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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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第一章客户统一授信第一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对客户授信并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客户统一授信包括三方面基本内容:一是授信主体的统一,即以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由各授信职能部门统一向客户核定授信;二是授信对象信用风险评价标准的统一,即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评价客户整体信用风险;三是授信业务管理的统一,即统一管理、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涵盖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客户统一授信按照额度类型,分为集团授信、单一客户综合授信、单一客户专项授信、单一客户低风险授信、合作方授信、同业客户综合授信、同业客户专项授信,根据我行承担的风险敞口大小,制定差异化的审批流程和授信授权。

第二章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第三条凡正在使用或者申请使用商业银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四条我行可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将集团作为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对象,即以整个集团为单位,统一识别认定、发起授信、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第三章授信额度核定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六条按商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存量授信业务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拟稿)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拟稿)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

(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

(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

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授信担保方式第六条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具体要求以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形式:部门规章类别:经济法金融银行原文原文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客户(及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对关联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关联客户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信贷集中引起信贷资产损失,规范关联客户授信业务(以下称本业务)操作,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客户是指具有关联关系并与本行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集团关联客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在一定期间内给予客户的授信业务最高使用额度,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部门办理本业务。

第五条本行对关联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关联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关联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根据授信对象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关联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1。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101号 ,4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概念本办法所指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贷款、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授信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风险。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授信对象授信对象为本行优质客户,含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优质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资信优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客户。

第五条授信条件,一,法人客户1(具备法人资格,2(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3(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一定的销售货款回笼率,财务状况良好, 4(5(企业生产经营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有市场~行业发展前景好, 6(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法定代表人素质较好,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客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2(有固定住所~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正常,3(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5(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6(自愿接受本行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本行,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的种类第六条授信分类授信分基本授信、临时授信和特别授信三种。

,一,基本授信是对客户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基本授信每年年初审定一次。

,二,临时授信是指客户在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的授信。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农商银行信贷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信贷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的业务拓展和适应竞争形势的营销机制,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培养和锻炼高素质的客户经理队伍,促进各项业务经营的稳健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客户经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从事服务客户、组织资金、营销贷款、拓展业务、推介金融产品和开拓市场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客户经理的职责与行为规范第三条客户经理在本行辖区范围内代表所在营业机构稳定和发展与客户的关系,开展存款、贷款、结算、代理、咨询等金融产品营销,提供一揽子信贷服务。

具体的工作职责:(一)拓展客户。

搜集、整理、分析客户信息,根据客户需求细分客户层次,制定发展计划,推广介绍本行新的业务品种,及时发展培育和吸引新的优质客户,巩固同客户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吸收存款。

拓展农村、城镇、社区存款市场。

挖掘培植储源,开发系统性集团存款客户,扩大中小企业、事业单位、财政涉农单位基本结算账户开户面和资金结算量,增加代收代付、代保管、代理理财等中间业务的种类和范围。

(三)营销贷款。

立足“三农”,及时调查了解辖区农户、农村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情况,开展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建档、评级、授信、年检工作,指导成立贷款农户联保组织,开展信用户(村、镇、社区)评定工作。

接受客户贷款业务申请,对客户的授信情况进行评估、调查、审查、发放和贷后管理。

(四)客户监测。

客户经理应定期不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深入了解客户服务要求,提出服务措施并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对贷款类客户,必须有定期贷后跟踪检查书面报告,大额贷款每季度至少有一次定期书面贷后检查报告。

贷款到期30天前,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

贷款逾期后,每季度至少要催收一次。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探访客户,接触客户决策层,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建设、产品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更要关注客户的收购、兼并、重组、法人代表变更、资本金较大幅度变动等重大事项,并根据客户所处行业的市场变化、同业竞争和发展趋势,对客户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客户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客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客户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客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客户管理,实施差异化服务,培育和扩大优质个人客户群体,提高个人业务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指与本行建立业务关系的自然人。

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等近亲属作为自然人关联的整体,根据客户申请视为同一个客户管理。

第三条个人客户的管理遵循分类、培育、发展和差异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客户的认定分为直接认定和综合认定两种。

直接认定采用定性分析方法;综合认定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方法以客户对本行的综合贡献为依据,予以评价,定性分析方法以行业及职业区分。

