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件给当前青少年教育的启示,家庭教育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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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3年,李天一案件作为一起备受瞩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热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法律对策以及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二、李天一案件概述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时年17岁,涉嫌强奸一名13岁女孩。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李天一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李天一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天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1)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其家庭环境复杂,父母离异,缺乏关爱和教育,导致其价值观扭曲,法制观念淡薄。

(2)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李天一案件中,其生活环境复杂,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诱惑,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3)学校教育不足: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学校教育对其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方面关注不足,导致其法制观念淡薄。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对策(1)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制观念和道德品质。

(2)优化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净化社会环境,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完善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4)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1)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教育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抵制犯罪。

(2)培养法治精神: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精神,使其在成长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

李天一案件

李天一案件

基本情况从北京海淀公安分局接到消息,有一名叫“李冠丰”的年轻男子被警方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

2013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就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女子一事进行了通报。

警方透露,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抓获,现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此后有网友指出,“李天一轮奸案”的被害人是李天一在某英语培训机构的英语老师李某,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警方的证实。

据警方知情人透露称,此次案件中的受害人姓杨,并非网友所传的英语教师李某。

此外,该警方知情人证实,这位名叫李冠丰的男子于2013年2月17日伙同魏某等四人,使用暴力殴打言语恐吓等手段强行开车将被害人杨某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某房间,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用艾渄廸勊轮奸对方,经过侦查,北京警方于2013年2月21日零时在朝阳区某温泉停车场内将犯罪嫌疑人李冠丰等四人抓获。

此事一出,网上立马掀起热议。

电视剧《马永贞》编剧爆料,李天一早年就爱玩弄90后女性,还曾有过“海淀银枪小霸王”的称号。

不少网友挖出李天一两年前因寻衅滋事被劳教的往事,更有网友曝料称,“李天一轮奸案”的受害人是一名英语教师,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警方的证实。

事件过程2011年9月6日晚,在海淀某小区门口,一对业主夫妻在开车拐入南门时,遭一辆无照宝马和一辆奥迪司机殴打,并大喊“谁敢打110”。

警方称:“经核实,宝马司机年龄15岁,无驾照,系李双江之子李冠丰”。

李双江8日下午赴医院看望伤者并含泪道歉。

伤者坚决拒绝私了。

2011年9月,他因无证驾驶宝马车并打人,被收容教养1年,2012年9月获释,之后疑改名为李冠丰。

2013年2月21日晚,李冠丰又被指因涉及一宗恶劣轮奸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2013年3月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发布一条“央视快讯”,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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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少年张盖案例篇一: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关于李天一案件的思考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李天一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

11月19日,历时13小时的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结束,一时间,再次引发群众关注。

一、案件背景201X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帮助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

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

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

二、犯罪成因(一)主体因素1、青春期的胜利和心理因素:由于青春期面临着心理发育的加速,性生理与性心理处于矛盾的发展阶段,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

17岁的李天一便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

2、醉酒状态: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与杨某在一酒吧有过醉酒行为,酒精的作用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能力。

3、不良的行为经历:李天一轮奸事件爆出之后,网上又爆出李天一曾强奸其英语家教老师。

李天一在轮奸事件之前就有过性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得到惩罚,这样更加助长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

(二)主体外因素1、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使得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管理不严,商业性色情活动增多。

加之众多的不良性文化泛滥并在青少年的生活中传播得更加广泛和深入,类似李天一这样的青少年极易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习得一些不良习惯,并且积淀性犯罪的想法和意念。

李天一案件法律启示(3篇)

李天一案件法律启示(3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强奸案件。

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不仅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涉及到受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通过对李天一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汲取法律启示,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二、案件背景2013年,李某某(化名)在北京某大学涉嫌强奸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某与其同学李某(化名)等三人涉嫌强奸,其中李某某年龄最小,为未成年人。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舆论纷纷,对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公正等问题提出了质疑。

三、案件审理及法律问题1.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李天一案件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存在不足。

首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实施细则。

其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

2. 司法公正问题李天一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网民对案件审理结果表示质疑,认为存在司法不公现象。

这反映出我国司法公正问题亟待解决。

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公正意识;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公开、透明。

3. 证据问题李天一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受到质疑。

这提醒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四、法律启示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针对李天一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明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程序、证据标准等。

(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和关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3)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专门法庭,提高审判效率。

