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西周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
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
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
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
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
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
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
(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
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五刑:墨刑(黥)、劓刑(刵)、刖刑(剕)、宫刑、死刑(大辟)。
2.昏墨贼:昏:己恶掠美为昏(强盗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贪污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杀人无忌为贼(杀人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最都要处以死刑。
3.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利,以便简历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4.五听: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气;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嫁仪式。
一是“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求婚;二是“问名”:向女方询问姓氏、生辰等情况,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三是“纳吉”:将卜得的吉兆通告女方家长;四是“纳征”:向女方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五是“请期”:与女方商定成婚日期;六是“亲迎”:成亲之日,丈夫亲自前往迎娶妻子。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7.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8.法经: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典。
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9.延尉:是指两汉时期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为审理刑狱,包括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审理地方移送审判和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
10.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时,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更要以儒家的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1.察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荐人才为官的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就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就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就是指王位与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就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与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就是根本,又就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与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就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就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就是秦法律形式之一,就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与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与文书程式。
8、廷行事--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就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就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汤刑》:《汤刑》是指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需要指出的是,《汤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例。
2、炮烙:是商朝的一种刑罚,为商纣王所制。
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入炭中烧死。
3、墨刑:是商朝的一种刑罚。
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4、《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传。
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
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5、圜土之制:这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
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
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
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6、“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7、“五听”: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
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8、非眚: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9、惟终: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惟终”指惯犯。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10、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
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夏刑三千条——《周礼·秋官·司法》:“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2 “三风十愆”罪: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
指巫风二:恒舞、酣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3 “不从誓言”罪:商汤在征伐夏代的战争中规定了军法,把“不从誓言”作为重罪加以惩罚,目的是依靠严厉的军令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
4 神明裁判:在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商代的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形成了“天罚”与“神判”的制度。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其次,假托神鬼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
5 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6 西周的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7西周的礼——周公制礼:据《札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8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9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10 “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讯问的特别程序才可决定,并应减轻或者赦免处罚。
11 五刑: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剕(去脚)、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12 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竹刑邓析于公元前530年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
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
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2、铸刑书、铸刑鼎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
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3、商鞅变法是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
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推行县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大全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
仆,隐也;区,匿也。
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
《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
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
《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好律师网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 夏商周时期: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夏、商、周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时期。
2. 周宪:周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早法典。
3. 大秦法: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统一。
4. 法家: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提出法治的观念,主张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5. 司法: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的行为。
6. 罪状: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7. 刑罚: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手段或方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8. 阵法:民国时期的一部法典,是中国最早的现代法典。
9.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刑事追究的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内容。
10. 治安法:规定了国家对治安问题进行维护和维稳的法律制度。
11.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职权等的最高法律法规。
12. 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3. 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等。
14. 国家救济机构:为了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机构,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15. 二审: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6. 三审: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三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7. 财产权: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
18. 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特定事项的法律手续进行审批和许可的行为。
19. 合同法:调解和保障市场经济中各方利益的法律。
20. 特赦: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对知法犯法的罪犯实施宽恕,免除刑罚的行为。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
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
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
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
“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3.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
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6.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
