与东道 瑤 瑐 国之间的投资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得到文明社会的国际法保护 。 ( 3 ) 20 世纪 50 年代未开始, 西 方国家开始与发展中国家广泛签订现代意义上的投资条约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 而保护伞条款和国际 投资争端解决条款成为制度创新的代表 。因此, 保护伞条款的目的从一开始就是为投资者提供一种特别 的保护或特权, 使其与东道国签订的投资合同能够得到特别的保护 , 使东道国受国际法的监督。一旦发生 。“通用 纠纷, 投资者即可借助保护伞条款顺利架空东道国国内法程序 , 直接进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 “将第 11 条 ( 保护伞条款 ) 解读为对合同争议有管辖权是为 仲裁庭的意见即为例证 公证行诉巴拉圭案” 了满足保护伞条款之目的并使之发挥效用 。缔约国设定保护伞条款的基本意图是为了给投资者以充分的 保护, 使其在合同和东道国国内法中赋予的权利都能够得到实现 。如果否定仲裁庭的管辖权, 那么保护伞 ” 条款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仲裁庭出于扩大自身管辖权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对保护伞条款进行符 在理论上符合逻辑, 在实践中得到了支持。但是, 这种趋势将使得东道国面临巨大风 合设立初衷的解释, 险, 即将东道国的合同义务转化为国际法义务 , 东道国对投资合同的违反产生了违反国际法的后果 。
个人破产中的信托财产滥用的规制
个人破产中的信托财产滥用的规制作者:李宛昱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28期摘要:本文根据美国美国国税局向诉华达州的Action Construction Co公司一案,讨论其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信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以后,该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受益人的财产以及与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财产相分离,而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
如果不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做出限制,那么委托人就很容易利用信托来逃避个人债务。
因此在美国通常通过认定欺诈性信托来使的该部分财产回复原样,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信托财产;信托隔离;欺诈性信托一、案例概况美国国税局向内华达州的Action Construction Co公司(以下简称“ Action”)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欠缴税款。
罗伯特·赫卡比担任Action公司及其所有者格雷戈里·亨特的代理律师。
为了逃避税款,赫卡比设计一系列的交易,转移大部分资金。
美国国税局在该诉讼在第一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指出被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向政府交纳所欠税款。
在其第三和第四项诉讼请求中,政府主张罗伯特·赫卡比和格雷戈里·亨特涉嫌欺诈转让和转换资产。
被告汉特与合伙人理查德·格里格共同创立了Action公司。
格里格于2004年退出Action公司,该公司由汉特继续经营。
Action公司的最后一个项目于2009年左右宣告失败。
由于该项目投资,Action仅获得了225万美元合同价中的175万美元。
2009年底。
该公司针对所欠货款提起诉讼(“明顿诉讼”),由于其财政困难,公司无法支付就业税和其他税款。
公司因此破产。
格雷戈里·亨特于2011年2月23日收到“明登诉讼案”的和解款项,金额为83,069.61美元。
格雷戈里·亨特问他的律师罗伯特·赫卡比如何处理这笔资金,赫卡比建议将这些资金存入他客户的信托帐户中。
巴黎俱乐部债务重组条款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影响
从 待 处理 的 债 务分 类 上讲 , MF和 I 世 行的 重债 穷 国 倡议 和 巴黎 俱 乐部 是 两
个 完全 不 同 的债 务 处理 机 制 ,但 对于 债
的安全 性问题 ,一 旦东道 国陷入政 冶 务 国来 说 ,这 两 种债 务 都是 需 要通 过 国
或 经 济 危机 , 务 重 组 就 迫 在 眉 睫 。非 家 财政 支付 的 。由 于 巴黎 俱 乐部 成 员多 债 洲 、拉 美 、 洲 或 中 东 欧 因 为历 史 或其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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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 1 9 7 6亿 美 元债 务 ,约 占 9 %。 3
以上 数 据 表 明 ,在依 靠 传 统 的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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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俱乐部债务重组条款 对 中国企业 “ 出去 "的影响 走
■ 侯 舸