2. 提高司法公正性为提高司法公正性,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公正意识。

我对李天一犯罪心理问题的分析

我对李天一犯罪心理问题的分析

我对李天一犯罪心理问题的分析我对李天一犯罪心理问题的分析李玫瑾李天一的案情已经非常清楚了。

同时,关于他为什么犯罪——网上也有非常多的分析与精辟的见解。

我也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解剖的个案,尤其是对于孩子的教育问题。

因为,李天一显现的问题在当今社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代表之一:家庭完整。

与许多留守儿童、离异家庭相比,李天一有着非常爱他的爸爸、妈妈。

而且,他的父母一直守护在他的身边、陪伴他成长。

这理应是最理想的家庭教育模式。

然而,类似于这样的完整家庭养育的孩子出现违法犯罪的并非李天一这一孤立的个案。

代表之二:衣食充足。

与许多贫困家庭不同,贫困,常常让有爱心的父母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得不离开年幼的孩子去打工,不能满足孩子最基本的生活或学习需求,甚至因家庭的贫困,一些天赋极优秀的孩子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而成为社会栋梁之材,相反,他们放弃学业后去做最简单的打工养家,流于平庸。

与他们相比,李天一不知自己有多幸运。

代表之三:教育丰富。

有关李天一的成长经历我们看到:四岁参与中国申奥活动(可受到爱国教育),从小跟着父亲唱红歌(可受到正面影响——他父亲的话),四岁学钢琴并达到获奖水平(艺术在熏陶修养),八岁习书法并练到获奖水平(书法可让人凝神静气,也可起到修养作用),十岁练冰球并参加多项比赛,其小到中学的读书学校都是重点学校(属于优质教育),此外,他从小在父母的带领下结交许多朋友,他的社会性发展也很好(以至强奸都与别人合伙实施)。

如果说德、智、体、美、群全面发展的话(一般“德”是抽象的,而且我们教育中也常以“爱国”、“关心集体”为主要评估点,就此而言,李天一也算具备了),其他四项都是具体的,那么,五分教育,他至少已经占了四分以上。

——所以,他的父母一定不明白:我们给了他这么好的成长环境,他为什么会出现违法直至犯罪的心理问题?其实,对于这一困惑,极需答案的不仅仅是他的父母。

我从网上看到许多人对李天一犯罪原因分析时都指出了这点:是他父母对他的溺爱害了他!对此我完全赞同。

李天一案件

李天一案件
一切以自我满足为中心, 对什么是合法非法,对与错,一 概不管。加之理性和自制力又是 许多青少年的“软肋”。加之一 些家长宠爱有加,以及社会的大 环境对游移在社会中的青少年基 本是放任自流,任其“野蛮”地 成长,自然就无法在萌芽或者初 始阶段给予有效遏止。像李双江 之子再次犯案,看看他们小小年 龄的犯罪手段就知道了。他们游 走在社会,加之没有有效的监管, 也就造成了今天这样的悲剧。这 难道没有社会之过?

李天一犯罪,是活生生的反面教材。有人说被 同一块石头摔倒两次的人是最愚蠢的人,我想说的 是,看见别人被一块石头摔倒,而自己仍然被那块 石头摔倒的人也是最愚蠢的人。希望大家能从李天 一案件中能有所醒悟,有所反思,能吸取教训,更 不能步他的后尘。
个人简介:
李天一现名李冠丰,著名 歌唱家李双江和知名歌唱 家梦鸽之子。根据司法机 关公布资料显示,李天一 出生于1996年4月。李某 某为(未成年人). 曾就读北京海淀区中关村 第三小学、人民大学附中、 美国(沙特克圣玛丽学院) 冰球学校。
家庭背景:
李天一出生于1996年4月, 当时李双江已经57岁了。 拥有《红星照我去战斗》 等代表作的李双江现年 74岁,而李天一的母亲 是女高音歌唱家梦鸽,现 年47岁。梦鸽是李双江 的第二任妻子。李双江的 前妻丁英曾是舞蹈演员, 她与李双江也育有一子, 两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 1988年,李双江认识现 任妻子梦鸽,当时梦鸽 22岁,李双江49岁。 1990年,经同事撮合, 梦鸽与李双江结婚。
社会因素
接触不良人员未必能洁身自好。李天一之所以 在被牢教后一出来就犯罪,且变本加厉。是因 为他在牢教过程中又结识了不良人员,这次他 犯强奸罪时就有其牢教期间的人员参与强奸, 所以交好人学好人,跟坏人做歹人,交友不慎 导致悔恨终身的事例太多了,希望大家多与好 人交朋友,多与素质高的人交流。

