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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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津财教[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3〕2号)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7日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代理银行期限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代理银行期限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代理银行期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津财库〔2017〕114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代理银行期限的通知津财库〔2017〕114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079号)规定,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于2017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业务代理银行进行考评,最终确定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十家商业银行为公务卡代理银行,代理期限延续至2019年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定的代理银行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已公布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主选择受理本单位公务卡结算业务的代理银行。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于原合同期满后继续与原代理银行重新签订《代理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也可以重新选择代理银行并签订服务协议,但签订服务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19年。

四、各代理银行在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新开卡或到期重新换卡时,必须使用标准卡面、统一“628”BIN号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发生公务会议费、办公费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务必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资金运作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运行质量,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包括公司库存现金及银行各类账户等。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第三条银行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项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的基本存款账户是公司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结算的账户,对于该户的设立应该以就近的原则,以便于方便和安全。

基本存款账户只能设立一个。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除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可以进行转款、交存现金(但不可提现)的账户。

该账户的设立,优先选择服务优、业务全、安全性高的银行,但提供融资授信、上门接(收)款、POS 机刷卡、银票代保管等业务的银行也可优先- 1 -考虑,并在开户前与开户行约定协定存款及利率上浮等事宜。

如因业务需要开设异地收款账户的,需报财务部批准并制定相关的异地账户管理规定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临时性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是公司根据业务临时开立的账户,主要指信用证保证金(外币)账户、保函保证金账户、贷款专项账户以及公司职工的福利账户。

以上账户的设立应根据具体的实际业务需求而设立。

第七条银行账户的设立须履行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如下:主张申请部门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公司总经理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管理第八条银行账户开立后需立即和开户行签署协定存款协议,并主动争取利率上浮,以提高存款利息收入。

第九条未经审批不得办理任何形式的理财,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私存(存单、存折、银行卡等)。

第十条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设置计算机银行日记账,以便及时登记银行的资金收付工作;每月月末与银行核对各银行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及时核对资金帐、总账和银行帐的资金发生额及余额,确保三方账务一致后方可结账,保证银行帐与公司帐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3•【字号】津政发[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

主要弊端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被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

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天津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

天津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
主管部门财务处的章,相应的负责人签章是财
务处处长盖章)
(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一联财政部门
单位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经办部门负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签章.年月日
经办人意见年月日
申请单位公章
(与上面填写的单位公章一致)
单位负责人签章(与法人代表一致)
年月日
经办部门盖章
(由本单位负责该账户财务管理的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加盖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和负责人
名章,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是“XX委”,可以盖
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
编号: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天津市XXXXX局(与本单位的公章内容一致)
单位地址天津市XX区XXX路XX号(单位的办公地址)
单位性质1.行政2.事业法人代表XXX预算级次1.一级2.二级3.三级
营业执照号如果单位有营业执照则填统一标识码单位机构代码证上的技监局统一标识码(九位)
开户名称天津市XXXXX局(要开立的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账户要开立在哪个银行就填写哪个银行的名称
申请开立账户的类型1.基本账户2.一般账户3.专用账户
开立账户的用途及文件依据填写此账户用于核算什么资金,依据的文件名称和
文件号
经办人XXX联系电话务必留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000XX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津财会〔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自用第三章对外投资第四章出租、出借第五章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XX研究所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类银行账户的管理。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制度。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本所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日常管理,联XX财务局、XX监管局等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所法定代表人对本所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负责;使用部门负责人对银行账户使用规范与安全承担直接责任,财务处负责监管。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第五条本所银行账户必须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允许的商业银行开立。

(一)开立基本账户,用于核算日常资金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二)开立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中央财政资金“授权支付”业务;(三)开立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和个人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住房改革支出方面的资金往来业务;(四)开立不同币种的外汇账户,用于核算外汇资金往来业务;(五)开立党费账户,用于核算党费资金往来业务;(六)开立工会账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往来业务;(七)开立专门用途的账户,用于核算专项工作涉及的资金往来业务。

第六条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工作流程如下:(一)编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说明单位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理由,包括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性质和使用范围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二)填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附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录制的电子数据;(三)备齐开户所需的文件、开户许可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并提交XX财务局审批,经批复后报送XX监管局审批;(四)持XX监管局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账户开立后,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XX监管局备案。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津财库〔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库〔2018〕122号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有关要求,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津财库〔20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银行账户管理方式等事项进行调整和补充。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将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调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天津市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

预算单位应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津财库〔2017〕113号)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竞争性存放或集体决策的规范流程,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代扣代缴资金账户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除外)。

二、调整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式对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式做如下调整:(一)贷款转存款账户和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开立的保证金类账户,实行单位自主管理方式;(二)党团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食堂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公务卡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三)社会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公共资金类账户,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账户管理按照公共资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医院、学校等为推行“智慧医疗”、“智慧校园”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在合作银行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以及预算单位所属医院、门诊部为核算病人看病费用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等,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五)以上未提及的其他类存款账户仍按《办法》规定管理。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和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定》(财政部令第71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和平区各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它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津财库[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03]19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逐步实现无现金结算的目标,根据《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津财库[2003]14号),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堵塞管理漏洞,减少资金占用,根据《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津财库[2003]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是逐步取消和改变各单位现金支付方式,对日常公务性开支改由银行卡进行消费和转账结算。

