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财物的的期限

合集下载

监察法中10个期限规定(最新)!

监察法中10个期限规定(最新)!

监察法中10个期限规定(最新)!2018-03-2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已正式公布并施行,以下这些时限规定需要在具体监察工作中注意和严格执行。

1、与案件无关的冻结财产的解除冻结时间(查明后3日内)。

《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2、与案件无关的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解除查封、扣押时间(查明后3日内)。

《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3、经批准后的技术调查措施有效时间(3个月+3个月+…)。

《监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4、留置时间(3个月+3个月)。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5、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时间(24小时内)。

《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查封期限为多久

刑事诉讼法查封期限为多久

刑事诉讼法查封期限为多久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我国关于刑诉法查封查封期限为多久,假如自己不小心被刑事诉讼了,并查封了自己的财产及其它事宜,我国法律也是有明确的查封期限的,不了解的同志们请跟小编一些了解一下法律知识吧,下面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查封期限为多久的法律知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刑事诉讼法查封期限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对犯罪人的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收藏品等进行核实没收、拍卖是刑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判决权利。

以下情况应考虑“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查封是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使用和处分,以防止转移隐匿或毁损丢失,以待进一步查处的措施。

关于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与处理程序

关于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与处理程序

关于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与处理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是司法机关对于案件当事人财产的一些处理措施,小编在此整理了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知识,供大家参阅,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知识一、法院和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需要制作清单列表吗?是的。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

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由谁保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三、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在案件终结时如何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四、出于公务需要法院可以暂时借用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吗?不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五、查封不动产需要通知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吗?需要。

不动产登记部门、管理部门的查封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六、扣押的物品需要登记吗?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

七、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应当放在什么地方保存?扣押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并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等,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

《行政强制法》考题题库2答案

《行政强制法》考题题库2答案

行政强制法考试复习题一、填空:1.《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_行政强制措施_和_行政强制执行_。

(第2条)2. 行政强制的_设定_和_实施_,适用行政强制法。

(第3条)3._法律_可以设定所有行政强制措施。

(第10条)4.行政强制措施由_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_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第13条)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_法定期限_。

(第20条)6.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_场所_、_设施_或者财物。

(第23条)7.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_当事人_和_行政机关_分别保存。

(第24条)8.查封、扣押的期限,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_60日_。

(第25条)9.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_行政机关_承担。

(第26条)10.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_相当_。

(第29条)11.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_陈述_和_申辩_。

(第36条)12.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_转移_或者_隐匿财物迹象_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37条)13. 行政机关不得在_夜间_或者_法定节假日_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第43条)14.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_金钱给付义务_的数额。

(第45条)15.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_截留_、私分或者_变相私分_。

(第49条)16. 行政机关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_事后_立即通知当事人,并_依法作出处理_。

(第52条)17.催告书送达_十日后_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54条)18.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_拍卖机构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60条第三款)19.行政强制法中_十日_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69条)20.《行政强制法》自_2012年1月1日_起施行。

289.独角兽法考(行政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查封、扣押

289.独角兽法考(行政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查封、扣押

(二)查封、扣押第22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23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012-2-80)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答案】ABD2.(2013-2-80)某工商分局接举报称肖某超范围经营,经现场调查取证初步认定举报属实,遂扣押与其经营相关物品,制作扣押财物决定及财物清单。

关于扣押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扣押时应当通知肖某到场B.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肖某和该工商分局分别保存C.对扣押物品发生的合理保管费用,由肖某承担D.该工商分局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物品【答案】ABD3.(2014-2-47)某区公安分局以非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为由,当场扣押孙某杂货店的烟花爆竹100件。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注意的期限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规定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注意的期限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规定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注意的期限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注意的期限规定2012-03-27 10:21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规定工商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常用法律、法规主要有14部。

1.《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商标法》。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4.《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5.《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商部门依据职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6.《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予以查封。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由工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期限是多长时间?查封扣押是一种。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那么,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期限是多长时间?以下由详细为您介绍!一、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期限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是30天。

并且,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扣押跟查封的区别扣押是行政机关强制扣押当事人财产,限制其和处分的措施;查封是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使用和处分,以防止转移隐匿或毁损丢失,以待进一步查处的措施。

区别在于:1、封存物品的地点不同《现代汉语词典》对查封一词解释为检查以后,贴上封条,禁止动用。

扣押一词解释为、扣留。

可见查封或扣押为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是将物品封闭起来,执法中将涉案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

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

2、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查封一般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比如根据举报对某种产品进行检查,产品的真伪当场无法定性时最好使用查封与登记保存,待情况落实后进一步处理。