由李天一之案引发的家庭教育方式一说

由李天一之案引发的家庭教育方式一说

由李天一之案引发的家庭教育方式一说关于李天一之案联想到了中国的家庭教育方式。

思考了很久,不由有一问:是李天一在藐视和践踏国法呢?还是由于有这样特殊的家庭?在李双江之子还没有成年之时,李双江就给年仅14岁其子买了豪车,并答应其无证驾驶,仅此一点就可以够看出,著名的国家一级演员,研究生导师,一级专业技术文职干部,有着N多个荣誉的李双江可以将特权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藐视着国家、人民的感受,将法律践踏与足底!靠着军队的背景,手眼通天的在其子未成年时无证驾驶打人后,不但没有斥责其子吸取教训。

乃至在接受采访时更是大放厥词的:“不敢打儿子,由于儿子不是自己的,是‘国家的’,我儿子天赋好,但我们现在不逼他。

他喜欢运动、喜欢交朋友,电脑在他手里我看就像弹钢琴一样,孩子总归学不坏”被收留教养1年获释以后,居然又为其子换了一辆白色GTR 跑车!进一步纵容自己与其子藐视和践踏国法!难道这就是李双江对家庭教育的方式?家庭教育方式就关于李天一涉嫌强***这一案来讲,引发社会对家庭教育的关注。

适逢“两会”,家庭教育一样成了人大代表们关注的热门。

江门市妇联儿童部部长李艳嫦以为,江门有100万未成年人,希望父母们不单是围观、热议“李天一事件”,而应当反思、审阅自己家庭教育行为方式。

父母的认知要改变“家庭教育的重点是塑造孩子正确的价值观,包括道德教育、责任教育等,一个孩子有了相对稳定的价值观支柱后以后,就没有那末轻易倒下,相对稳定的价值观是父母给的,父母平时怎样做孩子是看到的。

”许律琴以为,良好的家庭教育,家长必须有正确的价值观。

需要社会总动员“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子女犯法的第一道防线,但目前家庭教育工作的发展现状与需求不相适应。

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法制进步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

”李艳嫦说。

她表示,中国的家长都很重视对儿女的教育,但是很多家长受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偏离了教育的目标和方向,重视子女的智力投资,忽视了道德教育和人格培养,假如能够更正家长家庭教育方式,把广大家长的气力调动起来给予科学的指引,这是巨大的教育资源。

浅谈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必要性

浅谈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必要性

浅谈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必要性作者:刘斌来源:《读写算·教研版》2014年第03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面临复杂多元的社会环境,青少年的在成长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犯罪比例不断上升。

文章通过对这些现象和案件的反思与分析,指出社会各界必须充分意识到在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中,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础,并予以高度关注和重视,进一步促进国民素质整体提升。

关键词:青少年;家庭教育;现状;分析;措施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03-151-02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环境的不断优化,全社会文明素质的不断提高,学校在素质教育方面取得一定实质性进展。

但是,由于整个社会都处在比较功利,浮躁的状态,社会道德处于“失宠”的状态。

青少年既要面对不断加剧的社会竞争,又要面对严重的贫富差距客观现实。

社会环境复杂而多元化,导致青少年在成长的过程中倍感迷茫,无措。

通过新闻媒体不断曝光学生事件,如上海中学生援交案,贵州贵定校园强奸案,江西临川二中学生杀老师案等一系列案件,骇人听闻,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当前青少年成长教育的反思。

学生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中,究竟在哪个环节中出了问题?明苏士潜在《苏氏家语》中说:“孔子家儿不知骂,曾子家儿不知怒,所以然者,生而善教也。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不同在于其具有启蒙性、持久性、全面性、非制度化等特点。

每个人一生都受到家庭环境、成员、气氛的直接熏陶或间接影响,如认知能力、情绪情感体验、对挫折的耐受力等非智力因素,不仅涉及内容广泛,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不知不觉的进行,不分时间、地点、场合。

但是,在现实当中,相当一部分家长由于受自身环境和条件影响,自身能力和素质的限制,责任感缺乏,以及“教育就是学校的事情”的错误观念,过分依赖和强调学校教育的作用,从而导致不少家庭教育步入一个个误区。

李天一案的法理和心理分析

李天一案的法理和心理分析

法理分析近来,李天一轮奸一案引起广泛关注,各种言论不断涌现。

现笔者对该案简要分析如下。

一、李天一构成何罪?大家应该注意到,媒体或网友在论及该案时,往往是说轮奸,而非强奸。

更有人说第一个人实施的是强奸,后面的人才是轮奸。

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强奸这个罪名,而没有轮奸,轮奸只是强奸案中的一个特殊的情况,是一个应加重处罚、严厉打击的情节。

