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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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慢性病规章制度

省医保慢性病规章制度

省医保慢性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保政策,规范管理慢性病患者的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及相关机构。

第三条医保慢性病是指在患者经医生诊断并连续就诊受医生指导治疗的情况下,病情无法在短时间内根治或控制,需要长期治疗、照料或管理的疾病。

第四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实际需求,为其提供全面、连续、协调、温馨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慢性病管理团队,配备专业医生、护士、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人员,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六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定期门诊服务:按照规定时间,定期到医院复诊,接受医生的检查和治疗。

(二)药品配送服务:定期领取并使用医生开具的慢性病药品,确保治疗效果。

(三)健康教育服务:通过讲座、宣传册等形式,向患者传授疾病知识和生活保健方法。

(四)心理辅导服务:为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其调整心态、保持乐观。

(五)康复训练服务: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康复训练计划,帮助其恢复身体功能。

第七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应根据患者的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案,确保服务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第八条患者在接受医保慢性病服务时,应配合医生的治疗计划,按时按量服药,定期复诊,注意生活规律,积极配合康复训练。

第九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患者档案管理制度,对患者的基本情况、病历资料、治疗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十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确保患者在服务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一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从患者满意度、治疗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十二条患者有权知情,应当在接受医疗服务前,由医生告知其治疗方案、费用情况等信息,保障患者知情权。

大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

大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

大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指适用于城乡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同时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了《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包括患有慢性病和需要进行门诊特殊治疗的参保人员。

二、慢性病管理1.慢性病的定义慢性病是指病程长、发展缓慢,对身体机能有不可逆性损害,需要长期治疗和管理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

2.慢性病管理的目标通过慢性病管理,达到以下目标:(1)控制疾病的发展,减少并发症的发生;(2)提高参保人对疾病的认识,增强自我管理能力;(3)减轻医保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3.慢性病管理的措施(1)定期随访:参保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医疗机构将记录病情和治疗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2)健康教育:医疗机构将开展慢性病健康教育宣传,帮助参保人学习疾病的知识和自我管理技巧;(3)病历管理:医疗机构将建立参保人的电子病历,并加强对病历的管理;(4)药品配备:医疗机构将根据患者需求和医生建议,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器械;(5)费用报销:参保人按照规定,持医疗机构开具的费用清单和病历,到指定的报销窗口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三、门诊特殊治疗管理1.门诊特殊治疗的范围门诊特殊治疗是指需要在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特殊治疗,如化疗、放射治疗等。

2.门诊特殊治疗的管理要求(1)医保参保人需要提供医生开具的门诊特殊治疗申请单,并按照规定将申请单提交给医保经办机构审核;(2)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单,确认治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核定报销比例;(3)医保参保人携带核定后的申请单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4)医疗机构将治疗费用和病历信息报送给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四、管理措施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效果,对于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参保人或医疗机构,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参保人未按要求接受慢性病管理的,医保经办机构将减少在线报销比例;(2)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虚报医疗服务内容等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将取消其参保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2024年门诊慢病管理制度

2024年门诊慢病管理制度

2024年门诊慢病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慢性病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提高慢性病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门诊慢病管理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门诊慢病管理制度,以保障慢性病患者的权益,提高慢性病管理水平。

一、门诊慢病管理制度的背景慢性病是指不构成传染、长期积累形成疾病形态损害的疾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肿瘤、慢阻肺等。

慢性病具有病程长、治疗难度大、医疗费用高等特点,给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据统计,我国慢性病患病率逐年上升,慢性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我国死亡总数的70%以上。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国政府开始重视慢性病管理工作,并逐步建立起门诊慢病管理制度。

二、门诊慢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慢性病诊断和登记制度门诊慢病管理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对慢性病患者的病情进行准确诊断,并建立慢性病档案。

医疗机构应当对慢性病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对患者进行长期跟踪和管理。

2. 慢性病治疗和用药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慢性病患者的病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严格按照治疗方案进行治疗。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为慢性病患者提供规范的用药服务,确保患者能够按时、按量、按疗程用药。

