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学生跨校学习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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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2019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2019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规范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高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转学条件(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5.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三)若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生源地为高考改革省份,还须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二、申请材料学生符合转学条件,申请在上海市内高校间转学或申请跨省转学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市内转学备案表》(见附件1)或《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见附件2),须由学生本人签名(不满18周岁的学生,附加其法定监护人签字);(二)含学生本人的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注意保护其他学生个人信息);(三)拟转入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及可说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注意保护其他学生个人信息);(四)拟转入学校同意学生转入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五)拟转入学校对转学学生情况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六)所在学校对转学学生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七)转学理由辅助说明材料:学生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学生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必要辅助材料;(八)研究生申请转学的,拟转入学校需出具导师同意意见及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不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支撑材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有效期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8.25
•【字号】沪教委规〔2024〕10号
•【施行日期】2024.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沪教委规〔20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31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8月25日。

东北片跨校学习系统用户登录说明

东北片跨校学习系统用户登录说明

东北片跨校学习系统用户登录说明
跨校学习新系统是基于上海市教委的跨校身份认证平台而设立的。

师生使用自己在本校的学号和统一身份认证密码,即可登陆到跨校平台上进行各项操作。

一、登录跨校学习平台
1、网址:,点击“马上登录,开始学习”;
2、如显示“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请点击“是”,继续浏览此网站,进入“上海市教育系统
跨校身份认证”界面(图一);从下拉列表中选择所属学校,点击“确定”(体院、上外贤达等所属学校不在下拉列表中的同学请选择“上海市教委”,用户名和密码详见最后说明);
3、进入各校身份认证系统,输入在自己学校身份认证平台使用的学号和密码(杉达的同学应该使
用杉达学院的“实名制上网帐号”);
图一:“上海市教育系统跨校身份认证”界面
所在学校不在“上海市教委身份认证平台”下拉列表中的同学的登录方法:用户名:“学号-两位学校字母代码”,其中体院为ty;贤达为xd,如贤达学号为“111”的学生的登录用户名就是“111-xd”。

不在列表中的东北片外其他学校的代码请发邮件至zkzx@询问。

密码:密码可在如下地址修改/ccs/user/detail.do?fid=-1&action=fixInfo
体院、上外贤达及东北片外高校的初始密码统一为123456。

© 2011 复旦大学教务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沪教委外[2007]2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沪教委外[2007]2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沪教委外〔2007〕21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高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增强办学者依法办学的社会责任感,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健康、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有关事宜作出如下通知。

一、做好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自我清理和整改工作。

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应根据《通知》精神,认真对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擅自延长学制,擅自提高办学层次,擅自增设未经批准的课程,擅自与未经批准的第三方合作办学,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颁发外国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和不实招生广告自行进行清理和整改。

二、进一步规范机构和项目名称。

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应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认真核对及调整现有名称。

为准确反映办学的性质和层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机构应在其名称中增加“进修”或“专修”字样。

三、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

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学制年限、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招生简章中注明。

四、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应通过网络等渠道将中外合作办学层次和类别、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上海高等院校的插班政策

上海高等院校的插班政策

上海高等院校的插班政策上海高等院校的插班政策是指学生在已经就读一所高等院校后,希望转到另一所高等院校继续学习的政策规定。

插班政策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个人发展空间。

下面将从插班条件、申请流程、审核标准和注意事项等四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插班条件。

一般来说,高等院校的插班政策要求学生已经完成了至少一年的本科学习,并且在原院校获得了一定的学分。

此外,一些院校还要求插班生的总成绩达到一定水平,并且专业要与目标院校的相关专业相符合。

需注意的是,不同的院校还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插班条件,比如某些特定专业对插班生的要求会更加严格。

其次,插班的申请流程。

一般来说,学生需要按照目标院校提供的要求和时间节点,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个人简历、成绩单、推荐信、学术研究成果和个人陈述等。

学生需要仔细了解目标院校的申请要求,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

在申请过程中,学生还需要参加入学考试或面试等环节,以展示自己的学术能力和个人素质。

最后,学生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目标院校,并等待结果。

第三,关于插班审核的标准。

目标院校在审核插班申请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学生的学术成绩、个人素质、学习态度等因素。