因此,李天一等人涉嫌的是强奸罪而非轮奸罪。

另外,如果该案受害人如果改口称是自愿与李天一等五人发生关系,则他们就不构成强奸,而涉嫌聚众淫乱罪,受害人也将涉嫌聚众淫乱罪和诬告陷害罪。

不过受害人不大可能改口,否则是自毁清誉,自掘坟墓。

二、李天一是否年满十八岁对量刑有重要作用。

李天一母亲强调李天一只有十七岁,而有网友怀疑他有十九岁,并呼吁进行骨龄鉴定。

为什么在这一问题上李天一家属与网友反复交锋?是因为刑法规定了,年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北京高级法院对最高院刑事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目前普通强奸案量刑是三到十年,二人以上轮奸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因此如果李天一未满十八岁,可以在十年以下量刑。

三、本案受害人是否可以与李天一等犯罪嫌疑人和解私了,撤诉?有报道说受害人接受了李家的条件,提出撤诉,放弃追究李天一的刑事责任,这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

其实大可不必。

因为这样性质恶劣的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是由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的,而非受害人自己起诉的自诉案件。

即使受害人愿意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无法撤诉,因为是否要起诉,决定权在检察院,而这样一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根本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检察院是不可能作不起诉决定的。

四、李天一最终将判多长刑期?北京高院量刑实施细则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关于发放李宇奇案件警示教育

关于发放李宇奇案件警示教育

关于发放李宇奇案件警示教育近日,一起涉及"李宇奇案"的爆料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李宇奇,是一名无法无天的富二代,他的任性行径不仅伤害了别人的生命安全,也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首先,李宇奇案再次提醒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李宇奇酒驾致人死亡的事实使人触目惊心。

酒驾不仅是道德的败坏,更是违法的行为。

无论年龄大小、社会地位,每个人都不能违反交通法规,更不能因为自己有钱有势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我们要牢固树立起法律的尊严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抵制所有的违法行为。

其次,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孩子的家庭教育。

李宇奇案凸显出教育在塑造人格形成健康心理的过程中的重要性。

家庭教育是每个人最早的教育经历,它对孩子一生的成长产生重大影响。

家长应该注重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教会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同时,要加强亲子沟通,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经常和孩子进行心灵交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第三,学校教育也应加强道德规范的教育。

学校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环境,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

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形成强烈的警示效果。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将这样的案件降至最低。

最后,媒体也应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

李宇奇案的曝光,多亏了媒体的公开报道和监督舆论。

媒体作为社会的监督者和传媒工具,应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并引导公众关注社会风气和个体行为的道德规范,倡导社会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总之,李宇奇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通过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家庭教育、强化学校教育和媒体宣传,我们将共同营造一个更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李天一案件法律伦理分(3篇)

李天一案件法律伦理分(3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案件涉及的法律伦理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伦理的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伦理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背景2013年,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案件曝光后,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李天一被认定犯有强奸罪,但因其未成年人的身份,法院对其进行了轻判。

然而,案件并未因此结束,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质疑,认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过于宽松。

三、法律伦理问题分析1.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等基本权利。

在李天一案件中,法院对李天一的轻判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质疑。

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过于宽松,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另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又过于严格,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无法得到有效改造。

2. 法律适用问题李天一案件中,法院对李天一的轻判引发了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

一方面,法院认为李天一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另一方面,李天一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如何在法律适用中平衡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成为法律伦理问题之一。

3. 法律监督与执法问题李天一案件中,警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当的行为,如刑讯逼供等。

这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监督和执法问题的质疑。

如何在执法过程中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法不当,成为法律伦理问题之一。

四、完善法律伦理的建议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针对李天一案件所反映出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建议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1)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罚力度,对严重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关爱和引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3)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从李天一案件看家庭教育

从李天一案件看家庭教育

李天一案件敲响家庭教育警钟潘彬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南京210044【摘要】2013年3月1日北京警方向海淀检察院报送了李双江之子李天一等五人涉嫌轮奸案件的相关材料,申请对李某等五人批准逮捕。

由于家庭教育的失败,这个从小光环加身、自身和家庭条件都很优越的少年,变成了如今的阶下囚。

【关键词】李天一家庭教育警钟近日来,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因为涉嫌轮奸一案被吵得沸沸扬扬,一时间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网络上更是掀起了新一轮关于富二代官二代星二代的批评热潮。

这是李天一第二次“进宫”,2011年9月的一天,李天一因小区纠纷而打人事件被拘留,事后,其父李双江前往医院探望伤者并道歉,愿意承担全部赔偿和损失,最终李天一被劳动教养一年,出来后不到半年的时间,涉嫌轮奸,做出坑爹的行为,引发了我们对家庭教育的思考。

