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意你的要约。”①丙是甲的使者,丙故意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意思表示未发生 效力,甲、乙间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甲因重大误解撤销的问题。应由丙对乙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②若丙因过失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可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撤销 与乙的买卖合同。
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 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 11】)。
【例 11】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 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①债务人甲欠缺支付能力,系保证人丙应承担的典型风险,保 证就是干这个的。②丙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隐藏计 算错误(见【例 12】);(b)公开的计算错误(见【例 13】)。
乙只能请求甲交付鲸鱼肉 100 吨。
【例 6】甲有 A 车(帕沙特)与 B 车(迈腾),甲欲出售 A 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 A 车 后,愿意出价 18 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 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递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 A 车(帕 沙特)写成 B 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 A 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 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已经就买卖 A 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 书商错写成 B 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 18 万元出售 A 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首先有个一解释的问题。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2. 以下四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019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重点: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2019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重点: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法律行为的成立。
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巳经存有。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须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对应的一致;共同法律行为须两个以上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
(2)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
①遗嘱。
遗嘱须依照《继承法》第17条作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不成立。
②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为要物合同,除意思表示外,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3)以下五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条);③借用合同;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⑤代物清偿协议。
2.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
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若干例外。
例如,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
再如,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的合同。
(1)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对应的民事行为水平;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2)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②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合的法律行为,有效;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无效;⑤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水平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②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钟秀勇民法笔记整理【未完成,我就为挣点分儿下载别的资料】
民法总则第一讲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各自由、人格尊严【严重侵犯一般人格权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生命、健康、身体权【不能自由拆卸的假牙义肢等属于身体权的客体】三、姓名权、名称权【干涉、盗用、假冒】四、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五、名誉权【侮辱诽谤须针对特定人】六、隐私权七、精神损害赔偿【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主张】【自然人可法人不可,侵权可违约不可,人身权可财产权原则不可,死者的近亲属可其他人不可】【(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精神损害赔偿专属性的解除:1、权利人已经起诉;2、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第二讲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要素【内心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缺一则不可成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类型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无需向他人作出VS需要向他人作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VS作出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了解主义VS到达主义】【小偷往测试中的自动售货机投币5元,未得到商品。
——自动售货机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他不需要到达相对人才生效,但他毕竟是有相对人的要约,所以必须要有相对人时,才生效。
自动售货机还在测试阶段,未对相对人公开,因此要约并未生效,而承诺必须针对的是有效的要约,所以此处合同并未成立,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多放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什么的]无效);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哪些不同点