学生的学术成绩是最为重要的评判标准之一,通常要求插班生的成绩排名在班级或院校范围内处于前列。

此外,学生的个人素质和学习态度也会成为考察的重点,包括学生是否积极参与学校活动、是否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是否具备学术研究的潜力等。

通过审核的插班生,将被录取到目标院校,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最后,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学生在考虑插班前,应该充分了解目标院校的专业设置、教学质量、学术研究水平等情况,确保选择的插班院校能够更好地满足自己的学习和发展需求。

其次,学生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应该认真、全面地准备,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插班生在插班后,可能面临一些学分和课程的衔接问题,需要与目标院校进行沟通,了解相关规定,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合作办学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系指境外机构或个人与国内机构共同承担办学经费或以其他合作形式,共同参与学校的教学与管理,在本市举办的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系指除境外宗教机构和神职人员之外的机构和个人。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学历教育,系指颁发中国政府承认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教育。

第三条合作办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质量的基本要求。

合作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上海市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合作办学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区域内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系指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教卫办)、上海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上海市高等教育局(以下简称市高教局)。

第五条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接受教育、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督导和评估。

第二章合作办学设置的管理第六条申请合作办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明确中外双方的合作形式。

(二)设置董事会,明确董事长和董事人选;董事会的中方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法定代表人、校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四)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人员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沪教委外[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30号)各高等学校: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十二五”期间,上海高等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将实施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现将我委制定的《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加强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旨在为本市高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机会,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上海市教委设立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高校学生赴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四条学生海外项目采用政府资助、学校配套、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发挥政府资助的引领作用,指导高校积极拓宽学生海外项目的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习的受益面。

第五条学生海外项目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以高校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

纳入“十二五”高校内涵建设经费安排的项目,不再提供政府资助。

二、实施原则第六条项目资助原则:1.资助面上项目同时扶持特需项目:学生海外项目是“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支持的政府资助项目之一,是各高校推进国际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各高校应主动对接,按照政府、学校、学生结合的经费筹措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提供配套资金。

上海市东北片高校全日制本科生跨校辅修暂行条例

上海市东北片高校全日制本科生跨校辅修暂行条例

上海上海市东北片高校全日制本科生跨校市东北片高校全日制本科生跨校市东北片高校全日制本科生跨校辅修暂行条例辅修暂行条例辅修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条 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指导思想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及经济建设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宽广的知识和工作适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上海市东北片高校本着合作办学、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精神,决定在全日制本科生中试行“跨校辅修专业”制度,使一部分学业优良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基础上能跨学科辅修另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基础扎实的、适应性较强的人才。

为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申请辅修的条件申请辅修的条件申请辅修的条件(一)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思想品行良好,无违纪违规行为。

(二) 学习确有余力,且主修专业课程平均绩点不低于2.5。

(三) 申请外语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是第一外语学习成绩优秀者。

(四) 申请辅修的专业必须与主修专业跨学科类。

(五)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专业(包括本校和跨校的)。

第三条第三条 教学安排教学安排教学安排(一) 辅修专业的学习与主修专业的学习同时进行,学制为三至四个学期,一般不延长。

(二) 辅修专业的学习从第三个学期开始,每学期安排16周,其中最后1周安排考核。

(三) 辅修专业的课程是该专业最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

根据培养要求一般设置8至12门课程,总学分为25至30学分。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校教务处制定。

(四) 辅修专业实行单独开班授课,教学要求与主修课相同,严格按教学大纲执行。

开课时间原则上集中安排在双休日,学生凭辅修专业开设学校的跨校辅修听课证听课。

(五) 辅修专业的授课教师原则上以开设辅修专业学校的教师为主,也可在东北片高校及其他高校范围内选聘。

第四条第四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手续及程序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手续及程序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手续及程序(一) 凡具备辅修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本校教务处领取并填写跨校辅修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交所在学校教务处审核。

上海市关于跨学科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关于跨学科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关于跨学科的指导意见跨学科是指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通过整合不同学科的知识、理论和方法,解决复杂问题并推动学科发展。

上海市教育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跨学科的指导意见,旨在促进跨学科研究和教育的发展,提高学生的跨学科能力和综合素质。

