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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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7日石家庄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热用热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石家庄市主城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内及远郊电厂余热入市工程沿线因供热设施设备、供热管网及附件故障,供热弃供弃管,供热用煤、气、水、电等原材料短缺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供热生产运行造成巨大影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热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等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供热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工作。
(2)属地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制定区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对受影响区域内热用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
(3)分工负责。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9e5db08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e4.png)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石政办字〔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字〔2019〕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30日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为落实“三深化三提升”和机关“效能革命”要求,进一步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主城区清洁供热工作,确保圆满完成2019-2020年度供热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三深化三提升”和机关“效能革命”为抓手,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步伐,积极推广清洁供热新技术,加大老旧小区供热设施改造力度,强化供热“冬病夏治”,不断提高智能化、法制化管理水平,加快实现“热源清洁充足、热网高效安全、服务优质全面、百姓用热舒适”目标任务,确保广大群众清洁取暖、温暖过冬。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清洁热源、热网工程建设,不断提高供热保障能力1、继续推进废热入市工程建设2019年9月底前,西柏坡电厂完成2号汽轮机组改造和新增DN1400蒸汽管网建设;2020年9月底前,完成3号汽轮机组改造。
2019年9月底前,西岭供热公司完成首站新增8台加热器及配套工程、首站热泵及配套工程,以及鹿泉区李村1号中继泵站工程建设。
华电、国家电投等相关责任企业,分别完成新华热电、华电北城、城投天启、西岭热三、安能钢厂、玉石高营、中冀联合、筑融、瑞帕克等供热区域大温差热泵建设,提高废热利用率及管网输送能力,力争实现西岭长输管网回水温度不高于30℃。
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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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中供热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大型区域锅炉房和地热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或生活用热(含生活用热水、夏季制冷用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集中供热相关的规划、建设、生产、运营、服务、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鼓励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鼓励多种经营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或从事供热生产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集中供热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体,多种方式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逐步推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收费。
第八条在发生供用热纠纷时,可向供热管理机构请求调解处理,也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依法监管供热市场;(二)负责本市集中供热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研究与起草工作,并组织贯彻实施;(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镇供热专项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四)负责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申报、运作及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日常监管工作;(五)负责本市集中供热行业及供热行业协会的管理;(六)负责修编本市集中供热技术规程和管理、质量、服务标准,组织供热行业培训和供热职业鉴定,负责供热节能审计与节能工作的开展,组织进行新技术、新设备、新管理经验的总结、交流与推广,提高节能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规划、建设、环保、城管、物价、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政,协同实施本办法。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e8d11be83d049649b6658dd.png)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8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石家庄供热用热条例》
![《石家庄供热用热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ec0abcf0c22590102029dc9.png)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足额的85%的比例进行结算。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
《条例》还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内设立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投诉,供热单位应及时处理;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采暖期内应建立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对供热质量进行监督。
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对于供热价格,《条例》规定,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于计热面积和热费结算,《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空置房不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
《石家庄供热用热条例》空置房收20%取暖费《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审议通过
新闻来源:河北工人报点击数:360
日期:12-06-28 22:43:59 本报讯(记者张莉慧)在28日召开的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获得表决并通过了,将报请省人大批准后实施。该《条例》规定:在市区集中供热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应当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
《条例》还对提前或者延长供暖进行了规定: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提前和延长供暖的补贴热费由本级财政支付。
供热质量有争议可检测
石市每年在采暖期内因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产生的投诉与纠纷时有发生,《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石家庄供暖时间2023-2024
![石家庄供暖时间2023-2024](https://img.taocdn.com/s3/m/5b823f96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c3.png)
石家庄供暖时间2023-2024石家庄供暖时间2023-2024供热时间: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0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二十四时。
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对供热单位因提前和延长供热时间增加的住宅热用户供热燃料等主要成本费用,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供热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
其中,居民套户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2.1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供暖费用的缴纳是属于当事人所拥有的一项义务具体的全面费用的价格,还有就是什么时候来进行缴纳,应该是根据当地的供暖公司来进行确定的,但是这也是和房屋的面积有直接的关联性,不同的小区都是有不同的缴费的情况的。
供暖的公式是什么Q=pt。
其中Q是热量,p是功率。
1kW = 1kJ/s;每小时散热量=1.019__3600=3668.4KJ/H根据热量计算公式:Q=G·C·(tg-th)可知,当供热系统向热用户提供相同的热量Q时,供回水温差Δt= tg-th与循环水量G成比例关系。
即系统的供回水温差大,则循环水量就小,水泵的电耗就会大大降低。
从下面的一个例子,就可看出温差与电耗之间的关系。
供暖费一次性收取合理吗取暖费一次性收取是合理的。
供暖费一次性收取合理吗是很多窗户次交这个费用的友友都有的疑问,就了解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
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
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
国家供暖标准以及收费对于国家供暖标准以及收费这个问题,相信不少北方朋友都是非常关注的,那今天就来给大家详细说一说这个问题。
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0977064c1c708a1294a44a1.png)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8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9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 第7 号公布自2013 年1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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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已经 2013年 8月 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详细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f02cb10d5bbfd0a78567392.png)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已经 2021年 8月 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详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的批复2005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的批复2005](https://img.taocdn.com/s3/m/5f0e0a85b9d528ea81c77942.png)
