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历史沿革论文
自然法思想的进化概论
自然法思想的进化概论导论我们将要研究的问题本来是关乎于自然法的变化发展的历史问题的,但是这个历史已经是被我们彻底改写了的历史,而且不少内容也许是被完全遮蔽了的历史。
另外,这个历史也不是简单的时间序列中的思想事件的叙述,而是演绎着自然法思想发展的内在历史信息的图象,或者说这已经不能看作是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史了。
所以,我们必须从全新的视阈看待自然法思想的变化发展轨迹。
本卷内容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讨论自然法的进化知识的。
如果要讨论自然法思想演变的一般理论问题,我们就不能不关注自然法思想发展过程中运用的哲学工具问题,因为只有正确的思维方法才能带来正确的思想。
我们都知道,在西方思维历史演变中,有几个重要人物发挥了变革人们思维常识的作用。
比如,爱因斯坦、弗洛伊德、胡塞尔、萨特等科学思想家。
事实上,许多哲学思维方式也对自然法思想的产生发展起了重要的制约或者促进作用。
因此,我们也将要在一种新的哲学思维中来重新考察自然法思想的进化问题。
大家知道,弗洛伊德通过释梦方法,力图用过去(梦境的回忆)来理解现在,甚至企图预测未来而没有成功。
萨特则力图通过现象学分析方法,用将来(虚无化过程)理解现在,甚至企图改变历史而终将成为不可能。
总之,两位思想家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科学观念,它就是——现在制约于过去,并且受制于将来。
前者可以导致决定论,后者常常是或然论的依据。
我们认为,在理论研究的实际过程中,任何一种具体的思维方法和具体技术一般人只能选择其一,不可能同时兼用二者(整体思维)而进行。
这实质上也是一切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共同局限。
在西方传统文化中,法律思想家们为了论证自然法的不朽性和合法性,大多求助于上帝精神的支持,这主要应该是由于____文化传统所导致。
直至到了19世纪生命哲学出现之后,产生了现象学的超越和存在主义的反叛哲学,这个局面才有所改变。
但是上帝精神是那样的根深蒂固犹如中国人的皇权特权思想一样顽固,在西方广大社会生活中至今还是普遍的发生影响和作用。
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起源
论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起源一,自然法的概述自然法的本质是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侧重点: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自然”;中世纪的自然法是神学的自然法,其实质在于“上帝的理性”。
近代的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普遍的人性”、“永恒的理性”。
”广义言之,自然法思想是指实在的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真正的、永恒正义的法律,即自然法。
《不列颠百科全书》释义道:自然法“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的。
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就是和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德国著名法史学家祁克说,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像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蝙蝠去吸吮法机体的血液。
”祁克此说,已被人类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所证实。
既然如是,考察人类自然法精神的滥筋一一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实系法学难以推卸的责任。
“轴心时代”的希腊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是西方人法制历程最早的心声,西方法治理论的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原创含义孕育于此。
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又一重要特征,自然法概念是希腊哲学的创造,它起源于希腊人长期社会历史实践中所积淀起来的文化心理结构,早期的自然哲学就是这种文化心理结构的升华,随之也孕育了自然法观念。
自然法的基本理念是自然、理性、正义、神和自由、平等。
二、从古希腊开始的自然法发展历程自然法的理论,最早经由古希腊哲学家阐释,成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起源,然后经由古罗马、中世纪思想家、神学家的进一步完善,到17、1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学。
自然法观念,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时期,它的形成或多或少与神学不可分离。
在、古希腊时期,神学实际上是一种枷锁。
关于启蒙时期的自然法理论
关于启蒙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李德嘉摘要自然法学的理论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假定在人类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
在这样一个没有法律的状态中,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然法成为了人类行为的准则,维持着社会秩序。
“自然状态”是人类生活的早期形态。
古典自然法学家们都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相同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即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在自然状态中,这些权利都是绝对的不受任何约束的。
人人都可以对侵犯自己权利的人凭自己的意志进行惩罚。
由于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为了更好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人们通过契约,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交托给社会结束自然状态,人类进入政治社会(或文明社会),组建政府以保护人们的权利。
洛克作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
本文通过对洛克自然法学的简述及对其他自然法学家的观点进行比对分析,窥斑见豹,希望能对整个启蒙时期的自然法学作一个粗浅的探究和反思。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政治社会政府财产权国家一、引言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一种思想始终将法律与正义和公平联系在一起,那就是自然法学思想。
自然法学派强调,对法律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正式的法律规范,正式的法律规范只是普遍公平的一个方面,而普遍公平的真正所在是人类的本性即人类理性。
人类理性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的心灵中,它指导着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作什么。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评判标准。
实在法的内容是变化不定的,没有一模一样的实在法。