一、推动学科融合指导意见强调,各学科之间应加强合作与交流,推动学科融合。

教育机构应积极组织跨学科研究团队,鼓励教师开展学科交叉研究,探索学科之间的共性和差异,促进学科间的相互促进和融合发展。

二、培养学生跨学科能力指导意见提出,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的跨学科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

学校可以设置跨学科课程,提供跨学科学习机会,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跨学科研究和实践活动。

同时,还要加强学生的科学素养和信息素养培养,提高学生对不同学科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三、优化跨学科教学资源为了推动跨学科教学的发展,指导意见建议加大对跨学科教学资源的投入和支持。

学校可以优化学科教学资源的配置,购置相关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为跨学科教学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和资源保障。

同时,还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跨学科教学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学科评价体系为了推动跨学科教育的有效实施,指导意见强调加强学科评价体系的建设。

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跨学科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全面评估学生的跨学科能力和综合素质。

同时,还要加强对教师的评价和激励,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跨学科教育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五、加强跨学科研究合作指导意见强调,教育机构应积极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的合作,推动跨学科研究的开展。

通过跨学科研究合作,可以促进学术交流与创新,推动跨学科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为社会经济发展和问题解决提供支持和指导。

上海市关于跨学科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学科融合、培养学生跨学科能力、优化跨学科教学资源、加强学科评价体系和加强跨学科研究合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

这将有助于促进跨学科教育的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跨学科能力,推动学科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良性循环。

上海理工大学跨校辅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试行

上海理工大学跨校辅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试行

重修课程开课学期注册日当天或此后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教务处提交《跨校辅修重修申请表》 并按初修标准缴纳学费。重修申请经批准后,辅修学生方可参加重修课程的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辅修学生所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相应辅修学分。 第十五条 辅修学生因病或其所在高校教学安排与辅修考核时间冲突,可以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在考核日以前向注册考务中心提交《跨校辅修缓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 料。缓考申请经批准后,辅修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缓考。 缓考安排以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辅修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辅修期末考核,又不符合缓考条件的,应在考核日以 前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请假材料。辅修学生当天因突发事件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在考核结束后 3 个工作日以内向教务处补交请假材料。请假经批准后,辅修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补考。 辅修学生缓考申请未被批准,又没有参加期末考核的,成绩记为不及格。 辅修学生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补考。 辅修学生未向教务处申请而擅自不参加期末考核的,成绩记为不及格,且不得参加补考。 辅修学生缓考成绩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补考。 补考安排以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于考核结束三周后录入上海市东北片高校教学协作信息网以供查 询。 辅修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三个月以内向上海理工大学教务处提交书面 复核成绩申请,逾期上海理工大学不再受理任何关于成绩的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期末考核为书面考核形式的,辅修学生应按规定携带听课证、学生证及其他 有效证件参加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辅修学生在考核期间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的,考 核成绩以零分计。辅修学生有严重扰乱考核秩序且不听劝阻行为的,或者有任何舞弊行为的, 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辅修学籍,并通报辅修学生所在高校。 期末考核为论文或其他形式,辅修学生应独立完成考核内容。辅修学生有抄袭、剽窃他 人作品行为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情节严重的,取消辅修学籍,并通报辅修学生所在高校。

沪教委高〔2004〕40号

沪教委高〔2004〕40号

沪教委高〔2004〕4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下半年上海市高等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各高校:2004年下半年,上海市高等教育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积极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继续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上海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步伐,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实现高等教育新的发展,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为更好地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现对下半年工作强调以下补充意见:一、继续加快上海高等教育事业建设和改革步伐1、启动教育事业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

按“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组建编制工作小组,根据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确定的上海教育发展目标和框架,启动上海教育“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推进高校布局调整和院校设置工作。

继续推进本市高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和落实。

做好本年度院校设置工作。

3、制定相关宏观调控方案加强高校办学条件监测。

在全面完成2004年教育统计年报的基础上,做好教育统计的信息分析工作并制定探索相关的宏观调控方案。

发挥教育综合统计的主导作用,根据新的高校办学指标,做好高校办学条件的监测工作。

4、加强基建投资管理开展教育行业经济普查。

为完成“十五”期间市财力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研究调整部分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

