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
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公司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各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价值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所有物品。
二、凡发生固定资产被盗、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等责任事故,部门负责人按规定进行赔偿。
三、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但未报废或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发生被盗或丢失,经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按现有价值的20%予以赔偿。
四、确定赔偿金额及相关处理办法。
当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后,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该资产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进行赔偿。
详尽折算方法如下:1.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机械设备:10年;动力设备:15年;运输设备:10年;仪器仪表:8年;计算机:6年;测试仪器设备:8年;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工具:10年;电视机、复印、文字处理机:6年;家具类:5年2.折算赔偿金额公式:应赔偿金额=原值X(使用年限—已用年限)/使用年限注:原值=购置该固定资产时的价值3.物资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按折旧后100%赔偿;单位价值在1万元--5万元的,按折旧后70%赔偿;单位价值在5万元—10万元的,按折旧后50%赔偿;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按折旧后30%赔偿。
4.凡属家电、常用工具、摄影摄像器材等可用于民用的物品丢失计赔时,原则上按原价金额赔偿。
五、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手续办理程序。
1.当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做出结论,并及时填写《铁通地市分公司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情况表》(一式四份),书面报告总经理。
对隐瞒真相、知情不报或推卸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相应加重处罚。
2、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责任事故做出赔偿决定后一个月内,赔偿责任人持相应证明《铁通地市分公司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单》(一式四份)到财务部交纳赔偿费,由财务部出具收据,一式两份,一份由财务部存档,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用做销帐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赔偿办法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避免损坏和丢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相关人员应认真保管公司资产;在借用、保管或使用期间如出现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按照规定予以赔偿;第三条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不论因任何原因引起,都应予以赔偿;第四条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赔偿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a. 自然损耗引起的,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b. 违规操作引起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操作者个人承担具体处理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任划分结果须经综合部资产管理人员确认方可成立;第五条被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一般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第六条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实物赔偿;二是金钱赔偿从工资中扣除;第七条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第二章赔偿界限、标准第八条因任何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及配件丢失的,应予以赔偿:被丢失的固定资产及配件,一般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使用时间在1年以内按原价计算;1~2年按80%计算;2~3年按70%计算;3~5年按60%计算;5年以上按50%计算;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及配件损坏的,应予以赔偿:1、自行拆、改设备;2、外表有明显摔磕碰痕迹的;3、不正常操作的;4、其它主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第十条修理费用: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可以不做换新赔偿;资产损害人可选择自行修理修理费个人承担或赔偿修理费由综合部统一修理;损坏固定资产赔偿费用按公司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加上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资产损害人选择自行修理的,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换新赔偿;第十一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鉴定可不予以赔偿:1、非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公司负责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2、因设备长期使用接受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3、有特殊原因的,出具详细说明后,报公司领导讨论,按讨论意见处理;第三章赔偿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发现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应立即告知行政部;经确认属于丢失或个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维修、赔偿;第十二条赔偿金额确定后,由行政部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第十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X公司行政部所有;第四章确认书本人_____________已仔细阅读并确认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认同该办法中的赔偿约定,当因个人原因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时,我愿意按该办法执行;年月日。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丢失损
坏赔偿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增强员工对公司固定资产爱护及保管的责任心,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集团公司所拥有的房屋建筑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脑及打印设备、网络设备、公用设备、电子检测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施等.
一、责任划分
1、固定资产在所在部门或项目部丢失或人为原因损坏的,由部门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部负责人负责查明责任人并书面报告公司,由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全额承担经济损失.
2、部门或项目部资产丢失或损坏不能明确责任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部门或项目部全体人员共同承担.其中部门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部负责人负担30%,其余由部门其它人员平均分摊.
二、赔偿标准
1、资产丢失原则上按固定资产净值原值减折旧予以赔偿.若被丢失资产净值较现行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可按现行市场同品种同型号的平均价格予以赔偿.
2、因固定资产丢失,导致公司的商业机密和重要技术资料被泄露,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赔偿所丢失财产损失外,并扣发责任人当年的年终奖.
3、因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不能修复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所损坏的财产损失.