相反,自然法是永远不变的、普遍的。
自然法是源自人类理性和社会本性的、普遍性的和不可变更的,它对人类的法律是有指导意义的,当人类法和自然法相抵触时,法律就不再具有效力,就要受到人类良心的谴责。
17世纪时,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一书中阐述了他的自然法原理,成为自然法思想在启蒙时期集大成者,他的思想对整个自然法学思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一、自然法发展回眸1.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
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
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
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
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
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
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
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
”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
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
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
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1.西塞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2.格老秀斯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3.斯宾诺莎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他的思想充满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民主与战斗精神,在当时具有重大进步意义.4.霍布斯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看法和理解,与其他自然法代表人物不同.他认为,自然的权利,赋予人们皆享有自由,可以使用一切力量保护自己的生存,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生命的手段.霍布斯规定了详细的自然法内容,并将之进行精炼的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三、现在国内外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的研究人大教授吕世伦与张学超在《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对自然法的起源的历史原因、地理原因、经济原因以及社会原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接着对自然法的生命力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揭示了自然法为何长盛不衰的原因,是由于西方古老的民主法治传统,是源于自然法本身对正义、道德的追求,是因为自然法本身蕴含的理性精神于人类的理性相符合。
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
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摘要关于自然法的概念,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观点。
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之集合。
为了方便评述,本文将自然法历史分为三个阶段:古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自然法学的复新,希望能将自然法在历史上各个时期的脉络整理清楚,尽量将自然法中最精粹的部分展现在读者面前。
关键词自然法西方法学思想西方法学史一、古代自然法思想传统言必称希腊,第一个阶段就是以圣贤毕至德古希腊为起点,经过严肃的罗马到黑暗的中世纪,内容主要包括:(一)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析在希腊时期集大成者首推亚里士多德。
他对正义作了著名的分类:“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是指对社会中的荣誉、财富和其他可分配资源之分配,这种分配既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
前半句是指所得之分配与个人的地位、能力相称。
后半句是对整个社会而言,各类能力、地位良莠不齐的人之间的分配是不均等的。
矫正正义的涵义接近于我们所称的司法正义。
矫正正义就是让已经错的转变为正确的,恢复业已被扰动的平衡。
它不区分是好人被坏人欺骗,还是坏人被好人欺骗,只关心损害的性质和大小。
(二)罗马时代的自然法理论“被征服的希腊征服了她野蛮的征服者”在希腊文化的熏陶下,“自然”一词出现在罗马。
在西塞罗优雅的学术著作之中,我们看到的自然法观念与基督教教义极为相似。
他认为自然是人类观念的渊源,他提供的法律定义是:“自然定律是最高的理性,它命令所应为,禁止所不应为。
”而在罗马法学家那里,“自然”的涵意与前者并不相同。
他们谈到某一规则或制度背后的自然法或自然理性时,他们所讨论的不是比人类更高的存在,而是人性本身,即:人的境遇,人的常识等。
(三)圣托马斯阿奎纳在中世纪对完整的、成体系的自然法做出贡献的是阿奎纳,这个时段的自然法是自然理性与基督教教义融合的产物。
圣托马斯吸收了古代哲学关于神是最高的善和万物存在的动因的观念。
法律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
文献综-述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文献综-述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通过对马啸原的《西方政治思想史纲》和谷春德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两本书的阅读和理解,再加上收集的一部分资料,我对西方自然法学在宏观上有了一定的了解.自然法是从古希腊时代至现代这一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发展的,它是西方法学乃至人类文明史的一颗璀璨明珠.在整个西方法律制度的历程中,由于各个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才产生了当今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自然法功不可没。
