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证据法案例分析题
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本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5000元,押金5000元。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无损坏,押金全额退还。
2021年5月,租赁期满,张某将房屋退还给李某,但李某以房屋存在损坏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张某认为李某无理拒绝,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损坏?2. 如房屋存在损坏,李某是否应退还押金?3. 如房屋不存在损坏,张某是否应支付房屋维修费用?三、案例分析(一)房屋是否存在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内容。
关于房屋损坏问题,合同中未明确约定。
因此,在房屋损坏问题上,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房屋在租赁期间存在多处损坏,如墙面裂缝、地板松动等。
李某对此表示否认,并提供了一份维修记录,证明已对房屋进行了维修。
但维修记录中并未详细说明维修项目及费用,且张某对维修内容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结合李某提供的维修记录,法院认为房屋在租赁期间存在多处损坏,李某对此予以确认。
(二)如房屋存在损坏,李某是否应退还押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物有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由于房屋存在损坏,李某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房屋损坏进行修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租赁物有损坏的,租赁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由于房屋存在损坏,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但李某在租赁期满后拒绝退还押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李某作为出租人,在房屋存在损坏的情况下,应退还押金。
证据法案例分析题
证据法案例分析题1、某皮革厂附近的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皮革厂排泄的污水减少其农作物也的收成,并且对他们的身体造成了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皮革厂赔偿他们的损失。
对此,皮革厂否认居民的损失是由其排泄的污水造成。
问:本案中,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答:本案中,应由被告皮革厂就排污行为与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谁主张,谁证明”,原告居民应当就皮革厂实施排污行为的事实以及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
理由是: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皮革厂排污行为)、损害(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诉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加害人应就因果关系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而受害人(原告)则应就排污行为和损害后果负举证责任。
2、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
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
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
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
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
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淫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
问:(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答:证据: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物证乙和甲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丙的陈述——证人证言(2)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答: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间接证据,因为所谓的间接证据是指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
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强。
本案中是三种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作为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
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
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
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
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
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
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
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
(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
(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
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
(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
(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
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
(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
(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
”(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
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2、2000年7月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
《证据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最新资料推荐------------------------------------------------------《证据学》案例分析及答案《证据学》案例分析及答案(一)案情:甲、乙、丙三人于1997年1月5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价值5000元。
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并如实陈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
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
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
问 : ( 1) 指出本案证据分别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2 ) 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对被告人能否定罪? 答案:(1 ) 甲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乙妻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丙姐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赃物是物证; 失主陈述为被害人陈述述。
直接证据有:甲的陈述、乙妻的证言、丙姐的证言。
间接证据有: 失主的陈述、赃物。
(2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A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B. 案1 / 6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C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D.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案情:某市居民张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
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张三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四、王五及其子张小三的脸部也了伤。
张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
张三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张小三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百元不等,一个月后,张三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证据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41. A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
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
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
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
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
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答(1)法院的做法合法。
因为A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即是说A未经B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
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属于当事人承认。
当事人承认能够发生如下法律效果: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将此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1.(15分)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①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