3. 慢性病随访和监测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慢性病患者的病情进行随访和监测,及时了解患者病情的变化,并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与患者保持密切联系,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

4. 慢性病健康教育和宣传制度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慢性病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患者对慢性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慢性病防治知识竞赛等方式,普及慢性病防治知识。

5. 慢性病医保报销制度我国政府不断完善慢性病医保报销制度,降低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根据医保政策,慢性病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用药费用、检查费用等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

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

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

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参保人员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统一管理,采取分级诊疗模式,实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和签约服务。

第四条慢性病、特殊病治疗应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允许参保人员自费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增加保障。

第五条基层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门诊慢性病管理科室,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人员。

第二章门诊慢性病管理第六条门诊慢性病管理采取分级诊疗、综合管理和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慢性病患者在参保区内的居民医疗机构就诊时,应进行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签约,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包括病史、用药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慢性病管理签约服务的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的录入、病史整理、生活指导、用药指导、病情监测等。

第九条基层医疗机构应设立慢性病门诊专门药房,提供常用慢性病药物,保证患者正常用药。

第十条慢性病患者必须按照医生的要求定期复诊,确保病情稳定。

第十一条慢性病患者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转诊就诊,但需经过医保部门批准。

第三章特殊病管理第十二条特殊病管理主要针对罕见病、高风险病、疫情相关病和急需救治的疾病。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被诊断为特殊病的,需经过医保部门的审批,并办理特殊病认定手续。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特殊病治疗费用应当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为主,个人自付部分可参照规定享受医保报销。

第十五条医保部门应加强对特殊病诊治单位和医生的监管,确保特殊病治疗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发生特殊病治疗费用过高的,医保部门可以进行定点医院调查,并要求医院合理控制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医保部门应加强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保政策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管理要求进行签约并参与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有权监督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工作,对于违规行为可向医保部门投诉。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深入推行精细化管理模式,完善慢性病管理流程,提供更好的门诊慢性病患者服务,规范管理,我们特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X内科全体工作人员,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相关要求主任须:1.制定《内科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2.督导所有内科慢性病管理工作;3.协调解决内科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护士长须:1.统计、记录、存档内科门诊慢性病病人信息;2.保护内科门诊慢性病病人信息的保密;3.协调内科门诊慢性病病人即时联网结算工作;4.协调内科慢性病病人就诊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

主任助理须:1.签订内科门诊慢性病患者《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医疗服务协议》;2.统计内科慢性病病人用药及就诊情况。

内科工作人员须:1.介绍和解释内科住院病人慢性病管理工作;2.为内科病人中符合条件的患者办理慢性病申请;3.为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建立慢性病病历档案;4.为内科慢性病就诊病人提供购药、就诊、健康指导等服务;5.上报慢性病患者就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相关规定成立内科慢性病管理小组:组长:XXX组员:XXX,XXX,XXX门诊慢性病签约时间:1.对于持有慢性病证,并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患者,可以在2012年8月1日至9月30日在XXX进行信息登记并与选择的协议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2.对于2012年新申请慢性病的患者,可以在本年度10月15日至县医院急诊室领取《桓台县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选择协议医院,在10月19、20日医疗专家组鉴定通过后,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与协议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签约注意事项:1.每年4月19日、20日及10月19日、20日进行两次门诊慢性病鉴定;2.仅在每年4月19日、20日这两天对《慢性病证》进行复审,逾期不予办理;3.申请城镇居民慢性病病人必须符合《城镇居民慢性病种(9类9种)》的相关规定;4.申请城镇职工慢性病病人必须符合《城镇职工慢性病种(19类35种)》的相关规定。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16〕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门诊慢性病实行参保地属地管理原则,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的申请、鉴定、监管和基金支付工作.第三条各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的鉴定和治疗工作。

第二章门诊慢性病管理第四条门诊慢性病是指因患慢性疾病的病人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病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医疗专家意见,我市暂把恶性肿瘤等19个病种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见附件1)。