翻开李天一的履历,我们得知他曾经就读于北京海淀区中关村第三小学,人民大学附属中学,美国沙特克圣玛丽学院冰球学校。

李天一从小学习音乐,四岁时被选为中国幼儿申奥形象大使,四岁学习钢琴,八岁学习书法,并且都是师从名师,十岁加入中国少年冰球队,真可谓文武双全,多才多艺,加上良好的家庭背景,如果不相信他的前途会一片灿烂的人一定是羡慕嫉妒恨,可是这样一个孩子为什么会一再的闯祸呢?毫无疑问,是家庭教育出了偏差,李双江夫妇对孩子的教育上出现了问题,家庭教育的成功与家长的学历、地位、财富、名誉无关。

如果没有正确的家庭教育为孩子的成长保驾护航,孩子无论小时候多么可爱,是否能真的成长为社会合格的人就是一个未知数。

只有家长真正投入的让自己去学习家庭教育的正确理念和方法,和孩子一起成长,才能确保孩子成为一个合格的人。

过度的溺爱孩子,对孩子有求必应,没有原则,没有章法,他们重视功利教育,重视技能的培养,忽视了最基本的公民道德教育,没有教会孩子怎么做人,留给社会更多关于家庭教育的思考。

首先,谈谈家庭教育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让孩子在学业、职业上有所成就,掌握一定的生存技能;二是培养孩子的生活观、人生观、价值观,教会孩子如何做人,而后者才是家庭教育的核心,不能本末倒置。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修改版]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修改版]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关于李天一案件的思考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李天一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

11月19日,历时13小时的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结束,一时间,再次引发群众关注。

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帮助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

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

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

二、犯罪成因(一)主体因素1、青春期的胜利和心理因素:由于青春期面临着心理发育的加速,性生理与性心理处于矛盾的发展阶段,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

17岁的李天一便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

2、醉酒状态: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与杨某在一酒吧有过醉酒行为,酒精的作用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能力。

3、不良的行为经历:李天一轮奸事件爆出之后,网上又爆出李天一曾强奸其英语家教老师。

李天一在轮奸事件之前就有过性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得到惩罚,这样更加助长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

(二)主体外因素1、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使得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管理不严,商业性色情活动增多。

加之众多的不良性文化泛滥并在青少年的生活中传播得更加广泛和深入,类似李天一这样的青少年极易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习得一些不良习惯,并且积淀性犯罪的想法和意念。

2、家庭因素: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在教养李天一时倾向于以溺爱的形式,对于他做错的事,父母都尽力为其解决,纵容他的错误。

李天一案最该警醒的是谁

李天一案最该警醒的是谁

李天一案最该警醒的是谁?2013-09-26文/闵湘子9月26日,倍受社会关注的李天一被控强奸案在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了李天一和其他被告人殴打、轮奸被害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并以强奸罪判处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其他4人亦被判刑。

对李天一的这一判决结果,其实是在法律规定内可以选择的最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如果2人以上轮奸的,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由于李天一是未成年人,所以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度内选择了最轻的判罚。

鉴于此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程序严谨、证据确实、办案扎实,我相信,即便李天一或其他被告人上诉,二审也不太可能改变这个判决结果。

因此可以说,此案在事实层面和判罚结果方面几近尘埃落定。

在李天一领刑之际,很多人都会从不同角度思考不同的问题,我所想的问题是:纵观本案的发生、发展和刑事诉讼过程,在本案中,最该警醒的是谁?我的答案是梦鸽。

检索资料可以发现,李天一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过去已是劣迹斑斑,前几年,他因为开车和人发生矛盾,就痛殴他人并因此被媒体关注且遭到法律惩罚。

就在本次轮奸案发当晚,李天一还在饭馆和人冲突并斗殴。

由此可见,李天一缺乏教养,目无法律,肆意侵权。

一个人尚未成年就如此嚣张,家庭教育的缺失和扭曲,是最主要原因。

作为李天一的母亲,梦鸽当负有教养不力的责任。

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18岁以上的成年人,才能申领小汽车驾驶证。

直到案发,李天一仍是未成年人,但其此前数年就驾车和人发生冲突,这次轮奸前又有驾车行为。

对此,我相信其父母也有严重责任。

因为既然他没有驾驶证,他为何能驾驶家里的汽车?他的父母,为何长期听任其违法无照驾驶?这不是赤裸裸的纵容违法吗?李天一案发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作为李的生母,梦鸽听信个别无良律师和所谓“策划人”的唆使,多次高调出面,借助其知名度,否认李天一犯罪,指责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并妄图以此搅混舆论来向司法机关施压。

