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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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第二章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十二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第三章劳动过程的防护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第二十三条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第二十六条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七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五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五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七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二)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四)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第四十五条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第五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第五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毒物品寄存的案例男子非法储存60多个煤气罐被拘留根据微博用户“平安北京”发布的消息,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水屯村一出租院内存有多个煤气罐。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对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与防爆(一)生产储存设备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____%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____%以下。

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____米以上。

9、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管理规定使⽤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30⽇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12⽇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公布之⽇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命安全、⾝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作业场所使⽤有毒物品可能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般有毒物品和⾼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毒物品实⾏特殊管理。

⼀般有毒物品⽬录、⾼毒物品⽬录由国务院卫⽣⾏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有毒物品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使⽤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国家明令禁⽌使⽤的有毒物品或者使⽤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单位应当尽可能使⽤⽆毒物品;需要使⽤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低毒物品。

第五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依法参加⼯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命安全和⾝体健康。

第六条国家⿎励研制、开发、推⼴、应⽤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艺、新材料;限制使⽤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规律的基础研究,提⾼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平。

第七条禁⽌使⽤童⼯。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和孕期、哺乳期的⼥职⼯从事使⽤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条⼯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单位开展职业卫⽣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单位的职业卫⽣⼯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协调并督促解决。

⼯会组织对⽤⼈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为,有权要求纠正;产⽣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单位应当⽴即作出处理。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作业场所内员工的健康与安全,预防和控制毒害作业对员工和环境的危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存在毒害作业的作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实验室、矿山等。

第三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依法履行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的义务,并制定相应的毒害作业场所管理方案。

第四条毒害作业场所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追溯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作业场所毒害防控措施第五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对毒害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毒害防控措施。

第六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对毒害作业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第七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确保毒害作业过程中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员工正确使用。

第三章作业场所毒害作业管理第九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建立毒害作业作业场所的标识系统,明确毒害作业区域的边界,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语。

第十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建立完善的毒害作业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作业人员名单、毒害物品使用记录、毒害防护设施维护记录等。

第十一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确定专人负责毒害作业的监管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复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与有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和协作,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改变,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三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药品,并提供急救培训。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建立作业场所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建立事故调查和追责制度,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关追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七条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作业场所毒害防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者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关闭作业场所。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规范管理。

2. 在有毒有害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3. 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有毒有害场所的安全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4. 建立完善的作业规程,包括进出场所的程序、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方法、应急处理等。

5. 定期进行有毒有害场所的安全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清理和更新过期物质。

7. 要求员工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服等。

8. 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其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安全意识。

9. 在有毒有害场所设立应急救援设施,如应急洗眼器、应急喷淋装置等。

10. 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

需要根据具体的有毒有害场所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制定对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建立管理制度:制定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流程、应急预案等。

2. 人员培训:对从事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作业操作技能培训、危险化学品知识培训、紧急救援培训等。

3. 防护措施:要求作业人员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毒面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并确保防护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4. 毒害物品管理:做好有毒有害物品的存储、标识和使用管理,要求合理摆放和分类存放,严禁混放不同类别的有毒有害物品。

5. 通风排风措施:有毒有害场所应配备通风设施,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及时排除有害气体和有毒粉尘。

6. 废弃物处理:对产生的有毒废弃物要进行专门的处理,并符合相关规定,严禁随意倾倒和排放。

7. 安全监测与检查: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保证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8. 应急预案:制定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紧急救援措施和应急演练等。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工作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它包括了以下内容:1. 职业危害辨识和评估: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的危害辨识和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2. 职业危害控制措施:根据职业危害辨识和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物理控制、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和个体防护措施等。

3. 职业危害监测和检测:定期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4. 培训和教育:对工作者进行职业危害防护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5. 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职业危害事件,减轻事故后果。