法律⾏为的成⽴与⽣效有哪些不同点法律⾏为的成⽴与⽣效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有联系。
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的原则,即法律⾏为的成⽴与其效⼒同时发⽣。
法律⾏为的成⽴与⽣效有哪些不同点呢?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法律⾏为的成⽴与⽣效有哪些不同点法律⾏为的成⽴,是指当事⼈意识表⽰的完成,其着眼点在于某⼀法律⾏为是否已经客观存在。
⽽法律⾏为的⽣效,是指法律⾏为的当事⼈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产⽣了法律效⼒,其着眼点在于法律是否对某⼀已成事实的法律⾏为的效果给予积极性评价。
那么,法律⾏为的成⽴与⽣效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法律⾏为的成⽴与⽣效具有以下不同。
其⼀,⼆者发⽣作⽤的时间不同。
法律⾏为的成⽴与⽣效⼆者在发⽣作⽤的时间有先后之分,只有成⽴的法律⾏为才能够⽣效,所以,从理论讲,即使在成⽴与⽣效同时发⽣的法律⾏为场合,成⽴与⽣效也是具有时间先后顺序的。
在⼀些特殊的法律⾏为如附条件、附期限等法律⾏为中,成⽴与⽣效的时间差别是明显的。
其⼆,价值取向不同。
法律⾏为的成⽴是私法主体的意思表⽰是否符合意思表⽰的要素的问题,其本质是⼀个事实判断,⽽法律⾏为的⽣效是法律对已经成⽴的法律⾏为进⾏的⼀种效⼒评价,是⼀个价值判断。
是法律根据维护社会⼀般秩序及促进社会的发展需要⽽作出的⼀种价值判断,已经成⽴的法律⾏为如果符合法律⾏为的⽣效条件,该⾏为即为有效,反之⽆效或效⼒待定。
但是,由于不同的国家对法律⾏为的效⼒的价值判断的内容不⼀样,那么,法律⾏为的有效、效⼒待定及⽆效的内容也就不同。
即使相同内容的法律⾏为其效⼒也不⼀样。
如德国民法与我国民法在对限制⾏为能⼒⼈采取欺诈的⽅法诱使对⽅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因未成年⼈采取欺诈⼿段⽽主张该合同为⽆效。
⽽与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本民法规定不同。
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如果限制⾏为能⼒⼈采取欺诈⼿段签订合同的,该⾏为并不因为合同的主体的⼀⽅是限制⾏为能⼒⼈⽽⽆效。
这与这些国家或地区采取的对未成年⼈的保护程度的价值取向不同。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导语】在每⼀次发奋努⼒之后,必然有加倍的奖赏等待着我们。
相信通过⼤家的努⼒,拿到2019年证书绝对没问题。
以下为“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法律⾏为的成⽴与⽣效”,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民事法律⾏为的成⽴与⽣效 (⼀)民事法律⾏为的成⽴ 1.民事法律⾏为成⽴的共同要件 当事⼈、有意思表⽰、标的须确定、可能并合法。
2.民事法律⾏为成⽴的特别要件 (1)要式法律⾏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定⽅式才能成⽴; (2)有因⾏为,原因⽋缺法律⾏为不成⽴,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3)实践性法律⾏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
3.民事法律⾏为成⽴的效⼒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如处分动产须经交付、不动产须登记;当事⼈有约定,如附期限等。
除此外的民事法律⾏为⾃成⽴起⽣效。
其效⼒是表意⼈须受意思表⽰的约束,不得擅⾃变更和撤回。
【总结】五种实践合同:定⾦合同、保管合同、借⽤合同、⾃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民事法律⾏为的⽣效 1.法律⾏为⽣效的⼀般要件:有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性强制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1)限制民事⾏为能⼒⼈独⽴的实施法律⾏为的效⼒。
①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为,有效; ②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为,有效; ③依法不能独⽴订⽴的合同,属于效⼒待定的合同; ④不能独⽴实施的单⽅法律⾏为(订⽴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效; ⑤不能独⽴实施的多⽅法律⾏为(订⽴合伙协议、订⽴设⽴公司的协议),⽆效。
(2)⽆民事⾏为能⼒⼈独⽴实施的法律⾏为的效⼒。
⽆民事⾏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理⽽独⽴实施的法律⾏为(单⽅、双⽅、多⽅),⽆论是否使⽆民事⾏为能⼒⼈纯获法律利益,均属⽆效。
(3)有效⼒瑕疵的法律⾏为:可撤销的法律⾏为;效⼒待定的合同;⽆效的法律⾏为;意思表⽰有意不真实的法律⾏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成立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1.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可分为:①停止条件(生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
②解除条件(失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
条件还可分为:①积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为条件。
②消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不发生为条件。
2.条件的要件:①须为将来的事实。
以已经发生的事实(“既成条件”)作为停止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
②须为不确定的事实。
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相反,如果甲、乙约定,如甲此次住院期间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事实须可能发生。
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为生效条件,法律行为不生效;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④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事实。
条件为附款,是意思表示的产物。
附法定条件的法律行为视为未附条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门的批准时生效”。
⑤必须合法。
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
⑥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以“矛盾条件”作为附款,表明行为人不欲作出该法律行为,无效果意思,法律行为不生效。
例如:“如果乙拒绝接受,则甲赠与乙5万元的合同生效”。
再如:“如果甲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则甲赠与乙该房屋的合同生效”。
法律敎育网3.条件成就与条件落空的法律效果(1)条件成就的效力:①停止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例 8】甲有一辆 Passat 轿车,欲以 11 万元的价格出售。甲于是给乙发出要约,因甲的 疏忽,甲在要约中将售价写成 10 万元。乙随即向甲承诺,愿以 10 万元的价格购买。甲发现 自己的错误后,立即电话告知乙,售价是 11 万元而非 10 万元,乙立即回复愿以 11 万元的 价格购买。半月后,该型号二手汽车的市场价格涨至 13 万元,甲欲反悔。问:甲能否以重 大误解为由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①甲发出要约时确有错误,但乙愿意接受甲之内心所 欲(售价 11 万元),排除甲的撤销权。②结论:甲、乙间成立售价为 11 万元的买卖合同, 甲不享有撤销权。