配合市规划部门做好编制单元规划中的教育配套设施规划。

编制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

根据上海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工作的要求,组织实施教育行业的普查工作,协调教委系统的普查工作.为适应财务制度变化对财会人员的要求,举办加强财务管理培训班,开展财务处长暑期调研工作,开展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5、继续推进高校招生计划管理和运行模式的改革。

制订新形势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方案。

继续开展专升本、插班生招生试点工作,拟定2004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政策。

协调处理2004年高校各类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6、继续做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学校跨校交流管理规定

学校跨校交流管理规定

学校跨校交流管理规定概述:学校跨校交流是促进教育发展、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规范学校跨校交流行为,促进学术交流和资源共享,学校制定了一系列跨校交流管理规定。

一、申请与审批1.1 跨校交流的申请应由责任教师或学校领导提出,明确交流目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基本信息。

1.2 申请材料应包括学校介绍、交流计划、参与人员名单等。

1.3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跨校交流审批机构,负责审批申请、成立交流项目。

二、交流方式与内容2.1 学校跨校交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学术研讨、教学观摩、师资培训等。

2.2 跨校交流的内容应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注重学术研究、教学方法和经验的交流。

2.3 交流项目应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与参与人员的具体需求相匹配。

三、人员管理3.1 跨校交流的参与人员应是学校教职工、学生或与教育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

3.2 参与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能够为交流活动带来真正的价值。

3.3 参与人员需要提前报备,并得到所在学校的批准。

四、时间安排4.1 学校跨校交流活动应与正常教学工作紧密结合,避免对教学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4.2 交流活动的时间安排应提前与相关学校进行协商,确保毫不耽误各学校的正常运行。

五、费用与经费管理5.1 学校跨校交流活动的费用由申请学校承担,包括人员交通费、食宿费等。

5.2 学校应制定明确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5.3 经费使用应按规定归档,确保经费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六、成果评估与总结6.1 学校跨校交流活动结束后,应进行成果评估和总结。

6.2 成果评估主要包括学术成果、师资培养、教学改进等方面。

6.3 总结应形成书面报告或研究论文,为后续交流活动提供借鉴和参考。

七、交流成果的运用7.1 学校跨校交流的成果应运用到学校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7.2 成果可以体现在教学改革、教学方法创新、课程设置等方面。

7.3 学校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将交流成果转化为实际的教学效果。

上海14所高校可跨校兼修学位等5则

上海14所高校可跨校兼修学位等5则

上海14所高校可跨校兼修学位等5则上海14所高校可跨校兼修学位上海市14所高校的学生可报名到其中任何一所高校修读副(辅)修专业,在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即取得上海市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和副(辅)修专业证书。

目前已有58个专业、1368门课程对学生们开放,有2200余名学生被录取。

各校开出的第二专业都是学校特色专业,如华东师大的德语、法语、教育技术学、应用心理学,东华大学的公共关系、纺织工程、电脑艺术设计,上海戏剧学院的播音与主持艺术等。

高校打破围墙,并不意味着谁都能拿第二专业学位。

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为本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由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审核。

跨校修读的上课时间一般在周末白天或平日的晚上。

这14所高校是: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商学院。

(何立)北航增设新媒体艺术与设计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原新媒体艺术系的基础上,成立了新媒体艺术与设计学院。

为保证教学质量,新成立的学院将不会扩大每年50人的招生规模。

据了解,新媒体艺术系原设在北航的计算机系,单独成立学院后将下设动画艺术系、插画艺术系、多媒体视觉传达设计系、数字媒体艺术研究中心及新媒体艺术与设计综合实验室。

20XX年该学院将正式招收艺术设计专业硕士。

(卢小语)高校自主招生范围扩大继复旦、交大之后,华东师大和同济大学也计划通过自主招生选拔人才。

20XX年,华东师范大学将自主招生200名师范专业的学生,通过面试考核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养,包括知识面和对社会问题的理解。

当然,这些学生也将参加高考,但高考成绩只是参考因素。

同济大学今年也拟在上海市高中范围内通过面试选拔优秀生。

上海交大副校长印杰表示,根据计划20XX年交大自主招生的数量可能会增加,区域也会扩大到上海以外的一两个省份。

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3: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57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本市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加强与校外机构开展各类合作办学(或联合办学和授权办班。

