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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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万元 以下罚款 ; 处3 逾期 未改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的,由发证机关收 回废弃 电器 正的, 南发证机关收 回废 弃电器 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 书:
器 电子产品处理 资格证书的单位 和个人从 事处理活动。 禁止伪造 、变造 、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处理资格
证书 。
( ) 一 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
( ) 理 设 施 地址 ; 二 处
( ) 三 处理 的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类别 ;
( ) 四 主要处理设施 、设备及运行参数 ; ( ) 五 处理能力 ; ( )有效期 限; 六
4 ! j 刚
第八条 申请废弃 电器 电子产品处理 资格 的企业 , 电器 电子产 品处理市场变化等有关情况 ,对拟继续从事
应当向废弃 电器电子产 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人 废弃 电器 电子产品处理 活动 的企业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
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 门提交书面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 的,换发废弃 电器 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第十条
当 自受理 申请 之 日起6 日内,对企业提交 的材料进行审 经营设施 、场所 进行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经评估需要 0 查 ,并组织进 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 ,颁发废弃 电 治理修复的 ,应 当依法承担治理修复责任。 器 电子产 品处理资 格证 书 ,并予 以公告 ;不符 合条件
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
第四章
法 律责 任
倒 卖 、出租 、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 电
第二十一 条 废弃 电器 电子产品处理企 业有下 列行 器 电子产 品处理资格证书 的 ,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日期:[2005-8-4] 共阅[202]次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的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

废旧家电包括废家电和旧家电。

废家电指丧失使用功能或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家电;旧家电指经过测试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可作为二手商品继续销售、使用的家电。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各省级地方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

第六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

国家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国家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家电生产企业或多元投资建设废旧家电处理企业;鼓励和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九条家电生产企业的责任。

家电生产企业指: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提供品牌供其它生产企业使用的品牌提供者,以及家电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代理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精)

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鼓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依照集中处理的要求,合理布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处理企业变化等有关情况,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四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管理工作,由环境保护部及其派出的具有资质的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条件第五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合法设立的机构;(二)建立并有效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质量控制和环境保护体系;(三)具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培训和教育制度;(四)具备必要的资金、设备和场地等资源;(五)有良好的信誉记录和社会责任意识。

第六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监督和管理第七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评估其运营情况和符合性。

第八条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过程中,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过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的要求。

第九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处理过程的可追溯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定期向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其运营情况,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量、处理方式和处理效果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对虚假申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企业,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吊销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的黑名单。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

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是指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积极为经营者服务,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完善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档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

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的内容: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范围和定义:明确哪些类型的电器电子产品被视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冰箱、洗衣机、计算机等。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责任:规定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等谁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责任。

3. 回收体系建设:规定建立和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包括设立回收点、建立回收网络等。

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流程和操作: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具体流程和操作,包括回收登记、分类、包装、运输等。

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置: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置方式,比如拆解回收、资源回收、环保处理等。

6. 监督管理:规定相关监督管理的措施和责任,包括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执法职责。

7. 激励措施:鼓励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措施,比如给予奖励、减免税收等。

8. 罚则:规定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罚则和处罚措施。

以上仅为可能包含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的内容,具体的条例内容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确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电子产品和电器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废弃电子产品的产生。

这些废弃电子产品所导致的环境危害和健康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广泛的关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监管,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废弃电子产品如何回收处理管理一直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通常情况下,废弃电子产品会分为有价值的和无价值的物品。

而我们对于废弃电子产品的处理管理,也必须将这些物品进行分类处理。

首先,我们应该对有价值的废弃电子产品进行回收。

这些有价值的电子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金属、塑料、电路板等。

这些材料可以回收使用并转化成其他有用的物品。

回收这些材料对于环境和经济的双赢是十分重要的。

回收材料可以帮助我们减少自然资源的使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废弃电子产品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我们应该对无应价值的废弃电子产品进行妥善处理。

在这方面,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回收烧毁法。

将废弃电子产品集中拆卸并回收其中有用的金属、塑料和电路板等,并将废渣进行高温烧毁,对于环境的影响较小。

废弃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毒素物质,如铅、镉等危害物质,在高温下会被分解,从而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废弃电子产品,同时也可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除了强制规定各企业对废弃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外,还要求企业应该对废弃电子产品进行追踪目录,记录每一个环节,确保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整个环节是真正可靠且有证据可供查证的,从而增强废弃电子产品监管的规范性。