一直以来,自然法都始终如一地围绕那永恒不变的本质——理性,来作为各个时期的法律或社会进程的理论支撑.古希腊罗马时期,思想们就在探寻一种适合全人类的法,而且这种法律必须是符合自然理性的,是永恒不变的,它还必须蕴涵人类的理性——至善,因此,自然法在先哲们的人性理念中应运而生.进入中世纪的自然法受神学世界观的影响,它又被神圣化了,被认为是上帝在人间用以统治人类的法.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褪去了神的外衣而演化成人类正义理性的命令,对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革命思想的产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战后,对法西斯暴行的控诉,自然法的人性理论起到了积极作用,即要用更高的法律——自然法来惩治违反人类道德的行为.自然法学的发展历史客观上促使法律逐步走上公正,理性的轨道,为现代文明社会法制思想的奠定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对这些著作及资料的整理及了解之后,再联系我的论文<<从天理到人情——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而得出以下认识,我认为大多数资料对自然法学说的研究都仅仅只围绕自然法学始终如一的一个根本本质,即理性来阐述的,而没有深入自然法学在不同历史时期所代表的当时的人们的内心需求来系统的,深层次的探寻自然法的本质所在,即自然法理性的本质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演绎.黑格尔曾经指出,”哲学”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那么,自然法学作为西方文化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当然也就是时代普遍意识的反映.(一)古代自然法早期的古代自然法是最纯洁的,它仅仅代表一种规律性的自然法则,是人们从大自然的现象及事物发展的规律中所推演出来的法则,却合乎了人们的需要而延续下来,成为了那时社会秩序规范的理论支撑.它被分为古希腊自然法和古罗马自然法.由于科学的不发达,也由于希腊国家(城邦)一般地是从氏族组织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事实,西方的古代人,尤其是希腊人大多是以朴素的,直观的视点和方法来考察法律现象的.他们认为,最初的国家(城邦)和法律,就跟风雨雷电,山川湖泊,飞禽走兽一样,统属大自然现象,即自然形成的.所以,对国家和法律,要把他们当作自然现象的一部分或者在大自然的延长线上来加以把握.城邦通行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对神灵的信仰,乃至于奴隶之类的东西,也都不例外.而古罗马时期,情形有了很大变化.罗马人借助武力创造了一个庞大的地域国家,对希腊人偏狭的城邦观念不能不是一个巨大的突破.罗马帝国为了适应统治多民族的需要及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国家立法的发达.虽然罗马人的发展优于希腊人,但并未意味着罗马人已经摆脱了自然法观念的束缚,因为自然法的理性本质对罗马人的统治仍然适用.因此,原始的自然法则漫漫地被涂上了一层世俗化的色彩.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于自然法本人觉得也毫不例外,虽然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定法,但古代西方的掌权者却用它来维护着世俗的秩序,它的理论符合当时人们的要求.因此,自然法自从褪去它的大自然本色之后,在漫长的历史场合中演绎着它的一生.古希腊的战争,使奴隶大批逃亡,农民破产,贵族专权,豪强横行,平民与贵族豪富的斗争愈演愈烈,动摇了城邦制度的社会基础,城邦与城邦之间为了在战争中获胜,为了稳定当时动荡的社会,自然法充当了和平的使者.它举起理性的旗帜,向一切不正义的行为呐喊:”违反自然的秩序必将受到自然的惩罚.柏拉图在<<理想国>>书中,从探讨正义问题开始来描述理想城邦.柏拉图说;”研究正义的目的,是为了找寻衡量理想政治的标准,是为了我们可以按照它们所体现的标准,判断我们的幸福或不幸,以及我们幸福或不幸的程度.”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继承老师的思想基础上,着重阐述了正义观思想.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区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认为特殊的正义也即政治正义,政治正义既可以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上,也可以用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这样,就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自然法)与法律正义(实在法),并认为不管是实在法还是自然法,都必须符合正义.当罗马帝国建立后,由于平民和掌握政权的国王和贵族由于阶级的不平衡性连连斗争,罗马公民为了保障自身的权利,要求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平等,因此,罗马法学家结合罗马的现实需要,对罗马法学政治观念作了理论上的阐述.著名的罗马政治学家和思想家西塞罗将罗马法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结合在一起,著成了如《论共和国》,《法律篇》等一些巨作.西塞罗认为,自然是正义的本原,自然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他说:”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他的命令,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它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在影响着善良的人们,但是对坏人却不起作用.他说的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智.人们根据自身的理智,认识到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并逐渐形成了一个普遍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自然法.因此,他又说:“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根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法律中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不能有国家的法令和统治者的判断来确定,它必须符合人的理性,自然的理性,才能达到治国安邦的要求.”因此,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由此得出,古代自然法由最初的自然的纯洁的法则演变成了世俗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理论工具。
自然法在古希腊社会中的演变
自然法在古希腊社会中的演变1. 引言自然法是一种关于正义、伦理和法律的哲学理论,它主张法律应该基于自然的原则和普遍适用的价值观。
在古希腊社会中,自然法理论的演变对于后来欧洲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以任务名称为主题,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自然法在古希腊社会中的演变。
2. 古希腊自然法的起源2.1 早期自然法思想家2.1.1 泰勒斯泰勒斯是古希腊第一位被记录的自然哲学家,他认为万物的根源是水,并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
他主张人类应该遵循自然秩序,通过自然法来判断和规范行为。
2.1.2 伊壁鸠鲁伊壁鸠鲁是古希腊伦理学家,他认为快乐是人类最高的追求。
他提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他看来,人应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但不应该破坏自然秩序和生态平衡。
2.1.3 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是古希腊伦理学家和思想家,他强调人应该根据理性和良知来决定行为。
他认为真正的知识和真理存在于人的内心深处,人们应该通过对内在道德价值观的思考来判断和行动。
3. 古希腊自然法的演变3.1 柏拉图的自然法柏拉图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柏拉图认为自然法来源于普遍不变的理念,它是一种超越个人意愿和社会习俗的普遍原则。
3.1.1 理念中的正义根据柏拉图的理论,正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理念,它超越了个人和社会的意愿。