国 际 上 处 理 政 府 问 债 务 重 组 事 宜 的 方 式 主 要 有 两 种 ,其 一 是
随 着 中 国 国 力 的 增 强 , 外 汇 储 备 间 债 务 重 组 事 宜 的方 式 主 要 有 两 种 方 不 断 创 出新 高 , 流 动 性 的 充 裕 使 得 中 式 ,其一 是 通 过 I MF和世 界银 行 ( 以下
中资银行“走出去”应对反洗钱制裁的思考——基于农行纽约分行被美国反洗钱制裁事件
(一)立法日趋完善 1970 年的《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是 美国第一部反洗钱法案,包括货币对外交易报告和 银行记录与对外交易,其主要是为了掌握银行客户
【基金项目】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中资银行‘走出去’防范国外反洗 钱制裁的研究”(项目编号:2017ZDAXM009) □· 106·财会月刊 2018. 04
的 资 料 和 交 易 信 息 ,防 止 洗 钱 者 利 用 金 融 机 构 的 监管漏洞将非法收入“洗白”。1986 年的《洗钱控制 法》(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首次将洗钱行 为细分为金融交易、货币交易、输送货币和利用秘 密 圈套,并将上述行为列为联邦犯罪。1988 年的 《洗 钱检控改善法案》(Money Launder Prosecution Improvement Act)扩大了金融机构的范畴,增加了 对由于过失而协助洗钱行为的银行的处罚。1992 年 的《 阿 农 齐 奥 — 怀 利 反 洗 钱 法 》(Annuzio- Wylie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中安全港规则协调了 客户保密原则与交易报告制度之间的矛盾,扩大了 需要报告的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即不仅包括所有 违反法律法规的可疑交易,还涉及非金融机构的经 营业务。1994 年的《洗钱抑制法》(Money Laundering Suppression Act)对金融机构原本需要报告的某些无 用信息进行了减免,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增加 了在外国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跨境现金交易的信息披 露义务,同时加大了最高刑罚的处罚力度。1998 年 的《 洗 钱 和 金 融 犯 罪 战 略 法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al Crimes Strategy Act)要求各执法机关
离岸信托法律介绍萨摩亚信托法
离岸信托法律介绍——萨摩亚信托法前言:家族信托架构能够帮助高净值人群实现财产传承、财产风险隔绝等特定目的。
可是,目前国内有关信托法律制度及配套举措还是空白,致使直接在国内建立家族信托会碰到很多问题。
比方:当出现财产纠葛时,家族信托架构能否奏效并发挥其风险隔绝之功能,可能还需要法院来确认。
又如,不动产想作为信托财产进入家族信托架构中,要求可能会由于过户登记而使得基本信息被公然,减损家族信托的保密特征。
为此,大部分的家族信托都需要经过离岸信托这一制度设计来达成。
一方面充足利用离岸地齐备的信托法律环境实现财产管理传承目的,另一方面避开国内有关看管规定和法律政策的不稳固性。
萨摩亚作为全世界离岸中心之一,有着先从而完美的信托法律制度,从而为家族信托的建立供给全方向保护与引导。
下边,PE 律师网就依据所获取的第一手资料,为您介绍萨摩亚信托法的特色。
萨摩亚原名“西萨摩亚”,位于太平洋南部,萨摩亚群岛西部,由萨瓦伊和乌波卢两个主岛及七个小岛构成。
萨摩亚是英联邦成员国之一,陆地面积2934 平方公里,人口约17 万 4千,语言为萨摩亚语和英语。
萨摩亚的离岸金融行业较为发达,有关法律制度较之其余离岸金融国家,更为宽松和灵巧,投资者遇到的保护更为严实,享有的权益更为宽泛。
在萨摩亚的法律系统中,最为人称道的即是萨摩亚的信托法。
1、萨摩亚信托的种类:萨摩亚信托法为其信托设置了不一样的种类,假如公益信托、目的信托、隔绝基金信托、商业信托、个人信托公司(PTC )、国际特别信托安排( SISTA )等。
公益信托:很多法域国家都有致力于慈善事业的信托。
萨摩亚也不例外,可是有两个要素需要注意:第一需要注意的是在萨摩亚,慈善的定义是特别宽泛的;第二个则是在萨摩亚,拜托人能够对信托施增强迫力,从而保证拜托人希望得益的慈善机构能够得益。
目的信托:目的信托是为了一个目的而建立的,所以他们需要一个履行者来履行这个目的。
像其余法域同样,萨摩亚同意此类信托只是是为了一个或很多个目的,或许不单为了一个或多个目的也为了某些人或慈善事业。
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7.22•【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涉“维好协议”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应严格依据相关司法安排作出认定——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2.外国人在境内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投资应依法予以保护——杉浦某某与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3.原油掉期交易中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应依约适用国际惯例予以认定——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4.附件对合同约定的解释、扩展,并不构成对基础交易合同的变更——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独立保函纠纷案5.