终末期肾病等10个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执行.第五条申请。

符合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须填写《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有关病情证明材料,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部门受理。

门诊慢性病种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两次,集中鉴定.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精神病当月申请,月底集中鉴定,次月享受待遇。

肺结核、丙型肝炎、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由医疗专家根据相关材料直接确认。

第六条鉴定。

(一)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原则上由参保地权威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从专家库中遴选(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主治医师)。

鉴定结果由专家签字确认。

(二)门诊慢性病鉴定应遵从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和体检鉴定。

1.初审:门诊慢性病专家依据鉴定标准对所提供的慢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鉴定标准见附件3)。

吉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管理办法

吉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管理办法

附件1吉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管理,实现门诊大病统筹,根据《吉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门诊特殊慢性病种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而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

第三条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实行定病种、定人员、定待遇支付、定医疗机构、定处方权医师、定药品目录的“六定”管理。

第四条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按病种分类管理,其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医保年度内限额,超过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自付。

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种暂定以下15种,各病种及限额如下: 单位(元)第五条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医疗费报销.城镇职工用完个人账户后可进入统筹基金报销;城镇居民用完家庭门诊补偿金后,门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可进入统筹基金报销。

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的医疗费在相应病种限额内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城镇居民在相应病种限额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基金报销,报销比例均为85%.参保人员同时患多种门诊慢性特殊病的,只能选择一种进行申报。

第六条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认定工作由市本级和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种时,应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对其所患病种方面的专家(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有关详细医疗资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鉴定确认,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在每年一季度评审,一年一评,每次有效期三年。

三年后如病情还需门诊治疗的,应重新申报。

第八条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医保年度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年度一致.第九条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实行定点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和处方权医师,可以开展门诊特殊慢性病种诊治业务。

第十条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实行网络实时刷卡管理。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管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提高患者的医疗保障和服务质量,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

二、慢性病定义特殊慢性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慢性病:1.世界卫生组织(WHO)或国内医学专家普遍认可的疾病;2.病程长、发展缓慢;3.治疗周期长,并需要长期药物治疗或定期就医;4.需要定期进行复查和监测。

三、报销比例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80%,个人自付20%。

四、报销限额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报销限额为每年6000元,超过限额的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五、报销范围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门诊挂号费;2.门诊检查费,如血压监测、血糖监测等;3.门诊治疗费,如各种注射治疗费用;4.门诊手术费,如胃镜、肠镜等费用;5.门诊药品费用,包括西药和中药。

六、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特殊慢性病患者,并提高服务质量,制定了以下管理措施:1.患者需持有有效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卡;2.患者需持有医生开具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历本,记录每次就诊的病情和治疗情况;3.患者需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持有医生开具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处方;4.定期进行复查和监测,由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调整治疗方案;5.定期进行医保审核,确保患者的费用报销合规;6.针对特殊慢性病的患者,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7.加强医保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共同提高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质量。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除违规费用等。

八、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由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总结:通过制定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管理特殊慢性病患者,提高患者的医疗保障和服务质量。

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

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

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慢性病逐渐成为我国健康领域的主要问题之一。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患者来说,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政策的实施对于确保他们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效果。

一、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内涵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是指通过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改善患者就诊体验以及加强慢性病管理等措施,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目标,为门诊慢性病患者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二、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主要内容1. 疾病筛查和早期诊断: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优先将资源倾斜给疾病高发人群,通过定期的体检和筛查,早期发现慢性病风险因素,积极开展疾病预防和早期诊断。

2. 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推动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采用更加合理的报销比例和支付方式,减轻患者经济压力,增加就医的可及性。

3. 定点医院选择: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鼓励患者选择定点医院就诊,通过限制就诊医院的范围,控制医疗资源的有效分布和利用。

4. 医疗服务规范化: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过程,加强医疗质量监控,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确保患者获得规范、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5. 健康管理与指导: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加强对患者的健康管理和指导工作,通过定期随访、生活方式干预等手段,帮助患者改变不良生活习惯,提高治疗效果。