6. 健康监护:对工作者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护,发现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危害检测制度是指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的检测和评估,确保职业危害的控制措施符合要求,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环境监测:对作业场所的空气、噪音、振动、光照、温湿度等环境因素进行监测,评估其对工作者健康的影响。

2. 有害物质监测:对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包括毒性气体、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评估其对工作者健康的风险。

3. 个人监测:对工作者进行个人监测,测量其暴露于职业危害因素的程度,评估其对健康的影响。

4. 检测设备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检测设备和方法,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5. 检测记录和报告: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工作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和检测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作业场所的特点和工作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工作场所。

第三条公司应采取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确保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二、职业危害控制管理第五条危害因素的识别1. 公司应组织人员对危害因素进行识别,主要包括:(1)识别确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2)评价危害因素与上述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3)判定危害因素及其岗位;(4)对现行活动进行审查;(5)对以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调查,取得反馈信息,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卫生监察等的调查;(6)该岗位及所处的相关背景资料,包括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

2. 识别时机:(1)以岗位为对象,每年年初;(2)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情况时;(3)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产品涉及的原料、工艺发生变化时。

第六条危害因素的评价与控制1. 公司应根据危害因素的识别结果,对其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2. 公司应定期对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审查和改进;3. 公司应对职工进行危害因素的告知和教育。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1. 公司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职工的健康状况;2. 公司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3. 公司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职工,并存放于职工个人档案中。

三、职业危害检测制度第八条检测目的为了规范公司有毒有害等危险岗位安全检测规定,明确公司环境监测项目、指标、监测周期,规范监测分析方法,制定本检测制度。

第九条检测范围1. 本检测制度适用于公司有毒有害等危险岗位安全检测、噪声及其他危害因素的监测;2. 检测项目包括化学有害因素、物理有害因素等。

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1、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单位应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

3、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单位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具体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____)。

5、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6、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产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求。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应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应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应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设备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避免设备启动时发生意外职业伤害。

作业场所防毒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作业场所防毒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作业场所防毒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 为了保障作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制定本防毒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作业场所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员工、访客和临时工。

3.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二、作业场所防毒设施1. 公司将根据作业场所的特点和风险情况,配备适当的防毒设施,包括呼吸防护装备、防毒面具、防护手套等。

2. 所有作业人员在进行高风险作业前,必须佩戴相关的防护装备,以保证其不受有害气体或毒物的侵害。

3. 防毒设施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三、作业人员培训和教育1. 公司将组织定期的防毒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作业人员的防毒意识和技能。

2. 新入职作业人员必须在上岗前接受防毒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才能正式上岗。

3. 已在岗作业人员必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防毒培训,了解最新的防毒知识和技巧。

4. 防毒培训内容包括有害物质的特性、防护装备的正确佩戴和使用、应急处置程序等。

四、作业场所防毒检测和监测1. 公司将定期对作业场所内的空气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有害气体或毒物浓度不超过危害等级标准。

2. 防护装备使用期间,作业人员应随时对自身呼吸困难、头晕眼花、恶心等不适症状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

3. 发生突发情况时,作业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应急处理,并第一时间撤离危险区域。

五、作业场所防毒应急预案1. 公司将制定作业场所防毒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应急职责和程序。

2. 防毒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紧急疏散、急救处理等内容,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3. 防毒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进行修订和改进。

六、责任与处罚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作业人员,将根据违纪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

2. 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并造成重大事故或伤害的作业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公司将建立违规行为记录,并对重复违规的作业人员进行特别警示或解雇等处理。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2参考标准\文件没有什么3责任3.1安全管理部3.1.1检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停止对人员健康构成一定危害危害的作业。

3.2其他部门3.2.1负责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对作业人员的控制。

4释义4.1生产性有害因素:它可能对工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造成危害,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4.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可以在空气中长期漂浮的固体颗粒。

4.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对生物体造成功能性或有机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4.4 高温作业:在高温或高温高湿或强热辐射的不利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4.5 噪声:物体呈没有什么规律地、没有什么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5管理程序5.1生产性粉尘的预防措施5.1.1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5.1.2在密闭舱内进行有粉尘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稀释舱室内空气中粉尘的浓度。