第五条个人客户分类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个人客户的分类第六条根据个人客户对本行的贡献大小、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个人客户分为四类:钻石客户、铂金客户、黄金客户和一般客户(内部掌握,不得对外透露) 。

个人客户认定为本行钻石、铂金、黄金客户三类的客户,可以申领贵宾理财金卡,同时成为本行贵宾理财客户(以下简称VIP客户)。

第七条定量分析:(一)个人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为钻石客户。

个人净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为铂金客户。

个人净资产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为黄金客户。

其他为一般客户。

个人净资产=本外币储蓄存款日均余额+对外投资金额+个人房产市值-负债金额。

(二)在本行个人金融资产(不含负债,以下相同) 上年度日均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为钻石客户。

在本行个人金融资产上年度日均余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为铂金客户。

在本行个人金融资产上年度日均余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为黄金客户。

其他为一般客户。

(三)在本行累计贷款金额500万以上(含500万元)且还款记录正常的为钻石客户。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规定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其中:保证人保证贷款5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存货、仓单、收费权、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以内.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单一公司企业法人贷款审批授权1000万元以内.其中:一般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内;住房按揭贷款按省联社规定执行.三贷款授信系统审批权限1、各营业机构及客户经理系统审批权限.客户经理在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之内;支行行长在核定的支行审批权限之内;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逐级提交审批.2、总行业务部审批权限.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且属于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业务部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的贷款逐级上报审批.3、总行分管业务部领导审批权限.凡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且属于分管领导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分管领导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的贷款,根据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在核实并确保资料规范、完整、合规的前提下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授信委审批.4、总行行长或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系统审批权限.凡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且经过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个人贷款在100万元、公司类贷款在30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各层级在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合规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提交总行行长审批;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个人贷款超过100万元含、公司类贷款超过3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及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在核实并确保资料规范、完整、合规的前提下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董事长审批.5、总行董事长系统审批权限.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个人贷款超过100万元、公司类贷款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董事长根据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批意见及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在系统内审批发放.第三章各级贷款审批范围、权限及内容第七条各级审批权限规定一存单质押贷款审批权限.1、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100万元含以内.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80万元含以内.3、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佐龙审批额度在80万元含以内.4、其它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60万元含以内.以存单质押担保贷款在审批发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存单质押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确保质押担保贷款足值、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二抵押担保贷款审批权限.1、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50万元含以内.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3、联社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四个机构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4、其它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30万元含以内.抵押担保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抵押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定办理抵押物他项权登记、保险公证手续,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合法有效.三保证担保贷款审批权限1、联社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35万元含以内.3、联社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审批额度在35万元含以内.4、其他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30万元以内.保证担保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定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办理保证担保贷款合同公证手续,确保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完全实现.四信用贷款审批权限1、信用贷款必须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先评级、后授信,必须以真实建档评级为基础,评级程序合规,评级资料真实完整.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授信额度的,一律将资料报总行审批后才能办理贷款发放,严禁向未评级授信的农户及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信用贷款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放的出,收的回.信用贷款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且借款人必须是信誉程度良好、经济实力强、经营状况正常、还款来源稳定可靠的农户及个体工商户.2、各营业机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含以内.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石门、佐龙、孟石岭、堰门、花里、蔺河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含以内;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审批授信最高额度在50万元以内.其他各营业机构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20万元、15万元和8万元含以内;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审批授信最高额度在30万元以内.五富秦家乐卡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各营业机构农户家乐卡贷款集体审批权限在15万元含以内,负责人独立审批权限在12万元以内.