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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调减情况说明

不征税收入调减情况说明

不征税收入调减情况说明摘要:一、不征税收入的定义和范围二、不征税收入的调减情况三、不征税收入调减的原因和影响四、应对不征税收入调减的措施和建议正文:一、不征税收入的定义和范围不征税收入是指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的不需要缴纳税款的收入。

根据中国税法,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这些收入通常与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方面有关。

二、不征税收入的调减情况近年来,随着中国政府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征税收入的调减情况日益明显。

一方面,政府通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入的调整,降低企业和个人负担;另一方面,通过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

三、不征税收入调减的原因和影响不征税收入调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通过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入,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2.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民生、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重要领域。

3.规范税收征管: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收入,减少税收逃漏,使税收政策更加公平合理。

不征税收入调减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成本降低,市场竞争力增强。

2.财政支出结构优化,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水平提高。

3.税收征管更加规范,税收政策更加公平合理。

四、应对不征税收入调减的措施和建议针对不征税收入调减的趋势,政府和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政府应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监管,确保收入用于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领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对于不适宜继续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领域,逐步纳入税收征管范围。

3.企业应密切关注不征税收入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不征税收入的调减是政府加强税收征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企业和个人具有积极影响。

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的区别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税收是国家运行的重要资源,通过征税来获取收入并用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服务。

然而,在税收中存在着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不同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这两种类型的收入,并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征税收入的定义与特点征税收入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税收制度,依法对公民、企事业单位征收的税款。

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财政收入,是通过税法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按照一定期限由纳税人缴纳给国家的。

征税收入具有几个特点:1. 法定性: 征税收入是依据法定的税法进行征收的,必须按照法定的税率和税法规定的缴纳期限缴纳给国家。

2. 强制性: 征税是具有强制性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定税法缴纳税款,否则将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3. 程序性: 征税有一定的程序,包括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税务机关的审核与征收等环节。

二、不征税收入的定义与特点不征税收入是指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情况下,个人或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在特定条件下被豁免或减免税款的一种情况。

不征税收入的特点如下:1. 豁免性: 生成不征税收入的主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免除或减免税款。

2. 特定条件: 不征税收入所享受的减免或豁免优惠是有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可享受此项优惠。

3. 目的明确: 不征税收入通常是为了某种明确的目的而设立,例如为了扶持某个特定的产业或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三、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1. 定义区别:征税收入是指依法征收的税款,而不征税收入则是在特定条件下不需要缴纳税款的收入。

2. 形式区别:征税收入是以缴纳税款的形式给国家,通过税收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不征税收入则是通过减免或豁免税款的方式达到特定目的。

3. 依据区别:征税收入依据的是税法的法律依据,而不征税收入则依据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条件。

4. 范围区别:征税收入适用于所有纳税人,而不征税收入只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或单位。

不征税收入调减情况说明

不征税收入调减情况说明

不征税收入调减情况说明摘要:一、什么是不征税收入二、不征税收入的种类三、不征税收入的调减情况说明四、不征税收入的意义和作用五、结论正文:一、什么是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这类收入在税收政策上享有免税待遇,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不征税收入的种类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费用。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根据国务院决定或法规规定,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的调减情况说明在实际操作中,不征税收入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调减情况。

例如,某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购买生产经营设备,这部分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不征税收入逐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会相应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对不征税收入进行调减,以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不征税收入的意义和作用不征税收入政策在税收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减轻企业负担:不征税收入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征税收入政策可以鼓励企业投入更多资源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如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有助于提高全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保障财政收入:不征税收入政策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有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免税收入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

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

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如何准确填报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如何准确填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如何准确填报【标 签】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

那么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又该如何填报不征税收入呢?笔者对其进行了归纳。

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是财政拨款。

即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即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由此看来,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不征税收入的填报的焦点是:一方面,如何界定不征税收入;另一方面,如何正确剔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数额。

实务举例例如,2011年8月,甲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技术创新基金68万元,公司记入“营业外收入”。

不征税收入的项目汇总!

不征税收入的项目汇总!