柏拉图认为人类的天性追求正义,而正义是通过人类合理生活的方式和行为来实现的。
3.1.2 国家的自然法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提出了一个理想的国家模型,他认为国家应该基于自然法来管理和组织。
在这个理想国家中,人们应该按照理念中的正义和公正来生活,而不是个人利益的追求。
3.2 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的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根据人类的本性和目的来确定的。
3.2.1 人类的本性和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的本性是理性动物,人类之所以与其他生物不同,是因为他们具备理性思维和自我决定的能力。
人权之源_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
人权之源_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人权之源———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杜仕菊提要: 自然法发源于古希腊。
古希腊的哲学家通过对世界本原的哲学思考,发现万物遵循普遍的规律,由此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并发现了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对立与统一,说明了人定法是由自然法所派生。
希腊化时期,斯多葛派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确立了它的普遍有效性;最后经过罗马时期西塞罗和罗马法学家的阐述,使其转化成了实在的法律原则。
其中所包含的基本观点对后世人权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 人权自然法理性人定法作者杜仕菊,女,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生,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
(上海201512)从人权的演变史来看,人权意识深深地扎根于自然法传统中。
而最早的自然法思想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因此,人权理论的源头也应该在那里。
探究人权之源,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保护人权,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从神的法则到自然法则公元前六、七世纪,古希腊的一部分思想家从探究自然开始探究世界的本原,进入了自然主义的发展阶段。
从泰利斯、赫拉克里特、阿那克西曼德,到德谟克里特,分别从水、火、气、原子等具体物质形态中找到了宇宙的共同本质;并且通过对自然秩序的理性探讨,提出了自然公正的观念,这种观念是自然哲学运用于社会生活领域而形成的。
然而这样一种观念,最早却是源于古希腊的神话;或者准确地说是萌生与形成于、甚至是脱胎于对神话世界的认识之中。
在希腊神话中,希腊人创建了包罗万象而等级分明的神的谱系,将各种自然力量置于神的统治之下,诸神藉此统治着人类。
当然他们在统治人类的过程中,总是依据一定的法则,这种法则就是神的正义。
它是一种超验的法则,却是自然和人类的最高的法律。
这种思想具体反映在《荷马史诗》及稍后的赫西俄德的《神谱》和《工作与时日》中。
在《荷马史诗》中,宙斯是最高的神,它是普遍正义的化身。
正义作为普遍的准则,它既规定着神的秩序,也规定着人类的秩序;人一旦违背了这个准则,就会受到惩罚。
自然法案例【自然法的复兴】
自然法案例【自然法的复兴】摘要:英国著名法理学家丹尼斯·劳埃德对于自然法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有过深入的研究,从自然法的最初兴起、繁荣到实证主义法学逐渐取代其历史地位,再到自然法学派思想被人们重新推崇。
丹尼斯·劳埃德对这一过程的梳理,从一个侧面展示了从古希腊以来的欧洲法理学思想发展历程,同时也表现了丹尼斯·劳埃德本人的法理学观点,通过对其学术观点的论证,可以对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两者进行比较,得出一个较为全面的结论。
关键词: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法理学一、自然法学之沿革自然法的概念一直是学界所争论的话题,对于这一概念,有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劳埃德在其著名学术专论《法理学》中提到了几个,如苏亚雷斯和格劳秀斯,他们的观点在于认为“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产物,而且一定是他意志的产物,因为正是自然法本身即为理性之善。
”①他们将上帝的意志作为自然法的来源,使得自然法成为人类所应当遵从的必然信条。
而作为法律实证主义者的哈特则从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角度,阐述了其对自然法的理解。
劳埃德比较推崇的,是菲尼斯的观点,他认为对自然法的解读“是在对于之于人类乃不言自明的善的反思性把握的基础之上。
”笔者认为,在对自然法这一概念的定义上,存在着时空与意识形态的制约性。
如果说要在历史长河中寻找到一个适合所有人与所有情况的定义,不啻为自寻烦恼。
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特定的思想环境,而在这种环境中产生的对自然法的解读当然的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影响。
对于人性中“善”的把握,出于各自的理解会有不同的答案。
如劳埃德在书中所说的,“诸如‘奴隶制是不正当的’或者‘杀戮是错误的’这类陈述,对于我们来说或许是不证自明的,但是,对于古希腊人和南北战争之前的美国南方人来说,将奴隶制接受为一种道德上具有正当性的制度,不存在任何问题。
”这就说明了以纯粹的道德来作为自然法的基础是具有局限性的,走入了形而上学的悖论,同时就无法解释自然法的恒久正当性。
自然法发展史的文章
自然法发展史的文章自然法是一种关于人类行为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哲学思想,尤其在欧洲中古时期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
自然法的基本前提是人类天生具有一定的自由意志,并具有通过理性思考和推理来寻求道德标准的能力。
因此,自然法的核心理念是强调道德规范是不可避免的,而这些规范应该是基于本质、理性和普遍的原则。
自然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理论。
亚里士多德探讨了自然法的概念和本质,认为人类天生具有一定的正义和道德观念,并与自然法紧密相连。
他提出了“良心(Synderesis)”的概念,强调每个人都具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良心,可以通过它来识别道德行为和道德违规。
在基督教的发展过程中,自然法逐渐得到了更广泛、更系统的探究,成为了中世纪哲学的核心议题之一。
在基督教的视角下,自然法被视为上帝规范和自然秩序的表现。
许多重要的哲学家和神学家,如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和苏格拉底(Scotus)在自然法的研究上做出了重大贡献。
然而,自然法的地位在启蒙时期受到质疑和挑战。
启蒙思想家质疑自然法的合理性和普遍性,并认为自然法与经验、实证的科学可以相互独立,因此不应该被用于规范社会行为。
这一观点在18世纪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导致自然法的实用性在道德和法律范畴中的地位受到瓦解。
现代自然法发展自启蒙时期以来,不同理论家和哲学家提出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自然法。
其中,最重要的是康德(Kant)的自然法理论,这个理论强调道德规范是建立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上的,并与人类的尊严和自由紧密相连。