4、赔偿金要求一次性付清,若责任人无力一次性付清,可逐月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直至还清为止.
5、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及净值率详见附表.
三、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事务部、财务部负责实施.
XX集团
Xx年xx月xx日附表一。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植物、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等,不包括房屋及构筑物等。
第三条各占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定期开展盘点清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
第四条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赔偿处理事宜,应根据损坏程度或丢失的具体原因确定赔偿或免于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限第五条由以下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应予以赔偿:(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固定资产至损坏的;(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将固定资产带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五)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造成损坏的;(六)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造成损坏的;(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第六条是属于以下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一)按照技术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够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二)发生事故后,能够积极采取措施设法挽救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三)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洁、搬运移动造成轻微损坏的。
第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一)正常操作具有容易出现故障的固定资产引起损坏的;(二)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问题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固定资产,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意外损坏、损失的;(五)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经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处确认属外盗的。
固定资产丢失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固定资产丢失责任,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丢失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车辆、家具、办公用品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丢失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责任明确,奖惩分明;(三)严格制度,规范操作;(四)责任到人,责任到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固定资产丢失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固定资产丢失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固定资产丢失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固定资产丢失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丢失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丢失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登记、使用和保养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固定资产登记与使用第九条新购入或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
第十条固定资产登记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二)购买价格、折旧情况;(三)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四)保管人、联系电话;(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调拨、出租或出借。
第十二条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固定资产,确保其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因工作需要调拨、出租或出借的,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丢失处理第十四条固定资产丢失,应立即向固定资产丢失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查找。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丢失处理程序如下:(一)发现丢失后,使用人应立即向保管人报告,保管人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二)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固定资产丢失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组织人员进行查找;(三)固定资产丢失管理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丢失原因;(四)根据调查结果,对丢失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五)由使用人按照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六)对丢失原因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规定
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规定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X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
二、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或直接当事人应予赔偿:1.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2.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保管不当,致使固定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3.因公物私用或未经批准擅自携出校外造成损失;4.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1.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3.因被抢、被盗造成的丢失,能提供公安机关报案证明且不属于责任事故的。
四、在发生责任事故时,有下列因素的,可酌情减轻赔偿: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固定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五、赔偿标准(一)固定资产的损坏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价值;2.因责任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坏且经过修复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经过修理达不到原有性能但尚能使用的,应加重赔偿。
(二)固定资产丢失赔偿金额计算办法赔偿金额=购置时原值X折旧比例折旧比例=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时间差,按月计算学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资产类别折旧年限电子设备类6年可两用物品(电视、数码相机、冰箱等)6年仪器仪表类10年机械设备类15年家具类15年其他类10年六、处理程序(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告,并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损坏及赔偿文件
固定资产损坏及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增强企业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避免损坏和丢失,制定此管理办法.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丢失及损毁的赔偿处理.三、资产损坏赔偿处理办法3.1资产损坏:由于自然灾害、正常损耗或员工操作、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资产功能缺失不能使用的,即为资产损坏.3.2资产损坏处理步骤:固定资产一旦发生损坏事故,员工应该及时报告部门资产管理员和归口部门相关人员;归口部门收到资产损坏信息后,应当及时对资产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紧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损坏固定资产的当事人出具书面报告,写明经过,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和赔偿意见,经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审核,确认赔偿决定;部门提交固定资产维修电子流,部门主管和对应费用权签人审批,如资产账面价值大于两万元则需提交总裁审批;资产管理部确认损坏资产的维修电子流审批情况,归档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审批表,并将相关单据复印件提供给财务资产会计做账务处理.财务部在收到电子流审批结果及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审批表并对责任主体赔偿金额进行确认和收回.驻外机构资产发生损坏时,应该及时通知驻外机构资产管理员,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相关电子流,通过审批后才允许进行维修;维修尽量在当地完成,非特殊情况不允许送回总部维修.员工进行资产维修时对供应商的选择应该在采购专员指导下完成,最终供应商的确认,也必须由采购专员确认,否则不给予报销.3.2资产损坏维修费用承担说明:备注:维修费用赔偿金要求一次性付清,若维修金额过高赔偿人无力一次性付清,可申请逐月从赔偿人工资中扣除,直至还清为止.四、资产丢失赔偿处理:4.1资产丢失:公司资产进过多次查找,确实无法找回的,即可认定为丢失.4.2具体处理步骤如下:员工发现资产丢失应该及时报告部门资产管理员,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丢失的,填写“资产报废电子流”及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审批表,确认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资产被盗被劫的,除提供上述表格外还需提供由直接主管签字的事件经过说明及报案证明.部门主管和对应费用权签人审批报废手续,如资产账面价值大于两万元则需提交总裁审批;资产管理部确认丢失资产的报废电子流审批情况,归档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审批表,并将相关单据复印件提供给财务资产会计做账务处理.财务部在收到电子流审批结果及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审批表后在固定资产ERP系统进行资产销账处理,并对责任主体赔偿金额进行确认和收回.4.3资产丢失赔偿费用承担说明:备注:1、赔偿金要求一次性付清;若赔偿金过高赔偿责任人无力一次性付清,可申请逐月赔付,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直至还清为止.2、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净值率详见附表.五、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处理,分担赔偿;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总裁办运营管理部资产管理部所有.相关附件,可参考附件文档附件一: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净值率附件二:资产丢失损毁赔偿审批表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二O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完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固定资产丢失和不正常的损坏,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产等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固定资产。