不征税收入的项目汇总!近期,不少纳税人咨询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政策问题,小编为您总结了现行政策中有关不征税收入的相关税收政策。

快来收藏吧~不征税收入到底有哪些呢?目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那么这三大类不征税收入又是如何界定的?该如何理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在(财税〔2008〕151号)文件中对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做了更加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不征税收入与申报表填报讲解

不征税收入与申报表填报讲解

定 定
取 相
得 应
的 增
出 加
口 企
退 业
税 实
款 收
;所称国家 资本(股本
)
• 在申报中需要填写《收入明细表》中“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栏次 • (小微企业因为无需填报《收入明细表》,需要将取得资金金额直接填报在主表第
11 行 “ 营 业 外 收 入 ” )
合肥税务
• 二、企业根据不征税的税收规定,再判断该笔财政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与第9行, 以及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取得中的相关栏次,实 现纳税调减,将其从收入总额中调减。
其中:上 应计入本
结余金额 缴财政金 年应税收

入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前五年度
2 前四年度
*
3
前三年度
*
*
4
前二年度
*
*
*
5
前一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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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本年
7
合计 (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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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税务
• 三、企业在取得财政性资金,后期在支出时,请注意(1)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 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 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 扣除或摊销)

不征税收入和税收优惠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和税收优惠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和税收优惠的区别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且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然而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许多纳税人会认为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这是对不征税收入的一种误解。

下面普道咨询从三点来讲解不征税收入和税收优惠的区别:一、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首次被提出时是与免税收入并列出现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本质上讲,不征税收入是相对于应税收入而言的,而免税收入则是从属于应税收入的。

二、不征税收入有明确的范围,与税收优惠中的免税收入有明显的界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的解释,不征税收入项目的具体界定为: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预算程序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直接拨付的经费。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组织或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的主体;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税法设置“其他不征税收入”这一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的界定权属于国务院。

不征税收入详解

不征税收入详解

不征税收入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

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本身比较原则,不征税收入的相关具体问题,仍有待在配套法规中予以进一步界定和明确。

一、对不征税收入的非税性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内容来看,财政拨款是指政府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按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拨款,比如对农业、教育、医疗、环保、科技等领域的资金投入,具体可表现为财政补助、专项财政补贴等。

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如果获得相应的财政拨款,不管是从获取目的还是从资金性质等角度分析,该项收入都具有突出的公益性。

按照可税性原理,如果一项收益具有非营利性或公益性,就不应该对其征税,因此不应对财政拨款征税。

从政府角度而言,如果对财政支出的拨款征税又转为财政收入,就如同左手送出去的钱右手又拿回一部分,是对财政资金的循环征税,不符合效率原则。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一方面两者或具有非营利性,或具有公益性,从而不具可税性;另一方面两者都属财政性资金,都是国家财政收入,基于征税者不对自己征税的原理,两者也不具可税性。

需要补充的是,这里对财政拨款进行的可税性分析,前提是政府以无偿资助形式投入到企业。

如果政府以资本金的形式投入企业,则应计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也不存在纳税问题。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是针对会计处理将相关财政补助作为一种递延收益而进行确认,这也是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之一。

如何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如何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经与企业约谈发现,笔者发现产生错误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补 助对应的支出混杂在成本、费用中,不容易看出来,而政府补助收入、 不征税收入调增、调减都有单独行次列示,有的企业在一开始填表时都 填对了,但申报表表面给企业的印象是政府补助 100万元(附表一(1) 第 24行)-不征税收入 100万元(附表三第 14行)+支出调增 100万 元(附表三第 38行)=100(万元),然后企业误以为自己填错了,删除 附表一(1)第 24行金额,这样申报表变成:不征税收入-100万元(附 表三第 14行)+支出调增 100万元(附表三第 38行)=0(万元)。另 一种是企业误把不征税收入当成一种税收优惠,认为既然收入不征税, 那么肯定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计入收入总额。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并不 (1)《收入明 细表》第 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入 100万元,再在附表二《成本费用 明细表》相应行次填入 100万元,最后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4行“不征税收入”调减 100万元,第 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 成的费用”调增 100万元。
但税务机关经常在不征税收入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容易犯这样的错 误,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政府补助对应的支出 100万元 已在相关成本费用中体现,企业一般会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4行调减 100万元,第 38行调增 100万元,而政府补助 100万元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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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征管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项原则,仍然 值得探讨。

第85讲_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人工成本

第85讲_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人工成本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1)接受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免税收入:支出可以抵扣取得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对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历年真题】(2016年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有()。

A.营业外收入B.财政拨款C.国债利息收入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答案】BD【历年真题】(2010年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A.财政拨款B.国债利息C.物资及现金溢余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答案】ACD【历年真题】(2012年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的是()。

A.财政拨款B.租金收入C.产品销售收入D.国债利息收入【答案】A【历年真题】(2014年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下列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A.转让股权的收入B.接受捐赠的收入C.取得的财政拨款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答案】AB【历年真题】(2015年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历年真题】(2016年判断题)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历年真题】(2014年单选题)某公司2013年度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1000万元,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150万元,为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80万元,为公司高管缴纳商业保险费30万元。