5.1.3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外界有害物质侵入人体,施工人员应配备自吸过滤器防尘口罩和其他防护装置。

5.2中毒预防措施5.2.1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使用有毒物质,以没有什么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5.2.2生产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时,应从工艺和设备方面采取措施,机舱内施工应采取通风排毒措施,降低空气中含毒物的浓度,施工人员应有个体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尽可能减少毒物进入人体。

5.2.3严格遵守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和减少误操作。

5.4 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管理,根据生产性质、特点,其工艺不仅要满足生产要求,还应有可靠的安全生产措施。

5.2.4定期监测生产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以便观察毒物污染造成危害的程度,及时改善环境,使毒物浓度控制在对人没有什么害的水平以内。

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作业场所的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工作,预防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防火管理1. 成立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防火职责,落实防火措施。

2. 制定详细的防火安全计划,明确防火安全目标,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 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区域,禁止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动火作业。

4.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确保电气线路安全可靠,避免电气火灾的发生。

5.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泄漏、燃烧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6. 定期组织防火演练,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防毒管理1. 建立防毒管理组织,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防毒职责,落实防毒措施。

2. 制定详细的防毒安全计划,明确防毒安全目标,制定防毒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 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识别和管理,确保有毒有害物质的标识清晰、安全存放。

4. 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确保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 加强对员工的防毒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防毒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 定期组织防毒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防爆管理1. 成立防爆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防爆职责,落实防爆措施。

2. 制定详细的防爆安全计划,明确防爆安全目标,制定防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 加强对易燃易爆区域的监控和管理,确保易燃易爆区域的通风良好、设备安全。

4. 定期检查易燃易爆区域的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5. 加强对员工的防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爆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 定期组织防爆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监督检查1. 定期组织防火、防毒、防爆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技术规定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技术规定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技术规定1为有效防止硫化氢等有害有毒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应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2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是指市政等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养护、清理等工程项目中需的盾构、顶管、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在施工中作业中可能接触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的危险场所。

3各施工、养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器材。

4施工作业单位具体实施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完整具体的作业专项安全方案,并做好对作业人员进行具体的安全交底和履行一定的交底手续。

5管理单位应对所管辖的范围,建立全面的有毒有害场所管理档案,并向有关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备案。

6 施工总承包和管理单位应严格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许可证情况,不得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发包给无相关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作业,严禁非法转包。

7施工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经过相关部门的专项安全培训,经考核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8 涉及下水管道、污水池、集水井、拆封头子和疏通作业等潜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方可下井窖作业。

9 施工作业单位及管理单位应对全体员工作业人员企业应定期实施安全教育,告知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危害,场所的管理要求及中毒症状,职业禁忌症,防范措施、防范器具的正确使用、中毒急救知识等,该项教育企业可自行实施或委托专门培训机构进行,合格后上岗。

10 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单位必须配置以下安全装备及设施:1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氧气、一氧化碳、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2机械送风(排风)设备;3三套以上、潜水设备和空气呼吸器;4有效的通讯工具;5抢救器具(车辆、呼吸器、梯子、绳缆及其他器具和装备)。

企业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4篇)

企业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4篇)

企业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企业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极其重要。

它涉及到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的保护,是确保生产运营正常进行,防止事故发生的关键措施。

下面将对企业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1.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1制定防火预案每个企业应当制定防火预案,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和应急措施,保证员工熟知运用。

预案要详细规定火灾防控流程、报警电话、疏散通道、灭火器材的摆放位置等。

1.2定期进行防火培训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要定期进行疏散演练,检验防火预案的实施效果。

1.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企业应建立电线安全管理制度,严禁员工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线路安全可靠。

工地上的电缆应有阻燃、耐火等性能,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稳定供电。

1.4定期检查用电设施企业应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保持用电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性。