【例 12】甲装修房屋,约定由乙粉刷墙壁。让乙报个价格,乙内心决定每 M2 收费 100 元,因乙误将 1000 M2 粉刷面积误估为 990 M2,乙对甲表示:“全部粉刷费用为 99000 元。” 甲表示同意。①乙内心的计算基础未成为思表示的内容,其计算错误系隐藏的计算错误,应 认定为“狭义的动机错误”。②乙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例 13】甲装修房屋,约定由乙粉刷墙壁。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粉刷面积共 1000 M2,每 M2 粉刷费用 100 元。甲应向乙支付粉刷费共计 99000 元。”①甲、乙间就粉刷费的 计算标准已经达成合意(粉刷面积共 1000 M2,每 M2 粉刷费用 100 元),仅在汇总时出现计 算错误。②这种错误系“公开的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应按照前述“误载不害真意” 规则处理。即解释为“甲应向乙支付粉刷费共计 10 万元。”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通过意思表示构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建立的前提条件,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和保障,直接影响着民事关系的成败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本文就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进行探讨。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行为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或一定的法律行为,这个过程是一个相对简单而又复杂的过程。
简单在于它只需要两个或多个民事主体的约定和协商,复杂在于它必须符合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否则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遵循以下条件:1. 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是建立在“真实意思”的基础上的。
真实意思是指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表示了真实的意图的意思表示。
如果行为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该行为只是一种虚伪的意志表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2. 行为人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够有效地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应当在满足法定年龄以及心智状况等条件的前提下取得民事行为能力,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3. 行为人的合法目的与合法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和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如果行为人的法律行为行为的目的或行为内容是不合法的,那么该行为是无效的。
4. 行为人的法定形式: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某种法定形式才能成立。
如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独立保证、担保和豁免权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来表达。
此外,还应遵守各种合同的形式规定,如固定期限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并注明期限的首尾日期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行为成立之后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
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一旦达成协议就立即生效的,它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2014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4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新华考资网/doc/e*****a204a1b0717ed5dd5c.html QQ***-*****6咨询电话:010-********起点备战2014年司法考试系统强化通关班讲义民法(钟秀勇)内部资料请勿外传2014年新起点民法讲义钟秀勇第一讲几个新问题一、民法的阐释(民法的发现)(一)民法适用的推理过程(涵摄Subsumtion)1.三段论推理①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之法律效果)②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T的要件)③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R之法律效果)2.三段论推理更为具体的描述①T=M1+M2+M3→R②S=M1+M2+M3③S→R(二)民法阐释的类型文义解释狭义的法律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论理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①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价值补充②概括条款的具体化①类推适用漏洞补充②目的性限缩③目的性扩张④创造性补充(法之续造)(三)狭义的民法解释(始于文义,终于文义)1. 文义解释①客观解释规则。
探究其客观含义(但不能超过其可能文义)。
②通常解释规则。
按照其通常含义为解释。
2.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1)体系解释的含义与要求。
①依照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法条相互之间的关系解释。
①《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拾得失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学校1 / 173总部电话:010-********/***-***** 新华考资网/doc/e*****a204a1b0717ed5dd5c.html QQ***-*****6咨询电话:010-********起点备战2014年司法考试系统强化通关班讲义民法(钟秀勇)内部资料请勿外传散的饲养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一、引言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意思表示,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法律行为无处不在,涉及到合同、遗嘱、婚姻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探讨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为读者解析法律行为的要素和产生的效果。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素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素:1. 行为主体法律行为主体是指行为的执行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自然人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能够独立进行法律行为。
法人则是指一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如公司、社团等。
2. 行为客体行为客体是指法律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具体物品、权益等。
对于合同行为而言,行为客体可以是商品、服务、财产权益等。
行为客体的确定对法律行为的成立至关重要。
3.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主体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达其意图并产生法律后果。