下同)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意识,加强对合作办学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核审批1.高校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学校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高校及所属院系(或部门。

以下简称“合作办学承办院系”)与校外机构(合作单位)开展各类合作办学须经学校校长(或分管校长或校领导。

以下简称“主管校长”)审核批准(或授权)。

高校的重大合作办学项目应报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2.高校所属二级学院(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置的“独立二级学院”除外)和系(或部门),均不能以学校或院系(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合作办学活动。

2.高校内设各职能处室(或其它不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和机构),原则上均不得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活动(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3.高校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应选择具有相应办学资质和教育教学资源条件的办学单位。

无相应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的社会办学机构(或单位)、社会非法人单位(机构或部门)和公民个人,不得与高校开展合作办学。

14.高校与国外(或境外)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向上海市教委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经上海市教委批准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二、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落实管理职能和责任1.高校应建立和完善学校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归口统一管理制度。

高校一般应由学校继续教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学校校长办公室。

简称“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归口统一管理职能。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试点开展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模板】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试点开展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模板】

****市西南片高校试点开展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2007.4一、报名和录取第一条每年5月1日、11月1日前分别由西南片高校本科生教学协作组统一公布各校开设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教学计划、招生对象、招收名额、收费标准、报名条件及录取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具备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教务处领取并填写《**市西南片高校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交所在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由所在学校统一报主办学校审核和录取。

第三条主办学校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录取。

第四条主办学校应在7月初、1月初完成录取工作,向被录取的学生颁发《录取通知书》,同时将录取名单寄送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和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对于滞后报名或者需插班报名的学生也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录取。

二、注册第六条修读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到主办学校教务处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并领取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听课证(以下简称听课证)。

此后的每学期,学生持听课证在规定时间到主办学校教务处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第七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主办学校履行请假手续,在与主办学校约定的时间内注册。

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主办学校有权取消其修读资格,并报西南片联合办学管委会备案。

第八条主办学校收取学费应向学生开具学校财务处规定的统一发票。

第九条学生应妥善保管发票,若对本人的学籍状态提出质疑,需要出示每学期缴费凭证。

三、课程修读及学制要求第十条副(辅)修专业的学习与主修专业学习同时进行,若需延长学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若所修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课程与其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要求相同或被覆盖,学生在注册时可以凭所在学校教务处所出具的证明及成绩单向主办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缴费免修手续,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西南片高校学生跨校修读选修课程暂行条例

西南片高校学生跨校修读选修课程暂行条例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暑期跨校选修课程管理条例
(部分摘录)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本着合作办学、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决定在暑期期间开设“跨校选修课程”。

第五条学籍管理
(一)学生应正常参加课程学习,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课程学分;考试不及格者无安排补考。

(二)考试作弊者,取消课程修读资格,成绩记零分,由学生所在学校根据违纪情节,按有关纪律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跨校选修课程一律不得申请缓考。

(四)课程成绩按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考勤等,比例一般不超过30%。

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次上课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

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载。

第六条附则
(一)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上海市西南片联合办学教学协作组。

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学生跨校学习管理条例

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学生跨校学习管理条例

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学生跨校学习管理条例(2017年12月修订)第一条指导思想为鼓励学生实现复合型发展和个性化成才,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教学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决定面向以协作组成员院校全日制本科生为主的在读学生试行“跨校学习”的制度,促进更多优秀学生通过跨校学习平台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基础扎实、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习形式协作组提供如下两种形式的跨校学习:跨校修读选修课程、跨校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

东北片协作组还将视高等教育形势发展情况积极探索开展其他形式的跨校教育教学活动。

跨校修读选修课程,系由协作组成员院校提供本校有特色的课程,开放给其他成员院校学生报名修读;跨校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由协作组各成员院校基于本校办学优势和特色,专门开设辅修专业课程或辅修学位课程,开放给其他成员院校的学生报名修读。