2.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1分类管理可燃物企业应根据可燃物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使用。

要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专门的储存,如要求使用专用柜、仓库等。

2.2规范作业人员行为企业应制定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避免产生火花引发爆炸。

2.3检测和保养设备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特别是易燃易爆的设备,要加强保养和检修,防止发生设备爆炸事故。

2.4设置防爆设备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投入防爆设备,如防爆灯具、防爆电气设备等,确保在爆炸环境下正常使用。

同时,要定期检查防爆设备的工作状态,保证其有效性。

3.防毒安全管理制度3.1制定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化学品管理制度,明确化学品的采购、存放、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的规范和要求。

要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化学品进行专门存放和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制度(5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制度(5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制度文件编号:AQK—Z—12—281.目的为了使某些无法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通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促进作业场所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以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过程。

3.工作职责____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本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____公司安委会按照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具体实施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其中重点实施部门为生产科、设备技术动力科、行政办、安全消防环保科。

4.工作内容4.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组织管理措施:____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车间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图、职业危害因素动态监测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

4.1.2按照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场所,要求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措施4.2.1控制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管理措施4.2.1.1本公司生产区域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场所主要为脱硫转化中低甲装置、氨合成装置、碳化工段、液氨贮罐岗位,主要有毒物质为氨、一氧化碳。

4.2.1.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4.2.1.3在具有氨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装置。

4.2.1.4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保证有充足的水源,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4篇)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4篇)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作业场所是指用于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地方,包括工厂、工地、办公楼、商店、餐馆、学校、医院等。

为了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减少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员工的伤害,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下面就是一份____字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的范文。

一、总则1. 为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减少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员工的伤害,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作业场所从事工作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实习生、合同工等。

3.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监管。

4.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组织开展有毒有害物质的风险评估和管控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5.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采取措施,确保员工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1.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按照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危害程度和使用方式,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

2.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对有毒有害物质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理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防止泄露、挥发、燃爆等事故的发生。

3.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制定有毒有害物质的进出场管理制度,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区域。

4.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制定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和监控1.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和监控,确保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

2.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建立相应的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风险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控。

4.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泄露、事故等情况的报告和记录,及时组织应急处置。

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健康,防止环境污染,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有毒、有害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的目标是:无中毒、无死亡、无重大事故,确保员工健康和公司稳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负责制定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三)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四)负责有毒、有害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五)负责有毒、有害作业环境保护和废弃物处理;(六)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七)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八)负责对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各车间应设立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车间的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二)有毒、有害作业设备的安全管理;(三)有毒、有害作业原料的安全管理;(四)有毒、有害作业产品的安全管理;(五)有毒、有害作业废弃物的处理;(六)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监测与评价;(七)有毒、有害作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八)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应完好有效;(四)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为了保障毒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确保毒害场所的正常运行,减少事故和毒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二、毒害场所作业人员的权限与责任1. 毒害场所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操作证书,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2.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毒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违反操作规程。

3. 作业人员有权向所属单位提出有关安全问题的建议和改进建议,对安全问题有权拒绝执行有关命令。

三、毒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措施1. 定期检修:毒害场所定期进行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修,保障其正常运行。

2. 作业许可制度:对于需要进入毒害场所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作业许可证明,并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

3. 进入限制:未经允许,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毒害场所作业,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4. 防护设施:毒害场所要安装符合标准的防护设施,如防毒面具、防毒服等,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5. 废弃物处理:毒害场所要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处理制度,保证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清除。

6. 火灾防护:毒害场所要进行严格的火灾防护,配备应急灭火设备和交火器材,进行定期的火灾演练。

7. 应急预案:毒害场所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8. 安全培训:对毒害场所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协助和处置。

2. 确保事故场所的封锁和保护,防止事故扩大和二次事故的发生。

3. 建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五、安全检查与监督1. 定期对毒害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2. 加强对毒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3. 建立安全反馈机制,作为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