从社会工作角度解读李天一案件

从社会工作角度解读李天一案件

从社会工作角度解读“李天一案”并设计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解读:案件回放:一个年仅17岁的少年,曾在2011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如今又因为涉嫌强奸,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李天一被刑拘后,身为母亲的梦鸽和父亲李双江自然十分痛心。

梦鸽再次表示希望社会能够宽容她的儿子,杨澜也为之“求情”,称很替李老师痛心。

在李天一涉嫌轮奸的案件中,遭遇不幸的女孩儿是受害者,李双江是受害者,李天一也是受害者。

对于他的行为应该谴责,但对于他本人,我们更多的应该是同情。

我们首先应当把“他”当作一个“人”来看待,体现一种人性的关怀,而不是一出错就进行无休止的责难和辱骂,这种毫无素质可言的“网爆”和舆论压力,结果只能适得其反。

李天一案件,从李天到全社会都有责任。

首先是家庭的责任,家庭教育的缺失。

在家庭中,父母不但要管理好孩子的衣食住行,更重要的是从思想上进行关心,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引导。

李双江的父母没有给予其合理的家庭教育,而是偏袒放任自由。

李双江六七岁时在院里修自己的玩具三轮车,挡了并不太宽的路,一位军艺的老教授将他的小三轮车搬至路边,李双江不依不饶,直喊我爸爸是双江,老教授则回击说,你把你爸爸叫来,看我敢不敢!他才方作罢。

在李双江更大一点时,梦鸽还曾找到物业反映,家属楼车库掉落的顶灯碎片差点砸到了她儿子,物业为此特地调出监控视频后才发现,车库的顶灯就是他用玩具枪打碎的。

在宝马撞人案获释之后,邻居们惊讶地发现他竟然换了辆价值逾100万元的自色CTR跑车,跑车路过时,发动机声轰鸣人耳。

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

家庭是青少年身心长的摇篮,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现实社会中许多家庭对于青少年的教育方式却让人担忧。

有的对孩子过分溺爱,有的则过分专断,还有的对孩子放任不管。

溺爱型的家庭,父母对孩子的要求无条件无原则的满足,却对孩子缺乏必要的控制和要求,对于孩子违反规则的行为采取忽视或者接受的做法。

久而久之,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起来对父母过于依赖,缺乏自信和责任感,自我控制能力差,易冲动。

李天一案件思考

李天一案件思考

李天一案件思考研究报告作者:李健辉、李少军、曹林盛目录1、前言2、讨论3、思考关于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的思考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网络上批判大潮。

一时间,批判者多、骂人者多,大有一种不杀李天一、不置李双江于死地绝不罢休的态势。

随之而来的,又开始了对梦鸽的批判和谴责。

记者李蒙古对媒体的如此作法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但由于他使用了“网络暴民”的词眼,导致了一片骂声。

国内施工律师也都为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笔者认为:仅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大都正确,但此案目前有几个问题应该引起深思。

一、李天一涉嫌强奸犯罪,现处于侦察阶段,即李天一目前只是犯罪嫌疑人,不能称为罪犯,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不管网民如何愤怒,都不应该违反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涉嫌犯罪的怀疑对象。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

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关于李天一案件的思考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李天一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

11月19日,历时13小时的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结束,一时间,再次引发群众关注。

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帮助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

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

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

二、犯罪成因(一)主体因素1、青春期的胜利和心理因素:由于青春期面临着心理发育的加速,性生理与性心理处于矛盾的发展阶段,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

17岁的李天一便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

2、醉酒状态: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与杨某在一酒吧有过醉酒行为,酒精的作用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能力。

3、不良的行为经历:李天一轮奸事件爆出之后,网上又爆出李天一曾强奸其英语家教老师。

李天一在轮奸事件之前就有过性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得到惩罚,这样更加助长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

(二)主体外因素1、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使得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管理不严,商业性色情活动增多。

加之众多的不良性文化泛滥并在青少年的生活中传播得更加广泛和深入,类似李天一这样的青少年极易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习得一些不良习惯,并且积淀性犯罪的想法和意念。

2、家庭因素: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在教养李天一时倾向于以溺爱的形式,对于他做错的事,父母都尽力为其解决,纵容他的错误。