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明确、自由的,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合同行为中的要约、承诺等都是法律行为的典型意思表示形式。
4. 合法目的法律行为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法律行为的目的违反上述要求,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三、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等不同类型。
1. 有效法律行为有效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成立要素的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
当事方应当履行其义务,享受其权利。
例如,合法的合同可以使合同各方具备相应权益和义务。
2. 无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成立要素的行为,缺乏法律效力。
无效法律行为被视为从未发生过,对当事方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例如,被宣布无效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双方恢复到合同前的状态。
3. 可撤销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其行为的情形。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
民法总论常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doc
民法总论常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指成立某一法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须具备的其它特殊事实要素。
包括:(1)要物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交付标的物。
(2)要式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做成法定的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
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行为人有相应能力:(1)合同法上无行为能力则导致无效;(2)限制行为能力,导致效力待定(3)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能力有瑕疵,则行为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1)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般导致可变更、可撤消,但特别情况下导致无效(如婚姻、继承、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单方虚伪表示――戏谑行为;双方虚伪表示――双方恶意串通;隐藏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无效3、内容合法:违法导致无效,所以无效的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的;(1)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
(2)且需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效力规范才是无效的,如果是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取缔规范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合法;(3)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规范无权评价某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可能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合法4、形式合法:要式合同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和特殊要式(登记批准);(1)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业借贷、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2)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资批准;中外合作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批准+登记)△婚姻和遗嘱也是要式行为,婚姻需要登记,遗嘱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立口头遗嘱5、标的具体确定且可能:(1)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标的明确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标的不确定,连要约都不能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成立(2)标的可能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有争议,按德国法上是生效要件,李建伟认为作为成立要件为好三、成立与生效的关系:1、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2、成立在先,生效在后: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3、成立后不生效(或无效)(1)需要批准的没有得到批准;(2)没有具备生效的期限或条件;(3)期限到来前已没有履行意义(如当事人在期限到来前死亡);(4)无效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5)可撤消合同被法院撤消;(6)效力待定合同被否认或撤消。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以及有效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以及有效导读:《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最高立法机关,其中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和有效的相关条款。
本文将从法律行为的概念入手,深入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有效等方面。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由意思表示或者其他意思表示。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作用,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协议和单方行为。
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自由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相互约束的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自由意思表示单独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定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主体资格,自然人要达到法定年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具有法人地位。
如果当事人没有法定主体资格,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
(二)真实意思民事法律行为实施过程中必须表现真实意思,即确保当事人的意思真实存在、真实、诚意表达。
如果实施过程中存在虚假意思、恶意欺诈等情况,则该法律行为成立无效。
(三)合法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需要是合法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
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法律行为在成立时也是无效的。