外国法院的止付令未经法定程序在我国被承认与执行不构成保函开立人可主张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意大利裕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独立保函纠纷案6.香港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申请内地法院财产保全之审查——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新加坡分行与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仲裁程序在内地申请保全案7.涉外独立保函不符合受益人滥用付款请求权情形下应依法驳回止付申请——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与巴基斯坦法蒂玛能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复议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纠纷案8.英文合同条款应以文义解释辅以目的解释等原则予以明确——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01涉“维好协议”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应严格依据相关司法安排作出认定——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基本案情哲源国际有限公司系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集团)设立于英属维京群岛的间接全资子公司。
保險業務-HowseWilliamsBowers
目錄目錄 (1)關於本行 (2)一般保險 (3)海事保險 (4)企業及規管性保險 (4)國際貿易 (5)人身傷害 (5)專業彌償 (5)Chris Howse (何基斯) (7)Kevin Bowers (鮑偉士) (9)何韋鮑律師行是一間香港獨立律師事務所,擁有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致力為客戶提供具建設性及遠見的法律服務。
創行合夥人及大部份提供收費服務的僱員,均為香港齊伯禮律師行的前成員。
關於本行我們的主要業務領域包括:企業/商業事務及企業融資;商事及海事爭議解決;醫療疏忽及醫護;保險及專業彌償保險;僱傭;家庭及婚姻;物業及建築物管理和知識產權。
作為一間獨立的律師事務所,使我們涉及的法律及商業利益衝突減至最低,能代表各行各業的客戶處理各種法律事務。
本行合夥人在香港建立事業多年,對國際業務及亞洲地區業務有深刻理解。
何韋鮑律師行合夥人及其團隊竭誠以務實及商業上的方式,提供高質素的法律意見,以符合客戶商業目標的方式解決法律事務,在業界建立了超卓的聲譽。
何韋鮑律師行接受承保人、經紀人及中介人委託,主要處理有關保單問題、保險範圍糾紛以及人身傷害與僱員補償申索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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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1179_2500亿赎回量压顶,信托缘何频繁入局接盘房地产?
2500亿赎回量压顶,信托缘何频繁入局接盘房地产?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业的敞口较大,本轮房企债务危机是信托业2022年面临的主要挑战。
文/崔秀丽 《中国房地产金融》专栏作家如果说,银行是房地产的发动机,信托则是涡轮,推动着房地产行业走过高速发展的黄金时代!房地产亦成为信托三大支柱业务之一。
两者互为鱼水,辅车相依,唇亡齿寒!伴随个别房企深陷债务危机,从2021年11月开始,信托频繁入局房地产,亲自下场接盘项目,这是入局充当“救世主”?业内人士称,此乃无奈之举,更多是自救。
信托通过盘活爆雷房企的项目,拿回资金,向信托投资人兑付。
实际上,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对爆房地产业的敞口较大,本轮房企债务危机是信托业2022年面临的主要挑战。
中指研究院数据曾显示,2021年上半年信托占房企融资约四成左右,仅次于银行贷款。
三道红线下,到2022年初房地产信托规模已经急剧收缩,奈何存续信托赎回量压顶!穆迪今年2月23日发布报告预测,2022年前9个月将有人民币2520亿元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信托资产到期。
由于银保监会对通道类信托产品有更严格要求,预计2022年赎回量可能激增。
不只做聪明钱,亲身入局房产项目信托,向来只做“聪明钱”。
一般只在项目前端,通过发行信托产品为房企提供融资支持,从不参与项目运营。
但地产和信托从来都是一条绳上的蚂蚱!房住不炒叠加融资收缩,个别房企深陷债务危机,迄今爆雷房企尚无一家摆脱流动性危机。
救人,也为自救,信托公司短期内,信托资金无论从监管态度还是资金规模上,都不可能成为化解房企危机的主要资金来源。
专题-楼市风向开始频繁入局房产项目。
截至今年3月底,中融信托、五矿信托、光大信托等多家央企信托,陆续接手爆雷或处爆雷边缘房企项目,如恒大、阳光城、正荣等。
具体事件如上表。
信托公司通常有三大典型的传统信托业务,是房地产信托、基础建设信托(如政信业务)及同业信托,其中,房地产信托是其主要利润来源。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倒闭案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 C C I倒闭案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洗钱案在20世纪90年代曾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骇人听闻的一桩洗钱案",也是"世界金融史上最大的诈骗案"。