康德认为,自然法应该被视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准则”,人类社会必须遵守这个准则,以达到更高的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目标。
总的来说,自然法是一个持续发展和演变的哲学思想,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并在中世纪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
虽然在启蒙时期受到质疑和挑战,但自然法的思想在现代哲学和法律领域中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一、自然法发展回眸1.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
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
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
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
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
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
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
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
”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
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
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
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1.西塞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2.格老秀斯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3.斯宾诺莎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他的思想充满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民主与战斗精神,在当时具有重大进步意义.4.霍布斯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看法和理解,与其他自然法代表人物不同.他认为,自然的权利,赋予人们皆享有自由,可以使用一切力量保护自己的生存,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生命的手段.霍布斯规定了详细的自然法内容,并将之进行精炼的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三、现在国内外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的研究人大教授吕世伦与张学超在《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对自然法的起源的历史原因、地理原因、经济原因以及社会原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接着对自然法的生命力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揭示了自然法为何长盛不衰的原因,是由于西方古老的民主法治传统,是源于自然法本身对正义、道德的追求,是因为自然法本身蕴含的理性精神于人类的理性相符合。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着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着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比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近现代以来西方政治理论的发展受惠于自然法思想颇多,尤其是作为方现代政治理论核心的自由、权利、宪政理论,人们在论证其理论的合法性、探寻其理论发展的历史轨迹时,总免不了要回到自然法思想,并力图从源远流长的自然法思想中获得理论支撑。
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和现代的人文主义自然法等几种不同形态的演变。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初生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
当古希腊诡辩论者安提弗指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任何人违反了自然法则是要受到惩罚的时候,关于自然法潜在的思想就开始在古希腊先哲的心中慢慢形成了。
根据米利都斯学派的哲学,构成实际的基本元素都有扩大自己领土的倾向,然而总有一种必然性或自然律永远地校正着这种平衡。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赫拉克利特提出“逻各斯”一词,并认为万物都是根据逻各斯而产生的。
这个“逻各斯”是指事物的客观规律,也就是古希腊的朴素唯物主义所揭示的自然法。
①柏拉图的《理想国》将正义原则(自然法)与工具性的法分开,正义原则是基本法,不是统治的工具而是统治的原则;柏拉图认为,正义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就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力所能及的工作。
在他所畅想的共和国中,统治者、军人以及生产阶层三大等级都要固守自己的天职,恪尽职守而不干涉任何他人的事务,正所谓“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柏拉图进而阐述说,就法律诉讼而言,正义就是指人应得到并关注那些理应属于他的东西,即“各得其所”。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指出,人定法是根据神的旨意制定的,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人类都要服从神的权威。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其中分配正义的主要意思就是“为各人所得的归于各人”。
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自然法)与法律正义(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堪称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法的历史类型探究论文
法的历史类型探究论文法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类型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演变。
本文旨在对法的历史类型进行探究和分类,为读者深入了解法的演变提供帮助。
一、原始社会的“自然法”在原始社会中,法律规则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维护族群的生存和发展,以应对自然环境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非由中央政府或是特定的立法机构制定,而是根据传统惯例、习俗和智慧排解社会矛盾的产物,称为“自然法”。
本阶段法律的制定主要是基于对自然规律的理解和处理方式的经验积累,具有群体性、管辖范围小及没有权威性等特点,其中“盟约”为其主要形式,具有不确定性和局限性。