第三条教学安排协作组在每年十一月汇总各成员院校提供的下学期跨校选修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内容、课程开设院校、主讲人姓名、学费等信息,向各成员院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公布;学生向学籍所在院校的教务处提出跨校选修申请;经学籍所在院校的教务处审核,并经协作组协调确定课程修读学生名单;通知修读学生缴费并发放听课证。

跨校选修课程一般为30学时、2学分,每周上3个学时共10周、或每周上2个学时共15周,一般安排在周三晚上。

协作组在每年五月汇总各成员院校提供的跨校辅修专业、辅修学位信息,包括专业名称、专业培养方案、专业开设院校、学分、学费等信息,制订《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跨校辅修专业教学一览》,向各成员院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公布;学生向学籍所在院校的教务处提出跨校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申请;经学籍所在院校的教务处审核,并经教学协作组协调确定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修读学生名单;通知修读学生缴费并发放听课证。

一个跨校辅修专业一般设置8-12门课程、25-30学分,一个跨校辅修学位一般设置约18门课程、约60学分;学习年限为三至六个学期,开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09•【字号】•【施行日期】198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1988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上海市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实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搞好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均有接受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社会义务。

各主管部门应将接受和完成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情况作为评估和检查下属单位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上海市高等教育局(以下简称市高教局)负责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学生的校外实习,是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在校外完成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下列形式:(一)理工科和农林科等院校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二)文科院校的教学实习和社会调查;(三)师范院校的教学实习;(四)政法院校的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实习;(五)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六)外语院校的涉外实习;(七)其他形式的实习。

第二章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第六条高等学校与接受实习单位应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各施所长,互补所需,进行双向支持。

第七条校外实习基地,除毕业生专业对口、去向稳定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布点建立外,一般由高等学校与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建立。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不同专业的性质和实习要求,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建立若干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技术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强的校外实习基地建立之后,应稳定五年以上。

第九条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可采取以下形式:(一)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二)固定挂钩;(三)接受预分配毕业生的单位包干;(四)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布点;(五)其他形式。

2023年上海寒假转学政策

2023年上海寒假转学政策

2023年上海寒假转学政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进程,对普通家庭来说,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迫切需要越来越强烈,以产生更多的优秀人才。

为此,上海政府于2023年正式推出了“上海2023年寒假转学政策”,鼓励
学生到上海高校学习,以及更好地提高教育水平。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上海2023年寒假转学政策》的规定,2023年的寒假,上海政府将开放上海高校的课程,允许学生转学到上海的知名高校学习,享受更高的教育质量。

特别是对于那些不能负担费用的学生,上海政府将为学生提供津贴和优惠政策,以帮助家庭实现子女受教育的目标。

此外,政府还将安排专业导师为学生提供教学指导和帮助。

二、目标群体
《上海2023年寒假转学政策》的受益群体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学生,他们将有机会学习上海拥有世界一流高校和优质教学水平的课程。

此外,这一政策还致力于为学生们创造一个真正的“海外学习”环境,同时也激励家庭更多地参与子女的教育。

三、推行难点
要想得到这项政策的真正实施,上海政府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能否消除社会经济差距无疑是一项棘手难题。

其次,政府必须实施一套合理的资助政策,以缓解学生家庭的负担。

最后,政府还需充分考虑到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以确保公正的教育机会分配。

四、我的观点
上海2023年学期开学前推出的“上海2023年寒假转学政策”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措施,它积极推动了教育改革的发展,帮助更多的学生有机会到上海学习。

但是,在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上海政府还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差距、财政资助、教育资源有效利用等方面的因素,以确保这一政策得到更为全面有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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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学生跨校学习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及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较为宽广的知识和工作适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本着合作办学、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精神,决定在东北片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中试行“跨校学习”的制度,使一部分学业优良的学生,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基础扎实、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为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习形式
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教学协作组目前提供如下三种形式的跨校
学习:名教授流动讲座、跨校修读选修课程、跨校修读辅修专业,其他形式的跨校学习待条件具备由教学协作组确定。

名教授流动讲座主要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由教学协作组成员院校的知名教授专家为各院校的学生开设讲座;跨校修读选修课程由教学协作组各成员院校提供有特色的课程,学生在选修课程开设院校修读;跨校修读辅修专业充分体现教学协作组各成员院校的办学特色,使学生在修读本校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跨校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