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其中,各单位需办理不能透支、提现、消费的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在职职工办理可透支消费、存取现金的个人贷记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原采用现金支付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煤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

个人卡中所发生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不纳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单位卡的日常管理。

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并存放在指定保险柜中。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津政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卡的统一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逐步减少现金结算,维护发卡机构、用卡单位、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由银行卡发卡机构面向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用于单位公务报销及职工个人消费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公务卡按照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单位卡由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持有,具有转账结算功能,用于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取现,不能消费,不能透支使用。

个人卡由单位职工持有,采用贷记卡产品设计,用于应由单位报销的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具有透支消费、循环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各发卡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个人需要,可以将个人卡与个人借记卡结合使用。

个人卡一般不能办理附属卡。

第四条公务卡发卡机构资质:向行政事业单位发行公务卡的发卡机构必须是天津市具有信用卡发卡资质并经天津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部门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银行卡发卡机构。

事业编工作人员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事业编工作人员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事业编工作人员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透明度及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2. 所有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使用与注销个人银行账户。

二、账户设立1. 工作人员开设银行账户应遵循实名制原则,并主动向单位财务部门报备个人主要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名称、账号等。

2. 对于因公务需要开设的公用账户或专项账户,需经上级主管审批后方可设立,并明确账户管理者及其职责。

三、账户使用1. 事业编工作人员应确保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合法、合规,不得将个人账户用于单位公务支出,严禁公款私存、私款公报等行为。

2. 在处理涉及单位资金往来的业务时,应优先通过单位对公账户进行操作,确需使用个人账户的,需提供充分依据并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四、账户监管1. 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工作人员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抽查账户流水,核实收支情况是否与公务相关。

2. 工作人员每年应配合财务部门完成银行账户自查工作,并如实报告账户变动情况以及大额资金流向。

五、账户变更与注销1. 当工作人员的银行账户发生变更(如更换开户行、账号更改等)时,应及时上报并更新相关信息。

2. 若个人银行账户不再用于公务用途或离职等原因需注销时,应在完成所有财务清算后及时办理,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严重者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随着政策法规的调整和完善,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管理要求。

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奖励证明
新闻出版、表演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定旳劳 务协议或支付给个人款项旳证明
证券企业、期货企业、信托投资企业、奖券发 行部门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自然人款项旳证 明
七、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转入个 人银行结算帐户旳有关要求
债权或产权转让旳有关协议 借款协议(仅指银行与个人之间) 保险企业旳证明 税收征管部门旳证明 农、副、矿产品购销协议 其他正当款项旳证明 应纳税旳,应提供完税证明
八、个人旳有效身份证明
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16周岁下列旳中国公民,应出具户口簿;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察身份证件;
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 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 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开立一般帐户旳,还须提供基本帐户开户登记 证和开户旳原因阐明。
三、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时 应提供旳开户资料
开立专用帐户旳,还须提供基本帐户开 户登记证和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 旳有关文件。
开立临时帐户旳,还须提供基本帐户开 户登记证和驻在地同意设置临时机构旳 批文;异地建筑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 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旳许可证或 建筑施工及安装协议。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 要开立基本户旳,因提供注册地人行出具旳未 开立基本户旳证明;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户旳, 须提供有关开户阐明;
因附属旳非独立核实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收入 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顾客旳,应提供隶 属单位旳阐明并使用隶属单位旳名称开户。
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旳 其他要求
单位结算帐户实施启用期制度
正式开立后3个工作后来方可启用。但注 册验资转为基本户和贷款转存开立旳一 般户除外。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为避免公司无效开户、多头开户,下属企业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在公司统一备案,新开立银行账户或账户注销须通过OA流程向集团公司报批。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与撤销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包括公司及下属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账户。

第五条根据集团要求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账户),依据公司批复的一般账户(即收入账户),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正常结算账户;农发行账户;财政拨款专用账户。

第六条因授信融资业务需要开立账户的,在提交开户申请的同时需提交可行性方案并附银行授信意向。

第七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程序。

(一)公司及下属企业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由公司或下属企业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提交开/销户申请,并注明开/销户理由;(二)公司本部经公司内部批准后应报集团主管领导、总会计师审核、批准,下属企业经公司批准后再报集团主管领导、总会计师审核、批准;(三)下属企业按照批复的要求办理开/销户手续,在账户开立/撤销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银行账户开立时(除单笔理财结算需要的账户外),必须与银行签订相对安全的《协定存款协议》。

第九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章账户使用第十条银行账户使用。

(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公司支出;(二)一般账户用于核算各公司收入;(三)还贷、纳税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入其他资金;(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往来款项。

第十一条未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任何公司不得为定期和其他资金理财业务开立账户。