实际上,鼎鼎大名的巴拿马诺列加将军、美国总统布什家族、哥伦比亚的麦德林卡特尔贩毒集团、甚至英国中央银行等国际知名人士和机构都与BCCI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于20世纪60年代由巴基斯坦的银行家阿迦·哈桑·阿贝迪创立。
注册地在卢森堡和开曼群岛,经营总部在伦敦,并在香港拥有大量业务。
BCCI的主要股东包括阿布扎比的王室家族和美洲银行。
在BCCI20多年的发展中,其业务扩张到了全球70多个国家,是一家名副其实的大型跨国银行。
到1 990年,它已经在全球拥有100万客户,报表显示的资产约200亿美元。
它的许多客户都是在国外工作或已经移民的亚洲人。
BCCI似乎比竞争对手们更了解客户向家乡的亲人们汇款和持有多种货币的需求,同时提供诱人的利率。
BCCI一度成为亚洲经济发展的一个成功范例。
BCCI在那些具有宽松的银行监管规则和税制自由、尤其是制定有严格银行保密法和严格公司保密法的国家建立起了一个弥天大网,几乎成了国际贩毒走私及黑社会组织的洗钱天堂。
BCCI的高级主管为哥伦比亚犯罪集团洗钱,金额高达3400万美元,发现后被罚款1500万美元,该银行因此得名"可卡因银行"。
1991年,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突然宣布关闭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
其它69个国家的银行监管者紧随其后。
发狂的储户们涌向BCCI,徒劳地尝试取出存款,BCCI的官司如潮而至。
在香港,BCCI的小储户们很快就得到了全额偿付,因为BCCI的香港分行拥有充足的资产和很好的流动性。
在孟加拉和其他一些国家,由政府介入来补偿小储户。
巴特利特案:信托公司为什么应该更会投资
信托公司冒进开发地产失败故事要从1920年7月23日说起。
准男爵赫伯特·巴特利特找到巴克莱银行旗下的巴克莱银行信托公司,打算以自己持有的巨额家产设立受益人为其妻子的信托。
巴克莱银行信托公司于是专门为这份家产设立了一只信托,名为巴特利特信托。
这只信托管理着巴特利特准男爵所持有的以下资产:21座房屋的永久产权、多处物业的租赁权(主要是写字楼和商店)、多支地产基金和土地基金的份额和大额的现金。
为了管理好这些房屋和资产,巴特利特信托采取了公司化的运营方式,还专门配备了建筑维修工人团队,确保那位准男爵的家产保值增值。
信托的历史非常悠久。
罗马法有“信托遗赠”制:受托人继受财产,但财产收益要定期交给死者的后人使用。
这种模式在英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据说是因为中世纪时,如果没有指定继承人,大部分甚至全部遗产将归教会所有。
有的父辈也担心,财产被子孙后代挥霍,不如交给专门人士管理。
渐渐地,英国人就形成这样的传统,将财产交给某个信得过的人或机构,由其代为管理。
财产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后,将交给受益人。
进入现代之后,信托制度进一步完善。
最初仅仅“基于信任而托付”,但随着各种案例的出现,法律对于受托人也开始有了制约。
例如,要求信托财产独立,不得并入受托人自己的财产。
又比如,要求管理连续,不允许受托人再转托他人。
再比如,如果受益人能够证明受托人出现了严重的疏忽过失或故意侵害,可以要求法院解除信托,变卖信托财产重新加以分配。
总体上,信托制度在英国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已形成了深厚的信托文化和规则体系。
这里要说到的巴特利特案,就是推进规则不断完善的重要案例之一。
1960年,巴特利特先生的遗孀也去世了。
信托财产根据受益人生前的要求,分为了七份。
其中两份归还给巴特利特家族,另外五份继续由信托公司管理。
这五份的受益人为巴特利特先生的五个子女。
当他们去世时,可以分别决定这些份额的新受益人。
如果未及时指定的,这些收益将会留给其他的子女平分。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On Several Unresolved Problems Relating to the Immunity of State and It's Property 作者: 黄进;曾涛;宋晓;刘益灯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140-151页
主题词: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国家商业行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
摘要: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问题也随之增多.对此问题,不同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分歧较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正在草拟关于此问题的国际公约,但目前仍存在五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国家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三个问题和我国利害攸关.本文分析评述了上述三个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境外资产保护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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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