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
1999年3月20 。
②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
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③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
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1.(15分)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2分)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2分)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2分)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2分)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2分)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反证:无。
证据法学真题及答案
全国2012年10月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试题课程代码:00229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促使自由心证制度得以确立的因素不包括...A.纠问程序受到了冲击B.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的实施C.科学发展使得物证成为发现真相的有力武器D.维护王权和中央集权制度2.规定证明对象的规范性文件是A.《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B.《民事诉讼法》C.《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D.《民法通则》3.关于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神示证据制度作出的裁判难以得到古人的高度信服B.早在19世纪初期,自由心证制度就已被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承认C.法定证据制度的确定与教会法存在密切关联D.神示证据法律制度下的主要诉讼目的是追究加害人的责任4.在证据法课程上,王教授希望学生在学习时能够将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及其适用的具体环境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应的制度及其适用的具体环境作对比。
这体现的证据法学学习方法是A.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B.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方法C.比较的方法D.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5.2009年6月23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逮捕该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原党委书记、副指挥吴某。
若法院最终判决吴某罪名成立,应达到的证明标准是A.排除合理怀疑B.证据确凿C.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D.清晰的、有说服力的证明6.下列证明中,与其他三个证明不同的是A.证明办案法官是原告的堂叔B.证明被告摔坏了原告新买的手机C.证明案件不属于该法院管辖D.证明原告因突发疾病难以参加诉讼7.下列证据形式中,不.与直接观察法相关的是A.物证B.视听资料C.勘验笔录D.鉴定结论8.关于证明的相关概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证明的中心环节是证明对象,但其只能通过证明主体的行为来展现B.证明对象的确定依赖于法律规范的内容C.证明主体的所有活动都是以证明责任为中心而进行的D.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在具体案件中得以确定的9.关于犯罪构成事由,下列不需要...证明的是A.犯罪的主体要件B.犯罪的客体要件C.被告人的认罪态度D.犯罪时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要件10.下列属于量刑时证明对象的是A.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事实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事实C.被告人预谋犯罪的事实D.被告人系主犯的事实11.关于民事诉讼证明对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订立的事实属于积极事实B.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权利消灭事实C.诉讼时效届满属于权利妨害事实D.债务的履行属于权利发生事实12.关于结果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结果责任主要是诉讼法上的要求B.结果责任来自于现实的诉讼形态和过程C.结果责任在诉讼进程中不会发生转移D.结果责任的产生可能派生于补救性的败诉风险13.下列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的是A.检察院控诉王某贪污受贿罪B.李家兄弟的房产继承纠纷C.赵某起诉公安局行政拘留违法D.超市起诉某厂商违反入店合同14.关于医疗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承担全部证明责任B.适用一般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C.我国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D.患者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15.小王和小张讨论有关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问题,其中的主要观点有:(1)客观真实是诉讼程序追求的唯一最终目标;(2)把客观真实作为法院解决案件的最终标准是不现实的;(3)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能够确保完全绝对与案件客观真相相符合;(4)法院处理案件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效率性和经济性多重诉讼价值的考量。
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案例讨论(注: 同学们先预习、下周三上课时带纸质材料讨论使用。
)案例一:被告人董某(1978年9月出生, 男), 自1995年3月始在某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 深受经理的信任, 被安排在仓库当保管员。
1995年7月至11月间, 董某分数次将仓库内价值1万余元的高级色纱盗出, 藏在其表哥李某处伺机卖出。
12月初, 董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 被迫交出所盗的色纱。
该公司念其年轻, 也已经将所有色纱退还, 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只于 12月6日作出将董某开除的决定。
董某心中不服, 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
12月11日下午, 被公司经理发现后, 又遭到训斥和驱赶, 董某因此怀恨在心, 预行报复。
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 董某用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
结果酿成大火, 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
因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 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 15名女工受伤, 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董某作案后回到家中方知后果严重, 遂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董某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全部过程。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 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 12月11日, 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某的事实;(2)受伤女工林某称, 董某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 林某对其进行规劝, 董某则叫她不要多管闲事, 否则也不会有好下场;(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 董某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 逗留在四楼的405宿舍;(4)侦查人员在从宿舍四楼405宿舍通往四楼仓库的路上, 发现了散落的几根火柴;(5)消防部门会同侦查人员在现场的勘验文书上记载了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并附有照片;(6)保安员赵某证明, 他第一个跑入现场, 当时是凌晨4点零5分, 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 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 起火原因是明火, 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自燃等原因;(8)董某案发前几日在其日记中所记载的内容表明了其对公司经理的不满;(9)董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 表述基本一致。
法院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20年5月,李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座简易棚,用于堆放杂物。
同年9月,张某在自家的屋顶上种植了一棵大树,树冠逐渐长大后,遮挡了李某家的采光。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修剪或移除树木,但张某以树木不影响采光为由拒绝。
2021年3月,李某家的屋顶因长时间积水导致漏水,李某发现屋顶的漏水点正好位于张某家大树的位置。
李某怀疑是张某家的大树根系导致屋顶漏水,遂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因其树木导致屋顶漏水的损失。
一、争议焦点1. 张某家的大树是否是李某家屋顶漏水的直接原因?2. 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关于张某家的大树是否是李某家屋顶漏水的直接原因:根据现场勘查和鉴定结论,张某家的大树根系确实侵入了李某家的屋顶,导致屋顶结构受损,从而引起漏水。
因此,张某家的大树是李某家屋顶漏水的直接原因。
2. 关于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家的大树根系侵入了李某家的屋顶,导致李某家遭受财产损失,张某对此存在过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即使张某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家的大树根系侵入了李某家的屋顶,属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完整word版)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三、(本题22分)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
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