李景华老师回忆:我与李天一相处的四年

李景华老师回忆:我与李天一相处的四年

[转载]李景华老师:回忆我与李天一相处的四年我是一名普通的英语老师,近期沸沸扬扬的“李天一打架事件”已经接受警方调查,天一已经受到处罚。

作为曾经教过他的老师,我对天一就像对自己的孩子一样,当他有出息时,做老师的感到欣慰和自豪;当他犯了错误和出了事后,深感震惊、惋惜和痛心。

我希望通过回忆和天一相处四年的点滴事件,让大家看到一位普通老师眼中的李天一。

这样或许更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了解他、教育他和帮助他。

2005年,我随夫到北京,开始为师执教的拼搏人生。

由于带出一批考试成绩优异的孩子,2006年4月经朋友介绍,与李天一结成师生缘。

至2009年我一连做了他四年的家庭英语教师。

与其他普通的孩子一样,天一妈妈每周一次送他来我家来学习。

我和天一在书房学习,梦鸽老师就在客厅和我的公公、婆婆闲话家常。

每次课程结束,她总会关切地询问孩子的学习状况。

天一告别时,总会鞠躬表示感谢。

在印象中,并没有因为是他名人的儿子,教学变得独特,我们的师生之情十分淳朴、融洽。

2009年秋季,李天一去美国读书不久,我也在次年去澳洲的悉尼大学攻读硕士学位。

原想我们的师生之情很难再续。

出乎意料的是,在今年8月26日,天一和朋友一起在中央民族乐团音乐厅里的一个仅容纳几百人的小厅开了暑期汇报歌友会,主题为《爱在北京》,仅邀请亲朋好友参加助兴。

我有幸受邀参加,于演唱会开始前20分钟到场,当时天一正在舞台上走台熟悉场地。

一年多不见,天一个头已经蹿得很高,穿着轻松的T恤、七分裤、运动鞋,充满阳光朝气,脸上依然带着孩子气。

我静悄悄地坐在稀疏的中场观众席位。

出乎意料的是,他看到我后,马上从台上走下来,冲着我跑来,给了我一个大大的拥抱,亲热地说:“老师,您来了,欢迎欢迎,谢谢老师!”在一个多小时的演唱会中,天一多次表达对父母、家人、朋友和老师的感恩。

每一位观众的献花,他都真诚接受和表达感谢,哪怕都多得捧不下了,一定会接下来,然后礼貌地转献给伴奏和伴唱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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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件给当前青少年教育的启示,家庭教育很重要
李天一案件给当前青少年教育的启示,家庭教育很重要:近日,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因涉嫌轮奸被刑事拘留一事成为热点新闻。

而与主角这般不堪行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一系列光鲜的教育经历:4岁入选中国幼儿申奥形象大使,4岁学钢琴、8岁学书法,皆师从著名教授,并且获得奖项无数;高中就读人大附中,并留学美国。

曾经是父母眼中的骄傲,而如今在因打架被收容教养释放不到半年,再次涉嫌犯下轮奸罪,其家庭教育的问题,不得不再度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家庭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比学校、社会的教育可能更重要——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在任何一个学校受教育的时间比在家庭中更长,并且不换老师、始终如一。

所谓“养不教,父之过”,在这些明星孩子的教育问题上,让我们深思:这么好的家世、教育程度,为何孩子这般不成器?
小皇帝式的教育,在中国普遍存在而屡见不鲜,曾经引起过教育界普遍反思。

由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中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他们寄托了家长所有的期望,以及来自亲友的百般宠爱。

独生子女一出生,就是家里的小皇帝、小公主,父母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心里怕捂着。

从宠爱到溺爱,从宽恕到纵容,集物质满足于一身,却精神空洞匮乏,起码的社会道德意识丧失,唯我独尊的裂变性格,直接造成了养虎为患。

从小接受的是溺爱式的教育,从小就没被严厉惩罚过,有的只是一次次犯错,一次次被父母摆平,一次次酿成大错,一次次逃脱惩罚,直至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直至今天的再次堕落。

李天一走向今天这样的违法乱纪之路,并无稀奇,甚至说是一种必然。

我们是反对老一辈那种纯粹的打骂教育,但是我们绝不能就让孩子“上了天”,什么是错的,什么是不能干的,我们应该让孩子明白事理,犯了错就要接受批评,就要被惩罚,养成孩子的责任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是对孩子教育成败的关键所在。

从李天一失败的教育案例来看,父母名人效应和良好的家庭背景,不仅没有助长这个孩子健康成长,反而成为一种堕落的资本。

“舍不得动一下”的溺爱,反而不如不打不成才。

如此来看,教育不是一种程序化的套路,而是一种智慧的教导。

李双江老师失败的教育给我们一个启示,那就是教无类则有度,不极端但求智。

李天一确实天资聪明,多才多艺且根正苗红。

如此优秀的人才被毁灭实在可惜。

不止李天一一个,还有许多优秀人才不仅没有为国家作出贡献,反而辜负众望走上犯罪道路或自杀毁灭道路。

云南大学生马加爵杀人事件、清华大学优秀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北大研究生自杀事件等等,这些事件让人感到痛心和惋惜。