同时,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对于企业污染排放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这一条例,各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进行处理排放,同时还应使用低污染技术和环保材料,优化生产过程,并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处置设施,立足于绿色低碳发展,减少废弃物排放对于环境的影响。

总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废弃电子产品的监管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配套政策研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配套政策研究




一、目的和依据。落实《条例》相关规定,指导和 规范地方环保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 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二、一般规定。
(一)规划应当作为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的重 要依据。 (二)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 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三)涉及危险废物(如废弃阴极射线管,印刷线路板等) 利用或处置的,应当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未列入目录的电子废物,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 括临时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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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
四、审核内容。 (一)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保核查。 1.是否符合《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 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9]73号)相关规定的要求; 2.是否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经营情况记录簿, 是否保存相关原始凭证; 3.不能自行处理的拆解产物是否交由符合环保 要求的单位处理; 4.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二)废旧家电拆解数量审核。
如:运输车辆、打包设备、危险废物贮存容器、计量设 备、监控设备等。
(四)人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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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四、申请 (一)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填写相关表格。(附件) 五、受理和审批 (一)受理,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 (二)审批,60日内完成审批。 (三)许可证内容规定。 (四)企业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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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流 管 理
处理企业 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
省级环保部门: •数据审核 定期数据报送 •物料平衡测算 定期数据报送 根据《废弃电器 •扣点确认 •填写报表 电子产品处理企 不定期 业建立数据信息 实地核查 •建档备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是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和管理
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旨在保护环境、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并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理的各个环节。

根据该条例,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事业的发展。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对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的监管,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合规操作。

该条例还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进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拆解、处理和利用,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环境
友好处理。

企业还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相关数据
和信息,并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擅自丢弃或私自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混入其他垃圾中处理。

同时,也禁止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口到没有环保处理能力的国家或地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提高资源利用
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需要广大企业和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共同保护环境,建设美丽家园。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制度法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制度法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
护部令第13号)制度法规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
护部令第13号)是一项制度法规,旨在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与回收工作,保护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

该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许可管理: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需要获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才能开
展相关业务。

许可将根据企业的技术条件、设施设备及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并设定相
应的审批程序。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收集与回收: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收集点设置、收集流程、运输、处理和回收等环节的要求。

要求企业和个人在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时,
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并确保回收处理的合法性和环保性。

3. 废物转移程序: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与废物接收单位之间的废物转移
程序和管理要求,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转移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4. 监督管理与处罚:规定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措施,
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撤销许可证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的处理与回收工作,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同时,它也为相
关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导,促进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行为,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无法继续使用或弃置的电器电子产品。

其中,为保障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相关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第三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应当依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和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业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

第五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损害资源环境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具体建设内容如下:(一)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网络,促进回收处理业务的便利化和普及化。

(二)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和组织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业务体系。

(三)鼓励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监管机制,对回收处理企业和机构实行监管。

(四)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技术。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技术研究和开发,加强对回收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的水平,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业务的项目并鼓励新技术的不断推广和开发,例如通过图像识别技术来更好的回收废物库存。

第三章回收处理责任和义务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具有回收责任和义务,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使用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销售企业要求退货、换货或维修,并应当注意合理使用,延长使用寿命,减少废弃。

第十一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或机构应当建立回收处理档案,明确回收来源、数量、种类和处理方式等重要信息。