各营业机构个体工商户家乐卡贷款集体审批权限在20万元含以内,负责人独立审批权限在16万元以内.2、业务发展部审批权限在20万元以内.3、总行分管行长审批权限在30万元以内.4、富秦家乐卡的发卡对象必须为评级为优秀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向城镇干部和社区居民发放家乐卡贷款必须要求提供第三人担保.5、富秦家乐卡审批授权必须坚持谁发卡、谁负责,发卡人签订家乐卡贷款责任书,坚持终身负责制.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家乐卡发卡登记簿,发卡责任人和管户责任应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六其他各类贷款审批权限1、个人委托按揭贷款一律在总行营业部办理,营业部审批权限为50万元.2、公司类贷款超过营业部审批权限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3、全县信用社员工及家属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分管领导审批,在总行营业部统一发放,贷款方式按照个人贷款相关规定执行.4、住房按揭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审批,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促就业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委托代理放款等,根据各类别贷款的具体规定,按各级抵押、担保贷款授信权限审批.第八条超过上述各方式贷款审批额度的贷款一律提交总行贷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查批复.总行分管行长和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以各营业机构贷款上报审批单批复;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按规定的复函批复.第四章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及风险分类第九条凡经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发生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的,在贷款余额下降至各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之内的,由各营业机构审批办理;余额仍超过本营业机构审批权限的,必须上报总行审批.第十条凡经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贷款按期进行的动态分类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认定.第十一条末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一律按违规处理.第五章机构审批组织及岗位审批权限第十二条各营业机构在总行授信审批授权范围内实行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制度.凡超客户经理及负责人个人审批权限的贷款一律提交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授信审批小组成员为奇数,由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主管会计、所有客户经理组成,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总行备案,并以此作为贷款审查审批发放合规性审计依据.第十三条总行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为各营业机构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的最高权限,各营业机构负责人及客户经理贷款审批权限在总行核定的集体审批权限内分别授权.一营业机构负责人权限控制在各营业机构各类贷款授权额度80%以内;超过的一律通过贷款审批小组审批.二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对客户经理转授权权限按包片区域、客户经理业务素质、管理能力等限定在营业机构权限60%以内确定,并将各客户经理授权额报总行贷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以总行通知文件为准下发各营业机构执行.对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客户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经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或由提交贷款审批小组审批.三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必须经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审定,村委会和评定小组组长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签署明确意见,在村委会和营业机构进行公开公示,客户经理可在审定的额度内审批发放.四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经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超过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权限的贷款一律提交贷款审批小组研究、决策后发放.审贷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必须建立授信专用会议记录本和授信审批登记簿,会议审批事项必须如实完整记录参会人员意见和审批结论,明确贷款审批流程各岗位承担的风险管理责任,参会人员分别在授信专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在授信审批登记簿上登记,作为必备授信档案永久保管和贷款合性检查的依据.无审批记录或记录不全的一律视为超权放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是经审贷小组审批的贷款,必须在社内醒目位置进行3天以上公示.五会计人员最终把关.在受理放款业务时,由主管会计审核把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严格执行“五不进账”制度,对资料不全、信贷人员超权、违规放款一律拒绝受理,凡因把关不严,形成“三违”或贷款形成风险的,会计人员与审批发放人员承担同等责任.第六章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禁止性规定第十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实行单户授信余额控制.同一客户贷款累计余额之和超过单户授权的,需由各营业机构逐级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尽职指引的要求向总行提交授信业务申报资料,按流程逐级审核审批,予以明确答复,提高审贷效率.第十五条在总行及各营业机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对同一客户不得同时使用信用、保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变相超绕权限增加授信额度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客户超过信用贷款额度确需追加授信的,在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授信条件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在还清或整合原欠信用贷款后以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方式新增授信,严禁对同一客户混用不同业务品种形成垒大户贷款风险.第十六条对各营业机构同一客户以信用、保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和不同贷款业务品种方式变相超绕权限发放的存量贷款逐户清理、锁定余额、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定期监测,限期规范,对形成风险损失的存量贷款由审批人和管贷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同一客户同时以信用及不同担保方式不含质押、不同业务品种新增贷款一律按“三违”贷款自发放之日起问责.第十七条在总行及各营业机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不得主观故意降低客户信用评级条件提高授信额度,放松客户担保真实有效性、抵押合法合规性审查.对存在下列授信审批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除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实施细则追究责任外,限制直至取消该社负责人授信业务审批授权.一删改客户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关联信息,采取冒名、借名等手段变相超绕权限违规授信的;二伪造编制客户虚假资信信息,客户评级授信不实,向不具备授信条件的客户授信或人为提高授信额度的;三向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禁入客户指结欠表内外已核销、已置换、已打包处置类不良贷款,表外利息挂帐、涉诉记录等新增授信的;四放松担保主体资格审查,审批发放家庭成员互保、客户关联互保或不具备担保能力贷款的;审批发放抵质押不合法、不足值、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贷款,导致抵质押失效、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五违反授信审批流程,不坚持审贷分离原则,应集体审议而未经集体审批,集体审批无会议记录、授信审批登记簿无签字,授信管理责任不明确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并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集中放款管理办法(附件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集中放款管理办法(附件1)