省会取消热集资实行差别热价河北日报9月15日讯(记者张艳红)记者今日从石家庄市物价局获悉,从9月14日起热集资(贴费)予以取消,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纳入价格管理范畴,将作为供热成本计入热价,实行差别热价。
自去年冬天以来,随着省会“蓝天工程”的实施,大批小锅炉被拆,造成数以万计的住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使这一矛盾更趋白热化,部分小区居民甚至因为没按时缴纳热集资挨了冻。
为解决现有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需求的矛盾,同时妥善解决取消热集资后集中供热建设中存在的资金不足问题,石家庄市能源管理办公室提出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实行差别热价,确保集中供热稳步发展。
石家庄市物价局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9月14日批复了市能源办关于实行差别热价的意见。
取消热集资后,现有居民住宅参加集中供热,差别热价标准为每采暖期4元/平方米,期限为10年,期满后执行统一热价;居民一次性缴纳的,差别热价按3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优惠价格执行,缴纳后执行统一热价。
新建居民住宅参加集中供热,由开发单位(含集资建房)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统一缴纳差别热费,开发单位不得在购房款外单独收取。
供热企业在收取差别热费后,负责将供热管网就近铺设至用户红线。
对民政、工会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优抚户、特困户凭有效证件免收差别热费,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热企业负责。
凡因排污超标拆除小锅炉参加集中供热的居民住宅,差别热费用原供热单位负责筹集缴纳。
——河北物价/upfiles/xy_col06super_20050916093344626762.htm《关于城市居民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的意见》的批复石价(2005)140号市能源管理办公室:你办报来的石能[2004]3号《关于实行差别热价、确保集中供热稳步发展的请示》收悉。
集中供热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改善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能源、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石家庄供暖收费标准
![石家庄供暖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379de27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df.png)
石家庄供暖收费标准石家庄市是河北省的省会城市,也是华北地区重要的工业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供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供暖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因此,石家庄市政府一直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供暖收费标准,以确保市民能够享受到温暖舒适的供暖服务。
首先,石家庄供暖收费标准主要分为集中供暖和居民采暖两种形式。
集中供暖是指由供热企业统一建设、管理、供热的供暖方式,而居民采暖则是指居民自行购买锅炉、空调等设备进行供暖。
对于集中供暖,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供暖面积和采暖季天数来计费,而对于居民采暖,则是按照居民自行使用的能源种类和用量来计费。
其次,石家庄市政府在制定供暖收费标准时,会考虑到多种因素,如能源成本、供暖设施维护费用、环保设施投入等。
同时,也会根据市民的收入水平和居住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以保障供暖服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再次,石家庄市政府在制定供暖收费标准时,也会注重宣传和公开透明。
市民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到供暖收费标准,并且有权利对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府部门也会定期公布供暖收费的执行情况,以确保供暖收费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最后,石家庄市政府在制定供暖收费标准时,也会鼓励和支持节能环保的供暖方式。
例如,鼓励采用清洁能源进行供暖,鼓励居民使用节能环保的供暖设备,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降低能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石家庄供暖收费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市政府将继续不断完善和调整供暖收费标准,以确保市民能够享受到温暖舒适的供暖服务,同时也希望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政府的相关政策,共同促进城市供暖事业的发展。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801535e172ded630a1cb679.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7 号《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现已2014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11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4 年9 月 6 日2014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河北省供热用热方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处理,规范供热用热行动,节约动力和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两边合法权益,推进供热工作开展,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联系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计划、建造、运营、设备维护和用热活动以及有关处理活动的,应当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供热工作应当遵循一致计划、配套建造、确保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效劳的准则。
第四条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全省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总称供热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变革、财务、国土资源、环境维护、报价、质量技能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供热用热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工作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优先开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法,鼓舞运用清洗动力和可再生动力开展供热工作,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计划拟定城市供热管网建造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供热应急确保准则,进步供热应急确保才能,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别离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呈现供热中止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纳应急办法,赶快康复供热,有关单位和自己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章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计划建造: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计划,按规则程序赞同后施行。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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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8【实施日期】2020.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12年6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20年11月2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用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
市内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园林、环境保护、质监、民政、水务、工信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政府主导、以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供热为辅、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公布其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强热源、热网建设,并制定鼓励和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新工艺供热的具体政策,积极加以推广,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热方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内区和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供热用热规划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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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已经2022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30日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12年6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20年11月2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22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用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环保、规范服务、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用热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事务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事务性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2018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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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2018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2018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主城区2018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6日石家庄市主城区2018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热管理水平和供热保障能力,推进主城区清洁供热工作,根据省“双创双服”活动安排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供热保障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强烈的“四个意识”和责任担当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美丽石家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和冬季舒适供暖需要。