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7. 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一)西周时期1.“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所谓“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也就是要求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它的提出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日趋成熟,是我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
2.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关于九刑的含义,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解释,是指“正刑五及流、赎、鞭、扑”,也即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即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七种表现——“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
所谓“三不去”,即已婚妇女不能被遗弃三种情况——“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法进行审讯,以判断受审者的供词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审判方式是运用心理分析进行审判活动的一种尝试,与神明裁判相比是一大进步。
(二)春秋战国时期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大夫子产,率先将有关刑事方面的法规铸在一个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开,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三)秦朝1.城旦、城旦舂:秦汉时强制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刑罚。
2.鬼薪、白粲:秦汉时期的一种徒刑。
“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白米。
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
3.隶臣、隶妾: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秦汉时期的一种徒刑。
秦时,即强制男、女罪犯到官府服各种杂役,为终身徒刑。
汉时,兼有徒刑和官奴婢性质,刑期一年,武帝后为罚作、复作所代替。
4.公室告、非公室告:秦的诉讼制度以犯罪的性质所作的区分。
公室告是指控告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不得拒绝;非公室告是指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对此种控告,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尽管法制史种类繁多,但我将重点解释的是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术语。
1.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它确保公民和政府在法律面前平等,并规定政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
2. 权利:权利是指个人或团体根据法律享有的权益。
法制史中,我们经常提到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自由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3.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来调节社会关系、规范行为的规则。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关键。
法律包括宪法、法典、法规、条例等,涵盖各个领域的规则。
4. 司法:司法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庭审理和裁决争议的过程。
司法体系起着监督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司法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
5. 法官: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人员,负责审理案件和做出裁决。
法官必须独立、中立地根据法律和证据处理案件,确保公正。
法官的权威和专业知识是司法体系的重要保证。
6. 罪行与刑罚:罪行是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罚。
法制史中,罪行和刑罚的定义和制度根据不同的时代和文化而有所不同。
刑罚旨在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7.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准则。
国际法涵盖国家主权、领土、国际合约等各个方面。
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维持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
8.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公民权益等。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原则和价值观,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9. 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学科。
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逻辑、法律制度等。
法学在培养法律人才和推动法律进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以上仅是法制史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解释,这些名词和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中可能有所差异。
法制史名词解释
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代产生的首部不公开的刑书,夏代法律泛称。
九刑:(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五刑+流、赎、鞭、扑“八议”:八中权贵,犯法可在刑罚适用上给予特殊照顾。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九章律》:萧何参照秦律,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合为九章。
通常所说的汉律即九章律。
厂卫:明代特务司法机构。
厂是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锦衣卫。
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由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于皇帝。
大理寺:由秦朝廷尉演化而来,北齐时正式设立,作为审判机关。
明清管复核,改名为大理院。
《大业律》:隋炀帝大业三年修成,篇幅由12变为18,一半条文改为从轻,删去原律十恶,意在欺世盗名。
《大明律》:明代基本法典,分为《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洪武三十年律》,30门,30卷,便于查找,文字通俗,用词精密,覆盖面超过唐律。
三司会审: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大理院:清代将大理寺改名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行政兼理司法”结束,民刑厅分立,合议庭审判。
可统一解释法令,全国有效。
“天讨”与“天罚”:夏商时期统治者奉行神权思想,借用天上的神权,维护地上的王权。
目的是为证明其征伐活动的合理性,掩盖残酷的刑事镇压,强化法律威慑力。
以德配天:周人的理论,认为天是公正的,天命可转移,即“天命靡常”,条件是德,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中心内容是保民。
明德慎罚:提倡德治,适用刑罚时审慎、宽缓,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强调教化和刑罚相结合。
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死、流、徒、杖、笞。
公室告:对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的控告。
官府受理。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对自己施加私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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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笼统称为禹刑。
根据《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般认为“禹刑”不是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是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
具体内容无法详考。
(是夏代刑事法律内容的名称)
2、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也称为甫刑。
它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建立了完备的赎刑制度。
3、质剂:是西周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分为“质”和“剂”。
“质”指专门用于“大市”的买卖奴隶、牛马,为长券;
“剂”则用于“小市”,用以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为短券。
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4、五听:是西周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法。
具体内容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廷行事: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即判案成例,是各级司法官员运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成例,在审判需要时,也可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就是判例法。
6、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限制制度。
所谓的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
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坚持告者有罪。
7、决事比:汉朝的法律形式,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比。
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对比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比照同类型判例处理。
8、亲亲得相首匿:汉津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且减免刑罚。
它是在孔子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9、八议:《魏律》首定, 是指对八种身份的人犯罪处理的特殊规定。
适用对象是: (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10、官当:也称“以官当徒”,是封建社会中允许官吏以官品、爵位抵罪的制度。
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南朝《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沿用至宋。
是官吏享有司法特
权的表现。
11、永徽律疏:是永徽三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进行了全面注释,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时称“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我我国迄今为止保存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12、三司推事:唐朝的一种会审制度,指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13、《宋刑统》:宋建隆四年,宋太祖命人制定《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是宋朝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4、创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所创,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15、翻异别勘制度:是宋代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犯人翻供而重新审理的案件。
如果犯人2次翻供或者3次翻供,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有两种形式: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
16、《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一部法典,是明朝的基本法典,标志着明朝法律制度基本形成。
它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的格局。
为清律所继承。
17、充军:规定在《大明律》中,是把犯罪人按遣放里程发配边疆的刑罚。
轻于死刑,重于流刑。
18、秋审:号称“国家大典”是清代每年对死刑案件执行的复核制度。
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件,每年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19、领事裁判权:是清末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低阶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
在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中确立。
20、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为无约国人,也须由其国领事陪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