附件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集中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授信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落实授信审批条件,规范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流程,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保障授信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授信业务包括: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保函、票据承兑、国际贸易融资、委托贷款等公司类授信业务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放款是指由总行运营作业部下设的放款中心对各支行(含中心支行、直属支行,下同)已审批拟放款的授信业务集中实施放款审核,并根据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授信业务的账务处理。

楼宇按揭贷款、其他消费性贷款等其他个人类授信业务由个人金融部下设的按揭贷款中心实施放款审核,并办理授信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二章职责及岗位设置第四条各支行在集中放款业务中的具体职责:(一)负责授信条件的具体落实。

(二)负责审批意见未要求但其他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授信条件的具体落实(例如:保险)。

(三)及时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对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

(四)负责抵押及质押有价品的会计核算及实物保管工作。

(五)负责新信贷管理系统的有关操作。

(六)根据总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包括一级档案在内的信贷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放款中心在集中放款业务中的具体职责:(一)根据审批意见对已审批拟放款的授信业务实施放款审核。

(二)负责审核新信贷管理系统的“出账详情”信息。

(三)办理相关授信业务会计核算。

第六条放款中心内部设置放款审核经理岗(或副经理岗)、放款审核岗、放款核算经理岗(或副经理岗)、放款核算岗等岗位,各岗位基本工作职责是:(一)放款审核经理岗:负责放款中心的全面工作;负责一般授信业务及按规定由审核副经理以上(含)的人员进行审核的授信业务的审核或复核工作,负责新信贷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处理模块信息的审核工作;对授信审批意见要求的放款条件是否落实提出意见;协调放款会计核算工作;协助领导开展放款中心管理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6日农银发[199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客户统一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一授信是控制单一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管好银行的本外币信用和表内外信用的信贷管理制度。

在当前社会信用秩序和银行管理体制下,实施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已成立了客户统一授信工作领导小组,何林祥行长任组长,王川副行长、杨明生副行长任副组长,张晓松(信贷管理一部总经理)、李筠(信贷管理二部总经理)、姜尚君(信贷管理三部总经理)、杨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罗熹(资产风险监管部总经理)、朱卫国(银行卡部总经理)、李保金(法规部副总经理)、王钢(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林云霞(综合计划部副总经理)为成员。

各行也要高度重视统一授信工作,把其作为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

为保证统一授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行要指定一个信贷部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的组织实施和审查报批工作,不得多头管理。

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法规部门要把好公开统一授信的法律制度关;市场开拓部门要按照公开统一授信的标准(即双优标准),大力开拓适宜公开统一授信的优良客户,提高农行的整体客户质量;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要配合信贷部门,加强对授信客户的风险监管,做好风险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统一授信客户、特别是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的合理资金需求。

客户授信管理办法gai

客户授信管理办法gai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客户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县级联社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县级联社根据相关测算方法测算的客户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授信额度,是指县级联社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授信业务,是指县级联社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拆借、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等。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存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期限第五条授信对象是指与县级联社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增量授信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第七条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八条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第九条授信调查。

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应按照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对客户进行授信调查,收集客户有关资料,包括:(一)客户资料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贷款卡;4.公司章程;5.征信报告;6.验资证明(与农信社首次建立信用关系客户提供);7.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资质证书(特殊行业);8.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报告期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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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101号(4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概念
本办法所指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贷款、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授信原则
(一)统一原则。

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风险。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授信对象
授信对象为本行优质客户(含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

优质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资信优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客户。

第五条授信条件
(一)法人客户
1.具备法人资格;
2.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3.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一定的销售货款回笼率;
4.财务状况良好;
5.企业生产经营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有市场,行业发展前景好;
6.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法定代表人素质较好;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客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
2.有固定住所,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正常;
3.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5.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6.自愿接受本行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本行;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的种类
第六条授信分类
授信分基本授信、临时授信和特别授信三种。