工作目标:以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为契机,落实废热利用、城市集中供热等专项方案,完善体制、机制,科学供热,逐步实现热源清洁充足、热网高效、服务优质、百姓满意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一)加大清洁热源建设,增强热源保障能力1、继续推进废热入市工程建设完善西柏坡电厂废热利用入市项目,实现对西岭热三、安能钢厂、玉石高营等1100万平方米天然气供热锅炉采暖区域的热源替代。
推进新华热电、华电北城、安能钢厂等废热替代区域的大温差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废热利用率。
(牵头部门:市城管委;配合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责任主体:新华区、长安区政府,相关供热企业)2、加快热电联产调峰锅炉项目建设完成华电裕华热电厂5台70MW燃气调峰锅炉项目建设,新增供热能力700万平方米。
河北供热用热办法
![河北供热用热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2f5a466aa00b52acfc7cade.png)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第一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法律、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第二条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第三条则。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优先发展热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第六条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使其与不断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集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公布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公布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34b7d2f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c6.png)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公布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石发改价格〔2018〕864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价格正文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公布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8〕864号市内四区、高新区发改局(物价局)、经发局、城管局、财政局,各供热公司,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202号)、《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95号)和石家庄市法制办《2018年度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要求,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政策及标准将于2018年11月15日起到期。
经研究延长现行政策及标准的有效期。
现将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及有关事项重新公布如下:一、居民供热价格(一)居民采暖价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2元。
(二)计费面积: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费。
地下室及住宅楼外的公摊面积不得计入收费面积。
(三)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蒸汽网热交换站的结算价格为每吉焦42元;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水网热交换站的结算价格在保证热交换站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冬季采暖期暂不用热的空置房收费,由用户在有效期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热交换站或居民委员会核实,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
(五)天然气锅炉等其他供暖方式供居民采暖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此标准。
二、居民补贴政策(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石家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的通知》(石财〔2011〕17号)执行。
石家庄供热用热条例草案
![石家庄供热用热条例草案](https://img.taocdn.com/s3/m/4ec82fc0c8d376eeafaa313f.png)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以及其他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为居民和非居民有偿提供热能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用热,是指居民和非居民有偿使用热能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相关活动,以及实施对供热用热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石家庄市建设局是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城管、房管、园林、环保、质监、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采暖期内,水务、电力、工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水、电、燃煤保障的调度及指导工作。
第五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供热为补充、市场化运作、扶持先进、属地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集中供热,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第六条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暖方式。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及工业余热等发展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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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3-06-05
【生效日期】201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经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13年6月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
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用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供热用热管理
机构负责。
市内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
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园林、环境保护、质监、民政、水务、工信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政府主导、以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供热为辅、属
地管理、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
公布其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强热源、热网建设,并制定鼓励和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新工艺供热的具体政策,积极加以推广,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
供热方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内区和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供热用热规划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
民政府批准。
变更城市供热用热规划,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县(市)、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的供热用热规划,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热源和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居住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提
前设计、提前建设、提前运转。
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扩建热源、热网
供热设施等供热工程建设计划,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用热规划预留建设热源、热网、热力站等供热配
套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在市区集中供热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
集中供热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停止
使用和拆除,改用环保节能型供热方式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限期时间由市人民政
府确定。
第十一条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确定规划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建设供热用热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方案确定的供热方式。
供热用热设施建设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纳入正常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分户热计量表以前的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
具等应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热
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
既有建筑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建筑节能标准、分户控制和温度调控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
节能和温度调控改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应当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同步设计和建设使用清洁能源
所需设施。
第十四条对供热设施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的单位,应当提前七日将改造实施方案报供热用热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设施分户控制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
因实施分户
控制改造给热用户造成损坏的,改造单位应当予以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推进供热设施改造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
业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