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之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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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之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授权批准制度

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无形资产授权批准制度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规范企业内部无形资产的管理行为,明确职责权限,降低无形资产管理风险。

2.维护企业权益,防止企业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3条管理体制

无形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1.企业行政办公室负责企业名称、徽标的管理。

2.研发部负责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的管理。

3.营销部负责企业注册商标、品牌的管理。

4.信息部负责本企业网络域名、著作权、制度汇编、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管理经验资料的管理。

5.投资发展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6.财务部负责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2章无形资产投资的授权审批

第4条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管理

1.本企业所有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均按《预算控制制度》执行。

2.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无形资产的投资项目,由无形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5条无形资产购置审批权限

1.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超限额的无形资产购置计划。

2.董事会

(1)审批除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购置计划,或对总裁决策权限作出授权。

(2)审批年度无形资产购置预算。

(3)审批年度无形资产购置计划。

3.总裁

召集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授权范围内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并签署购置方案、购置协议。

4.财务部经理(或财务总监)

财务部经理(或财务总监)从资金价值管理角度对无形资产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

5.企业投资管理委员会

投资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审议。

6.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购置承办部门)

提出无形资产购置申请,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说明无形资产购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6条无形资产验收

1.外购无形资产

外购无形资产由企业资产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合同、技术交底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自制无形资产

(1)自制无形资产制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自制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3章无形资产使用的授权审批

第7条无形资产使用申请与审批

1.凡需使用本企业无形资产的部门或人员,必须向企业资产管理部申请,申请经过企业各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审批,并签署保密协议等约束文书后方可使用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与保全管理,保证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8条无形资产使用的账务处理

企业一旦取得无形资产,财务部经理(或财务总监)即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

定无形资产摊销范围、摊销年限、摊销方法、残值等,并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结果进行审核。

第4章无形资产处置的授权审批

第9条无形资产处置原则

1.企业本着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资产流失和违规现象。

2.无形资产的处置,必须报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必须由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处置承办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与交易对方进行商务谈判,拟定无形资产处置合同或协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评估值。

第10条无形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股东大会

一次性处置或连续×个月累计处置无形资产总金额超过本企业无形资产××%及以上的处置计划。

2.董事会

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事项之外的处置计划。

3.总裁

召开总裁办公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或授权审批无形资产的处置。

4.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处置承办部门)

审核无形资产权属变动事项的有关资料。

第11条子公司无形资产权属变动审批

1.控股子公司处置单笔原值在×××万元以下(含×××万元)的无形资产时,需向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备案。

2.控股子公司处置单笔原值在×××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先征得集团总公司提名并出任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的意见,并于履行相应控股子公司的审议、批准程序后处置。

第5章附则

第12条本制度由企业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14条本制度由企业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15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2 取得与验收控制制度

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控制制度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与规范企业对无形取得与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2章无形资产的增加

第3条无形资产增加主要包括无形资产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4条无形资产的外购,要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并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1.采购申请:请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按授权审批权限交由相关部门审批,请购部门需同时提交所需采购的无形资产的性能、技术参数等。

2.审核: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及企业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如财务部、法务部等)对无形资产采购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3.审批:按照企业授权审批权限,相关管理部门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第5条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确产权关系。

第3章无形资产的验收

第6条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仔细审核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必要时应听取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7条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门、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8条企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除已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

第9条企业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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