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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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 清理现场
1.1 砍伐树木
在清理场地工作中,往往要采用人工砍伐或电锯砍伐树木,清除草丛和刨挖树根等作业。
1.1.1伐树前,应将伐树范围弄清,在伐树范围内应从保证安全出发设置警戒,非工作人员不得在范围内逗留和接近范围。
1.1.2伐树前,应将周围有碍砍伐作业的灌木和藤条砍除,并选好安全躲避的退路。
1.1.3伐树前,应有计划,使砍伐工作按计划、有步骤、有顺序地进行,特别是多组砍伐时,更应计划严密。
1.1.4伐树前,应对伐具特别是电锯的设备、布置(如线路)进行检查。
1.1.5明确操作要求。为使树木按预定方向倾倒,要在树木下部倒树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为树干直径的1/4,然后再从剁口上边缘的对面开锯,最后应留2~3cm安全距离。
1.1.6在陡坡悬岩处砍伐树木,应有防止树木伐倒后顺坡溜滑和撞落石块伤人的安全措施;在山坡上严禁在同一地段的上下同时进行砍伐作业。
1.1.7截锯木料时,三叉马和树干垫撑必须稳固。
1.1.8大风、大雾和雨天不得进行伐树作业。
1.1.9 清挖树根,特别是用拖拉机具配缆绳拖拔大树根时,缆绳与树根要捆结牢固,缆绳必须具有足够强度,以防缆绳绷脱树根或断裂而出现事故。
1.1.10清除的丛草、杂树、树根等严禁放火焚烧,以防引起火灾。
1.2 拆除建筑物
1.2.1 拆除作业之前,应制订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
1.2.2拆除作业之前,应将与拆除物有连通的电线、水、气管道切断,并在四周危险区域内设置安全护栏,配以必要的警告标志,设置夜间警示灯,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1.2.3拆除工序应由上而下,先外后里,严禁数层同时作业。
1.2.4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稳固可靠,并应在作业前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搭设脚手架的材料、扣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1.2.5操作人员操作时,应站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部位上作业。
1.2.6操作人员所用的工具,如大锤等必须符合要求,把头拼接必须紧固,以防脱锤伤人。
1.1.
2.7 严密注意观察拆除过程中结构的变化。对有倒塌危险的结构物应予以可靠的临时支撑加固,严防拆除某部分而引起其他部位发生坍塌。
1.2.8拆除梁、柱之前,应先拆除其承托的全部结构物,严禁采用掏空、挖切和大面积推倒的拆除方法。
1.2.9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严禁施工人员直接踩在踏石棉瓦及其他轻型板上进行作业,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上端必须挂牢,防止从高处坠落。
1.2.10在拆除作业中应采取防尘、防噪声的有效措施。
1.2.11拆除作业主要是人工作业,劳动强度大,应注意劳逸结合。
1.2.12清除淤泥时,应有效地排除积水,并应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清淤,并有清淤废弃和排水的防污染方案与措施。
1.2.13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时,必须遵守下述规定要求:
一、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1/3,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二、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挖前,要用支撑撑牢。
三、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所有人员远离建筑物高度两倍以上的距离后,方可进行。
四、在建筑物推倒倒塌范围内,有其他建筑物时,严禁采用推倒方法。
1.2.14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下较大或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运走,禁止向下抛掷。
1.2.15当采用控爆法拆除大型建(构)筑物时,必须有经批准的控制爆破设计文件,并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注意下列要求:
一、严格遵守《土方及爆破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关于拆除爆破的规定。
二、在人口稠密、交通要道等地区爆破建筑物,应采用电力或导爆索起爆,不得采用火花起爆。当采用分段起爆时,应采用毫秒雷管起爆。
三、采用微量炸药的控制爆破,可大大减少飞石,但不能绝对控制飞石,仍应采用适当的保护措施,如对低矮建筑物采取适当护盖,对高大建筑物爆破设一定安全区,避免对周围建筑物与人身的危害。
四、爆破时,对原有蒸汽锅炉和空压机房等高压设备,应将其压力降到0.1~0.2MPa。
五、爆破各道工序要认真细致地操作、检查与处理,杜绝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爆破要有临时指挥机构,便于分别负责爆破施工与起爆等有关安全工作。
六、用爆破方法拆除建筑物部分结构时,应保证其他结构部分的良好状态。爆破后,如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应采取安全措施后,再进行工作。
七、应设置安全范围,设置必要的围栏和警示标志及安全员值班。
2 土方工程
2.1土方开挖前,必须了解土质、地下水等情况,查清地下埋设的管道、电缆和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物以及文物古迹的位置、深度走向,并加设标记,设置防护栏杆。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在开工前必
须对作业人员详细交底,内容包括:地下设施情况及其危险性,施工作业方法,安全技术措施要点等。
2.2开挖深度超过2m时,其边缘上面作业同样应视为高处作业,要设置警告标志。特别是在街道、居民区、行车道和现场通道附近开挖土方时,不论深度大小都要设置警告标志和高度不低于1.2m 的双道防护栏或定型护身栏,夜间还要设红色标灯。
2.3 在沟槽(坑)边缘1m以内不准推土或堆放物料;距沟槽(坑)边缘1~3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距沟槽(坑)边缘3~5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2.5m;停置车辆、设备、起重机械、振动机械不少于4m;小翻斗车往沟槽内卸料时,要设专道,并在距沟槽(坑)边缘1m处设限制器。
2.4要特别注意在靠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5开挖沟槽时,应当根据土质情况进行放坡或支撑防护。挖掘深度超过1.5m,而且不加支撑时,应按规定确定放坡坡度,如果因施工区域狭窄等原因不能放坡,则应按规定采取围壁措施。要注意固壁支撑的木料,不能有糟、朽、断、裂现象。
2.6人力挖掘土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6.1对锹、镐、锤等操作工具应随时检查,确保木柄结实,连接牢靠。
2.6.2开挖土方,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