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检验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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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1、目的
对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以确保满足产品标准及顾客的要求。
2、范围
适用于产品生产过程中采购物资、半成品和成品(包括外协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3、职责
质检部及工序质检员负责对各类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车间及其他部门必须配合质检人员的工作。质检部工作直接受总经理领导,不受任何外界干扰。质检人员应独立、公正、公平地完成各种检验任务,确保质检工作能经受住各种考验。
4、工作程序
4.1 采购产品的检验
4.1.1 对生产购进物资,仓库保管员核对送货单,确认物料品种、规格、重量、数量等无误、包装无损后,置于待检区,并通知质检员进行检验。
4.1.2 质检员根据有关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或验证,并填写《原辅材料及成品出入库验收结果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一联交仓库,一联交供应部。
1)仓库保管员应认真查看检验结果是否合格,凭《原辅材料及成品出入库验收结果单》办理入库手续;
2)严重不合格的,检验员将物料放在不合格区域,按《不合格
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3)部分采购物资在实际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有关车间、部门要及时向质检部反馈,由质检部会同供应部门处理。
4.1.3 公司A、B类采购物资一般不实行紧急放行,除非总经理或相关客户特批。A类物资包括各种半成品、成品以及聚丙烯粒料、粉料等;B类物资包括回料、母料、色母、UV等。
4.1.4 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
验证方式可包括检验、观察、工艺(试投产)验证、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等方式,根据物资的重要程度,在相应的检验规程中规定不同的验证方式。
4.2 半成品的检验
4.2.1 过程自检
生产过程中有关操作人员要随时检查产品质量,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反映,确保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实行工序自检,经工序质检员自检发现不合格的一律直接返工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为止。上道工序的半成品转入下道工序时,下道工序要检查验收,发现不合格半产品要及时退回上道工序并通知质检部处理,确保不合格半产品不流转到下工序中。
4.2.2 巡回检验
生产过程中,质检部应认真检查各工序的生产及自检情况,根据需要按比例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操作者及车间负责人,同时视不合格及损失情况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外协产品应随时派员到外协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外协点负责人指出
并监督整改直至合格。
4.2.2.1质检部主任必须于每天上班后的第一时间到各个工序做一次详尽全面的工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如遇休班应安排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质检员完成该工作。
4.2.2.2 对所生产的每个品种、每个规格的半成品及成品(包括外协产品)对照工艺要求严格检查,并填写《生产工序质量巡查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公司车间或外协加工点,该调整的调整,该处理的处理。遇到重大质量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主管经理。
日常巡检内容包括:拉丝工序:对成品丝检查原料配比、颜色、规格尺寸、线密度、单丝强度、拉伸倍数、伸长率及其他指标;圆织工序:对成品布检查外观质量、布幅规格、标志丝/双经位置、经纬密度、基布克重及强度等指标;涂膜工序:核对工艺要求的布卷是否正确,检查涂膜配料、涂膜克重、涂膜收边后布的宽度等是否合格;裁切工序:检查用布规格、克重、裁切尺寸、布面质量、复膜情况及圆织废品等;印刷工序:检查版面内容、位置、字体、颜色等是否正确;缝制工序:检查各部件数量及尺寸、缝制质量、印刷版面、成品重量及整体外观卫生质量等。
4.2.2.3 及时指导车间不断改进生产工艺,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力争将生产损耗降到最低。
4.2.2.4 每天下班前30分钟对各车间工序工艺生产情况再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各种记录。
4.2.2.5经检验合格的各种半成品由仓库凭质检部出具的《原辅材料及成品出入库验收结果单》填制《入库单》后入库。
4.3 成品的检验
4.3.1首件检验:有关工序按照《生产工艺通知单》的要求,调整好尺寸,产出第一件样品。由质检部依据检验规程和客户要求对首件进行检验确认,填写《首件确认记录表》。首检不合格的由工序查找原因,重新调整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始批量生产。
4.3.2产品(包括外协产品)完成后,质检部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样品按比例对成品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车间、外协加工点以及公司主管。
4.3.3 本公司不能进行的检测项目委托青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及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进行检测。
4.3.4 经检验合格的成品由仓库凭质检部出具的《原辅材料及成品出入库验收结果单》填制《入库单》后入库,发货由销售部填写《出库单》予以发货。
4.3.5 经检验不合格的成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4.4 检验记录
4.4.1 在检验记录中应清楚地表明产品是否已按规定标准通过了检验,所填各项内容应齐全、准确、规范,记录必须经检验员签字并由公司主管审核。
4.4.2 各种检验记录由质检部保存、编目、归档。
4.4.3 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或客户的书面签署批准,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前不得放行或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