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民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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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民主化教育民主化首先是指教育机会均等,包括入学机会的均等,教育过程中享有教育资源机会的均等和教育结果的均等;其次是指师生关系的民主化;再次是指教育活动、教育方式、教育内容等的民主化,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自由选择的机会。所谓教育民主化,就是要"要求教育具有平等、民主、合作、能调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积极性等特点。主要内容包括:取消等级制教育制度,给广大民众以受教育权利,实行教育机会均等,反对压抑儿童的个性,要求尊重学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提高他们的民主和参与意识"。
反思教育民主
来源:《教育学报》 2010年第4期作者:柳谦
摘要:理解教育民主首先应对民主作全面的认识。民主强调平等但并不主张平均,强调个人自主但并不允许自我中心,民主是一种公共生活的程序,而不是最终目标。教育民主的依据是人的自由特性和社会观念的多元化;自由的实现离不开教育。教育民主的根本属性是教育性,以人的发展为目的;师生平等是知识、真理面前的平等,学生的自主应是培养中和指导下的自主,课堂参与也必须考虑教学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有效利用。理解和实践教育民主不能简单移植政治民主的概念和做法。
关键词:教育民主;教育平等;指导下的有限理性自主;学生参与的反参与性
民主作为现代主流的政治理念,已成为衡量各项社会制度或生活方式的标准,很少有国家会宣称自己不民主或不需要民主。在教育领域倡导民主也渐渐成为共识,一些教育主张如师生平等、学校民主管理、全民教育等都以民主作为其合法性依据。然而人们对民主的认识一直在充实之中,民主实践也伴随不少批评,这提醒我们应更全面地去理解它,在将它作为前提运用时保持审慎的态度。对教育民主也是一样。我们尤其应当考虑民主在教育中的适用性,包括教育民主的理论根基及其与政治民主的区别。本文想要说明的是:教育民主首先应是教育性的,符合教育活动的规律,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其价值和生命力;如果只是简单照搬民主概念和程序,就可能得到非民主甚至反教育的效果。
一、民主内涵辨析
关于什么是民主,有学者认为是“政治参与”,或“主权在民”和“多数决定”,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也广为人知;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民主政体为“多数的平民统治”,与其对立的是少数的富人统治。[1] 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没
有明确给出民主的定义,但他将民主归纳为人们身份、地位的平等,他说“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而所有的个别事物则好像是由它产生的,所以我总把它视为我的整个考察的集中点。”[2]“民主,就其真正的意义而言,只能意味一件事,就是人民或多或少参与其政府管理之政府形式。”[3]在托克维尔看来,民主既是一种政治制度,即人们参与政治决策,政府对民众负责;也是一种社会秩序,即社会的平等化,民众在政治权利、财富、教育水平乃至价值标准、行为习惯都有逐渐拉平的现象。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以实证方法对民主作了一个定义:“用以达成各项政治决定的一套制度安排,在这套制度安排中,诸个体经由竞取选票而获得权力。”[4]他强调的是竞选、公民投票权以及当选人的执行权作为民主的三个方面,并且认为民主的界定必须包含言论、结社、新闻自由及司法独立等社会生活状态的指标。现代美国政治理论家、研究民主的权威之一罗伯特·达尔提出了民主程序的五个标准,即:平等选举、有效参与、明智的理解、多数权威以及民主权利涵盖团体中的每个人,这一标准在现代西方政治理论界影响较大。[5]另一美国学者科恩在《论民主》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6]杜威从其哲学观出发,认为民主包含政治权力安排和社会生活方式两个方面,他说:“民主主义不仅是一种政府的形式,它首先是一种联合生活的方式,是一种共同交流经验的方式。人们参与一种有共同利益的事,每个人必须使自己的行动参照别人的行动,必须考虑别人的行动,使自己的行动有意义和有方向……”[7]在杜威看来,民主意味着个体间存在共同利益,能够相互交流、影响,使得个体和群体都能不断得到更新和发展,而这种交流和发展也是教育的要旨所在。