国务院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品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品 电器 电子 产 品的 收 货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集约用地 措施 的力 度 。 食 考核 结果分别 作
安全标 准制度 、 品生产经营 行为的基 当按 照 规 定 履 行 废 弃 电器 电子 产 品 回 收 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 利用计 划指标和 干 食
环境经济 ,2 0 0 9年 0 4月 , 总第 6 4期
国务院发布 《 废弃 电器 电子产 品回收处 计 局联合 制定发布 单位 GDP和固定 理管理条例 》 《 品安全法 》出台 食 资产投 资规模增 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
,对 各省 ( 、市 )政 府进 区 国务 院总理温 家宝近期签署第5 考 核办法 》 5 1
开 展 农 村 环 境 集 中 整 治 , 力 解 决 危 害 证 时 , 当 编 制 矿 山地 质 环 境 保 护 与 治 环境 保护 形势 ,建议加快 《 着 应 环保 法》的 群 众 身 体 健 康 、 威 胁 城 乡 居 民食 品 安 理 恢 复 方 案 , 当严 格 执 行 经 批 准 的 矿 修 改 进 程 。有 1 5 代 表 提 出 了 《 于 应 0名 关
全、 影响农村 可持 续发展 的突出环境 问 山地 质环境保 护和治理 方案 。 采矿产 制定 自然保护 区法 的议 案 ,建议加 快 开
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
今年 “ 两会”期间 ,代表所提交 的
国务 院办 公 厅 转 发环 境 保 护 部 、 破 坏 , 土 资 源 部 公 布 矿 山地 质 环 境 议 案 涉 及 环 保 、 态 、 用 水 安 全 等 方 国 生 饮
财 政 部 和 发 展 改 革 委 三 部 门 关 于 实 行 保 护 规 定 》 ,自 2 0 年 5 1日起 施 行 。 面的议 案5 件 , 09 月 3 主要集 中在环保 热点和 “ 奖 促 治 ” 加 快 解 决 突 出 的 农 村 环 境 以 规 定 》 强 调 ,矿 山地 质 环 境 保 护 , 坚 难 点 问题 上 。代 表 们 认 为 ,2 年 来 , 0 我 国 的 经济 社 会 和环 境 形 势都 发生 了很 大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财资环〔2024〕119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持续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继续支持行业发展。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2024年9月13日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突出奖优扶强,采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激励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逐步提高处理产物梯次利用或再生使用比例,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七)加强新旧政策衔接,支持行业平稳发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51号 2011年01月01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51号   2011年01月01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法规名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
【颁布时间】2009年02月25日
【实施时间】2011年01月01日
【效力属性】有效
【题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
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所属类别】政策法规
下载时间:091210
下载网址:/zwhd/2009-03/05/content_1251495.htm
(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zwgk/2009-03/04/content_1250419.htm(法律内容)
/view/2313271.htm(法律内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配套政策研究.ppt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配套政策研究.ppt

2.贮存场地要求:
容量应不低于日处理能力的10倍,不宜高于日处理能力的90
倍;围栏、地面、防雨及场地管理方面的要求。
201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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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三、许可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3.处理场地要求:
具有专用处理场地;
位于市内,具有防水、防油等的混凝土地面;
(三)涉及危险废物(如废弃阴极射线管,印刷线路板等) 利用或处置的,应当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未列入目录的电子废物,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 括临时名录)。
201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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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配套政策研究
环保部污防司固体处
201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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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例》配套政策
第三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第七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第六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制度 第二十一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以旧换新”及基金对处理企业的补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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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
四、审核内容。
(一)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保核查。
1.是否符合《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 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9]73号)相关规定的要求;
2.是否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经营情况记录簿, 是否保存相关原始凭证;
具有废水、废油等的截流、收集、油水分离设施;
处理场地应区分,并具有视频监控设备;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精)

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鼓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依照集中处理的要求,合理布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处理企业变化等有关情况,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四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行XX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服务指南XX市2021-10-1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服务指南目录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1(二)实施机构......................................................1(三)申请主体......................................................1(四)受理地点 (1)(五)办理依据 (1)(六)办理条件………………………………………………1(七)申请材料 (2)(八)办理时限 (6)(九) (6)(十)咨询服务 (6)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6)(二)审核……………………………………………………7(三)办理进程XX (7)(四)获取审批决定书.............................................7(五)流程图 (7)三、法律救济 (8)(一)投诉 (8)(二)行XX复议 (8)四、表单填写 (8)(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8)(二)告知、XX书文本 (8)五、有关说明.........................................................8 XX (10)XX (11)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与依据、申请XX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事项名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二)实施机构:XX市(三)申请主体:在XX市行XX区域内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单位。

(四)受理地点:XX市行XX服务大厅环保窗口(五)办理依据: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21年2月XX令第551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XX人民XX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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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
第13 号
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
护部
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是指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鼓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
器电
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依照集中处理的要求,合理布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处理企业变化等有关情况,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四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
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
内对
申请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处理设施地址;
三)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四)主要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参数;
五)处理能力;
六)有效期限;
七)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一)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
(二)新建处理设施的;
(三)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资格证书确定的处理能力20%以上的。

第十四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修订后,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市场变化等有关情况,对拟继续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拟终止处理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

页脚内容6
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作出妥善处理,并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终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经营设施、场所进行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经评估需要治理修复的,应当依法承担治理修复责任。

第十六条禁止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或者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禁止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
审批、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监督检查的处理
结果
第十九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报告应当保存3 年以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性监测。

监督性监测每半年不得少于1 次。

第二十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发证机关报
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第二十三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刑事责任。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 日内,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不得继续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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