三、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效果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实施带来了显著的效果。

首先,它有效降低了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了就医可及性,让更多的患者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疗和管理。

其次,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促进了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优质化,提升了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此外,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也有效改善了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医疗保障措施,它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服务质量和加强疾病管理,为患有慢性病的患者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作者:来源:安钢报字数:2777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安政〔2011〕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慢性病是指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经鉴定通过,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部分门诊费用的疾病。

第三条鉴定程序(一)鉴定时间每年鉴定1-2次,具体次数、时间由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确定。

(二)申报1.填写表格。

患有本办法所列病种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原则上只限一个病种及其并发症,最多不能超过两个病种)。

2.申报资料。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必要的就医记录、特殊治疗记录或手术记录、化验检查报告单、功能检查报告单等,并由病案室审核盖章确认)。

申报材料不真实,有弄虚作假现象者,一年内不得申报。

3.选定医院。

参保人员应选择一所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做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并将申报资料及1张一寸彩色照片报给本人的定点医院。

(三)初审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家根据鉴定标准对参保人员所申报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符合鉴定标准),并将通过初步审核人员名单及申报资料汇总整理后,报送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将初审通过人员信息上传至安阳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建立门诊慢性病初审通报制度,将门诊慢性病初审工作情况及鉴定合格率(至少达到90%)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与诚信医院的评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相挂钩,同时将初审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医院机构的年度考核。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鉴定合格率按年度进行统计,并以书面形式对鉴定合格率达不到考核指标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通报。

(四)复审1.专家遴选。

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原则上应从当地(或异地)权威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中遴选。

河南省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

河南省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妥善解决部分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负担过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2001]51号),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该文附件所列病种和治疗项目的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条符合上述情况的参保人员,经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在该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附三个月内有关原始病历病情证明资料,由用人单位报送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审核。

第四条省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定期对提出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鉴定。

经鉴定同时符合所列全部条件的,在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上注明所患疾病,加盖印章。

参保人员因认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五条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经批准的慢性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其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

对认定的病种进行的检查、治疗单据、结果报告、处方等要存入档案,以备核查。

门诊慢性病用药使用专用处方。

一次药量不得超过30天,并不得滥用辅助药物。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进行认定的病种和治疗项目诊治期间,发生其他疾病,其门诊费用仍由个人自付。

第七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中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其余由个人自付。

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帐,省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由其个人帐户或现金结算。

门诊慢性病患者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和治疗项目的诊治时间最长为一年,超过期限后需重新申请办理。

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作者:来源:安钢报字数:2777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安政〔2011〕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慢性病是指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经鉴定通过,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部分门诊费用的疾病。

第三条鉴定程序(一)鉴定时间每年鉴定1-2次,具体次数、时间由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确定。

(二)申报1.填写表格。

患有本办法所列病种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原则上只限一个病种及其并发症,最多不能超过两个病种)。

2.申报资料。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必要的就医记录、特殊治疗记录或手术记录、化验检查报告单、功能检查报告单等,并由病案室审核盖章确认)。

申报材料不真实,有弄虚作假现象者,一年内不得申报。

3.选定医院。

参保人员应选择一所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做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并将申报资料及1张一寸彩色照片报给本人的定点医院。

(三)初审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家根据鉴定标准对参保人员所申报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符合鉴定标准),并将通过初步审核人员名单及申报资料汇总整理后,报送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将初审通过人员信息上传至安阳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建立门诊慢性病初审通报制度,将门诊慢性病初审工作情况及鉴定合格率(至少达到90%)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与诚信医院的评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相挂钩,同时将初审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医院机构的年度考核。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鉴定合格率按年度进行统计,并以书面形式对鉴定合格率达不到考核指标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通报。

(四)复审1.专家遴选。

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原则上应从当地(或异地)权威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中遴选。