(一)基本授信是对客户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

基本授信每年年初审定一次。

(二)临时授信是指客户在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的授信。

(三)特别授信是指本行对达不到现有授信要求的个别客户,在按基本授信进行定量测算后无法满足其需求时,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特别原因给予特别的授信。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确定
第七条授信额度是指根据定量测算方法,测算出客户的授信限额,测算方法如下:
(一)按有效净资产保障制度测算授信额度(适用于法人类客户)
1.有效净资产=有效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2.负债限额=有效净资产×企业信用等级系数×企业规模系数
3.授信额度=负债限额×0.8
(二)按资金运用测算授信限额
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营运资金量-他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自有流动资金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2.固定资产贷款需求=(计划期)计划投产的技改项目(或新建项目、或其他对外投资项目)需向银行申请的固定资产贷款及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3.授信限额=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固定资产贷款需求
(三)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同、订单等实际需求测算基本授信额度。

(四)分类授信限额的核定
对一个企事业客户确定综合限额后,根据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信贷管理需要和客户需求,核定分类授信限额,即确定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授信业务的限额。

第八条特别授信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财务指标情况,分析客户的行业发展趋势、产品的销售前景,对本行综合效益,根据生产、贷款回笼周期,按期储备资金、生产资金、结算资金等资金需求,确定贷款最高需求额,确定总的授信额度。

第五章授信程序
第九条授信按审批权限分为支行权限内授信和支行权限外授信。

支行权限内授信流程: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达到会办额度的授信)→支行行长审批
支行权限外授信流程: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达到联合调查要求额度的授信,总行派员参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支行行长确认后申报→总行授信管理部专职人员审查→有权人审批。

(一)申请
客户向支行提出授信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信息资料,包括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以及总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申请资料。

(二)调查
授信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负责调查的两名客户经理分主从调查人,经办客户经理是主调查人。

调查人对客户申请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

(三)审查
授信的审查按权限实行分级审查。

支行审查岗人员负责对客户的基础资料和调查岗的调查材料(以下简称贷款资料)进行审查。

超出支行审批权限的授信,支行应将全部资料提交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

总行授信管理部需现场风险评价的授信申请,由总行授信管理部门派员调查并出具风险评价报告。

(四)审批
支行授权内的贷款授信业务,由调查岗客户经理调查,审查岗客户经理审查后,达到会办额度要求的提交支行贷款会办小组会办审议,按会办规则审议通过后由支行行长审批。

会办小组认为资料不完备的,退回调查岗客户经理补充调查;会办小组审议否决的,客户经理应及时告知客户。

支行授权外的授信业务,由调查岗客户经理调查,支行审查岗审查,支行贷款会办小组会办审议。

会办小组会办同意的授信申请,在已经落实了清收责任人后,支行行长签注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加盖支行印章后报送总行,总行授信管理部专职人员审查后报有权人审批。

第六章授信的期限、调整和终止
第十条授信的期限
基本授信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授信有效期指发放贷款的时点控制期),由每年的基本授信审批文件确定。

其他授信的期限以授信审批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授信的调整和终止
已审批授信在用信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调整授信额度直至终止授信:
(一)客户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二)市场发生重大的调整;
(三)货币政策发生重大的调整;
(四)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关停等);
(五)客户还款能力下降,贷款风险增加;
(六)客户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产生不良记录;
(七)发生重大诉讼,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对信贷资金产生不利影响;
(八)支行信贷制度执行不力、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信贷管理混乱、不良贷款频发等;
(九)担保措施弱化;
(十)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十二条停止授信
授信客户有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授信,对客户已用授信必须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本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从事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票据到本行贴现或质押,套取本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本行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企业管理体制变化等情况,本行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本行债权的。

第七章授信管理
第十三条授信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拓展贷款客户,建立优质客户群体。

各信贷人员要切实转变信贷工作作风,面向市场,主动出击,对辖区内的所有客户进行市场调查。

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实施营销战略。

(二)加大信贷结构的调整力度,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要从严把握授信企业及从严掌握授信额度,严防授信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对特别授信客户要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授信额度,完善担保方式,逐年压缩。

控制方法有:1、改变担保方式,降低担保风险系数,提高信用强化程度;2、将风险高的融资业务改为用风险系数较低的融资方式操作;3、压缩现有授信业务的数量(或对于拟发生的新的业务不予受理)。

(三)在授信额度内,实行客户授信额度责任管理。

客户经理必须经常跟踪授信客户动态,了解其资信和需求的变化,密切掌握情况,不得因给予授信额度而放松管理。

(四)加强对授信客户的信贷检查。

总行授信管理部、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和稽核部负责对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督,制定授信客户检查计划,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和风险分析。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授信是本行内部信贷管理的一种方式,不作为对客户必须提供信用支持的依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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