如何在提供委托人资产保障以及债权人的合理获偿二者间取得平衡,并不容易,但相信在未来的 发展上,随着个人资产管理观念的发达,在政策上与法制上如何因应此种信托的运用,是可以提 前思考的。 以美国为例,其多半透过各种执业伦理与责任的规范,对于协助信托成立的专业人士(例如律师、 会计师或投资顾问等)加以规范;此外,1986年的洗钱防制法也扩张了洗钱的定义,而将广泛的 财务交易行为包含在内,以杜绝法律之逸脱。 未来此种信托如果普遍开放,有心使用者也必须就成立所需的费用、资产性质、法律制度的完备 程度、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以及管辖国家的的政经风险情况加以考虑,以期真正达到设立的宗旨。
兴起原因
试想,债权人为此所付出的代价,首先面临的就是旅途上的花费与辛劳,紧接着也可能面临对于 当地法律不熟悉的风险,而可能无功而返,除此之外,也可能面临担负举证责任及消灭时效届期 等种种不利,因此为了取得外国法院的判决,债权人所付出的代价甚高。反过来说,对于有心利 用此种信托达到前述目的之委托人而言,的确构筑了一道让债权人不易翻越的城墙。 当然,信托的设计理念原则上都是中性而无色彩的,境外资产保护信托也是如此。此外,就此种 信托而言,其优点有:一、使所保护的资产不受到潜在诉讼的威胁。
境外资产保护信托
保护信托术语
内容摘要
境外资产保护信托,又名外国资产保护信托,近年来风靡全球,而其中尤以美国为重镇。这种信 托的设立,目标明确,那就是保护委托人的财产,使其免受债权人的追索,成为一种独特的财产 保护和管理手段。委托人精心挑选法律环境友好的地点,如人所共知的开曼群岛、百慕达群岛以 及巴哈马群岛等地,设立此类信托。 这些地区因其不承认外国判决,特别要求债权人必须在该国直接行使诉讼权。因此,一旦委托人 在当地设立信托并将资产转移到国外,便达成了保护资产的目标,同时也降低了未来遭受债权人 追索的风险。 如同一位魔法师,这种信托在委托人的财产上施展魔法,使它们在债权人的视线之外安全地成长。 它是一种策略,一种智慧的游戏,一种防范未然全的彩虹,让他们的财产在自由的空间中绽放出更加灿烂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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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受托人不好当,在信知也学社的课上,老师讲解了一个在香港打了11年(2008-2019)的官司。
关于该案,详细可以阅读《信托投资亏了钱,受托人要赔吗?》
看了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书,明月律师分享以下几点感想:
1、在香港终审法院宣判之前,案件双方已经conclude a settlement agreement,但法院以案件involves issues of law of general importance and attracts public interests in Hong Kong and internationally 为由,仍决定deliver the judgement。
因为终审法院憋了很久大招,准备了洋洋洒洒数十页判决书,目的就是要推翻一、二审判决,如果不了了之,岂不憋屈?而且,香港属于common law 体系,尊重先例是传统,如果有个判例,法官青史留名,意义非凡也。
2、这个信托,设立人是一对中国夫妇(Zhang & Ji),设立的目的是为了“protection of family assets from inheritance tax”,受托人是DBS trustee,受益人包括设立人和设立人的两个儿子。
但事与愿违,用来传承的信托,被这家的女主人Ji女士(既是设立人,同时也是信托underlying的BVI公司的investment advisor)拿来炒基金,炒外汇(主攻澳元)。
因为Ji女士太激进,最终信托财产损失惨重。
这说明,设立信托,勿忘初心很重要,传富之前先守富,这是真理。
3、信托合同(Trust instrument)约定的管辖法是Jersey Law,即1984 Trust(Jersey)Law,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条款是“Nothing in the terms of a trust shall relieve, release or exonerate a trustee from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trust arising from the trustee’s own fraud, willful misconduct or gross negligence”,即,受托人不能通过信托契约来免除自己因欺诈、故意违约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导致的责任。
与此同时,这份信托合同中又明确约定了经典的用来保护受托人的“Anti-Bartlett” provisions。
所以当新的trustee和beneficiaries,就上述炒外汇损失,向老的trustee (DBS trustee)提出索赔诉讼时,原告执“法律之矛”,被告持“协议之盾”,攻防大战,一触即发。
4、遥想设立信托当年,在信托架构里,DBS trustee表面持有underlying company股权,但设立人却不想给trustee太多权力(因为Ji女士要大权独揽),受托人或许也懒得管那么多(少些duty,何乐不为?)。
于是“Anti-Bartlett” provisions顺理成章地出现在了TI里。
根据TI,Trustee不但not bound to interfere in business of company,
而且not bound to obtain information。
既然都not bound了,本案信
托财产的损失,trustee还有duty吗?