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按照《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人员患下列慢性病,在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1、Ⅱ—Ⅲ期原发性高血压病;2、糖尿病;3、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4、结核病;5、类风湿关节炎;6、慢性肾小球肾炎;7、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8、癌症;9、帕金森氏病;10、精神病;11、尿毒症透析;12、慢性肾衰竭(非透析);13、冠心病;14、脑动脉硬化症;15、急性脑梗塞及脑出血恢复期;16、肝炎后肝硬化。

第二条除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脑动脉硬化症、肝炎后肝硬化以外的门诊慢性病实行分级管理,准入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定额见(附件1)。

第三条患者持病历复印件、2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填写《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

无病历需提供近期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第四条门诊慢性病每季度审批一次,由市医保局组织专家认定审批。

癌症、尿毒症透析、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冠脉支架术后患者可凭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随时审批。

符合准入标准的,从审批当月起按月享受待遇。

认定费用由个人自负。

第五条年统筹支付定额慢性肾衰竭B级提高1000元,慢性肾小球肾炎提高1200元,帕金森氏病调整为A级4000元、B级3000元,其余病种B级提高600元。

第六条 B级标准的,如病情加重符合A级标准,需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经认定后可提高至A级,从认定之日起按月核定定额。

第七条每年年末由市医保局组织年审。

Ⅱ—Ⅲ期原发性高血压病、帕金森氏病、精神病、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每两年审核一次,其余病种每年审核一次。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导致延误享受待遇的由患者自负。

第八条达到享受待遇期限的,不再享受慢性病待遇。

如病情复发符合标准的,需按规定重新申报审批。

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

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

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慢性病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重要因素。

据统计,慢性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我国总死亡人数的80%以上,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慢性病防治工作,不断完善,以减轻患者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一、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 背景慢性病是指不构成传染、具有长期积累形成疾病形态特征的疾病,主要指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

随着人口老龄化、生活方式改变以及环境污染等因素的影响,慢性病发病率逐年上升,已成为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

2. 意义(1)提高患者生活质量:慢性病病程长,患者需要长期服药和治疗,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可以帮助患者减轻经济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2)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慢性病患者需要长期治疗,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通过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减轻这一负担。

(3)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有助于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

二、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病种范围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主要针对一些病程长、治疗费用较高、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病进行保障。

目前,我国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

2. 报销比例和限额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病种和患者的实际情况,设定相应的报销比例和限额。

一般来说,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较高,在三级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较低。

此外,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还对患者每年的报销限额进行设定。

3. 就医管理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要求患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遵守就医管理规定。

患者需要办理慢性病就诊卡,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对于不符合规定就诊的患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 用药管理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对慢性病用药进行严格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 施 办 法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人 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负 担,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 (鄂人社发[2022]6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慢性病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

下列17种疾病病情达到准 入标准(见附件一)的可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恶 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 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高血压(极高危) ;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 结核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

成立十堰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包括市县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负责慢性病相关政策制定、调整,指导全市慢性病鉴定工作。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慢性病日常鉴定工作。

建立全市慢性病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从市县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与慢性病种相关临床专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选定。

患病人数较多的慢性病种适当增加鉴定专家数量。

慢性病申请。

参加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元月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鉴定,并提交以下资料:(一) 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二) 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三)近一年来与所申报慢性病病种有关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各县市可提供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诊治资料) 的诊断依据,包括相关的各种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病历等。

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范文

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范文

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范文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总则1. 制定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

3. 管理目标:提高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质量,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二、慢性病病种范围1. 慢性病病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

2. 病种调整: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进行调整。

三、慢性病诊断与鉴定1. 诊断: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2. 鉴定: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病鉴定,需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 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分为慢性病确诊和慢性病疑似。

慢性病确诊人员可享受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慢性病疑似人员需重新诊断或提供更多病历资料。

四、慢性病待遇享受1. 慢性病确诊人员享受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包括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2. 慢性病待遇享受范围:慢性病待遇享受范围根据国家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3. 慢性病待遇报销比例:慢性病待遇报销比例根据国家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五、慢性病管理1. 慢性病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慢性病管理工作,包括慢性病病种管理、慢性病鉴定、慢性病待遇管理等。