(四)合法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需要符合国家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不同民事行为形式的要求不一样,例如土地买卖需要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合同需要签署双方当事人的字迹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自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时间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法定生效法定生效是指行为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成立之后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如大多数合同的法定生效为签署合同之日。
(二)约定生效约定生效是指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达成约定规定生效时间或条件,从而获得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约定生效的情况下,待生效期限或条件不满足时,行为不存在法律效力。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民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等内容。
2.民事主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自然
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内容。
3.物权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物权的种类和
变动等内容。
4.债与合同: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债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债的发生
原因和履行等内容。
5.侵权责任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6.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概念、特征
和分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内容。
总的来说,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涵盖了民法的主要内容,对于了解和学习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讲义只是学习的一种辅助工具,要想真正掌握民法知识,还需要结合相关教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思维导图)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意思表示成立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内心意思行为意思具有⾏为意思要求对自⼰的⾏为有意识,并非⽆意识 下从事的⾏为表示意识1意识到自⼰的外部表示⾏为是法律上的表示,具有法律上的效果,但不要求意识到法律效果的特定内容效果意思2希望自⼰的外部表示⾏为达成某种特定内容的具体法律后果外部表示明示以语⾔或⽂字明确表达意思 。
如⼝头表达、信件、书面合同等等默示通过行为推断出来的,如超市买东西时把东西拿到收银台付款沉默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有相对人3客观解释4意思与表示不存在偏差意思与表示存在偏差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表意人真意以表意人真意为准(自然解释)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表示人真意以客观理性相对人的理解为准(而非以具体相对人的理解为准)(规范解释或曰客观解释)无相对人5主观解释目标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确定意思表示是否存在19c学说争议6意思说7表示说误载无害真意8意思表示生效意思表示的生效9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10对话方式11修正的了解说12非对话方式13普通非对话14修正的到达说15数据电文16有相对人 意思表示传递中的障碍17归纳18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抛弃所有权立刻生效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19公告的意思表示20民法典采取“发布说”意思表示的撤回2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撤回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看具体规定抛弃不可撤回遗嘱可被遗嘱人撤回、变更意思表示的发出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22完成即发出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对话方式的表示23进行了表示,且可预期相对人能够了解内容非以对话的方式的表示24意思表示的发出为将意思表示送上路,如投邮,电子邮件点击发送。
发出意思欠缺的争议25妻子发信案26秘书没听到案法律行为成立27要有民事行为能力28要有意思表示特殊要件法律行为生效29法律行为生效一般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不违法不悖俗特殊要件停止条件附始期遗嘱人死亡主管机关批准处分权法律行为效力瑕疵效力类型30无效当然无效不需要法院确定也是无效的自始无效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应该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确定无效绝对无效,再也救不活了31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描述性要件法律行为具有可分性32数个标的33法律行为的数量34时间可分35非主要条款无效,其他条款有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36基于意思表示解释,考察当事人是否希望部分有效后果部分无效,其余有效效力待定(一开始无效,但是可以追认使其变成溯及既往自始有效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可以归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权处分(不能归到143条的前两款)主要是一方不具有相应能力或者权限3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合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纯获(法律上的)利益需要代理人追认追认前效力待定相对人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在法定代表人追认前)可撤销(即一开始有效)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主要是一方的意思存在不自由的情形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消灭民152(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再认识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再认识一、引言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
在法律领域中,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们划分了法律行为的不同阶段,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和法律关系的明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概念进行再认识,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影响。
