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公司安全证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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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公司安全证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呼和浩特公司(以下简称呼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呼和公司所有从业人员按国家、行业、呼和局集团公司、业主单位和运管公司规定持证上岗,满足现场安全生产的基本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呼和公司范围内安全证件的种类、签发、保管、使用等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呼和公司管内全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中国铁路总公司《普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铁总运〔2017〕25号)、《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1号)、《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铁路信号维护规则》(铁运〔2008〕142号)、《铁路电务安全规则》(铁总运[2015]26号)、《高速铁路变电安全工作规则》(铁总运〔2015〕48号)、《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则》(铁总运〔2014〕221号)等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定,参照《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安全证件管理办法》(电运安〔2018〕47号)的要求,结合呼和公司实际制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按照证件“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对相关证件进行管理。

安全质量监察室(以下简称:安监室)负责呼和公司安全管理A、B、C三类人员证件、安全监察证、质量检查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铁路行业类安全合格证(供电、电力、给水)、安全技术合格证(工务、电务)及铁路自轮运转车辆驾驶证、机动车辆驾驶证、机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管理、建档等工作,并对各单位上述证件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办公室负责呼和公司压力锅炉司炉工证、饮食服务许可证(食堂)、健康证(炊事员)证件的管理、建档等工作,并对各单位以上证件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职教科负责呼和公司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的管理、建档等工作,并对各单位证件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管理类证件、特种行业类安全证件、铁路行业类证件考取资质的审核、建档、保存等管理工作;对于需要公司机关部门保存的证件(原件),各单位应保存证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三章安全证件的管理

第七条安全证件的种类

(一)安全管理类证件

安全管理A、B、C三类人员证件、安全监察证、质量检查

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

(二)特种行业类安全证件

铁路自轮运转车辆驾驶证、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机动车辆驾驶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吊车司机、天车工、司索工、熔接工、探伤工、压力锅炉司炉工)、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国家能源局)、电工作业证(国家安监局)、登高作业操作证;饮食卫生许可证(食堂)、健康证(炊事员)等。

(三)铁路行业类安全证件

安全合格证(供电、电力、给水)、安全技术合格证(工务、电务)、驻站联络员证、现场防护员证、接触网作业车平台操作证、小型机具操作证等。

其他铁路专业,如铁总、呼铁局集团公司、业主单位或运管公司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未做明确规定的,由各专业组织岗位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统一填入《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中“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内,作为岗位任职资格凭证。

第八条安全证件管理原则

管理原则:定期考取、按时复审;专业管理、各建台帐;严格管理、随时督查。

(一)安全证件的考取、复审执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呼铁局集团公司、业主单位和运管公司的规定;如运管公司规定与呼铁局集团公司、业主单位规定冲突,执行呼铁局集团公司及业主单位规定。

(二)对于一人同时从事多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分别取得相应的安全证件方准上岗。

(三)呼和公司机关部门按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关台账,督促、检查相关证件的考取、复审和使用情况,安监室定期对各部门证件台账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单位根据此细则及运管公司、呼铁局集团公司和业主单位相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证件管理办法并建立台账。

(五)安全监察部门要保存相关证件的管理台账,及时对台账进行更新,并定期进行自查。

第九条安全证件的使用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和取证。对已取得安全证件的人员,应组织定期复审。

(二)呼和公司机关人员根据专业、分工的不同,应持有相应的安全证件,安监室负责培训、考试、取证、建账。

(三)所有安全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让、借出或涂改。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呼和公司及各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日常和定期相关安全证件及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关于转发《中铁电化运管公司维管处

(段)考核管理办法》(电运呼人〔2016〕97号)、《呼和浩特公司维管段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电运呼人〔2018〕44号)及关于转发《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处段安全生产考核奖罚管理办法》(电运呼安〔2018〕48号)进行考核。

各单位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安全证件管理情况检查,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以及管理台帐的准确性。

铁路行业安全证件无单位公章、本人照片、考试成绩、考试时间、主考人签章等项目的均视为无效证件。安全证件丢失、损坏,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呼和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中如有与国家相关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所引用呼和公司各部门文件的规定和文件号发生变化时,以新规定和新文件号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呼和浩特公司安全证件管理实施细则》(电运呼安〔201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管理职责界面确认单

附件:

管理职责界面确认单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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