二、古代文明社会的“宗教法”在门阀式的社会中,规定法律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宗教的形式进行的。
例如,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有自己的神灵和宗教,它们的法律也是基于这些神灵的部分宗教教义和信仰得以建立。
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法的制定产生了神权和道德的作用,一方面,它能够为社会提供法律制定的基准,同时使社会规范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它会限制人们的自由变革和创新,也会限制个人和团体的思想自由。
三、中世纪封建主义社会的“领主法”中世纪的封建主义社会中,领主法占据主流地位。
领主在该社会中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特权,其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
在这种社会中,对底层民众的限制非常严格,而领主则享有更多的自由、特权和管辖权。
此类法律的制定分布式,每个领主制定自己的领地法,体现其个性化和非统一的特性,从而导致法律不完全具有普适性和权威性,同时严格限制了个体的生产和创新。
四、近代国家的“国法”在现代国家体制中,以国法为主导的特定的国家机构负责制定、修改、执行和适用法律规则。
这种法律的主要特点组织有条理、具有网络化的法律系统,限制人们自由,是保障国家、社会安全与利益的一种手段,其中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
这种类型的法律有助于为市民提供可靠的法律框架,保护其基本权利和公益,并使他们成为社会合法和自由的成员。
中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
中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中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1. 审时度势,推动中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中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是中国长期探索的结果,也是中国管理自然资源的重要理论成果。
中国一直以来都面临着自然资源的巨大压力和挑战,而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中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至关重要,它不仅为中国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也为其他国家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2. 中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历史沿革中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有所调整。
在古代,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对土地、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也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中国对自然资源的管理逐渐趋于法治化,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3. 科学规划,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中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科学规划是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
中国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不断强调科学规划的重要性,通过编制各种规划文件,明确资源利用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4. 坚守法治,强化资源保护和治理在中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中,坚守法治是保护资源和治理资源的不二法门。
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强化了对各类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治理,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条件。
5. 突破瓶颈,推动资源管理方式的创新中国在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中,诸多瓶颈和挑战,包括资源管理方式的创新。
中国面临的挑战包括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但中国也积极探索资源管理的新方式新方法,推动资源管理方式的创新,为中国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思路。
6. 展望未来,全面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水平中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丰富而宝贵,但也面临新的挑战和任务。
展望未来,中国将进一步强化资源管理的法治化,推动资源管理方式的创新,全面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水平,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提供更多制度保障。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2)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 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 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 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前者把柏拉图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西塞罗的“自然正义”、“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 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
后者则利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 竭力调和理性与信仰、王权和教权、自然法与神权的矛盾, 对基督教和西方文化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3)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
这一时期是自然法学发展的鼎盛时期。
古典自然法学指的是17 至19 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 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作为世俗化的自然法, 它是用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揉合自然法学, 摒弃了自然法中的神学因素, 用国家代替教会, 用人的理性代替神意, 从人的本性中探寻自然法的本质, 恢复了人的自然法。
自然法研究论文
自然法研究论文摘要:自然法应该是人类基于纯内心的理性而对人类自己的事务朝“善”的方向进取的理想追求和价值判断,这种追求和价值判断是抽象的,人类只能以理性探求的方式去感知,任何一部制定的法律都只能反映它的存在而不能等同它;自然法是一部良性法律的基础,而恶法却是对它的叛离和歪曲。