各部门应该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度;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一旦发生丢失、损坏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当事者应予赔偿。
(一)凡丢失(下落不明或携带外出丢失)的固定资产一律按原价赔偿,并追究使用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凡在本单位室内丢失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告治安保卫处,由治安保卫处根据案件情况处理,并出具鉴定报告。
根据鉴定报告追究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并列入目标考核。
(三)丢失稀缺珍贵物品,按原价的2~3倍赔偿。
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格的,按现行市场价格的2~3倍赔偿。
第四条由于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利用导致固定资产损坏,按其时市价合理议价后计算赔偿。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局部损坏,但能修复利用,不降低性能和精度者,视当事人的态度,责其酌情赔偿维修费和损坏的零件费。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固定资产的。
(三)还没有相识性能及利用办法或未掌握操作手艺,轻率动用设备器材,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提运不当的。
第五条损坏设备器材原因同第四条情形,损坏的设备器材经修缮调制,其性能、质量较原物仍降低甚多者,除赔偿零件费、维修费外,应按原件的10~30%赔偿损失。
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免于赔偿:(一)因固定资产使用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能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固定资产管理赔偿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赔偿办法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避免损坏和丢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人员应认真保管公司资产。
在借用、保管或使用期间如出现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按照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条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不论因任何原因引起,都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赔偿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a. 自然损耗引起的,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b. 违规操作引起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操作者个人承担具体处理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任划分结果须经综合部资产管理人员确认方可成立。
第五条被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一般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
第六条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实物赔偿;二是金钱赔偿(从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
第二章赔偿界限、标准第八条因任何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及配件丢失的,应予以赔偿:被丢失的固定资产及配件,一般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使用时间在1年以内按原价计算;1~2年按80%计算;2~3年按70%计算;3~5年按60%计算;5年以上按50%计算。
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及配件损坏的,应予以赔偿:1、自行拆、改设备;2、外表有明显摔磕碰痕迹的;3、不正常操作的;4、其它主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
第十条修理费用: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可以不做换新赔偿。
资产损害人可选择自行修理(修理费个人承担)或赔偿修理费由综合部统一修理。
损坏固定资产赔偿费用按公司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加上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
资产损害人选择自行修理的,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换新赔偿。
第十一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鉴定可不予以赔偿:1、非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公司负责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
固定资产赔偿办法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一、目的为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增强企业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避免损坏和丢失,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改善固定资产的保管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二、责任划分1、固定资产在所在部门(或项目部)丢失或人为原因损坏的,由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负责查明责任人并书面报告公司,由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全额承担经济损失;2、部门(或工程部)资产丢失或损坏不能明确责任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部门(或工程部)全体人员共同承担。
其中部门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部负责人)负担30%,其余由部门其它人员平均分摊。
三、赔偿内容及免责1、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①、擅自动、用、拆、改设备;②、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③、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④、在操作过程中不听从指导;⑤、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⑥、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⑦、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2、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应予赔偿:①、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②、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
3、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①、因电源故障,造成设备损坏;②、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③、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来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④、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⑤、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大学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减少资产流失,确保办公、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自觉地爱护学校资产。
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
第二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学校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资产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坏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条各部门和单位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事故的经过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初步意见,应及时写成书而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各部门和单位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事故的经过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初步意见未形成书而材料的,暂缓对该仪器设备的补充及维修。
第四条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固定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等原因造成损失的;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5、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在正常使用肘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和维护检修制度,切实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在处理责任事故、确定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态度等因素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定与处理原则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均应赔偿:(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二)不按制度规定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固定资产;(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四)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五)粗心大意,操作错误;(六)未经批准,私自将固定资产带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烧坏、变质、水毁等损失;(八)其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应当赔偿的。