2021《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2021《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2021《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解释】(1)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不应列为征收范围的收入。

(2)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

【提示】(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所称的“收入总额”,在采用间接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纳税调减。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视同销售收入 10. 视同销售收入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收入确认时间收入类型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确认时间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发出商品时确认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货物收入完毕时确认;但是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发出商品时确认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相关款项的日租金收入期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接受捐赠收入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解释】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涉及的会计科目】其他业务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什么区别?从企业所得税法上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范畴的即征税收入;第二类: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征核范畴的即不征税收入。

从性质和根源上看:征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

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那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根据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以及根据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作为收入的调减项,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出来,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收入对应的支出是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不征税收入及其形成的支出的核算原则是什么

不征税收入及其形成的支出的核算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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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及其形成的支出的核算原则是什么
企业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征税收入又分为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企业取得且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是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所得税的计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

因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基于此,不征税收入一般不能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并要求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不征税收入及其形成的支出的核算原则为:
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预先剔除,与亏损无关,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2.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支出和无形资产摊销不允许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
3.一些不征税收入,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核电行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等,一旦改变用途,须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且其对应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4.税法明文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特殊情况下可转化成应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解读

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解读

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解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不断提高。

特别是近几年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增收,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同时,我们应该坚持抓好税法宣传,让纳税人能更全面的掌握税法知识。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言,首先要让纳税人了解哪些收入该缴税,哪些收入不该缴税。

本文结合税收政策和案例,重点介绍一下个人取得哪些收入不征税,希望能对个人在纳税时提供一定的帮助。

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例1:某体育运动员王二取得一项奥运会比赛冠军,地方政府为对其奖励,于2010年3月无偿赠送其商品房一套,该房购置成本为25万元,赠予合同约定该房金额为40万元,该合同价与当时市场价一致,在受赠过程中,王二共支付相关税费3.2万元。

王二受赠后于2010年5月将该房产无偿赠送给其姐姐王大,赠予合同约定该房金额为60万元,该合同价与当时市场价一致,王大在受赠过程中共支付税费4.8万元。

解析:王二在受赠该房产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的案例分析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的案例分析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的案例分析税收是国家从居民和企业取得财务收入的一种形式,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在税收制度中,免税和不征税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与减免税款有关,但其具体含义和应用场景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概念和区别进行案例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税收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和独特之处。

不征税收入是指某种类型的收入在纳税时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收入范围,即可以免除相应的税款。

而免税收入则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收入根本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的案例。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的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以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案例一:住房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小明是一位房地产投资者,他购买了一套公寓用于出租。

每年,他从这套公寓中收到一定的租金。

根据税务法规定,个人从房屋出租中获得的租金属于应纳税收入范围。

然而,税务政策规定,对于个人住房租金收入,可以享受不征税的政策。

这意味着小明的租金收入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免除缴税。

在这个案例中,不征税收入适用于住房租金收入。

小明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免除一部分租金收入的缴税义务。

但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小明的租金收入免税。

只有在特定条件下,他才能享受不征税的优惠,超过额度的部分仍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案例二:免税收入的退役军人补贴张军是一位退役军人,根据政府的退役士兵福利政策,他享有一定数量的免税收入。

这些免税收入包括退休金、残疾补贴等。

在这个案例中,张军获得的退休金和残疾补贴是属于免税收入的。

免税收入是一种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的收入形式。

相比之下,不征税收入适用于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一定额度的税款。

虽然张军的收入免税,但根据税法规定,他的其他收入可能需要根据相关法规缴纳相应的税款。

案例三:免税收入的社会公益奖学金李华是一名大学生,他获得了一笔社会公益奖学金。

这笔奖学金的放款机构规定,奖学金金额不计入李华的应纳税收入范围,即可以免除相应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有哪些?时间:2014-11-13 14:55:50 点击数:107次一些不征税收入,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核电行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等,一旦改变用途,须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且其对应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税法明文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特殊情况下可转化成应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的收入总额界定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

征税收入又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企业取得且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构成征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免税收入是征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免予征税,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而调整,不能永久列入不征税范围。

不征税收入是非经营活动或非盈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所得税的计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

因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该说,这是2008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理论意义所在。

基于此,不征税收入一般不能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并要求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不征税收入与亏损无关,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征税收入相关,因不征税收入被排除在征税收入之外,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

免税收入是贯彻经济政策给予企业的支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从总收入扣除。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应纳税所得额等于零,企业所得税为零;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就是税法定义的亏损,作为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在5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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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内容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摘自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参照《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不征税收入作为银行存款孳生的利息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苏所便函【2010】8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摘自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2009]65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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