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
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
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
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完整word版)证据法司考案例
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
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
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N市J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
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
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
但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
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拒绝。
在诉讼中,李某向J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3665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
被告方仅认可治疗费用15000元。
J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治疗费方面支持了15000元。
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李某聘请N市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理本案的再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35%收取律师费。
经律师说服,医院就李某治伤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支付情况出具了证明,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再审中,李某提出增加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张律师一定坚持该意见,律师将其写入诉状。
证据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行政机关
证据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行政机关篇一:四证据法案例分析四、案例分析(20分)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
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
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为什么?(10分)(1)3辆汽车的性质(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
理由: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换句话说,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应将审查重点放在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上,如果法院将审查重点放在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上,法院很可能成为行政机关的“执法帮手”,这对提起诉讼的相对人极为不公。
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况且,即便是相对人的行为有不合法情况,也不能得出行政机关行为正确的结论。
所以,行政诉讼主要是审行政机关,而不是审相对人。
判断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机关的任务,法院不必也无权“帮忙”。
2、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问:(10分)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为什么?答: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是人民检察院。
原因:举证责任是指控诉方和辩诉方在审判阶段负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辩护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无罪的义务。
证据学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2003年辽宁省商人张某某突然死亡,周围的群众反映可能是他的妻子刘某与其奸夫占某合谋害死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以下证据材料:(1)刘某供认,为了同占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死张某某,最终乘张某某熟睡的时候,占某用铁锄将其杀害。
(2)占某向侦查机关做了与刘某一样的供述,承认杀了张某某。
(3)刘某的公婆,即张某某的父母说,在张某某死的当天,他们不在家,听儿媳妇刘某说张某某是不小心摔倒死的。
(4)邻居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证明,刘某与占某通奸已久,周围的人所共知,张某某的父母也有所耳闻,只是,他们—家老实,没有声张。
(5)从占某家里搜出来的铁锄上的血迹,经鉴定与死者张某某的血相吻合,其外形与死者的伤口也吻合。
请问,根据你所学的证据法的知识,上述5种证据分别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是间接证据还是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分析与答案:本案中,这五种证据材料分别是:1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2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3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4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5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船证据、实物证据。
案例分析2:原告郝大海,系河南省某村村民,1985年在被告河南省某县工商银行所属金融服务所活期存款9000元。
1989午4月3日上午,郝大海持存折到金融服务所取款3000元,尚余6000元。
当口下午,郝大海发现存折丢失,因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立即用电话向金融服务所声明挂失。
金融服务所工作人员王某某接挂失电话后,经查,原告帐户内的存款分文未动。
郝大海在电话中对王某某说:“看着点,别叫人冒支。
”王某某答应可以,并告诉郝大海第二天到金融服务所来。
之后,王某某没有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为郝大海办理挂失手续,也未向所内其他人员交代此事。
第二天下午,郝大海到金融服务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得知存折内的6000元存款已被他人冒领。
法律司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8岁,无业。
2022年4月,张三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踩点,张三选中了邻居李四的住宅。
2022年5月15日晚,张三趁李四外出,翻墙进入李四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万元、手机一部及金项链一条。
案发后,李四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三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进入李四家中,秘密窃取了李四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犯罪后,公安机关尚未对其立案侦查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因此,张三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三)对张三如何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现金人民币5万元、手机一部及金项链一条,其盗窃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考虑到张三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张三的量刑建议如下: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张三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据法学案例
2001-2013自考证据真题案例(2013.1)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41.某地河堤旁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该地侦查机关迅速介入展开调查。
由于尸体腐败现象比较严重,侦查机关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尸体的死亡时间、致死原因、致死的凶器种类等问题进行认定。
问:(1)某鉴定机构针对本案作出的认定结果是否属于鉴定结论?为什么?(2)鉴定人员并没有看见死者的致死过程,其出具的结论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为什么? (3)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有何区别?答;1、鉴定机构所作出的认定结果属于鉴定结论。
因为,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的书面结论。
2、鉴定结论具有证据能力。
因为,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一种科学判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可信性。
3、A/主体不同:鉴定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而证人证言是当事人外对案件事实了解的人。
B/对象不同:鉴定人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而证人是对其所见所闻的描述。
C/参与的方式不同:鉴定人是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而成为了参与人;而证人是因事实上了解案件事实有义务参与的。
D/是否应用专门技术不同:鉴定人需要专门的知识技术;而证人不需要。
E/能否可以回避不同:鉴定人能回避;证人不能回避,特别注意当既可以做鉴定人又可以做证人时,证人优先,这是证人优先原则。
(2012.10)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l5分)41.2009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与商某密谋后潜入某市北郊一商品批发市场,并于深夜11时许乘被害人吴某不备之机,刘某用木块打昏吴某,商某上前捆绑好吴某,然后两人劫取现金5000元和价值1000元的手机一部。
该案破案后,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以及公安机关对赃物手机的提取笔录。
问:结合本案和有关规定,谈谈证明标准的涵义。
答;证据标准;是指,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同时也是法官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标准。