扣押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明确的情况下,如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一起陪同执法,当场鉴定了产品为假冒产品,此时必须使用扣押,将涉案物品转移到其他的地方存放。

防止涉案物品的丢失。

3、处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查封与扣押都是强制性措施,未经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不得擅自销毁、转移、隐匿或销售。

对于涉案物品,查封时执法部门和当事人都不得对物品的封存状态进行改变,扣押时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物品进一步了解。

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

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

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

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1、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

查封:对涉案⼈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冻结:为防⽌违法⾏为⼈转移资⾦、抽逃资⾦⽽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种强制措施。

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案件当事⼈处分、转移财产⽽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2、《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民法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申请延长期限的,⼈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续,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分之⼀。

第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民法院未办理延期⼿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消灭⼆、什么情况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被执⾏⼈或者案外⼈: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财产的;2、申请执⾏⼈撤回执⾏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和其他执⾏债权⼈⼜不同意接受抵债的;4、债务已经清偿的;5、被执⾏⼈提供担保且申请执⾏⼈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6、⼈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中的封存查封和扣押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封存查封和扣押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封存查封和扣押措施民事诉讼中的封存、查封和扣押措施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与义务的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诉讼形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封存、查封和扣押措施被广泛应用,以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中封存、查封和扣押措施的相关问题。

一、封存措施封存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特定财物实施保全措施。

封存的对象可以是财产、证据等。

法院通常会在一审阶段,根据诉讼请求的性质和相关证据,判断是否需要对财物进行封存。

封存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毁损、隐匿财物,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力。

封存程序一般如下:1.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封存的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封存通知书,详细说明封存的财物种类、数量、封存地点和封存起止日期。

2. 封存财物由法院委托专人逐一清点,并做好封存记录,确保封存过程的可追溯和证据的完整性。

3. 在封存期间,封存财物一般不得擅自开封、改变或转移,必要时可配合法院对财物进行评估、保管等措施。

4. 封存期限一般与诉讼主体期限相对应,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进行灵活调整。

二、查封措施查封是指法院依法对有关财产强制实施限制性处理措施,以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查封通常是在一审阶段,当当事人存在财产被转移或可能被损坏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查封该财产。

查封财产旨在保全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财产状况不受损害。

查封程序一般如下:1.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查封的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查封通知书,详细说明查封的财物种类、数量、查封地点和查封起止日期。

2. 查封财物由法院委托专人进行操作,并在封财物上加盖查封标记,并做好查封记录,确保查封过程的可追溯和证据的完整性。

3. 在查封期间,查封财物一般不得擅自解封、转让或变更使用权,必要时可配合法院对财物进行评估、保管等措施。

4. 查封期限一般与诉讼主体期限相对应,但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法院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

《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五)移送执行的时间;(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在一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发现有些财物对于案件的侦查有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对于这些财物,侦查人员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扣押。

但查封和扣押并不是随意进行的,它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并有一定的流程。

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一、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最新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判断题及答案

最新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判断题及答案

题库3-判断题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对B.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也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A.对B.错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对B.错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

A.对B.错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查封、扣押的期限一律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A.对B.错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A.对B.错李某因超生被计生部门处以罚款。

李某拒不缴纳罚款,计生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李某履行行政决定。

A.对B.错某广告公司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设置广告牌,遮挡了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妨碍了安全视距。

为此,当地交管部门责令该广告公司排除妨碍。

由于该广告公司经书面催告后无故拒不执行,交管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并强制拆除了广告牌,所需费用由该广告公司负担。

A.对B.错《实施意见》提出要全力创建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把我市建成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地方法规规章健全、司法公正高效、市场运行开放有序、公共管理高效规范、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营造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治环境,基本达到国际先进城市的法治水平。

A.对B.错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肩负法制宣传教育重要职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A.对B.错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已经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1)

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1)

《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1)》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1)(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采取前款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

第二条(查封、扣押、冻结时责任财产的确定)查封、扣押、冻结时,对无权属登记的动产按照占有状况确定财产归属,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的动产视为被执行人所有;对于不动产和有权属登记的动产及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管理部门的登记确定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视为被执行人所有。

未登记的建筑物,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为第三人所有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均认为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

第四条(财产保全措施的转化)进入执行程序前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在对同一被执行人终局执行时,该保全措施自动转化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期限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禁止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及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三个月的生活必需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必需费用依照其标准执行;(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发表的发明或者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由于身体缺陷而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用作医疗的物品;(六)祭祀、礼拜用品;(七)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八)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九)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十)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十一)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

查封、扣押财物的的期限

查封、扣押财物的的期限

查封、扣押财物的的期限一、查封、扣押的期限《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财物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处置行为,不具有最终处置性,因此,查封、扣押应当有明确的期限。

法定期限届满,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及时归还当事人或另行处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4种期限,即一般期限、延长期限、特殊期限和除外期限。

1.一般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法律对查封、扣押期限的起算日期没有具体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场制作并交付。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不在查封、扣押现场,行政机关只得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情形,笔者认为,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2.延迟期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案件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查封、扣押的期限延长30日。

所谓情况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违法情形比较复杂,行政机关不能在30日内顺利完成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实体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行政相对人转移或者隐匿财物,逃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有必要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

扣押刑事诉讼法条款内容是什么?

