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8•【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2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从事餐饮服务以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开设网上店铺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相关经费由财政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行政审批以及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从业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一、总则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3)对食品原料、加工过程、餐饮具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4)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食品原料采购与管理1. 食品原料采购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采购不符合标准或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
2. 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向供应商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3. 食品原料入库前,应进行验收,确保食品原料质量合格。
4. 食品原料应按照类别、品种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防潮、防霉、防虫、防鼠等措施。
四、加工过程控制1. 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加工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 食品加工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
3.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4. 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五、餐饮具清洗消毒1. 餐饮具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
2. 餐饮具清洗消毒后,应存放在专用保洁柜中,防止二次污染。
3. 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应齐全,便于追溯。
六、食品安全自查与监督检查1. 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食品原料、加工过程、餐饮具等进行监督检查。
3. 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餐饮服务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平台服务的互联网公司。
第三条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配送、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明确食品加工、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禁止使用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料。
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过程的控制,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确保食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第十四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应用程序等平台上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等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
第十五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更新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培训
三、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及监管重点
5. 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检查要点:是否有对应的培训考核记录。
三、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及监管重点
4.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 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 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 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入网餐饮户: 正常营业户:
美团团购
入网餐饮户:
(大众优选) 正常营业户:
三、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及监管重点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设立分支机构)、自建网站餐饮 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中卫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科 杨辉
一、立法目的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保证餐饮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版)
标题: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索引号:主题分类:总局规章文号:无所属机构:法规司成文日期:2020年11月03日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3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1.3 国家鼓励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网络食品经营2.1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2.2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网络食品安全。
2.3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4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记录并保存食品来源、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销售等信息。
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3.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3.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资质审查。
3.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
3.4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监督管理4.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4.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加强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风险预警。
4.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网上订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网上订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网上订餐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餐饮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三、餐饮单位责任1. 餐饮单位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2. 餐饮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
3. 餐饮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4. 餐饮单位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餐饮单位应保证食材来源安全,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6. 餐饮单位应确保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配送等环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材采购与验收制度(1)餐饮单位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食材,确保食材来源安全。
(2)采购的食材应具有合法检验检疫证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验收食材时,应检查食材的外观、气味、色泽等,确保食材新鲜、无异味。
2. 食品加工与制作制度(1)餐饮单位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2)从业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双手清洁,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3)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防止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卫生。
3. 食品储存与运输制度(1)餐饮单位应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储存设施,保持食品储存环境清洁、干燥、通风。
(2)食品储存时应按照温度、湿度等要求分类存放,防止食品变质。
(3)食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4. 食品配送与包装制度(1)餐饮单位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配送工具,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受污染。
(2)食品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食品包装应密封、防潮、防尘,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保持卫生。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餐饮单位应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餐饮服务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网络餐饮服务的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挑战,其中之一就是食品安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餐饮服务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手机App或网站订购外卖,成为了许多人的日常饮食方式。
然而,网络餐饮服务的发展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是人们生命健康的基石,任何违背食品安全原则的行为都可能给人们的身体带来巨大的危害。
而在网络餐饮服务中,由于食品需要运输和配送,食品安全问题更加复杂和严峻。
因此,制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三、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1.监管责任: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经营者要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对食品经营者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
3.食品安全培训: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经营者和配送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4.食品检验: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建立食品检验制度,对供应商提供的食材进行抽检,确保食材的安全性。
5.配送环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确保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性。
6.用户投诉处理: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对食品安全的投诉,并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和赔偿义务。
7.违法行为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推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挑战和建议1.监管力量不足:目前,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众多,涉及范围广,监管的难度较大,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人力物力投入,提升监管效能。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 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 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 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 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 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 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 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 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 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平台和自建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完整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中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网络餐饮服务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销售、制作、加工、配送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具备不危害人类健康的特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证明,并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熟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加工设备、器具和设施。
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二)原料进货应当实行验收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应当及时退回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
(四)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并及时处理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
第三章食品销售配送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配送活动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销售配送设备、器具和设施。
第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配送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销售配送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食品的温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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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第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第二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测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交易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依法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