证据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1.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只有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玩耍。
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经常出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
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筑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筑材料。
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
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参考答案:(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证人证言(4岁半的描述)、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
(2)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本案中,小女孩虽然年幼,但不影响其对看到肇事车辆的辨认和表达。
解析:本案考查的是对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理解和对证人资格的判断。
第一个方面比较简单,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资格的把握问题。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的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如果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不影响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
2.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盗窃罪后,又揭发乙曾单独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罪,另外,还揭发丙曾犯有诈骗罪。
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甲都未参与实施。
问:(1)甲的揭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参考答案:(1)甲的揭发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法律案例分析评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张某在购买一套二手房时,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
张某与卖方李某协商无果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多收的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12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
2.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某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为85平方米,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3. 张某与李某协商解决此事,但李某拒绝返还多收的房款,并声称房屋面积误差属于正常现象。
4.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多收的房款5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出售的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多收的房款5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买卖合同中面积误差的处理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1. 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出售的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一致。
法律真实案例案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我国某市某区发生一起盗窃案。
被害人张某报警称,其家中被盗,损失现金人民币5000元、金银首饰若干。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在案发现场附近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某。
李某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声称是受人指使,并非出于个人意愿。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在盗窃罪认定和辩护策略等方面。
二、案件事实1. 案发现场:张某家位于某市某区,案发时家中无人。
现场门窗完好,但抽屉被撬开,现金和金银首饰被盗。
2.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5岁,无业,有前科。
案发前,李某与张某相识,但关系一般。
3. 侦查过程:警方在案发现场附近抓获了李某,并在其住处搜出了被盗的现金和金银首饰。
李某承认盗窃行为,但称是受人指使。
4. 指使者:经过调查,警方发现指使李某盗窃的是张某的朋友王某。
王某承认指使李某盗窃,但声称是为了报复张某。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盗窃张某的现金和金银首饰,价值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指使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王某指使李某盗窃,属于教唆犯,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李某的辩护策略:(1)李某可以提出无罪辩护。
但根据案件事实,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得到证实,无罪辩护可能性较小。
(2)李某可以提出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审判完整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15日,某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某的投诉,称其在某市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款标注为“纯天然、无添加”的蜂蜜产品,使用后感觉身体不适,怀疑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协会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该品牌蜂蜜产品涉嫌虚假宣传。
经调查,该品牌蜂蜜产品实际上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消费者协会将此情况报告给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协会的报告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调查。
执法人员查看了该超市销售的蜂蜜产品,并提取了相关证据,包括产品包装、销售记录、进货渠道等。
2. 责令整改根据调查结果,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超市销售的蜂蜜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遂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该品牌蜂蜜产品,并对该超市进行了行政处罚。
3. 依法审判消费者王某认为,该超市销售的蜂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他的人身健康造成了损害,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将超市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购买蜂蜜产品的发票和包装,证明其确实购买了该品牌蜂蜜产品;(2)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王某因食用该蜂蜜产品身体不适,经诊断为轻微食物中毒;(3)专家鉴定意见,证明该蜂蜜产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被告超市则辩称,其销售的蜂蜜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同时,超市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蜂蜜产品检验报告,证明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2)厂家提供的生产许可证,证明厂家具有合法的生产资格。
4.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王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超市退还购买蜂蜜产品的货款;(2)判令被告超市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判令被告超市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被告超市则认为,其销售的蜂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超市销售的蜂蜜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因食用该蜂蜜产品身体不适,给其造成了损失;(3)被告超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蜂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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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案例分析题1、某皮革厂附近的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皮革厂排泄的污水减少其农作物也的收成,并且对他们的身体造成了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皮革厂赔偿他们的损失。
对此,皮革厂否认居民的损失是由其排泄的污水造成。
问:本案中,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答:本案中,应由被告皮革厂就排污行为与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谁主张,谁证明”,原告居民应当就皮革厂实施排污行为的事实以及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
理由是: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皮革厂排污行为)、损害(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诉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加害人应就因果关系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而受害人(原告)则应就排污行为和损害后果负举证责任。
2、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
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
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
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
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