关键词:自然法;良法;恶法1 “自然法”面对“法律”(尤其是恶法)的置疑而产生的不适应古往今来尤其是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古典自然法这一时期的自然法者,在他们对何谓“自然法”这一学术研究时,大多数的他们都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期准备工作,那就是首先要区分“自然法”与“法律”。
只有首先对二者做出界定,才能使得自然法在面对现实社会出现的“恶法”而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者是垂心顿足而作苍白无力的辩解。
至此,笔者愿意把自己心中保存很久的单纯从定义的角度对二者的区分呈给读者以抛砖引玉——正如我在摘要中所说的,自然法的定义:自然法应该是人类基于纯内心的理性而对人类自己的事务朝“善”的方向进取的理想追求和价值判断,这种追求和价值判断是抽象的,人类只能以理性探求的方式去感知,任何一部制定的法律都只能反映它的存在而不能等同它;自然法是一部良性法律的基础,而恶法仅仅是对它的叛离和歪曲。
而法律应该定义为:法律是民族领导机关(国家政府)授予某个国家机关基于特定的公共目的而做出的以国家强力为后盾保证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实施的书面性的规范性条文。
2 自然法是人类理性关于公平正义的法无论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里的法律哲学典籍里还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或者与之相关的著述中我们都可以轻易地找到他们有关自然法的公平正义论述并可以从中感受到他们那种对公平正义的强烈呼吁和希求。
即使在神学观念“笼罩四野”的中世纪,我们也可以从以圣·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中世纪经院哲学派的关于自然法的论述里找到彰显公平正义意义非同寻常的煌煌论述。
他指出,“任何人都有一种按理性行事的自然倾向,亦即按美德行事的自然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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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自然法的历史沿革【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统治西方数千年的法哲学思想,经历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朴素自然法阶段,中世纪神学自然法阶段,近代古典自然法阶段和自然法复兴四个阶段,它的思想核心随着历史的进步和时代的要求而改变,由追求平等幸福扩展到后来的探索正义、秩序以及安全。
本文通过对四个阶段的代表学说的描述,用历史的眼光和社会需要的角度关注自然法价值和缺陷。
【关键词】自然法学;理性;恶法;正义“在任何文化史或人类史中,价值的相对地位一直是因不同群体、不同个人和不同时间而易的。
” [1]所以自然法学家不能给出一个统一、权威的自然法含义。
但是自然法学家们始终强调理性、正义、道德的作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追求最高目标。
平等、自由、幸福、秩序、服从自然或上帝意志、全体意志、社会和谐——等等这些价值被不同时期的法学家视为最高价值。
一、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一)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学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从神秘的自然中得知法律,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将法律等同于自然法则。
古希腊的两位代表人物,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对法律和正义各有看法。
柏拉图在他的《共和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他的一生经历了从忽视法律到重视法律的转变。
早期,他主张建立由开明和最高才智的人士掌控国家,以威信治国;而后,他又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晚年描述了依靠法律规范治理国家的蓝图。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批判性发展了他的哲学理念,更尊重“实然”,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在此之上创立政治学理论,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是实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他将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实在法是人根据自然法制定的规则,效力低于自然法。
他明确承认有可能存在“不正义”的法律,如一些压制性的法令——不管它是人民、暴君或是富人提出的——也都是“卑鄙的和不正义的。
”所以他也指出只有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才有最高效力。
(二)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是斯多葛派的推崇者。
他将“平等”带入罗马,把理性发挥成神的力量。
在他看来自然法是最高的理性,代表神的意志,因此,正义和法律的基础在于理性。
他说:“法律是最高的理性,从自然生出的,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并且“这种理性,当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的时候,就是法律”。
西塞罗也将自然法和实在法进行了区分。
自然法是理性法,永久不变,代表神的意志;实在法服从自然法,如果制定的法律不被正义认可,理所当然不配称为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即“恶法非法”。
总之,古希腊及罗马法学家对平等、正义、自由有了朴素认识,自然法思想的提出有效打击了统治者的残暴统治,声称凡是不正义的人定法都因抵触自然法而无效。
但是这种观点因为缺少现实依据,而显得空洞,不可避免的陷入神学的泥淖。
二、中世纪神学影响下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神学家们在继承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的同时又受宗教思想支配,将自然法演绎成上帝法的代名词。
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他将法律进行了四分: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永恒法是“上帝的统治计划”,体现上帝理性,拥有最高权威,是其他法律的渊源,但是只有上帝才知道它的全部内容。
自然法被认为是连接永恒法与人法的桥梁。
阿奎那认为人法必须服从自然法,违背自然法的人法是不正当的法。
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来约束和规范社会活动的法律,作为永恒法的一部分,是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
在这种分类体系之下,自然法的地位有所下降,不再神圣不可及,受到上帝永恒法控制,成为宗教统治人类的工具。
自然法也渐渐成了宗教名词,丧失批判性,因此这段时间也被称作黑暗的中世纪。
三、古典自然法思想与古代自然法相比,古典自然法以人的自然状态作为依据,宣传自我、自由,有功利的一面;而古代自然法带有神秘色彩,依托想象,没有现实依据,是种纯哲学探索。