2. 慢性病管理措施: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慢性病管理,提高慢性病诊断与鉴定质量,确保慢性病待遇享受。

六、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慢性病管理规范有序。

2. 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解释权:本制度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2. 施行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修订:本制度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进行修订。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发病率也逐年增加,这给医保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特别制定了《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中包括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

具体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范围由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管理措施1.疾病诊断和鉴定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果怀疑自身患有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疾病,需要先就医并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疾病诊断和鉴定。

只有经过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才能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障政策。

2.定点医疗机构为了保证医疗质量和管理效果,各地将设立一定数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

这些定点医疗机构将具备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

3.就医报销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在就医时,需要将相关的费用凭证和病历资料等提交给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医保部门将根据实际病情和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费用核算,将符合条件的费用予以报销。

4.用药管理针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医保部门将制定相应的用药管理政策。

这包括药品清单的确定、用药限额的设定、用药方式的规范等内容,旨在提高用药安全性和经济性,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5.健康管理为了提高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医保部门将加强对患者健康管理的指导和培训。

通过开展定期康复训练、健康教育等活动,帮助患者提高对疾病的认知和管理水平,减少住院和急诊的需求。

四、保障措施1.费用报销比例对于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医保部门将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具体比例由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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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门诊新农合慢性病病人管理办法
为做好门诊新农合慢性病治疗与用药,方便慢性病病人门诊开药,特对我院门诊制定本管理及处罚办法,做出如下规定:
一、门诊新农合一般慢性病服务、用药和费用管理要求
1、要求门诊医生在接待门诊新农合慢性病病人时态度和蔼、热情服务、耐心解答。

2、被认定为慢性病的病人,在门诊就诊时门诊医生依照慢病卡上的信息,进行身份和慢性病病种核实,要求使用与该病种有关的药品(依照慢性病用药手册开药),不准使用新特药、中草药与本病种无关的药品,不准言语暗示患者做相关辅助检查(患者自己要求除外)。

3、门诊医生在用药及诊查时应遵循:单一病种口服药原则上为同类药品不超过三种,诊查项目占医疗总费用额度不超过10%。

原则上对门诊医保、新农合慢性病病人每次购买量不超过一个月的用药量。

二、违规处理办法
1、每月定期抽查门诊医保、新农合慢性病病人处方购药量,发现违规有药或开具大处方者给予200元/次的处罚。

2、门诊慢性病医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接门诊慢病病人,如果因服务态度问题被投诉者给予100元/次的处罚。