第五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评估、鉴定或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的,可免予赔偿:(一)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二)因固定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批准试用有关固定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四)经学校保卫部门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资产被盗或丢失;(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赔偿:(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技术不熟练或缺乏经验造成的损失;(二)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学校资产,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及时、主动、如实向上级报告,态度较好;(四)资产在维修、洗刷和搬迁过程中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仍发生的资产损失。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管理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改善资产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对部门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赔偿责任认定第三条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未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擅自操作导致设备损坏;(二)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三)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导致设备损坏;(四)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和丢失;(五)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六)属于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生活办公两用便携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因被盗、遗失等造成损失。
第四条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相关负责人证实,并经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确实难以避免的,可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造成设备的损坏;(二)因仪器设备的固有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造成使用中的损坏;(三)经过批准,实行新的实验,虽采取防御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四)因公使用时被盗抢或因此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且有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开具报案记录的;(五)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自然灾害等)。
第三章赔偿标准第五条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应掌握以下原则:(一)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维修费;(二)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三)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导致整台设备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避免因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改善资产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对单位资产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定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拆卸、改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外借造成损坏;(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四)产品质保期内因未使用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如实上报,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五)由于管理员或使用人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六)其他由于管理员或使用人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丢失的,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单位管理混乱或个人保管不善(如装修搬迁、工作调动或离职退休时资产未移交)等其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二)因公物私用造成固定资产丢失;(三)因擅自外借造成固定资产丢失。
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经审批后,可免予赔偿:(一)遵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但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检修、试运行等),使得损坏具有不可预见性;(-)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器械疲劳而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三)经过批准,试用非常见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方法, 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突遇停电、停水等)造成固定资产意外损坏;(五)经公安部门鉴定,已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被盗、被抢。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部门:为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亚电《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希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增强企业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企业《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改善固定资产的保管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一)擅自动、用、拆、改设备。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
(四)在操作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应予赔偿:(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
(二)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
第四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
(一)因电源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二)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来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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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来源: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发布时间:2008-04-07 查看次数:412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锡商院资[2008]3号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损坏
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部门: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根据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希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08年9月13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通
知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
室 2008
年9月13日印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改善固定资产的保管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动、用、拆、改设备。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
(四)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
(二)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
第四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
(一)因电源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二)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来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赔偿的标准
(一)丢失使用一年内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打印机等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应赔偿全部损失。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
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加重赔偿。
(三)损坏丢失设备或零部件的,按照公允价格合理计算赔偿金。
1、投入使用不足5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50%~90%赔偿。
2、投入使用5~10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20%-40%赔偿。
3、投入使用10~20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10%~15%赔偿。
4、已使用20年以上的设备,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公允价值的10%。
5、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学院组织专家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
第六条赔偿处理程序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
各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并按以下权限履行赔偿报批手续:
(一)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的损失,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二)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不含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失,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并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本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贵重设备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由学院领导组织调查。
第七条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由负责批准的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
事故责任人及单位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财务处。
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还,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并开收据,所收赔偿费列入对口项目开支。
对拖欠不交者,学院财务处将从个人工资帐户直接扣缴。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单位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