古典自然法思想更关注政治制度,从格老秀斯的开明专制到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再到卢梭的民主政治,他们的政治主张为资产阶级所利用;古代自然法思想与政治比较疏远,更关注思想控制。
从以上的比较中,我们发现近代人权思想开始盛行,尊重人性,鼓励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思想盛行,思想家对社会制度的设想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国家成立提供了美好蓝图。
格老秀斯不仅是现代国际法学的开拓者,而且还奠定了古典自然法的基础。
他一方面承认人欲,是人的本性,与生俱来,满足这种需要是社会运行的前提;另一方面,他把自然法建立在“半脱离神”的状态下,建立在遍及宇宙的永恒理性之上。
霍布斯的思想更为激进,认为人是自私的,唯利是从,人性本恶,社会充满仇恨与恐惧;霍布斯认为应该鼓励专制政府出现,因为只有强权人物才能维持社会和平、安全与便利;人民通过契约让渡权利给主权者,失去为所欲为的权利,他们把争端提交给公平的主权者裁决,作为回报,人民获得安全和幸福。
霍布斯认为主权者至高无上,不受法律的约束,是名副其实的独裁者。
根据霍布斯的观点,无论法律是否邪恶,人民必须义无反顾地遵守,但是如果契约欲求的美好图景不能实现,就可能面临战争,遭遇灾害、穷困,他们有权不再效忠主权者。
对比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开明专制,后者更为激进,显得更具说服力和实践性。
格老秀斯追求自然法和国家权力的形式平衡,无法突破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承认人民有反抗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必须尊重“限度”。
霍布斯把自然法当作主权者的道德指南,是内心的,缺乏强制力。
法学家们力求摆脱专制政权的束缚,认为应该得到自由;提出分权制衡。
洛克认为人的自然状态乃是一种完全自由和平等的状态,它受到自然法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生命、自由或财产。
洛克的权力制衡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
孟德斯鸠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提供了必要的补充。
孟德斯鸠注意到洛克提到的制度中缺乏制约滥用权力的权力,也就是司法权。
因而,他提出三权分立,彼此平衡,相互制约,控制政府过分的夸张权力。
卢梭的思想是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寻找一种社会整体力量保护个人生命和财产。
在这种社会中,每个成员必须通过契约,把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整个社会。
卢梭的社会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大多数的表决情况,他认为主权就意味着执行公意。
卢梭的政治制度设想是,立法权来源于人民,人民参与法律制定。
可以存在政府,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责任,但政府本身是人民的恩赐,是公仆,他们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可言。
卢梭的理论是一种多数人的专制。
[2]多数人的意志不受任何限制,除了多数的智慧和自律以外,没有任何措施予以制裁,极易导致主权者滥用权力,而不能得到控制。
四、自然法复兴近代政治革命以后,工业革命带来生产技术和自然科学的巨大发展,世界的政治制度也趋向稳定,(下转第87页)(上接第85页)带有强烈批判性的自然法学逐渐衰落了,取而代之的是新的以自然科学为基础的社会法学。
它们认为时代发展已经不再需要激烈的自然法学。
理性的新自然法开始形成,[3]与之前的自然法学不同的是,新自然法学更加注重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现代法制原则、社会正义、公民的个人权利等实际问题,主要任务是为法律制度提供用以实现社会组织形式的手段。
自然法就由不切实际的空想发展成人们理性生活的指导原则。
以富勒和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然法思想盛行。
富勒坚持“实然”和“应然”相统一。
富勒对自然法的新定义:“良好的秩序和可行安排的理论或研究”。
富勒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关联。
他强调法律的道德性。
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在他的新社会契约论中,认为社会是一个由个人为了相互利益而组成的联合体。
[1]这种社会的两个特点:一是利益一致性,团队合作可以使个人利益最大程度得到满足;二是利益冲突性,每个人都格外关注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社会产品的分工,想得到最大部分,而总量又是有限的,所以产生冲突。
他提出的“正义原则”旨在解决分配方式和分配方法的不统一,最小化社会冲突。
罗尔斯认为认识个有差异的个体,在基因、财富地位等及相关的利益关系上是不平等的,他的这个观点我认为与斯蒂芬的观点相似。
至于在机会上,每个人是平等的,“官职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有助于社会成员的平衡发展。
五、自然法发展的历史沿革纵观自然法思想两千多年的历史,虽有变化,但仍是对西方影响最深远的法律哲学思想。
梅因在其《古代法》中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信念,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在古代法治文明不健全、自然科学十分落后,社会成员思想愚昧,唯君主可以通过国家强制或灌输法律理念,要求服从统治秩序。
中国古代可谓是做到了极致,从秦始皇建立统一多民族国家开始,到汉代“君权神授”思想的提出,高度集中的中央王权等,无一不是在思想上加强对臣民控制,取得社会服从和安定。
古希腊时期将自然奉为神,号召子民服从自然法。
到了古罗马时代经济交易促成平等观念的发展,不仅繁荣了古罗马,而且法律思想也发展盛行。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科技发展、政治斗争激烈,随之法律也发展到了黄金时期。
近代思想解放运动从保守到激进,法学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政治主张,为国家独立和自由思想形成适时地提供理论依据和蓝图,他们赋予自然法新的涵义,在重视人的同时,以天的名义保护人们财产权利、安全秩序和自由利益,自然法思想在近代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自然法固有的缺陷使得它在历史法学派冲击下开始动摇。
自然法学倡导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却并不关心民族历史和传统,而且追求理性太过激进,以为凭借理性就可以完善法律机制直至完美状态。
[4]这套理论不能够具体结合相关民族特点和优势,在17、18世纪,金钱让民族主义和国家利益抬头,越来越多的民族开始团结起来,所以历史法学派认为一部好的法典的制定是要经过漫长的积累,融入民族性特色的一个有机结合的过程。
19世纪的工业革命使自然法思想转变,自然法学不再适应时代的潮流而伴随着实证法学的兴起走向衰落。
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法学复兴。
以法律之名为残暴之行使人们渐渐开始关注法律的价值取向,重视正义和道德。
[5] 从历史的角度看,自然法的发展经历告诉我们,没有任何一种学说可以经久不衰,它们在特定的历史阶段都展示了其独特魅力和难以掩饰的缺陷,自然法的腾飞和落魄同样系于社会和时代的情势。
因此,以历史眼光和社会需要角度审视自然法兴衰,对研究极有益处。
笔者认为自然法思想应得到我们的肯定。
能使得我们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审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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