第三条教学安排
教学协作组每学期汇总各成员院校提供的名教授流动讲座演讲人名单、演讲主题及联系方式;各成员院校每学年至少安排一次名教授流动讲座,并负责落实。

教学协作组每年分别在五月和十一月汇总各成员院校提供的下学期跨校选
修课程,包括课程名称、课程内容、课程开设院校、主讲人姓名、学费等信息,向各成员院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公布;学生向学籍所在学校的教务处提出跨校选修申请;经学籍所在学校的教务处审核,并经教学协作组协调确定课程修读学生名单;通知修读学生缴费并发放听课证。

原则上跨校选修课程的学时为30学时、学分为2学分,每周上3个学时共10周,一般安排在周三晚上。

教学协作组在每年的五月汇总各成员院校提供的跨校辅修专业,包括专业名称、专业培养方案、专业开设院校、学分、学费等信息,制订“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本着合作办学跨校辅修专业教学一览”向各成员院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公布;学生向学籍所在学校的教务处提出跨校辅修专业申请;经学籍所在学校的教务处审核,并经教学协作组协调确定辅修专业修读学生名单;通知修读学生缴费
并发放听课证。

原则上跨校辅修专业设置8至12门课程、总学分为25至30学分,学制为三至四个学期,开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

第四条学籍管理
1.参加跨校选课学习学生
(1)参加跨校选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凭听课证到课程开设院校参加该课程的教学活动;
(2)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
(3)学生通过课程考核后方能取得成绩,由跨校选修课程开设院校负责登记并存档;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认可学生所获得的相应课程的学分;
(4)跨校选修课程不提供缓考或补考。

2.参加跨校辅修专业学习学生
(1)参加跨校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初持听课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在辅修院校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和缴费的学生将被取消辅修资格;
(2)凡辅修专业课程与辅修学生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相同,学生可凭该课程成绩单向辅修院校提交免听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于听课,但须参加免听课程的考核才能取得成绩,免听课程学费标准与非免听课程相同;
(3)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及补考的资格,须付费重修;
(4)学生通过课程考核后方能取得学分,辅修课程考核成绩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校登记并保存,考核成绩记载方式(百分制或等级制)由各院校自行决定;
(5)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后成绩记为“60分”或相应等级;
(6)课程考试或补考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重修收费标准与该课程当前的收费标准相同,重修成绩如实记载;
(7)若与学籍所在院校的教学活动冲突而不能参加按时参加辅修课程的考试,可以凭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8)辅修考试中有作弊行为,或所交论文及其他材料系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取消辅修资格,并通报学生学籍所在院校。

学生学籍所在院校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9)凡完成辅修学习并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同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校颁发跨校辅修专业证书;
(10)辅修学生因健康状况、应征入伍、出国交流或其他必须暂时中止辅修的原因,可以申请辅修休学。

辅修专业开设院校审核申请材料后可以延长申请人学习年限。

辅修专业的学习终止期限以主修专业毕业为限;
(11)凡中途终止辅修专业学习的,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校提供辅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学习成绩证明。

各院校根据相关规定,认可学生在外校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分和成绩。

第五条教学经费
在东北片合作办学管委会办公室每学年核拨给教学协作组的经费中提供每个院校一次名教授流动讲座的资助,用于支付演讲人的酬金及有关的车费、宣传费等;其余的名教授流动讲座由各院校的教务处予以支持和资助。

修读跨校选修课程的学生须缴纳修读费,每门课程的修读费在50至200元之间;学生中途终止课程学习,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参加跨校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须缴纳辅修费,辅修专业的每学分学费在100至200元之间;学生中途终止辅修专业学习,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开设选修课程和辅修专业的院校应将所收取的修读费和辅修费中的5%交教学协作组作为教学协作组的行政、管理费用,以减轻各院校教务处的负担。

第六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教学协作组成员由各院校教务处处长或副处长组成,组长单位为复旦大学、副组长单位为同济大学。

跨校学习的有关事项须在教学协作组的统一协调下,由各院校教务处负责实施。

经费来源为学生缴费及东北片管委会的补贴。

费用收支由各院校教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其他
本条例自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教学协作组。

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教学协作组
200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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