二、法律行为成立的意义法律行为成立是指当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从形成的瞬间开始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成立具有如下意义:1.约束力:一旦法律行为成立,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通过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将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保护。
2.确定性:法律行为成立后,双方的权益关系得以确定,避免了因意愿不明确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3.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法律行为成立后,双方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经济活动而言,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权益交换的基础。
三、法律行为生效的含义法律行为生效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开始并产生实际效果。
在民法上,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般从成立之日起产生,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行为生效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益保护:法律行为生效后,相关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法律救济:一旦法律行为生效,当事人可依法获得救济,如追求违约责任、要求履行合同等。
3.法律权益的实现:法律行为生效后,双方依法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利益。
四、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是相互关联的概念,但并不绝对一致。
简单来说,法律行为成立是指法律行为从形成的瞬间开始产生法律效力,而法律行为生效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开始并产生实际效果。
两者有以下关系:1.成立必先于生效:法律行为必须先成立,即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产生生效的效力。
如果法律行为未成立,则无法生效。
2.生效不一定等于成立:有些法律行为可能已经生效,产生了法律效果,但尚未完全成立。
司法考试民法法律行为:概念、成立、生效与效力体系
[二轮]系统强化之民法荟萃法律行为:概念、成立、生效与效力体系民法的教与学贵在贯彻理论的体系化。
师之“教”贵在做到两个必须:必须结合命题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将理论深入浅出的讲出来;必须坚持打破各个单行法的藩篱进行体系化的讲授。
生之“学”,贵在对庞杂的民法知识点进行体系化、理解性的掌握。
在强化阶段,不仅掌握一个个具体制度,更要留意每个制度在民法整体框架下的坐标。
唯此,才能真正实现从体系上与细节处掌握民法知识的双重目标。
——李建伟一、定义:萨维尼“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意思表示要素与所产生的私法效果。
二、契约与好意施惠之区别(1)形式上的一个区别:有偿与无偿(2)实质区别:有无法律约束力三、好意施惠关系对当事人之效力(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如甲答允乙可于某日顺道载乙由北京去天津,乙不得因此取得要求甲载乙去天津的请求权。
(2)好意施惠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不负不适当给付之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视具体情形而定:——好意施惠之一方,因其故意或者过失侵害相对人之权益的,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对于过失之认定,应就个案情形来合理认定。
例如,顺道搭载友人或者路人,驾车违规肇祸之搭载人受伤的,依《侵权责任法》第2条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好意施惠之一方并未侵害相对人权利,仅因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致使对方遭受“纯粹经济上的损失”,此种情形,由于既未侵害相对人权益,自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除非施惠者故意藉此施惠行为而达到加害于相对人之目的,可以审慎讨论成立侵权责任与否。
但此种如此“处心积虑”者,在生活中恐怕至为罕见。
e.g甲乙约定后者于某日某时顺道搭载前者汽车去机场,由于甲比预先约定的时间晚出发半小时致使乙错过航班,改签航班由此多支付机票款300元。
四、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图解分类行为分类效力分类:(二)常见行为效力总结——合同行为的5种效力形态:有效、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婚姻行为的3种效力形态:有效的;无效的;可撤销的(胁迫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1.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价值判断。
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贵重物品所有权)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3)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原则上有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无效。
5.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一致。
在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不加区分地维持其效力,要么会损害表意人的利益,要么会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均非正义。
故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具有效力上的瑕疵。
(1)意思表示不自由:①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②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的合同。
③因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
④因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例一】乙对甲谎称自己的传家宝B首饰为宋代文物,甲对首饰颇有研究,认得这是明代文物。
虽如此,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1)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2)乙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甲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甲、乙间的合同有效。
法律敎育网【例二】甲告诉乙,如果乙不同意用B首饰换自己的A房屋,就天天用针扎乙的相片。
乙迷信,担心甲这样做,就同意用B首饰换A房屋。
(1)根据《民通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①故意预告实施危害;②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2)甲的行为构成胁迫,甲、乙间的合同虽有效成立,但有效力瑕疵,乙享有撤销权,乙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
【例三】乙家的房屋因故倒塌,全家无处居住,乙找到甲想购买甲的A房屋。
甲不同意出售,要求乙用B首饰互换,乙视B首饰为镇宅之宝,极不情愿,但迫于形势还是答应了甲的要求。
彼时,A房屋价值约35万元,B首饰价值约30万元。
