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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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摘要】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以促进金融业发展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问题,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存在多种模式,没有最佳

模式。一国金融监管采取何种体制取决于政治、经济、金融和立法的历史背景。本文通过对各发达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得出了一些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启示

1.金融监管体制的定义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的总称,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监管对象以及对监管结果进行监测。

2.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2.1英国金融监管模式

英国在1979年以前并没有正式的金融监管,对银行或类似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没有法定的审批要求,英国的银行不需要批准授权即可以开业吸收存款开展银行业务。在经历了几次银行危机(如“二级银行危机”)后,英国于1979年10月首次颁布《1979年银行法》,此后在“JMB事件”的促动下又出台了《1987年银行法》。这些法开始确立英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使金融监管初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从监管框架上看,1997年以前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属于“一元多头式”的分业监管模式,由英格兰银行等9家监管机构共同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银行业机构则是由英格兰银行负责监管,金融监管主要是依赖机构自律。2O世纪8O年代后期英国被称为“Big Bang”的金融改革,使金融领域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再加上9O年代后在金融自由化进程中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巴林银行等暴露的一系列问题,迫使英国政府进一步重视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并考虑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至此,英国的监管框架改为集中统一的混业监管模式。2.2美国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金融监管由多个部门承担。概括为:双轨、分业、多头。双轨指美国联邦和州都设有金融监管机构。联邦一级,有7个监管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全国信用社管理局、储蓄监管局、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除了中央一级外,还存在州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分业指美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多头指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属于权力分散型的多元体制。美联储作为伞型监管者,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管。在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中的各类监管机构则按行业依法管住伞状结构下面相应的各类金融子公司的活动,从而构成了美国独特的伞型监管体制。其监管体制存在着监管机构过多、体系过于庞大、信息沟通时间过长、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

2.3日本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变

1998年以前,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共间承担着金融监管职责。大藏省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是主要监管机构,依据银行法和行政法规行使检查权。日本银行是货币政策执行者,并对在它那里开设账户或需从日本银行取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行政上,日本银行接受大藏省领导,但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政策的决定和实施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1998年末成立金融再生委员会,与大藏省平级,金融监督厅直属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监管权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拥有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职能也分别归属给财务省和金融

厅。金融厅成为单一金融监管机构,从而形成日本单一化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2.4德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现代德国形成完善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是在1961年7月新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通过和1962年1月1日联邦银行监管局(行政上隶属于财政部)成立以后,在此以前一直由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于一身。此后,又相继成立了联邦证券监管局和联邦保险监管局(均隶属财政部),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联邦金管局与德意志联邦银行(中央银行)在监管中的分工合作是其监管的一大特色。《联邦银行法》规定,监管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但是金管局必须与联邦银行密切合作:有关条规和重大决策要与联邦银行取得一致认识,金管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常规监管事务由联邦银行分支机构承担,但只有金管局拥有行政处罚权和其他监管权利;联邦银行是唯一负有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信息权利的机构,但全部信息与金管局共享等等。

3.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向

因此,在改革目标上,可借鉴英、日等国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将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监管模式,从体制上解决现行监管结构和监管理念的矛盾。在机构设置上,则可参照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或日本的金融服务厅的模式。在操作上,借鉴日本的改革经验,分步骤进行操作。针对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在组织结构上,借鉴德国经验,考虑部门差异,对于金融市场跨部门的任务由专门的交叉部门负责,如交叉业务部门负责处理涉及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集团的交叉监管问题;负责处理涉及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和立法问题,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此外,专设内部考核及预算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编制部门预算等。

参考文献:

【1】黄达.金融学口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罗晶,颜克高外国金融监管的比较研究及启示U】.国际经济观察,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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