第十二条临时账户和因金融产品业务开立的账户,到期后应立即撤销。

第五章账户管理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津财行政[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07〕6号)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并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二○○七年二月七日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务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6.27•【字号】津财库[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27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及市纪委十次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部署,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一律实行账户审批备案制度,具体程序为: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需经主管预算单位汇总,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转人民银行核准,颁发《行政事业单位开户许可证》,同时,单位经审批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以下三类账户:(一)单位财务基本账户。

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本单位经费,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包括工资、日常消耗用品结算、差旅费、办公费用等。

此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核算本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

(二)经费拨款一般存款账户。

为主管预算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核算向下属单位拨付经费和专项资金的账户。

此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只办理转账结算,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特设专用账户。

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具有特殊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

如基本建设支出专用账户、国债转贷资金支出专户、法院诉讼费用支出专户、工资统一发放代扣代缴资金账户等。

具有特殊用途、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结算完毕后,应相应注销该账户。

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纳入本单位相关科目进行核算,不得随意支取和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禁止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禁止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的暂行规定

《 对
违 反 现 金 管 理 规 定 的处 罚 试 行 办 法》
,
5
%至 1 0 % 的罚款

,
要 区 别 不 同 情况
分 别采 取 警告


停止 使
或 在 一 定 期 限 内停 止 收 付 往 来
,
直至撤销帐 户等制裁措 施

情 节严重构 成
要 提请 司 法 机 关 对 责 任 者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各 单 位 利 用在 银 行

信 用社开 立 的帐 户
出 借 给 其他 单位 和 个 人 代 开支 票
,

办 收付

套 取 现 金 和 转汇 款 等
索 取 手续 费 或 其 他 好 处 以 及 虽 未索 取手 续费 但 为 投 机 倒
,
把 提 供 方便 或 构 成其它违 法 活 动 的
收 其 出借 帐 户 的 非 法 所 得
:

对 经 济 体 制 改 革极 为不 利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关 于加 强 帐 户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一

结 合 我 市情 况
团体

,
特 作 如 下规 定

各企 业

事业

机关

部队

学校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及 农村 两 户 一体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位 ) 在 银 行 金 收付 二
,
一经 查出

,
应严肃 处 理
作 认 真负 责
直 至 追 究行 政 责 任 ;
, ,
情节严 重 触 犯 刑律 的

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逐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保障我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库改革要求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二条财政局国库科具体办理全县预算单位账户的审批、管理、年审等工作。

第三条预算单位基本账户原则上在县支付中心统一开设,待实行零余额改革后再行变更。

第四条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算单位经批准可在商业银行保留相应专户:(一)有上级部门不经县财政部门,直接向预算单位拨入专项资金、用于专项用途的;(二)住房公积金等专用账户;(三)依政策规定,需在银行开立专户管理的;(四)经县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预算单位除县财政局批准保留的银行账户外,不得自行开设、保留任何账户。

第七条县财政局按上级政策规定需开立财政专户的,由财政局国库科按相关程序统一办理。

第八条开设专户程序。

预算单位按上级政策确需开设专户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申报手续,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开立账户及选择开户银行。

(一)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

符合开设专户条件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首先向财政局国库科提出书面申请,国库科初步审查开户所需相关资料及开户依据,由财务部门或经办部门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二)财政部门审批。

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写明申请理由,报县财政局审批,经财政局相关科室审定、相关局长审批后,由国库科办理。

(三)办理开户手续。

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开立专户,应由财政局国库科根据资金性质、资金安全的原则指定商业(政策性)银行,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通知》,预算单位到指定的商业(政策性)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凭《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通知》填写《银行开立账户申请表》,国库科在《银行开立账户申请表》上加盖总预算会计专用章,开户银行按开户程序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算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包括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均应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开户银行要依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规定,对开户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开户、变更或撤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银发[1994]2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银发[1994]2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9日银发〔1994〕255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加强银行帐户管理,规范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现将《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各行和企业单位认真执行。

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支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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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津财库[2001]2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布日期】2001.06.27
【实施日期】200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27日津财库[2001]26号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及市纪委十次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部署,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一律实行账户审批备案制度,具体程序为: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需经主管预算单位汇总,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转人民银行核准,颁发《行政事业单位开户许可证》,同时,单位经审批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以下三类账户:
(一)单位财务基本账户。

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本单位经费,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包括工资、日常消耗用品结算、差旅费、办公费用等。

此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核算本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

(二)经费拨款一般存款账户。

为主管预算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核算向下属单位拨付经费和专项资金的账户。

此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只办理转账结算,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特设专用账户。

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具有特殊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

如基本建设支出专用账户、国债转贷资金支出专户、法院诉讼费用支出专户、工资统一发放代扣代缴资金账户等。

具有特殊用途、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结算完毕后,应相应注销该账户。

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纳入本单位相关科目进行核算,不得随意支取和使用。

单位财务账户和经费拨款账户的利息,应作为本单位的一项收入来源,根据业务需要统筹安排支出。

特设专户的利息,应并入相关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账户的利息收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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