一般来说,民主理念包含三个核心:人人平等、个体自主、参与公共事务和多数决定。从“民”、“主”的字面可以作分析:“民”即民众,表示作主的不是“神”、“君王”或“官”,同时“民”作为复数抹平了差异,更强调共性,说明作“主”的是拥有资格的每个成员,即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主”既包含共同参与和决定公共事务,也包含私人事务的自我主导,不受他人支配。其中,个人自主是民主的精髓,为实现自主,必须保证平等权利和个体参与公共事务,民主是因个人价值的凸显而被发明的政治观念和制度。
现实中,对民主的理解有一些易产生歧义的地方。首先是关于平等。民主要求每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无疑义,但我们要区分绝对平等和相对平等。绝对平等即人和人在尊严、人格、安全诸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不因美丑、出身高低和财富多寡、对社会贡献多少而受差别对待,这是道德层面的平等,即人是最高的目的,不应被他人当作手段利用和践踏,由此人在法律面前、在参与政治事务时一视同仁、一人一票,不多也不少,这是现代人的共识。但它不能
推导出人在一切社会关系上的均等。应该看到,人是历史和具体的人,自然禀赋、环境、教育的不同都造成了人与人的现实差异,这些差异必然要求在资源分配等方面得到体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同样符合情理,这就是相对平等。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平等应该分为数量上的“均等”和差别对待的“比例平等”,如按照人的能力、成就、贡献的大小来相应分配社会资源和义务,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和倾斜,虽是不均等,却也是依照比例的合理的“平等”。
①报载目前瑞士和德国的交通管理规则根据个人财富多少决定违规驾驶罚款的数目,富人罚得多一些,穷人可以少罚一些,以保证交通规则得到同等的重视[8] ,这也合乎情理。两种平等都是民主的原则主张,由依据的不同可以得出对平等的不同处置方式,这是体现人的智慧之处。有这样的说法:“政治平等的主张固然违反自然法则,然而它却是人类伟大的发明,是人类在自然等差的汪洋中所构筑的一座人文孤岛。”
其次,民主保护个人权益,使个体成为社会的主人,但容易被误认为允许个人主义和自我中心。许多近现代西方文学作品都曾刻画过民主时代的个体暴露出来的自私、贪婪和病态;似乎人们从专制的压抑下解放出来,首先被释放的是最容易满足的欲望——享乐和自利。民主给予个人自我统治的机会,但并不意味着允许无限制追求个人利益,等级差异的取消的确容易带来个人自我完善动力的削弱,但并不意味着怎么做都对。一个共同生活的社会必然存在一些超越个体利益的集体利益,如共同体的安全、秩序、效率等,只有它们得到保护才能有个体的生存发展,任何社会都是一样。在传统社会有一个大家长统治时,这些问题是“不由自主”的,要求个体服从安排甚至作出牺牲;在民主时代集体利益仍然存在,但其管理方式却发生变化,即个体主动参与公共活动、承担公共义务,必要时自觉作出牺牲。只有保护好作为“大我”的社会环境,才能保护和发展“小我”的利益;如果民主被误解为允许各人自行其是、自扫门前雪,缺乏对公共责任的担当,恐怕会难以为继;并且,人和人的平等权利也限制着个体私己利益无限扩张的倾向。因此民主社会同样要求对他人和集体利益的尊重和维护,更强调自我节制,并不纵容自私。
第三个需要辨析的是:民主是否是社会发展的目的? 还是只是一种手段?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发展的全部目标就是实现民主,有了民主就等于社会的完善。但问题在于:一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其他价值诸如繁荣、生产效率、和平、健康、安全、博爱等等,与民主却没有必然的关联,实现人人平等和自主并不一定带来繁荣、和平,当前世界多数民主国家如拉美、非洲国家无论在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上都存在不少的问题。除非对“人性本善”提出更充分的证据,自主的重要性就应该审慎界定。实际上人类文明的发展并不全是民主的结果,它只是一个年轻的制度,民主真正取得优势是在19 - 20 世纪,英国直到1884年工人都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