扣押刑事诉讼法条款内容是什么?

扣押刑事诉讼法条款内容是什么?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扣押的条款内容主要就是要求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而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一、扣押刑事诉讼法条款内容是什么?《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高检规则》第二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1.0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下简称查封措施),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查封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执行标的物必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人员在实施查封时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

由于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判断,因此对效率有更高的追求,贵在迅速、及时。

基于此不能要求执行人员先调查核实清楚财产权属再实施查封行为,这样很容易造成执行拖延,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造成可乘之机,难以达到“突袭”的效果。

所以查封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与民事确权时的标准是不同的,这个标准是明确的、外在的、容易把握和具可操作性的,只能根据表面证据进行判断。

基于这一思路,我们认为,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推定为其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注意这里用的是“推定”这个概念,而不是最终的确权。

根据这个标准认定,基本上与真实的财产权属状况相吻合。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种常态,所有者的动产一般由其占有,所有者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一般登记在其名下,所有者的动产由其他人占有、所有者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也有,但属为数不多的例外情况。

所以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不会造成大量查封案外人财产,不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

当然,考虑到上述的例外情况,按照这一标准实施查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查封案外人财产的情况,案外人可以通过异议制度进行救济。

行政执法考试试题库3_判断题及答案解析

行政执法考试试题库3_判断题及答案解析

题库3-判断题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对B.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也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A.对B.错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对B.错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

A.对B.错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查封、扣押的期限一律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A.对B.错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A.对B.错李某因超生被计生部门处以罚款。

李某拒不缴纳罚款,计生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李某履行行政决定。

A.对B.错某广告公司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设置广告牌,遮挡了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妨碍了安全视距。

为此,当地交管部门责令该广告公司排除妨碍。

由于该广告公司经书面催告后无故拒不执行,交管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并强制拆除了广告牌,所需费用由该广告公司负担。

A.对B.错《实施意见》提出要全力创建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把我市建成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地方法规规章健全、司法公正高效、市场运行开放有序、公共管理高效规范、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营造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治环境,基本达到国际先进城市的法治水平。

A.对B.错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肩负法制宣传教育重要职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A.对B.错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已经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刑诉法冻结财产的规定条款是什么?

刑诉法冻结财产的规定条款是什么?

刑诉法冻结财产的规定条款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期限为6个月。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诉讼纠纷,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进行调节。

如果涉及等到财产纠纷,为了确保财产不会被隐匿或者转移,债权人这一方有权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冻结,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关于刑诉法冻结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下边为您找来了刑诉法中有关财产冻结的相关法律知识,供您参考!▲刑诉法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查封、扣押财物的的期限
一、查封、扣押的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财物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处置行为,不具有最终处置性,因此,查封、扣押应当有明确的期限。

法定期限届满,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及时归还当事人或另行处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4种期限,即一般期限、延长期限、特殊期限和除外期限。

1.一般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法律对查封、扣押期限的起算日期没有具体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理解。


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场制作并交付。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不在查封、扣押现场,行政机关只得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情形,笔者认为,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2.延迟期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案件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查封、扣押的期限延长30日。

所谓情况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违法情形比较复杂,行政机关不能在30日内顺利完成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实体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行政相对人转移或者隐匿财物,逃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有必要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

由于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会继续限制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处置权,因此,期限延长决定不能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自行决定。

一旦认为有延长必要,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
30日期限届满之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在30日期限届满之前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这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寻求法律救济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查封、扣押的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也就是说,不论案件处理的情况如何,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3.特殊期限。

目前,我国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针对特定领域的查封、扣押措施作了专门的期限规定。

例如,《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行政强制法》在查封、扣押的期限上采取了特殊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即只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的
期限另有规定,就适用该特殊规定,而不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另一方面,这种优先适用只针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若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一律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4.除外期限。

为了进一步调查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过程中有时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等工作专业性较强,往往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有可能导致调查工作中断。

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此类工作,因此,对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难以掌控。

如果将此类时间计入查封、扣押的期间,很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实体决定。

所以,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