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筹资问题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中小企业筹资问题研究
提纲
一、中小企业筹资的内涵
(一)中小企业的内涵
(二)中小企业筹资的内涵
二、我国中小企业筹资的实证分析
(一)中小企业筹资现状
(二)我国中小企业筹资困境的原困探析
三、中小企业筹资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筹资困境中的作用
(二)专业化的中小企业筹资机构
(三)多样化的中小企业基金
(四)中小企业筹资的市场机制
四、WTO对中小企业筹资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WTO对中小企业筹资带来的机遇
(二)WTO对中小企业筹资带来的挑战
五、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筹资的思路与建议
(一)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完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四)面对WTO健全中小企业筹资服务体系
一、中小企业筹资的内涵
(一) 中小企业的概念
1.国际上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不尽相同。尽管中小企业在各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各国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大概有两类:
(1)规模标准。以企业从业人数、实收资本、一定时期销售额来界定中小企业。在这一标准中又可分为两类:
以企业的某些客观指标为标准,主要包括:销售额、就业人数、利润、总资产、新增资本投资额等,其中使用最多的是就业人数。美国最常用的“中小企业”指标为就业人数在500人以下;欧盟常用的指标是雇员少于250人;法国常用的指标也是500人以下。
以行业中的相对份额指标作为标准。即不管一个行业中企业实际规模的大小,只确定一个企业数目的百分比例,凡在该百分比例以内的较小企业为中小企业。美国常用的相对份额指标有两个:一是将每个行业中占90%的较小规模的企业定义为“中小企业”;二是将每个行业总销售额中占75%的较小规模的企业定义为“中小企业”。
(2)地位标准。即根据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对企业进行分类。
美国195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法》规定:“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且在某一事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英国在这一点上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据“波尔顿委员会”的表述,也有一个
规定,即“凡是所有者依靠个人的判断进行独立经营(不是大企业的一部分),并且市场占有率很低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建国以来,我国曾对企业按照规模进行过多次分类。五十年代初期规定,凡具有机器动力,工作人员在15人以下的,没有机器动力工作人员在30人以下的企业为小型企业。五十年代后期规定,不同部门的企业以不同的产品数量为衡量企业规模的标准。1962年,国家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划分企业类型,具体标准为:职工人数超过3000人的企业为大型企业,职工人数在5003000人之间的为中型企业,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1978年,为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管理,国家计委根据企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对企业类型进行了重新划分。1988年,国家颁发了统一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并把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其中大型和中型又分为两个层次。
我国目前使用的是1999年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共同参与制定的标准,该标准仍将企业分为四大类,其中,特大型企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以上;大型企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中型企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的均为小型企业。
目前,社会各界对中小企业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中小企业,一般指国家确认为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狭义的中小企业不包括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