一审法院竟然认为:依然有duty,而且这种duty是“a high level supervisory duty”。
Trustee违反了这种duty,所以要赔偿。
5、在终审判决书里,法官想法设法要“打脸”一审的法官,于是千方百
计论证“a high level supervisory duty”其实是不存在的,举例说明:
•DBS 银行给BVI公司增加高额授信,一审法院认为这是flagrantly negligent breach of trust,但终审法院认为,增加授信好几次,为啥赚了就没问题,亏了就怪银行、怪trustee?因此,增加高额授信,连breach 都不构成,遑论flagrantly negligent breach了。
•Trustee大肆购进“价值8300万美元”的澳元,虽然有点单一(资产配置不够多元化)且激进,但是也有可能大赚呀。
同理,三笔期权交易,损失惨重,但是这种交易本身风险大(收益也大)。
即使没有“Anti-Bartlett”
条款的保护,受托人也没啥问题啊,一堆人警告过Ji女士(BVI公司的investment advisor),可是她就是“偏向虎山行”,不听劝呀!
6、一审法官认为,不管Ji女士如何横冲直撞,你trustee毕竟是专业
人士,要hold住,不能批准前面的几笔冒险投资,因为这是“not
something which a trustee, complying with the duty to act prudently, could reasonably have done”。
终审法官对这句话火冒三丈,认为TI中的“Anti-Bartlett”条款明确relieve trustee of any duty to exercise control or interfere or become involved with the management or conduct of BVI公司,而且明确把这种administrative power留给了诸如Ji女士这样的人。
这样的条款还有很多,终审法官认为,it is hard to see how there was any room for the existence of any “high level supervisory duty”。
在终审法官眼里,trustee就像个光杆司令,你却要他全军突击,于是只能呵呵了。
总而言之,终审法官认为,trustee的duty不是想象出来的,而是白纸黑字约定出来的。
对于上述几笔风险投资,trustee的所谓duty,已经被TI中的“Anti-Bartlett”条款明确排除了。
反之,如果trustee真的去“否决”这几笔投资,反而是构成违约了(违反了前述“不干预”条款)。
显然,一审法官已经lost sight了。
7、在终审法院的眼里,一审法官的说理已属“牵强附会”,二审法官的说理更是“匪夷所思”。
二审法官认为,虽然你trustee有“Anti-Bartlett”条款这一护身符,但是你仍然有“residual obligation”。
因为,你trustee虽然没有这些obligations了,但是你仍然有power,而你不行使这些power,就会amount to a breach of trust。
对此,终审法官认为,此power非彼duty,岂可同日而语?而且,明示的“Anti-Bartlett”条款你不用,却在捕风捉影地寻找那些默示的条款,只会导致trustee的duty陷入unanticipated risks of liability and sowing confusion as to the extent of their duties。
终审法官说,在上述高风险交易过程中,实际操作都是Ji女士在一把抓,trustee并无所谓approve之权力,最多是事后被通知,又何来行使approve权力之说?
终审法官指出,要给trustee设定一个duty,这个duty首先必须是applicable duty which in fact executed or exercised by the trustee, 然后才能去评估这个trustee是否duly meet those standards.
8、总之,终审法官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high level supervisory duty”是不存在的,二审法院添油加醋般认定“residual obligation”也是不成立的。
本案中,既然TI中有“Anti-Bartlett”条款,而且你原告又证明不了trustee有gross negligence,实际损失又都是你Ji女士(被
properly appointed advisor)一手造成的,最终却来找trustee背锅,是可忍,终审法院不可忍……
最终,十一年诉讼,Trustee有惊无险,Ji女士黄粱一梦。
一年春事几何空。
杏花红。
海棠红。
看取枝头,无语怨天公。
判决原文
见文件《信托判决文书,APPEAL FROM CACV NO. 138 OF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