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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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筒高度总结

排气筒高度总结

排气筒高度要求总结总结:排气筒高度达不到要求时,与折算有关的标准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的均为高度不满足要求即不达标。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排放速率应严格50%。

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外推以后再严格50%。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烟囱高度最低15m,达不到则排放浓度严格50%。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则排放浓度严格50%。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否则排放浓度应严格50%。

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焚烧炉烟囱高度,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烟囱最低允许高度45m;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囱最低允许高度60m;在同一厂区如同时有多台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焚烧处理能力之和作为评判依据。

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如果在烟囱周围200m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最高建筑物3m以上。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1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1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15+5+(200)、25+5+(200)(氯气、氰化氢、光气)《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

15+5+(200)、25+5+(200)(氰化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5+3+(20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2—2008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

15+3+(200)《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0426-2006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总结:1、综合排放标准:(1)最低15m,低于15m,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2)与烟囱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速率须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还应高出周围200m范围建筑物5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

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3)1、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广汽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硬性规定。

2、工业炉窖大气排放标准基本要求与《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一样,不同的是要求烟囱高出周围建筑物3m,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

烟囱臭气标准

烟囱臭气标准

烟囱臭气标准
对于烟囱排放臭气的标准,通常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但在中国,主要有以下标准和规定:
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2.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烟囱高度最低15m,达不到则
排放浓度严格50%。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
则排放浓度严格50%。

3.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一些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和重金属等。

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不同行业和区域内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5. 《大气污染源烟气排放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钢铁冶炼、化工、建材等行业的烟囱排放,规定了烟囱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这些标准和规定主要是为了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对于烟囱臭气的排放标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当地的环境条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15+5+(200)、25+5+(200)(氯气、氰化氢、光气)
;排气
15+
半径以上。

15+3+(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

15+3+(200)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总结:
1、综合排放标准:
(1)最低15m,低于15m,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2)与烟囱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速率须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还应高出周围200m范围建筑物5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

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3
2
物3m
3
(1
(2
(3
4。

各行业废气处理排气筒高度执行标准

各行业废气处理排气筒高度执行标准

各行业废气处理排气筒高度执行标准1.钢铁行业:根据《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钢铁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2.化工行业:根据《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化工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3.电力行业: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煤电厂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4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4.水泥行业:根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水泥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5.纺织行业:根据《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5),纺织染整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6.造纸行业:根据《造纸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16),造纸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7.机械行业:根据《机械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8-2016),机械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8.电子信息行业:根据《电子信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66-2013),电子信息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9.食品行业:根据《食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6-2015),食品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10.火电厂: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煤电厂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4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11.水泥厂:根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水泥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12.炼油厂:根据《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炼油企业应按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

实验室废气排放烟囱高度标准

实验室废气排放烟囱高度标准

实验室废气排放烟囱高度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排放速率应严格50%。

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外推以后再严格50%。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烟囱高度最低15m,达不到则排放浓度严格50%。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则排放浓度严格50%。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否则排放浓度应严格50%。

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焚烧炉烟囱高度,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烟囱最低允许高度45m;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囱最低允许高度60m;在同一厂区如同时有多台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焚烧处理能力之和作为评判依据。

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如果在烟囱周围200m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最高建筑物3m以上。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高度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大气排放各个标准规定的烟囱高度要求

大气排放各个标准规定的烟囱高度要求
最低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最低高度
3m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最低为15m;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3m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最低高度与燃料性质、装机容量有关。新建的燃煤燃油锅炉烟囱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以上
3m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高度要求
标准
具体说明
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低于15m。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注: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5m
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
达不gb184852001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gb1455493可编辑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最低高度gb132232003可编辑
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考试大&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一、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
设计的一般规定
1烟囱结构设计应符合《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2002)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2.设计烟囱时,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烟囱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或钢烟囱。

3.下列情况不宜采用砖烟囱: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烟囱;②地震设防裂度为9度地区的烟囱;③地震设防裂度为8度时,Ill、IV类场地的烟囱。

4.烟囱基础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础。

板式基础可以是环形或圆形的。

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壳式基础。

5.烟囱筒壁和基础的受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烧结普通鄙土砖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不应超过400℃;
②钢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础以及素混凝土基础,受热温度不应超过150℃;
③钢烟囱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6.烟囱的荷载与作用可分为下列三类: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
排气筒最低高度等规定。

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气筒高度及基准氧含量要求(2021.1.12)

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气筒高度及基准氧含量要求(2021.1.12)

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气筒高度及基准氧含量要求,序号标准名称高度要求基准氢含量(过量空气系数)要求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3.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 以上。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4.1.4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的基准含氧量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的基准含氧量为8%。

2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6.1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5.2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为15m 。

4.6.2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气简)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和4.6.3规定外,系数时的数值: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

4.6.3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6.1和4.6.2规定外,烟肉(或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三400°C )掺风系数规定为4.0;冲天炉(热风炉,鼓风温度>400°C )掺风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系数规定为2.5;4.6.4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其他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1.7到4.6.1、4.6.2和4.6.3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大气排放各个标准规定的烟囱高度要求

大气排放各个标准规定的烟囱高度要求
最低高度与燃料性质、装机容量有关。新建的燃煤燃油锅炉烟囱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以上
3m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最低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最低高度
5m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最低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B9078-1996
最低为15m;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3m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考试大&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高度要求
标准
具体说明
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低于15m。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注: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各行业废气排气筒(烟囱)高度的要求

各行业废气排气筒(烟囱)高度的要求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7.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7.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代替GB 4915-2004)4.3.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7排放光气、氰化氢和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4.8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10.34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排气筒和烟囱规定

排气筒和烟囱规定

排气筒/烟囱规定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4.3.4.4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40t/h 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 距离内有建设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4.3.4.5 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3.4.6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3.4.3 4.3.4.4 4.3.4.5 的任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限值的50%执行。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4.5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 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 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一、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设计的一般规定1烟囱结构设计应符合《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2002)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2.设计烟囱时,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烟囱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或钢烟囱。

3.下列情况不宜采用砖烟囱: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烟囱;②地震设防裂度为9度地区的烟囱;③地震设防裂度为8度时,Ill、IV类场地的烟囱。

4.烟囱基础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础。

板式基础可以是环形或圆形的。

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壳式基础。

5.烟囱筒壁和基础的受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烧结普通鄙土砖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不应超过400℃;②钢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础以及素混凝土基础,受热温度不应超过150℃;③钢烟囱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6.烟囱的荷载与作用可分为下列三类:①永久性荷载与作用:结构自重、土重。

土压力、拉线的拉力;②可变荷载与作用③偶然荷载:罕遇地震作用、拉线断线、撞击、爆炸等。

7.烟囱的高度应同时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评价的要求。

二、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的浓度不能超过的限值;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中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超过的限值;3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的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视为无组织排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最低高度等规定标准名称高度附加要求最低允许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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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15+5+(200)、25+5+(200)(氯气、氰化氢、光气)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

15+5+(200)、25+5+(200)(氰化氢)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5+3+(20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 以上。

15+3+(200)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总结:
1、综合排放标准:
(1)最低15m,低于15m,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2)与烟囱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速率须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还应高出周围200m范围建筑物5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

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3)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广汽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硬性规定。

2、工业炉窖大气排放标准
基本要求与《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一样,不同的是要求烟囱高出周围建筑物3m,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一般燃煤、燃油(除轻柴油、煤油外),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20m;锅炉总装机容量大于28MW(40t/h)时,烟尘高度不得低于45m;烟囱高度高于周围200m内最高建筑物3m。

(2)燃气、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不得低于8m;
(3)高度达不到规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

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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