在扼腕叹息之余,我们不得不思考怎样才能教育引导优秀青少年令其走上正道为社会做出贡献。

通常天资聪明,学业优秀的孩子,听到的都是表扬、夸奖,他们在一路高歌中成长,加上家长的溺爱、老师的宠爱、社会的吹捧,骄
傲自满、自以为是、任性专横也就随之滋生。

正所谓一俊遮百丑,殊不知这样其实不是在爱孩子,反倒助长了孩子的一些坏毛病。

其实,德育和智育是相辅相成的,开发智力必须与培养非智力因素同步。

要想孩子成才,不仅要注重学业培养、智慧挖掘,更重要的是培养孩子善良的品性、良好的修养、坚强的意志、健康的心理、良好的行为习惯及艰苦奋斗的精神。

否则,就会"知识越多越反动",越是优秀对社会危害越大。

对优秀的孩子,重视学习,但不能忽略品德教育,不要让成绩的光环遮掩他们身上的缺点,滋长他们性格的缺陷。

响鼓也要重锤,响鼓更需重锤。

高尔基所言:“爱孩子是老母鸡都会做的事情,可是要善于教育他们,这是国家的一桩大事,需要才能和全部的生活知识。

”在家庭教育中,孩子的品德教育不能轻视!
品德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通行证。

一个讲道德的人,人们愿意与他交往,意味着他有更多的资源和机会,更容易成功。

一个成功的人,大多是一个具有较高素养、品德高尚的人。

一个品德低劣的人,本事越大,对社会的危害就越大,个人吃亏也就越多。

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意味着他的人生有了追求和动力,他的生命处于更高的境界,他的人生才会精彩。

因此,教育孩子做一个有德性的人,是家长最重要的责任。

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既不能因为自己工作忙,就把责任全部推给学校和社会;又不能只是看重孩子学习成绩,忽视了世界观
和价值观的养成。

父母应和孩子一起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事业观,引导孩子做一个独立的人,然后再成为人才,再成为一个栋梁之材,再成为一个愿意为社会负责的人。

这是一条整体思路,家长只做引领者,发掘者,一个榜样。

然后需调整孩子的心态,让孩子明白,做就要做符合自己目标的事,行动要有效,方法要正确,将内在的信念、价值观和外在的知识、技术结合起来,帮助孩子成为最好的自己。

笔者认为,这些年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都过于偏重功利教育、成才教育,忽略了做人教育。

青少年教育出现了问题,家庭、学校、社会都难辞其咎,各有各的账。

尽管目前就李双江之子到底在哪所幼儿园、小学或初中、高中接受教育说法不一,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李子接受教育的地方都是民间所传说、自己也到处标榜的好园、好校。

这些好园好校当然也培养出了不少高考状元和各路英雄供炫耀和吹嘘,面对李子这样的极端恶劣的反面典型,是否也该反思一下。

李子案不仅仅是对好园、好校的讽刺,而且还是对这所谓的"好"提出了严峻挑战。

从李双江之子成长过程看,除了其家庭教育失败和学校教育缺失之外,我们社会的其他方面难辞其咎。

比如电视台,能不能不请或少请所谓成功人士谈论他们的所谓育人经验,能不能不让他们的私生活包括孩子过早曝光;比如2011年李双江之子第一次被拘留期间,李双江及其单位多人前往医院探望。

再比如,作为李子犯案地的某宾馆明明见到五男子同一女子开房间过夜,为何没有检查?。

我们应该认识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是一个完整的教育
方阵,也是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三个方面。

如果我们对李双江之子案仅仅停留在法律审判、道义谴责和媒体舆论的狂欢时,不仅于事无补,而且还将危及未来。

只有在这一案件中,至少做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三维考察,才能从中吸取教训,调整完善和改变我们现在育人工作中的种种不足。

为避免李子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做些实实在在又卓有成效的工作。

家庭教育别学李双江夫妇,学校教育别再迷信名园名校,社会教育要注意了:切莫毁了大人毁孩子,代代相毁难再悔!
习惯成自然,自然成性格,性格决定命运。

李天一的案件启示我们,孩子品德教育不容忽视。

孩子品德行为的养成,既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知”的系统教育,即告诉他们哪些是善的,哪些是恶的,同时,更需要给他们实践的机会,“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点滴小事做起,使他们在生活中磨炼意志,从而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形成稳定的道德品质,最终达到一种高尚的道德境界。

(南昌巨人雷式一对一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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