3、门诊慢性病医生如果全年连续被门诊慢病患者投诉达三次者,立即停止其门诊慢性病医生的资格。

附件:1、新农合慢性病患者慢性病用药手册
******
*年*月*日
新农合慢性病患者慢性病用药指南
1、高血压Ⅱ期以上合并心脑肾损害
方案一:复方降压片(1-2#Tid)卡托普利(12.5-50mg Tid)依那普利(5-20mg Bid)吲哒帕胺片(2.5mg Qd)
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利血平(1-2#Tid)
倍他乐克(12.5-25mg Bid)
以上药物任选一种
方案二:吲哒帕胺(2.5mg Qd)+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适合各类人群高血压
方案三:吲哒帕胺(2.5mg Qd)+ 卡托普利(12.5-50mg Tid)或依那普利(5-20mg Bid)适合中老年人群高血压方案四: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卡托普利(12.5-50mg Tid)或依那普利(5-20mg Bid)适合各类人群高血压方案五: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倍他乐克(12.5-25mg Bid)适合中青年人群高血压合并快心律者
方案六:吲哒帕胺(2.5mg Qd)+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卡托普利(12.5-50mg Tid)或依那普利(5-20mg Bid)
适合使用1-2种药物降压后效果不佳者
方案七:吲哒帕胺(2.5mg Qd)+ 硝苯地平缓释片(10-20mg Bid)+倍他乐克(12.5-25mg Bid)适合使用1-2种药物降压后
效果不佳者
方案八:
辛伐他汀(20mg QN)或非诺贝尔(0.2g QN)+ 血脂康胶囊(2# Tid)或脂必妥(2# Tid )适合血脂异常症
2、脑血管疾病合并肢体语言障碍
尼莫地平(40mg Tid)或倍他司汀(1#Tid)+ 吡拉西坦(0.8g Tid)+ 阿斯匹林(75-150mg QN )必要时配合高血压用药
3、心脏病合并Ⅱ度以上心衰
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
消心痛 5 - 10mg Tid
阿司匹林75 mg Qd
倍他乐克 6.25mg Bid
辛伐他汀10 mg Qd
血脂康0.3 -0.6 Bid
卡托普利 6.25 -50mg Tid 或依那普利2.5-20mg Bid
心肌梗塞:
消心痛5-20mg Tid
阿斯匹林100-150mg Qd
倍他乐克 6.25mg至目标量(50mg)Bid
辛伐他汀20-40mg 1次/晚
卡托普利6.25-50mg Tid 或依那普利2.5-20mg Bid
心力衰竭:
卡托普利12.5 – 50mg Tid或依那普利2.5-20mg Bid
螺内酯20mg Bid
倍他乐克 6.25mg Bid
必要时 + 地高辛0.125-0.25mg Qd
肺心病:
阿莫西林2粒Tid 或头孢氨苄2粒Tid或琥乙红霉素2粒Tid 甘草片或复方甘草片3#Tid
羟甲司坦2#Tid
氨茶碱或复方茶碱1#Tid
双克25mg或螺内酯20mg Qd
合并心衰选择心衰用药
先心病
阿莫西林2粒Tid 或头孢氨苄2粒Tid
甘草片或复方甘草片3#Tid
羟甲司坦2#Tid
氨茶碱或复方茶碱1#Tid
合并心衰选择心衰用药
高心病
高血压用药
合并心衰选择心衰用药
风心病
地高辛0.125-0.25mg Qd
双克25mg或螺内酯20mg Qd
阿莫西林2粒Tid 或头孢氨苄2粒Tid
合并心衰选择心衰用药
心肌病
阿莫西林2粒,Tid 或头孢氨苄2粒,Tid
辅酶Q10 2#Tid
稳心颗粒1包Bid
倍他乐克12.5-25mg Bid
合并心衰选择心衰用药
4、糖尿病
方案一:重组人甘精胰岛素晚上1次或3次/日6u-30 u皮下注射门冬胰岛素3次/日6 u -28 u /日皮下注射
盐酸二甲双胍0.5g 3-4次/日
阿卡波糖25-75mg 3次/日
方案二:普通胰岛素6u-30u/日3次/日皮下注射+低精蛋白胰岛素5 u -25 u1次/日
盐酸二甲双胍0.5g 3次/日
阿卡波糖25-75mg 3次/日
方案三:生物合成人胰岛素(30R)10-20u/次2次/日或生物合成人胰岛素(50R)10-25 u /次2次/日
二甲双胍0.5g 3-4次/日
方案四:格列比嗪5-20mg 3次/日
二甲双胍0.5g 3-4次/日或阿卡波糖50mg 3次/日方案五:瑞格列奈1-2mg 3次/日
二甲双胍0.5g 3-4次/日
5、甲亢甲低
甲亢:甲状腺素片或左旋甲状腺素片50ug-100ug 1次/日
甲硫咪唑10mg Tid
心得安(20mg Tid)或倍他乐克25mg 2次/日或20mg 3
次/日
甲低:甲状腺素片或左旋甲状腺素片50-200ug 1次/日
6、肝硬化
联苯双酯25-50mg Tid
甘草酸二胺150mg Tid
葡醛内酯0.2g Tid
必要时+ 双氢克尿噻25mg Bid 或螺内酯20mg Bid
7、类风湿型关节炎
阿莫西林2粒,Tid 或头孢氨苄2粒,Tid
布洛芬0.3g 2次/日或双氯芬酸钠缓释0.1g 2次/日
泼尼松片10mg 3次/日—5mg 1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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