六、经济措施1. 加强财务投入,确保毒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和落实。

有害有毒作业管理制度

有害有毒作业管理制度

有害有毒作业管理制度一、有害有毒作业的定义和危害有害有毒作业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到有毒、有害或者有危害物质的工作,如接触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粉尘、烟尘、气体等。

这些物质可能对人体造成急性或慢性毒害、呼吸系统损伤、皮肤疾病、中毒或致癌等危害。

二、有害有毒作业管理的必要性1.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

有害有毒作业直接影响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2.防范事故风险。

有害有毒作业容易引发意外事故,严格管理可以有效减少事故风险,防患于未然。

3.遵守法律法规。

有害有毒作业涉及到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违法风险。

三、有害有毒作业管理制度的内容1.岗位风险评估。

对有害有毒作业的岗位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作业所涉及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2.员工培训。

定期对从事有害有毒作业的员工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3.安全设备配备。

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确保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4.作业规程制定。

明确有害有毒作业的操作规程和程序,规范员工的工作流程,避免操作失误引发事故。

5.应急预案编制。

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处置程序和应对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6.卫生监控与检测。

定期对危害物质进行卫生监测和检测,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7.职业卫生管理。

对有害有毒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症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疗。

8.管理责任落实。

明确有害有毒作业的管理责任,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四、有害有毒作业管理制度的执行1.领导重视。

企业领导应高度重视有害有毒作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2.员工参与。

员工应积极参与有害有毒作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做好个人防护,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3.监督检查。

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对有害有毒作业的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改进。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有毒有害场所是指工作环境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容易对职工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场所。

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来源于物质的使用、生产、储存、加工等过程。

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障生产安全,加强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制定了本规定。

二、作业安全2.1 作业前准备在进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前,必须进行足够的准备工作。

具体如下:1.充足的了解特定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及防护措施。

2.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潜在的危险因素。

3.确保通风、防毒及其他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2.2 作业中安全措施在有毒有害场所中作业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安全措施:1.穿戴防护服、防护面罩、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2.尽量降低有毒有害物质的接触时间和量,应当采用有效的控制措施。

3.操作有毒有害物质时,要按照操作规定和操作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更改。

4.使用特别装置、特殊工具,保障职工的安全。

2.3 作业后安全处理在有毒有害物质操作后的处理和清洗中,也需要注意以下安全措施:1.操作过程结束后及时撤离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更换、清洗、消毒等操作。

2.分开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备品备件,避免交叉污染。

3.确保废弃物得到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三、责任管理3.1 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企业在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对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实行严格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标准制定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建立、完善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台帐和清单,及时更新物质使用情况及存放位置。

3.严格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开展周期性的职业卫生检查及健康档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培训。

4.进行作业环境检测与改造,相应投入相关防护设备及装置。

3.2 作业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作业人员在有毒有害场所作业时,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定和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操作,不得违反安全规程或超越权限、随意改变工艺、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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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根据国务院第352号令,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精神,为控制、消除有毒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要点、方法和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员工。

2 总则
2.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及有毒作业场所员工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2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3 职责
3.1 安技部是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危害因素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有关机构对危害因素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

3.2 安技部负责组织安排接触有害作业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人事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3.4 工会负责对公司内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3.5各有关单位负责接触有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管理
4.1安技环保部对公司内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应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4.2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设置警示牌和公告栏,各单位应将反馈的监测结果进行公告。

4.3各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查、清理和维护工作。

4.4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必须分开,任何人不得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内休息、用餐及进行各种娱乐活动。

4.5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管理,倡导文明生产、合理操作。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要求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单位,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

如发生急性职业损伤事故,应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4.7各类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请有关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同时请卫生行政部
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考核
5.1集团公司工会与安技环保部对各单位进行检查时,如发现违章操作或在没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情况下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处罚。

5.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和拆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如发现人为的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标,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单位要严肃处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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