(1)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三:①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②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③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2)甲虽利用了乙的危难作为交易的时机,但并未严重损害乙的利益,故不构成乘人之危,甲、乙间的合同有效,无效力瑕疵。
【例四】乙提出用B首饰换甲的A房屋。
甲正告乙,A房屋价值35万元,B 首饰却价值约50万元。
乙对曰已深思熟虑,愿玉成其事。
双方遂达成以A房屋与B 首饰互易的协议。
履行前,乙反悔。
(1)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客观要件);②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客观要件);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主观要件)。
(2)甲、乙间的权利义务虽然明显不对等,有违等价有偿,但不存在甲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乙的轻率、急迫等窘迫境况,不构成显失公平,乙的反悔无理由。
(2)意思表示不真实。
分为有意的不真实(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与无意的不真实(重大误解)。
所谓“有意的不真实”,指表意人于表意时知道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反之,表意人于表意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的,则为“无意的不真实”。
①真意保留。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真意保留的构成要件为:(a)须有意思表示;(b)须表示与真意不符;(c)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
真意保留的效力:(a)原则上有效。
(b)例外情形,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
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五】乙提出用B首饰换甲的A房屋,甲心想怎么可能?为了戏弄乙,甲提出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甲用A房屋换乙的B首饰。
①如果乙不知道甲的真意,甲不值得保护,甲、乙间的合同有效。
②如果乙知道甲的真意,乙不值得保护,甲、乙间的合同因真意保留无效。
【例六】甲、乙兄弟二人都是古画爱好者,甲父去世时,将自己收藏的所有古画全部交由甲继承,甲、乙因此失和,兄弟相煎。
某日,甲母病危,甲母央求甲将分得的古画分一半给乙,甲打死都不愿意,为了暂时安慰老母,假意同意,对乙表示将一半古画赠与乙,乙表示接受,并于甲母病榻前交付。
①甲的行为构成真意保留。
②如乙不知甲的内心真意,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受让古画的所有权。
③如乙明知甲的内心真意,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
②虚伪表示。
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a)须有意思表示;(b)须表示与真意不符;(c)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
虚伪行为的效力:(a)在当事人间,由于当事人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没有法效意思),所以虚伪表示无效。
(b)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七】甲、乙单纯为了解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签订了一份虚假的书面合同,约定甲用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①甲、乙的约定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②即使甲、乙已经将房屋登记到乙的名下,乙也不能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
③假设A 房屋登记到乙名下后,乙将该房屋给不知情的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登记,丙善意取得对A房屋的抵押权,甲不得以互易合同的无效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丙。
③隐藏行为。
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以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
隐藏行为的构成要件:(a)表意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b)表意人另外作成虚伪行为;(c)以虚伪行为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
隐藏行为的效力:(a)虚伪行为无效。
(b)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其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
【例八】甲提出将A房屋赠与乙,乙同意。
甲同时提出,为了防止亲戚嫉妒,双方假装做成互易合同,签订一个用A房屋交换乙的B首饰的合同,乙也同意,并照办。
①互易合同为虚假行为,无效。
甲无权要求乙交付B首饰并移转所有权。
②被隐藏的赠与合同依法有效,乙有权要求甲交付A房屋并移转所有权。
【例九】甲公司和乙公司暗中约定,甲公司借给乙公司1亿元,借期一年,利息10%。
因甲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为了达到借款目的,甲、乙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泸州老窖1573”5万瓶,甲公司支付预付款1亿元。
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交货,应支付违约金1千万元。
①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②借款合同属于隐藏行为,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效。
④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误解人享有撤销权。
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表意人对合同的要素发生重大误解(例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为重大误解,而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误解);②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的意思与内心真意不一致;③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例十】乙所有的B首饰为“玉如意”,但甲、乙均以为那就是“和氏璧”(但这是错误的,因为和氏璧乃无价之宝)。
甲、乙达成书面协议,甲用自己的A房屋换乙所有的“和氏璧”。
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一致的意思为用A房屋换“玉如意”,合同有效,不构成重大误解,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撤销权。
②甲也无权基于合同请求乙交付真正的“和氏璧”并移转所有权。
6.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指法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仅违反效力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取缔性规定的法律行为并不因之无效。
不违反公共利益,指法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都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例十一】甲、乙约定,如果甲在村长选举中联合20户村民投票给乙,就以甲的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①甲、乙的互易合同附生效条件。
②所附条件违反了公共秩序,属于不法条件,甲、乙的互易合同无效。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