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淫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
问:(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答:证据: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物证乙和甲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丙的陈述——证人证言(2)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答: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间接证据,因为所谓的间接证据是指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
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强。
本案中是三种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作为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乙和甲的供述、丙的陈述——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
3、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因王某尚未到来,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吴某不听告诫,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花盆正中赵某头部,致赵当场死亡。
楼下有一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答:可以。
因为根据证人证言知识中对证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可知,在我国,证人的积极条件包括:了解案件情况;证人是自然人;能够正确表达意志;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中,10岁的小女孩陈某目睹了案件的发生情况,她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并且与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作为证人的条件,所以她有资格作为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心智健全、年龄处于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儿童,可以在其监护人的监护下作证,或经法院许可,出庭作证。
(2)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答: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权利有:1.安全保障权: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2)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的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3.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和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义务有: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
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4、某地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
请问:1.该录音磁带属于书证还是视听资料?为什么?答:视听资料。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它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动态直观性;对其收集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本案中,该录音磁带是通过电话进行敲诈形成的,而且是在公安机关的侦破过程中,所以属于视听资料,倘若是在刑讯过程中,则属于证人证言,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该录音磁带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为什么?答: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
本案中,该录音磁带记录了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该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属于直接证据。
5、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张: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赵:我没有罪张: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张: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
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
张: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赵:(沉默)张: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赵:(沉默)张: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员张某上述①至⑥的问答的正确性进行判断,同时说明理由。
(“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拘留程序不合法。
应该是撞见犯罪嫌疑人,可以立即抓获,但是拘留应该出示拘留证,而且要2名以上侦查人员。
)答: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答:错。
违反了无罪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首先应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其次应该询问其有无犯罪。
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
答:错,违反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
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回答,以及是否如实回答,都不得对其实施强迫,也不得以此作为刑讯逼供的借口,更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
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
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答:错,可以请律师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活动。
必须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
侦查阶段律师有会见权,可以与嫌疑人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答:在逃犯,是针对犯罪嫌疑人。
拘留证,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答:错,违反了无罪推定。
违反了公认的举证责任在指控方的原则。
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的清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不得强迫受到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负举证和证明的责任。
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
答:错,属于有罪推定,一是公诉案件不应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禁止诱供,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侦查员没有权利释放犯罪嫌疑人,也没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而且,处罚罪犯的权利不在公安机关,而在人民法院。
6.某银行工作人员甲由于赌博背负巨额债务,无力清偿,遂动起盗窃本行保险箱的念头。
经过周密筹划并且自制了系列作案工具后,甲在一天深夜悄悄潜入银行撬开保险箱,盗走人民币3000多万元,并放火烧了银行。
案发后,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甲的脚印。
请根据证据法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请问“甲的脚印”分别属于哪种?为什么?答:甲的脚印——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原始证据。
在证据为痕迹或者物品体积较大的情况下,司法人员采取科学方法予以收集,应当认定为原始证据。
甲的脚印——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二证据相结合才能与予以证明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
甲的脚印只能证明甲曾经出现在现场,却不能直接证明甲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当事人。
甲的脚印——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物证就属于其中一种,叫的脚印是属于物证中的痕迹证据(指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物质痕迹)7、2006年6与人1日下午,甲带其6岁的女儿乙到H市儿童乐园游玩。
期间,儿童乐园中的一个3米多高的卡通塑像因摆放不合理发生倒塌,将正在旁边玩耍的乙砸伤,造成其两处骨折。
甲作为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将该儿童乐园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共计7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请问:(1)本案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有哪些?答: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事实有:(原告)甲的女儿乙在卡通塑像旁边玩耍,乙的损害(两处骨折)是在(被告)儿童游乐园设置的卡通塑像倒塌中造成的(被告)儿童游乐园应当证明卡通塑像的摆放有无缺陷、乙的受伤与游乐园的管理不善没有因果关系(2)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为什么?答:(原告)甲应当承担证明受有损害的事实,“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自然应当对受有损害的事实加以证明。
(被告)儿童游乐园承担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应该对卡通塑像的倒塌不存在缺陷,对小女孩造成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范畴。
8、甲诉乙返还20万元借款,法院向乙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阐明了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同时还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并明确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